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相关重要资讯
银监会就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公开征求业界意见(附中文全文)

银监会就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公开征求业界意见(附中文全文)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反映了当今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监管理念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反映了当今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监管理念与实践,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大方向。
新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即准确地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
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战略,是各国监管部门总结出的一条重要经验。
经过长达5年的深入研究和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巴塞尔委员会的代表已表示,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接近最终稿。
伴随着新协议的出台和主要国际金融市场正式实施新协议,新协议将继续对完善我国的银行审慎监管制度和商业银行特别是大银行的风险管理及国外业务发挥重要的影响。
在此,我们现将新协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概述译出,供大家学习参考。
望商业银行组织人员对新协议进行认真系统的研究, 各单位的反馈意见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5月15日
附件信息: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英文)。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研究共3篇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研究共3篇《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研究1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研究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银行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的出现对世界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近期,新巴塞尔协议逐渐被各国银行业主管部门引入本国法规体系,并在中国大陆地区也已经开始逐步实施。
本文主要探究新巴塞尔协议和我国银行资本监管之间的联系和冲突,以及如何探索新巴塞尔协议在我国银行业的深入应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是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一系列关于银行资本监管的建议,主要围绕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组成、风险监测和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有3个版本,分别为“巴塞尔III框架下的一套监管准则(BSF)”、“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监测和审慎要求(G-SIB)”以及“缩小差异和加强监测的一些修改(BCBS239)”。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对我国银行资本监管产生了哪些影响呢?首先,新巴塞尔协议进一步加强了我国银行的资本监管标准。
新巴塞尔协议强化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要求银行增加展期、流动性等附加本钱计入资本充足率考核,并改变了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核算方式,将陆续引入“ Tier 1+2”的资本监管框架。
其次,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
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强化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要求,相比巴塞尔协议孕育了大量非标准化的资产和保险产品等,新巴塞尔协议在增加银行的防范获得物质化资产风险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三,新巴塞尔协议要求我国银行提高资本市场化水平。
新巴塞尔协议改革过去滞后的100%的风险权重计算方式,提高了我国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鼓励银行应该更多地使用与外部资本市场拥有强烈关联性的额外 Tier1本金方式来提高银行权益价值。
这种方法可以让银行更加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更好地满足业务发展所需,提高银行资本市场化水平,提高银行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新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启示【文库精品】

新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启示======================================================================【摘要】资本充足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保证,是对商业银行业务中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防范。
《新巴塞尔协议》中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很深远的启示。
根据协议中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增加分子、减小分母的政策均可以实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标。
同时,次贷危机中花旗银行的启示也说明了对资本充足的理解应该是动态的,发展的。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一、资本的功能商业银行资本具有多种功能:吸收银行的经营亏损;为银行的注册、组织营业以及存款进入前的经营提供启动资金;有助于树立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为银行的扩张,新业务、新计划的开拓提供资金;监测银行增长,保证增长的长期可持续。
总之,银行资本的关键作用是吸收意外损失和消除银行的不稳定因素。
二、《新巴塞尔协议》20世纪80年代后期,各国金融当局逐渐把银行的最低资本与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联系起来,《巴塞尔协议》的提出更是统一了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
《新巴塞尔协议》继承了原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保留了原协议关于资本构成的定义和资本充足率8%的规定。
但新协议增加了对操作风险的监管,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100%三、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根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可以推出两种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即“分子政策”与“分母政策”。
所谓的“分子政策”是指增加总资本以扩大分子,其中包括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而“分母政策”则是指降低加权风险总资产以减小分母。
1.分子政策(1)增加核心资本内部融资、提留收益是增加核心资本的首要方式。
在银行低利时代下,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是增加利润的重要方式。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巴塞尔III)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银行资本约束要求。
其目的是确保银行资本充足,以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巴塞尔III协议建立在前两个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的标准。
本文介绍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是银行必须满足的最基本标准。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银行必须保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产减去负债后剩余的净资产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反映了银行资本的充足程度。
在巴塞尔III协议中,风险加权资产指的是银行所持有的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系数乘以其面额的总和。
风险系数根据不同的金融资产类型而有所不同,例如,国家债券的风险系数通常为0%,而对于高风险的贷款,风险系数则可以达到100%或以上。
银行必须通过符合要求的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和外部债务等方式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
核心资本是指最基本的资本,包括普通股股本和核心债务等。
附属资本则包括优先股、次级债券等,它们在银行遇到财务困难时可以转化为核心资本。
外部债务包括债券等,可以帮助银行获得资本来源。
第二支柱:监管要求监管要求是巴塞尔III协议的第二支柱。
它要求银行在风险管理和监管领域建立更为强大和有效的程序。
这些程序包括监测和管理各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为了监督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了监管指标,包括杠杆比率、流动性覆盖率和长期资金覆盖率等。
这些指标旨在帮助银行更好地管理风险,并提高其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其中,杠杆比率是指银行的总资产与核心资本之间的比率。
流动性覆盖率则是银行流动性危机时获得资金和流动资产之间的比率。
长期资金覆盖率是指银行的长期债务与长期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市场纪律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
它要求银行披露足够的信息,以使市场对银行的风险情况有更为清晰和客观的认识。
银行还应当建立足够的内部管制和监测程序,以确保其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新巴塞尔协议和银行风险管理知识

新巴塞尔协议和银行风险管理知识新巴塞尔协议(Basel III)是国际金融监管委员会(BCBS)于2010年推出的一套全球银行监管准则,旨在强化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管理,以提高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该协议的最新修订版本于2017年公布,自2022年开始实施。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关注的是银行的风险管理。
银行业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在金融危机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银行风险管理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一环。
新巴塞尔协议强调了银行资本的重要性。
通过增加银行的资本要求,协议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和压力,提高其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此外,协议提出了更具体的流动性要求,以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来应对市场的突发冲击。
另外,新巴塞尔协议还引入了计量银行风险的新标准。
协议规定了一系列风险权重方法,根据不同类型的风险对银行进行分类,并要求银行根据相关方法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
这样一来,银行可以更准确地评估自己的风险暴露,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银行风险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是最常见的银行风险之一,指的是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风险。
银行通过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抵押品价值等因素来评估和管理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银行在资金来源不足的情况下无法及时偿还债务的风险。
为了降低流动性风险,银行需要确保有足够的流动性资金,并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来评估其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市场风险是由金融市场波动引起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
银行通过利率和汇率对冲以及场外衍生品交易等方式来管理市场风险。
综上所述,新巴塞尔协议强调了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并引入了计量银行风险的新标准。
银行风险管理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关键因素,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通过遵循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银行可以更好地评估和管理自身的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新巴塞尔协议(Basel III)旨在加强对全球金融体系的监管,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来应对风险和压力。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_中文版

内部程序
系统
外部事件
操作风险的度量方法
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
操作风险的度量方法:基本指标法 基本指标法
银行持有的操作风险资本应等于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 乘上一个固定比例(用α表示)。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KBIA = GI * α
其中,KBIA = 基本指标法需要的资本, GI = 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 α = 15%,由巴塞尔委员会设定。 总收入定义为: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这种 计算方法旨在(1)反映所有准备(例如,未付利息的准备)的 总额;(2)不包括银行账户上出售证券实现的利润(或损失) ; (3)不包括特殊项目以及保险收入。
资本充足率 = 信用风险, ƒ (信用风险, 市场风 操作风险) 险, 操作风险)
市场风险的衡量方法
标准法
对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利率风险+股权投 资风险+外汇风险+大宗商品风险+期权风险
内部模型法
对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前一个交易日的 VAR 或 3*前六十个交易日的平均VAR
(以高者为准)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的定义 操作风险的度量方法
操作风险的定义
由于内部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失、系统故 障或外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操作风险事件分类
内部欺诈 外界欺诈 雇佣事项及工作场所安全性 客户、产品及业务方式 有形资产的损坏 业务中断及系统故障 操作流程管理
BBA关于操作风险的界定
第一级: 第一级:因素 人 第二级: 第二级:定义 (1)雇员欺诈、犯罪;(2)越权行为、欺诈交 易、操作失误 (3)违反用工法;(4)劳动力中断; (5)关键人员流失或缺乏 (1)支付清算、传输风险;(2)文件、合同风 险;(3)估价、定价风险;(4)内部、外部报 告风险;(5)执行风险;(6)策略风险、管理 变动;(6)出售风险;(7)科技投资风险 (1)系统开发和执行;(2)系统功能; (3)系统失败;(4)系统安全 (1)法律、公共责任;(2)犯罪;(3)外部 采购、供应商风险;(4)外部开发风险;(5) 灾难、基础设施;(6)政策调整(7)政治、政 府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在我国,银监会采取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实施措施,文中浅析了实践的必要性,产生的影响,取得的成果。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提出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即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强调三大支柱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实施某一个或两个支柱均不能有效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三者必须同时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核心所在。
风险的资本覆盖范围也从单一的信用风险,拓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协议突出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以信用风险管理为重点,涵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并通过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银行监管,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自我约束的新理念。
二、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安排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我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吸引外资银行投资及合作、在境外设立海外分行、避免国际金融歧视、提升监管能力及国际形象的必然选择。
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存在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低、风险管理薄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还没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总体风险管理水平与世界银行业先进水平相差很远。
因此,还无法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中。
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角度看,银监会推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后,国内银行业开始逐步确立刚性的资本约束机制。
银监会在采取过渡性资本监管方案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改进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
在此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如何在资本约束下稳健经营,实现持续盈利目标,达到股东、监管机构、客户和公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的条件下面临的新挑战。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与风险管理

引入杠杆率限制
增强国际协调与合作
为控制银行过度杠杆化,新协定引入了杠 杆率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促 进了各国监管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以统 一监管标准。
02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对风险 管理的影响
资本充足率要求
提高资本充足率要
求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提高了银行的 资本充足率要求,增加了银行的 抗风险能力。
03
与国际标准接轨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要求银行定期 评估和调整杠杆率,以确保符合 监管要求。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的杠杆率标准 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了银行间 的可比性。
03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下的风 险管理策略
信用风险管理
1 2
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银行需要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包括财务状况、 经营表现、行业风险等,以确定借款人的信用风 险等级。
率。
建立应急预案
03
银行需要建立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的操作风险事件,确保业
务的连续性。
04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下的监 管要求
监管机构与职责
监管机构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要求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对银行和其他 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监管。
监管职责
监管机构应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监管政策,确保金融机构遵守资本充足率、风 险集中度、流动性等监管要求,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资本结构调整
银行需要优化资本结构,增加核心资本和附属 资本的比重,以满足监管要求。
风险管理成本增加
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意味着银行需要增加风险管理的投入,增加了运营成本。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识别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机制,及时发现 和评估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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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相关重要资讯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相关重要资讯1近年来国内金融改革呼声不断,各金融机构除积极打销坏帐之外,竞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挟资源共享与规模经济之优势,连属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提供消费者在金融百货一次购足之服务。
但在金融商品与服务不断推陈出新的同时,风险管理议题亦逐渐受到国内金融机构的重视,其中又以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或委员会)所公布之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近来最受国内金融业之瞩目。
为因应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巴塞尔委员会於1988年公布巴塞尔资本协定,藉以规范国际型银行资本适足率应至少达到8%之标准,以维持适当资本水准;为提高资本协定之风险敏感度,提升实务作业之适用性,委员会参考各国银行提供之建议并逐步修正现行巴塞尔资本协定,并已於2001年1月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
由於金融市场变迁迅速,为提高巴塞尔资本协定之风险敏感度,及时有效掌握机构风险概况,自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谘询文後,广纳各界意见以逐步修正相关协定内容;於2002年7月10日会议中,除讨论信用风险标准法与内部评等法之相关议题,以及再次确认世界各主要国际银行所使用修正後之标准法的重要性外,亦就下列部分重要议题达成共识:委员会新增内部评等法风险权数曲线(risk-weight curve),对於部分周期性消费金融风险(含信用卡风险),提供更具风险敏感性的评估方式。
委员会认为银行使用进阶内部评等法计算资本适足时,应考虑贷款剩余到期日,但各国监理机关可能将小型的国内借款者排除在外。
委员会通过内部评等法中对企业金融与消费金融部份新修订之内容,以及利用标准法估算中小企业信用风险之方式。
委员会再次确认银行评估与管理系统之发展,应视为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第一支柱作业风险之资本处理,同时也认定银行在进阶估算方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简称AMA)对评估与管理系统之发展更具弹性的需求。
委员会同意排除进阶估算方法中所草拟资本适足之个别门槛。
委员会同意缩小基础内部评等法与进阶内部评等法间资本适足标准的差距,亦同意修正於现行资本协定之资本适足最低门槛架构,并取消作业风险最低门槛,改为新资本协定实行後前两年所遵守之共同最低门槛。
为协助表达对内部评等法循环性之潜在考量,委员会同意由银行执行之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应视为内部评等法中的一项规定,作为确保银行在新版协定第二支柱下能维持充足资本缓冲。
时程表在委员会就上述议题达成共识之基础下,对於如资产证券化与特定放款计算方式等技术层面有相关探讨,并於2002年7月10日会中确定新巴塞尔资本协定最终版之各项工作时间表。
1资料来源: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
此外,巴塞尔委员会将与世界十大工业国(G10)及其他国家监理单位,於2002年10月1日共同发布第三次计量影响调查(Quantitative Impact Survey,简称QIS),允许银行就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对特定公司之影响,完成实质与完整的分析评估,亦要求银行於2002年12月20日前将其建议事项送至委员会供参考;自2002年7月22日起,委员会亦计画提供银行QIS的相关资讯,目的在促使银行能提早因应十月份的研究调查;最终版QIS3的指导原则将可提供委员会草拟执行架构以及符合计量要求的完整蓝图,同时间银行亦可公开获得此相关资讯,作为内部资讯系统或相关规范之参考。
此外,委员会对於透过QIS调查对新巴塞尔资本协定部分议题之修正内容(如复杂性与风险敏感度等),将以概要报告之方式予以公布。
QIS3的评估结果,将影响巴塞尔委员会於2003年第二季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之前,决定是否需要对该项草案进行调整与修正,而最终版的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可望於2003年第四季时正式对外公布;委员会并同意各国执行新版协定的过渡期限延至2006年底。
在最终版新巴塞尔资本协定正式公布至正式实施之三年期间,银行与监理单位必须适应新版规范事项,并发展必要之内部资讯系统与作业程序,以期与新版协定标准一致;采用内部评等法等方式之银行,委员会要求此等银行在执行新版协定规范前,需采用现行协定至少一年。
另一方面,虽然目前已有超过百余国实行1988年所公布之巴塞尔资本协定,但仍有部分国家近来才开始实施此一国际规范;因此对於这类才刚要起步之国家,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实行新版协定,而势必无法顺利在2006年底前完成符合新版协定标准之相关配置作业;然而,委员会仍鼓励这类银行继续建置相关系统与作业程序,因为这些基础性工作对於有效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定是相当重要且必要的。
小型企业(SMEs)的处理内部评等法对於小型企业借款者之企业信用评估有着不同风险的认定,在7月10日会议中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允许银行分别区分小型企业2与大型企业之贷款。
依据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所规范之处理方式,相对於中大型企业风险的处理,小型企业可获得较低的资本要求。
法定资本总额减少最高可达到20%,端赖借款者的企业规模大小,但减少比率应在内部评等法架构计算企业贷款时,整个小型企业借款者之企业贷款平均减少的10%左右。
到期日处理如同银行使用基础内部评等法时对监理单位订定之参数调整,银行使用进阶内部评等法架构用以计算企业贷款时,亦被要求对到期日调整部分使用市场价格(mark-to-market)方式处理。
然而,为简化各国市场统一特性之认定,监理者将有权在到期日架构下排除国内小型公司3的计算。
然而此项例外,仅可依据各国监理单位认定,不可以银行个案处理,且各国监理单位如采排除国内小型公司之计算方法,则国内小型公司之所有风险将一率采用平均到期日为年之基础内部评等法标准计算。
2所谓小型企业贷款户系指年销售额低於5千万欧元者。
3合并销售与合并资产少於5亿欧元者。
消费金融架构为使非住宅抵押消费性贷款计算更具风险敏感性,两种个别的内部评等法风险权数曲线提供计算此类风险时之不同选择。
第一种曲线使用於"其他消费金融"贷款,透过此法所计算出之资本要求高於2001年11月委员会提出草案所计算出来之结果;而第一种曲线之适用情形,则视该类贷款是否符合使用第二种曲线之条件者,不合乎者则适用於第一种曲线之计算。
第二种曲线之适用条件,即为委员会提出之草案中所规范者。
为维持内部评等法改变消费金融计算後之资本适足的一致性,因此标准法下住宅抵押贷款风险权数由50%减少至40%。
非住宅型抵押消费金融之风险权数(包含低於1百万欧元之小型企业暴险部位)将由100%减少至75%。
作业风险许多公司已就发展方法上制定实质作业程序,潜在提升内部作业风险管理,如提供对作业风险的资本计提。
巴塞尔委员会将会持续参与这项程序的制定,并强烈鼓励各国银行发展更多不同的作业风险估算方式;委员会相信产业合作以及资讯共享将是强化作业风险计算的重要关键。
资本计提委员会在先前影响调查中即已确认应缩短基础内部评等法与进阶内部评等法间对资本计提的潜在落差。
为适当缩短两者间之落差,在基础内部评等法下平均到期日的假设,从3年缩短为年,违约损失率(loss-given-default,简称LGD)减少5%基准点(例如优先无担保暴险部位从50%降低至45%)。
这些改变都将与内部评等法对企业贷款的风险权数功能改变相结合。
基本上,委员会拟修正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中之最低资本适足门槛。
在新方法下,执行新版协定後最初的两年将会有单一的资本门槛,此资本门槛将依据使用现行协定规范所计算之结果而定。
自2006年底开始,至新版协定开始实施後一年,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等法计算之资本需求加上作业风险资本计提,不得低於现行资本适足之90%,第二年之最低标准则不得低於现行资本适足之80%。
压力测试为表达对内部评等法周延性的潜在考量,巴塞尔委员会於2001年11月采用相当平坦的风险权数曲线,用以计算企业信用,以及认定评等程序的指导原则,藉此促使银行全面考虑经济景气循环带来的不确定性。
委员会同意补充有关这方面的计算,透过信用风险压力测试等要求以确认内部评等法对於资本计提之正确性。
新版协定架构下的结构相对於现行巴塞尔资本协定架构,新巴塞尔资本协定架构更具弹性与风险敏感性;其中一项最主要的改变,就是新版规范第三支柱-市场制约的订定。
委员会建立市场制约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投资者充分资讯藉以了解银行风险概况。
此外,委员会已简化资讯揭露要求而仅着重於完成上述目标所需要之部分。
受到各国际型银行重视的部分,就是内部评等法最低门槛标准的简化。
最初委员会订定这些门槛标准之目的,为确保银行使用内部评等计算资本适足时之可信度与一致性,但最近委员会已重新检视并修正这些最低门槛规定,而修正後之内容让银行使用内部评等法评估资产组合时,拥有更大的弹性与自主性。
2001年7月1日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会议中达成之各项共识,将成为未来世界各国银行实行新巴塞尔资本协定之重要依据。
对国内之主管机关与金融业而言,不论是监理单位透过金融重建基金解决国内金融机构不良放款过高的问题,或是金融机构透过资产证券化模式处理不良债权,莫不以稳定金融体系、改善金融机构经营体质为主要目标;然而,国内金融机构在一波波国际化与自由化竞争的声浪中,亦势必遵行新巴塞尔资本协定之国际规范,提升内部风险管理绩效,以期与国际接轨;至2006年底,国内金融机构虽仍有三年多时间之过渡期,但监理机关需订定之参数值以及发展内部评等法所需之各项资料,其资料库的建置(如历史资料期间长短与蒐集)、内部资讯系统与作业程序的重新整合等,皆会成为国内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定之一大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