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信用风险转让市场的发展
信用风险防范工具提供者的增加
新的信用缓冲产品
巴塞尔委员会的信用风险缓解管理对策目标:增強银行以审慎和 有效方式管理信用风险的积极性;继续提供能被广大银行采用 的审慎和简单的可行方法,将资本金要求和信用风险缓冲相连, 对不同信用风险缓冲手段采取有共性而又灵活的处理。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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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
对公司的债权(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债权)
信用评 AAA 至 A+至 A- BBB+至BB- BB- 以下 未评级
级
AA-
公司
20.0
50.0
100.0
150.0
100.0
在资产负债表中尚没有确认,以证券作为抵押的回购和逆回购 交易,其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对于具有短期自偿特征的授信开证业务,如以货运单据为抵押 的跟单信用证,对开证行和保兑行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20%;31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标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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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缓冲技术
风险缓冲手段的种类:抵押、表内净扣、信用衍生工具、担保
未评级 100%
如果采用出口信用机构公布的风险等级,风险权 重机构如下:
出口信用机构的风险评级
0—1
2
3 4—6 7
风险权重
0%
20% 50% 1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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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
对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和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
《巴塞尔协议》及补充协议、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协议》及补充协议、新资本协议(一)巴塞尔委员会也叫库克委员会,1988年由美英、德、法、日、荷、意、比、加、瑞士和瑞典、卢12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所在地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该委员会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对国际银行进行监管。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全称是《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定义《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资本价值相对比较稳定的特点。
包括普通股、永久性优先股、资本溢价、未分配利润、附属机构中的少数权益,减去库存股票和商誉。
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包括有到期日的优先股、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及普通呆账准备金、可转换债券、累积性的优先股、次级长期债务等。
2.资产风险权重制风险权重制是指按各类资产的风险程度差异折合统一的风险系数。
《巴塞尔协议》将风险资产分为资产负债表内项目和可转换为表内项目的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表外项目。
表内项目使用5个权数,0%、10%、20%、50%、100%。
表外资产的风险系数是根据表外信用规模、信用风险的可能性和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3月公布的“银行表外风险管理问题监管透视”文件所确定的信用风险的相对程度推算出来,再乘以表内相应项目的风险权数。
风险系数分为四类:0%、20%、50%、100%。
3.目标标准比率《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至少为4%。
风险权重资产总额:表内资产表内风险权重资产总额=∑⨯对应的风险权数表外风险权重资产总额=∑⨯表外资产⨯险权数表内相同性质资产的风风险折算系数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本充足率=风险权重资产总额4.过渡期的实施安排90年至92年为过渡期。
1991-1992年底,要求最低资本充足达到7.25%。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达标核心要素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达标核心要素引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I〕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构制定的一套监管准那么,旨在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本文将介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要素,并解释其对银行业的影响。
1. 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在面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时,要有足够的资本来保护其风险暴露。
具体来说,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其中资本的一局部需要是可转换为普通股股份的的资本工具。
2. 储藏资本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在核心资本之外,要设立储藏资本。
储藏资本是一种附加资本保障,用于防范银行在经济紧缩或金融危机时面临的风险。
储藏资本的规模和构成受到限制,具体规定由国际银行业监管机构确定。
3. 杠杆比率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引入了杠杆比率这一指标,用以衡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其风险暴露之间的关系。
杠杆比率要求银行的资本总额不低于其总资产的3%。
4. 流动性风险监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设立稳定而可靠的流动性储藏,以应对可能的流动性风险。
银行需要根据资产负债表的各项风险指标来计算其流动性储藏的规模。
这有助于确保银行在面临市场抽贷和流动性挤兑时能够平安度过。
5. 逆周期资本缓冲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引入了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概念,旨在使银行在经济繁荣时获得更多的资本以应对潜在的风险。
银行需要根据不同阶段的经济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资本缓冲的调整,以保持资本充足率。
6. 网络对冲工具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使用网络对冲工具来管理和减轻其资本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网络对冲工具能够帮助银行降低其对风险资产的敞口,提高资本的效率利用率。
7. 监管报告和透明度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向监管机构提供更加详尽和准确的信息,以增强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银行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其资本充足率、风险敞口和资产负债表等关键指标。
8. 国际合作和普遍接受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需要全球范围内银行的合作和共识。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标准法基础内部评等法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
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
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
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
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
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
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
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
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
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
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
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巴塞尔III)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银行资本约束要求。
其目的是确保银行资本充足,以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巴塞尔III协议建立在前两个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的标准。
本文介绍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是银行必须满足的最基本标准。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银行必须保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产减去负债后剩余的净资产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反映了银行资本的充足程度。
在巴塞尔III协议中,风险加权资产指的是银行所持有的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系数乘以其面额的总和。
风险系数根据不同的金融资产类型而有所不同,例如,国家债券的风险系数通常为0%,而对于高风险的贷款,风险系数则可以达到100%或以上。
银行必须通过符合要求的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和外部债务等方式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
核心资本是指最基本的资本,包括普通股股本和核心债务等。
附属资本则包括优先股、次级债券等,它们在银行遇到财务困难时可以转化为核心资本。
外部债务包括债券等,可以帮助银行获得资本来源。
第二支柱:监管要求监管要求是巴塞尔III协议的第二支柱。
它要求银行在风险管理和监管领域建立更为强大和有效的程序。
这些程序包括监测和管理各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为了监督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了监管指标,包括杠杆比率、流动性覆盖率和长期资金覆盖率等。
这些指标旨在帮助银行更好地管理风险,并提高其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其中,杠杆比率是指银行的总资产与核心资本之间的比率。
流动性覆盖率则是银行流动性危机时获得资金和流动资产之间的比率。
长期资金覆盖率是指银行的长期债务与长期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市场纪律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
它要求银行披露足够的信息,以使市场对银行的风险情况有更为清晰和客观的认识。
银行还应当建立足够的内部管制和监测程序,以确保其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容1. 引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I〕是国际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于2024年12月发布的一项重要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旨在加强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标准银行资本的充足性和质量要求,使银行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风险。
2. 资本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的资本要求进行了调整,以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来承当风险。
根据协议,银行应根据其风险暴露量和资产质量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
2.1 核心资本充足率〔Common Equity Tier 1〕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Risk-Weighted Assets〕之比。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股本和公积金等,是银行最高质量的资本。
2.2 全部资本充足率〔Total Capital Ratio〕全部资本充足率是全部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全部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Additional Tier 1 Capital〕以及附属资本以上的资本。
2.3 杠杆比率〔Leverage Ratio〕杠杆比率是核心资本与非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杠杆比率旨在防止银行通过高度杠杆化来获取不合理的利润,进一步增强银行的资本充足性。
3. 资产质量要求为了确保银行管理良好的贷款组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的资产质量提出了相关要求。
3.1 不良资产〔Non-performing Assets〕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了银行对不良资产的计提和管理要求。
银行需要对其不良资产进行适当的准备金计提,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管理和处置。
3.2 资本缺口覆盖比例〔Capital Shortfall Coverage Ratio〕资本缺口覆盖比例是银行核心资本与预计亏损的资本缺口之比。
银行应保持足够的核心资本来覆盖预计亏损的资本缺口。
4. 流动性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了相关要求,以确保银行能够在经济困难时期获得充足的资金。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在我国,银监会采取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实施措施,文中浅析了实践的必要性,产生的影响,取得的成果。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提出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即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强调三大支柱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实施某一个或两个支柱均不能有效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三者必须同时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核心所在。
风险的资本覆盖范围也从单一的信用风险,拓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协议突出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以信用风险管理为重点,涵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并通过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银行监管,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自我约束的新理念。
二、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安排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我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吸引外资银行投资及合作、在境外设立海外分行、避免国际金融歧视、提升监管能力及国际形象的必然选择。
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存在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低、风险管理薄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还没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总体风险管理水平与世界银行业先进水平相差很远。
因此,还无法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中。
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角度看,银监会推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后,国内银行业开始逐步确立刚性的资本约束机制。
银监会在采取过渡性资本监管方案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改进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
在此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如何在资本约束下稳健经营,实现持续盈利目标,达到股东、监管机构、客户和公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的条件下面临的新挑战。
新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在我国的 实施 作用: 1.有利于增强我国中央银行的宏观 有利于增强我国中央银行的宏观 调控力度。 调控力度。 2.有利于推动我国银行监督管理的 有利于推动我国银行监督管理的 规范性,国际化。 规范性,国际化。 3.有利于促进我国银行经营管理的 有利于促进我国银行经营管理的 改革,以实现银行管理的战略转变。 改革,以实现银行管理的战略转变。 4.有利于推动我国银行资产负债管 有利于推动我国银行资产负债管 理的科学化。 理的科学化。 5.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增强我国银行的竞争力。 增强我国银行的竞争力。 6.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业法制建设。 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业法制建设。 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业法制建设
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CAR), 也被称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也被称为资本风险 加权) 资本风险( 率,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 (CRAR)。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 (CRAR)。 的资产对其风险的比率。 的资产对其风险的比率。国家调控者跟 踪一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 踪一个银行的 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 吸收一定量的风险。 吸收一定量的风险。
我国实施巴塞尔协约 的难点
1.金融监管的低效率不利于巴塞尔协 金融监管的低效率不利于巴塞尔协 议的实施。 议的实施。 2.商业银行体系的不完善,在客观制 商业银行体系的不完善, 商业银行体系的不完善 约了巴塞尔协议的实施。 约了巴塞尔协议的实施。 3.银行资本的构成不合理,来源有限。 银行资本的构成不合理, 银行资本的构成不合理 来源有限。 4.巴塞尔协议实施的基础薄弱。 巴塞尔协议实施的基础薄弱。 巴塞尔协议实施的基础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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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在我国,银监会采取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实施措施,文中浅析了实践的必要性,产生的影响,取得的成果。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提出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即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强调三大支柱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实施某一个或两个支柱均不能有效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三者必须同时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核心所在。
风险的资本覆盖范围也从单一的信用风险,拓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协议突出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以信用风险管理为重点,涵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并通过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银行监管,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自我约束的新理念。
二、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安排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我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吸引外资银行投资及合作、在境外设立海外分行、避免国际金融歧视、提升监管能力及国际形象的必然选择。
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存在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低、风险管理薄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还没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总体风险管理水平与世界银行业先进水平相差很远。
因此,还无法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中。
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角度看,银监会推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后,国内银行业开始逐步确立刚性的资本约束机制。
银监会在采取过渡性资本监管方案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改进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
在此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如何在资本约束下稳健经营,实现持续盈利目标,达到股东、监管机构、客户和公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的条件下面临的新挑战。
目前,银监会已成立新资本协议工作组,同时也明确了第一支柱的风险计量方法,即用初级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
三、国内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对策对我国银行业来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加速引进世界先进风险管理制度的催化剂。
国内商业银行应以开放的心态来迎接新的监管协议,应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实施准备。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是用来衡量银行资本与资产风险预防程度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标。
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程度一直不高,2001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76%、1.44%、8.30%、6.88%。
经过实施国家注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等措施后,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有所提升。
按银监会网站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已有161家,比年初增加61家;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79%。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除农行刚刚股改完成并在近三年未提供资本充足率数据外,工、中、建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均高于8%的监管要求,并呈逐年增加、逐步充足的趋势。
从以上数据看,国内大部分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已达到国际监管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仅考虑信用风险因素,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x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x12.5)。
这一要求考虑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对银行的影响,将这两项纳入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的分母中,提高了资本的风险敏感度。
按此公式计算,我国商业银行现行计算并披露的资本充足率将大大下降。
为此,国内商业银行需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1、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力度,减少风险资产总额。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不断下降,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余额已从2003年底的2.1万亿元降至2007年底的1.27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从2003年底的17.9%降至2007年底的6.17%。
各家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也有很大提高,2007年末,14家上市银行中,除深圳发展银行外,13家银行拨备率都超过银监会80%的下限规定,超过100%的有12家。
在加大对存量不良贷款清收、盘活的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还必须进行深层次改革,加强对信贷行为的监管,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形成不良贷款的机制,防止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现象发生,切实减少风险资产数额,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真实资本充足水平。
2、拓宽业务范围,丰富盈利渠道,实现有效积累,提高核心资本份额。
国有商业银行在立足加强传统信贷业务经营同时,要努力拓展新业务,大力发展银行卡、代收代付、代客理财等中间业务,拓宽盈利渠道。
国外商业银行60%以上的收入依靠中间业务收入实现,利差收入仅占30%左右,并呈萎缩趋势。
可以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能否充分拓展业务,从经营单一的金融产品转向经营众多金融产品,对提高其盈利水平起重要作用。
3、发行长期次级债,增加附属资本。
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以丰富债券市场,拓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也是商业银行增加附属资本的有效途径。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作为附属资本的长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也都表示将通过发行次级长期债券补充资本金。
可见,次级长期金融债券的发行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
(二)搭建与新协议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商业银行尤其是法人治理结构已相对健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建立以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对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高管层负责的独立的风险决策机构,该机构垂直延伸至二级分行)为核心的风险管理部门协调组织。
要划分风险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并要保持风险管理的权力与相对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体现在:部门架构设计独立,宜采用垂直管理的组织架构,保证风险承担与风险监控的分离;风险报告产生及呈报机制独立;风险经理独立,其薪酬和晋升激励应与业务部门的风险承担脱钩;建立风险部门与业务部门良性的协作互动关系,并逐步建立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
(三)培育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风险防范意识要体现在员工日常行为的自觉性方面。
全员深刻领会董事会决策层的风险政策偏好、风险容忍度,真正认识“银行经营风险的企业属性”。
树立“风险管理本身寓于发展内涵”的发展观,确立以“资本对风险的约束为基础,业务增长与风险控制相适应,风险成本与风险收入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基本原则。
通过新理念的引入、制度的强化、机制的引导及环境的优化,统一银行全体员工的思想与步调,保证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并发挥作用。
通过培育先进的风险管理文化,进而培养高素质的风险管理队伍。
(四)引进和改良先进的风险计量技术,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引入国内外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并结合银行实际予以改进。
研发信用、市场、操作风险专业管理工具,提高各类风险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建立风险管理监测报告系统,扩大模型工具的适用范围。
结合国内商业银行实际,现阶段需进行风险管理技术的基础建设。
先建立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收集大量和连续的客户信息、市场信息和银行内部操作信息。
对客户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识别和预警,合理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建立数量模型,运用定量分析工具,进行国别、地区、产业风险分析,通过信贷审查等方式,直接控制业务风险。
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我国银监部门提出的计量方法,在信用风险计量方面,构建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
目前,工行、建行都已参照新协议的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
通过引进国外银行的先进评级理念,借助专业评级公司的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构建符合国情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
整合与内部评级相匹配的新的信贷流程和组织架构,培育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逐步建成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
在市场风险计量方面,要比较国际流行的VAR值计算方法,选择适合本行的VAR值计量模型,并通过银监部门认可。
在操作风险计量方面,要在引入员工行为计分卡的基础上,按照新协议的要求,合理划分并正确对应八条产品线,对不同产品线的资本要求系数,可根据各银行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汇总计算出操作风险需计提的资本准备,并逐步向高级方法过渡。
风险计量模型是世界银行业的高度商业机密,是体现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核心所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银行间的交流和相互使用。
即便能引入到国内,也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
这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必须组建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风险人才队伍,研究开发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
(五)规范信息披露,维护金融市场纪律目前,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的要求还不统一,信息透明度还不尽如人意,大部分银行的资本结构、管理与经营状况的真实性未能做到向社会公开披露,市场纪律在银行风险控制方面基本未能发挥作用。
但在新协议正式实施后,各银行的会计、统计、报告等制度要与国际惯例靠拢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此时,各种问题就会暴露出来。
规范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措施主要有:一是按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对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资本充足率等领域的关键信息要准确核算,从内到外逐步公开。
二是提高银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违规者予以严惩。
三是提高信息披露的频率,严格披露程序,规范披露指标,防止市场误解。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后的正面影响。
新资本协议制定了更详细、风险敏感程度更高的监管资本要求方法,将推动银行建立和使用更加完善、有力的风险管理系统及方法,进一步改善银行风险管理;同时确立了更为规范的市场规则,促进银行经营理念和发展模式的转变。
过去实施的相关管理规定仅针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最低要求,使得银行只做事后统计,忽略事前和事中管理,无法体现资本充足率的约束作用。
新资本协议在明确最低资本要求的同时,对于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银行提出了严格的监管措施,这将促使银行真正重视资本管理,转变经营理念,改变粗放式的单纯追求规模扩张的发展模式,强调资本与风险资产增长的动态平衡关系,实现安全、稳健经营;新资本协议改进了风险资产的计量方法,承认风险缓释的作用,提高了资本对于风险的敏感度。
这样将鼓励商业银行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技术,完善风险信息系统,增强风险计量的准确性,提升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