《巴塞尔协议》及补充协议、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协议补充协议

巴塞尔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下称“本协议”)是根据巴塞尔协议(Basel Agreement)制定的,旨在对原协议进行修订和补充,以进一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一条定义1.1 本协议中的术语定义与巴塞尔协议保持一致,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1.2 “巴塞尔协议”指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发布的《国际资本充足度准则》(Basel Capital Accord)。
第二条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对巴塞尔协议进行补充,以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度要求,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资本充足度要求的调整3.1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金融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充足度要求。
本协议对这些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修订。
3.2 根据本协议,金融机构的核心资本比率应不低于10%,而原巴塞尔协议要求的最低比率为8%。
3.3 此外,本协议还引入了逆周期缓冲区(Countercyclical Buffer),用于应对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
逆周期缓冲区的设立和释放将根据市场风险和金融稳定性的状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监管合规和风险管理4.1 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监管要求,并能够及时识别、评估和管理风险。
4.2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确保能够在市场压力下维持充足的流动性。
4.3 金融机构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其资本充足度、风险敞口和风险管理情况,确保透明度和监管的有效性。
第五条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5.1 本协议鼓励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以加强对全球金融体系的监管和风险管理。
5.2 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和传播。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应遵循国际法和相关国际协议的规定。
6.2 对于本协议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知识文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分析

【知识文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一、巴塞尔委员会与新资本协议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总部设在瑞士的巴塞尔。
该委员会于1975年2月召开首次会议,随后每年定期召集四次会议。
委员会成员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和西班牙组成。
2009年3月11日,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吸收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金砖四国)和澳大利亚、韩国、墨西哥为该组织的新成员。
至此,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扩大为20国。
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制订一系列协议、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对稳定国际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俗称“巴二”)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1988年旧协议或巴一)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二版国际银行资本协议,在经历了长达5年的修订后,于2004年6月正式推出。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的实践为基础,详细地阐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理念和方法建议,针对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提出了银行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并通过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来激励商业银行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较《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变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改版,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完全替代了《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汲取了国际金融业的经验和教训,在原《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更具前瞻性,同时也更注重各种因素的平衡和协调。
从整体结构上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清晰确定了三大支柱内容: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即要求银行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量化,使得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即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覆盖剩余风险;第三支柱是市场纪律,即要求银行通过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巴塞尔委员会征求意见稿)导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以下简称巴塞尔Ⅱ)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
第三稿的公布是构建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骤。
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
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
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
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与业内人士和非成员国监管人员之间的对话。
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委员会认为,包括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委员会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参加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
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国银行提供的有关新协议各项建议对各行资产将产生何种影响。
特别要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来自40多个国家规模及复杂程度各异的350多家银行参加了近期开展的定量影响分析(以下称简QIS3)。
正如另一份文件所指出,QIS3的结果表明,调整后新框架规定的资本要求总体上与委员会的既定目标相一致。
本文由两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资本充足框架的内容及有关实施方面的问题。
在此主要的考虑是,加深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项选择方案的认识。
第二部分技术性较强,大体描述了在2002年10月公布的QIS3技术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有关规定所做的修改。
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内容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I)是国际上针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协议。
该协议主要对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和杠杆比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首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进行了调整。
相比于之前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III将更严格的资本要求应用于银行,以确保金融机构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
这包括对资本的质量、数量和流动性的要求,以及对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重新评估,以更准确地反映其风险水平。
其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注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
该协议要求金融机构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资金流动性紧缩。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更加注重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在面临资金流出压力时能够及时偿付债务,避免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此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引入了杠杆比率的概念。
杠杆比率是指金融机构的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用于衡量金融机构的杠杆程度。
通过引入杠杆比率,巴塞尔III旨在限制金融机构过度杠杆化的行为,降低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
总的来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对金融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力度,降低了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
然而,也有人担心,过于严格的资本要求和流动性要求可能会对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压力,甚至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需要在保护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同时,兼顾金融机构的经营需求和经济的发展。
监管部门应该密切关注协议的实施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金融机构能够平衡好风险管理和盈利能力,为经济的稳健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
新资本协议全文

巴塞尔新的资本协议强调,银行仅通过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无法实现安全性和稳健性的目标,应通过一些更加全面、具体的约束加以实现。
为此,该协议提出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和市场纪律约束,并作为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低资本要求。
这是该协议的基础,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及根据风险程度计算的最低资本要求。
其中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维持原资本协议的规定不变。
但在风险头寸的计量方面,新资本协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风险资产的计算,在调整了原有“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同时,强调对于十分先进的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资产,对于一些高度发达的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可以运用信用组合风险模型。
此外,在风险管理的范围上,除须涵盖原协议要求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对于银行所面临的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应特别关注。
2.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检查。
这方面要求加大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力度,确保各家商业银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程序,借以评估银行在认真分析风险的基础上设定的资本充足率。
具体原则包括: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程度,建立资本充足总体情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制定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情况的内部评价机制、维持战略、资本充足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价;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下滑的状况进行及早干预,防止风险的扩散,如果资本得不到恢复,则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市场纪律约束。
这方面要求发挥市场的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
市场纪律有助于促使银行合理进行资本调节和控制内部风险。
有效的市场约束要求银行建立一定的信息披露制度。
新协议要求银行及时披露包括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风险预测及战略管理等内容。
新资本协议的借鉴与启示新资本协议虽然不是国际法规,也不属于国际公约,对各国政府、银行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
【知识文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

【知识文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一、巴塞尔委员会与新资本协议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总部设在瑞士的巴塞尔。
该委员会于1975年2月召开首次会议,随后每年定期召集四次会议。
委员会成员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和西班牙组成。
2009年3月11日,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吸收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金砖四国)和澳大利亚、韩国、墨西哥为该组织的新成员。
至此,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扩大为20国。
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制订一系列协议、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对稳定国际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俗称“巴二”)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1988年旧协议或巴一)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二版国际银行资本协议,在经历了长达5年的修订后,于2004年6月正式推出。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的实践为基础,详细地阐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理念和方法建议,针对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提出了银行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并通过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来激励商业银行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较《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变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改版,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完全替代了《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汲取了国际金融业的经验和教训,在原《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更具前瞻性,同时也更注重各种因素的平衡和协调。
从整体结构上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清晰确定了三大支柱内容: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即要求银行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量化,使得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即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覆盖剩余风险;第三支柱是市场纪律,即要求银行通过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我国银行业直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一、新资本协议的主要新内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相比,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更新:(一)监管框架更完善与科学。
旧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的监管上是以单一最低资本金(Minimum Regulatory Capital Requirement)为标准的。
新资本协议除继续这一要求之外,还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Supervision Review of Capital Adequacy)和市场约束(纪律)(Market Discipline)来对银行风险进行监管,以提高资本监管效率。
新资本协议形成了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是资本监管领域的重大突破。
这“三大支柱”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扮演不同角色,最低资本是核心,金融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市场约束是最低资本的必要补充手段。
“三大支柱”在现代金融监管中共同发挥作用是新资本协议与旧协议区别的核心所在。
(二)风险权重的计量更准确。
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决定风险权重的标准是以是否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成员国,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是零,非成员国则为20%。
这种划分标准深深的打上了“国别歧视”的烙印。
而对企业无论其信用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的“一刀切”方式有悖于实际情况。
新资本协议则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主权政府、银行和企业的风险权重。
除此之外,此三大主体风险权重的确定还需与若干国际标准相连。
如银行的风险权重要与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挂钩,证券公司的风险权重则要与证监会国际组织的《证券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相连。
(三)风险认识更全面。
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主要考虑信用风险,而新资本协议则认为银行面临着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等)、操作风险和其它风险(法律和声誉风险)。
新资本协议指出的风险几乎囊括了银行所要面临的一切风险。
并且新资本协议对各种风险都相应有一个资本标准要求。
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

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
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
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
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
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
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
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
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
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
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
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
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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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及补充协议、新资本协议(一)巴塞尔委员会
也叫库克委员会,1988年由美英、德、法、日、荷、意、比、加、瑞士和瑞典、卢12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所在地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该委员会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对国际银行进行监管。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
该协议全称是《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定义
《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资本价值相对比较稳定的特点。
包括普通股、永久性优先股、资本溢价、未分配利润、附属机构中的少数权益,减去库存股票和商誉。
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包括有到期日的优先股、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及普通呆账准备金、可转换债券、累积性的优先股、次级长期债务等。
2.资产风险权重制
风险权重制是指按各类资产的风险程度差异折合统一的风险系数。
《巴塞尔协议》将风险资产分为资产负债表内项目和可转换为表内项目的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表外项目。
表内项目使用5个权数,0%、10%、20%、50%、100%。
表外资产的风险系数是根据表外信用规模、信用风险的可能性和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3月公布的“银行表外风险管理问题监管透视”文件所确定的信用风险的相对程度推算出来,再乘以表内相应项目的风险权数。
风险系数分为四类:0%、20%、50%、100%。
3.目标标准比率
《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至少为4%。
风险权重资产总额:
表内资产
表内风险权重资产总额=∑⨯对应的风险权数
表外风险权重资产总额=
∑
⨯
表外资产⨯
险权数
表内相同性质资产的风
风险折算系数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资本充足率=
风险权重资产总额
4.过渡期的实施安排
90年至92年为过渡期。
1991-1992年底,要求最低资本充足达到7.25%。
1992年底以后,各成员国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
其中,核心资本必须达到4%;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次级长期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普通风险准备金最多不超过风险资产的1.25%,特殊情况下可达到2%。
(三)《巴塞尔协议》的补充与修正
为了加强银行经营中市场风险的监管和控制,巴塞尔协议委员会于1996年对88年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了补充和延伸,要求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并颁布了《包括市场风险后的资本协议修正案》。
修正案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防范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
首先,关于市场风险,巴塞尔协议委员会认为,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
其次,关于资本的定义与构成,在资本的构成中增加了三级资本的成分,即发行短期次级债券。
再次,关于资本比率的计算,提出了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来确定风险权数,以此测算出市场风险对资本的要求。
资本比率=合格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四)新巴塞尔协议
是指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颁布的《新资本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在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合格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12.5×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8%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巴塞尔委员会希望监管当局担当起三大职责。
一是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
况;二是培育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三是加快制度化进程。
银行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各家银行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程序。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市场纪律)
新协议以推进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
新协议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率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