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三的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2010年9月12日,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央行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了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此次会议上通过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即《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项文件,按照习惯称其为《巴塞尔协议III》。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根据公布的细节,《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一)最低资本金比率一级资本金必须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下限由4%上调至6%,根据协议安排,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到2015年达到6%,对于非股份制银行将建立合理的标准确保其资产质量,不再符合一级资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将自2013年始以每年10%的速度退出;仅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限水平将自目前的2%提高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为4%,2015年达到4.5%;巴塞尔委员会还首次提出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要求,由扣除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目的在于确保银行在危机时持有用于“吸收”损失的缓冲资金,资本留存缓冲的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用,到2019年1月完全生效。
协议规定银行缓冲资本在危机中可适当减少,但若接近于零,则银行派息、回购股票和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
以上各项规定将使得各国银行到2019年时最低核心资本金比率达到7%,最低一级资本金比率达到8.5%。
(二)反周期超额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根据协议,监管部门可以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和对单个银行运营情况的评估来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期即信贷扩张时期计提超额资本,这样既能防止信贷过度增长又能使银行在经济下行期有较充足的资本金用于缓冲风险、弥补损失,以此保证周期内信贷供给和银行经营的稳定。
巴塞尔协议3全文

最新巴塞尔协议3全文最新巴塞尔协议3全文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1]宣布较高的全球最低资本标准国际银行资本监管改革是本轮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组成局部.9月12日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资本监管改革一些关键问题达成了共识.这些资本监管改革举措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银行业未来开展产生重大的影响.一、会议的根本内容作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中的监管机构,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在2021年9月12日的会议上[2],宣布增强对现有资本金要求的持续监管, 并对在2021年7月26日达成的协议进行充分认可.这些银行资本改革举措和全球银行业流动性监管标准的推行,履行了全球金融改革核心议程的诺言,并且将在11月份韩国首尔召开的G20领导峰会上提交.巴塞尔委员会一揽子改革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下同〕将从2%增至%. 另外,银行需持有%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以应对未来一段时期对7%的普通股所带来的压力.此次资本改革稳固了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在7月份达成的关于强化资本约束和在2021年底前提升对市场交易、衍生产品和资产证券化的资本需要.此次会议达成了一个从根本上增强全球资本标准的协议.这些资本要求将对长期的财政稳定和经济增长有重大的奉献.安排资本监管过渡期将使银行在满足新的资本标准的同时,支持经济复苏.更强的资本定义,更高的最低资本要求和新的超额资本的结合将使银行可以承受长期的经济金融压力,从而支持经济的增长.二、增加的资本要求〔一〕最低普通股要求.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此次会议达成的协议,最低普通股要求,即弥补资产损失的最终资本要求,将由现行的2%严风格整到%.这一调整将分阶段实施到2021年1月1日结束.同一时期,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其他建立在更严格标准之上的合格金融工具〕也要求由4%调整到6%.〔附件一概述了新的资本要求〕〔二〕建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3].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一致认为,在最低监管要求之上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将应到达%,以满足扣除资本扣减项后的普通股要求.留存超额资本的目的是保证银行维持缓冲资金以弥补在金融和经济压力时期的损失.当银行在经济金融出于压力时期,资本充足率越接近监管最低要求,越要限制收益分配.这一框架将强化良好银行监管目标并且解决共同行动的问题,从而阻止银行即使是在面对资本恶化的情况下仍然自主发放奖金和分配高额红利的〔非理性的〕分配行为.〔三〕建立反周期超额资本[4].反周期超额资本,比率范围在0%%的普通股或者是全部用来弥补损失的资本,将根据经济环境建立.反周期超额资本的建立是为了到达保护银行部门承受过度信贷增长的更广的宏观审慎目标.对任何国家来说,这种缓冲机制仅在信贷过度增长导致系统性风险累积的情况下才产生作用.反周期的缓冲一旦生效,将被作为资本留存超额资本的扩展加以推行.〔四〕运行期限规定.上述这些资本比例要求是通过在风险防范举措之上建立非风险杠杆比率.7月,央行行长和监管机构负责人同意对平行运行期间3%的最低一级资本充足率进行测试.基于平行运行期测试结果,任何最终的调整都将在2021年上半年被执行,并通过适当的方法和计算带入2021年1月起的最低资本要求中.〔五〕其他要求.对金融系统至关重要的银行应具备超过今天所提标准的弥补资产损失的水平,并继续就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工作小组出台的意见进行进一步讨论.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委员会正在研发一种对这类银行非常好的包括资本附加费,核心资金和担保金在内的综合的方法.另外,增强制度决议的工作还将继续.巴塞尔委员会最近也发表了一份咨询文件,建议确保监管资本在非正常环境下的损失弥补水平.央行行长和监管机构负责人赞同增强非普通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损失弥补水平.三、过渡时期安排自危机开始,银行为提升资本水平已经采取了很多努力.但是,巴塞尔委员会的综合定量影响研究结果显示,截至2021年底,大型银行从总体上考虑仍需要相当大量的额外资本才能满足新的监管要求.那些对中小企业贷款尤为重要的规模较小的银行,大局部已经满足了更高的资本要求.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还就执行新的资本标准做出了过渡性的安排.这将有助于保证银行通过合理的收益留存和提升资本金以满足更好资本金治理要求的同时,仍能通过信贷投放支持经济的开展.过渡时期的安排在附件二中有概括,包括:〔一〕2021年到达的最低资本要求.在巴塞尔委员会各成员国国内执行新的资本监管要求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各成员国必须在执行之前将关于资本新的要求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立.自2021年1月1日起,银行应符合以下新的相对于风险加权资产〔RWAs〕的最低资本要求:%,普通股/风险加权资产;%,一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二〕普通股和一级资本过渡期要求.最低普通股和一级资本要求将在2021 年1月至2021年1月逐步实施.到2021年1月1日,最低普通股要求将由2%提升到%,一级资本将由4%提升到%.到2021年1月1日,银行将必须达到普通股4%和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到2021年1月1日,银行将必须到达普通股%和一级资本6%的最低要求.总资本一直要求保持8%的水平,因此不需要分阶段实施.8%的总资本要求和一级资本要求之间的区别在于二级资本和更高形式的资本.〔二〕扣减项比例过渡期安排.监管的调整〔即扣减项和审慎过滤器〕,包括金融机构超过资本总额15%的投资、抵押效劳权、所得税时间上有差异的递延资产,从2021年1月1日起,将完全从普通股中扣除.特别是,监管调整将从2021年1月1日从普通股中减去扣减项的20%,到2021年1月1日的40%, 到2021年1月1日的60%, 2021年1月1日的80%,最后到2021年的1月1 日100%.在这段过渡时期,其余未从普通股中扣除的资本将继续视同为资本.〔三〕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过渡期安排.将在2021年1月到2021年1月间分阶段实施,并从2021年正式生效.在2021年,计提风险加权资产的%,随后每年增加个百分点,直到到达2021年的风险加权资产的%.经历过信贷过度增长的国家应尽快考虑建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和反周期超额资本.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缩短这一过渡期.那些在过渡阶段已经满足最低比例要求,但是普通股〔最低资本加上资本留存超额资本〕仍低于7%的银行,应该实行审慎地实行收益留存政策以使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到达合理的范围.〔四〕资本中需要取消的工程过渡期安排.现有的政府部门的资本注入将到2021年1月1日后被取消.从2021年1月1日起,不再作为核心资本或者附属资本的非普通权益的资本工具将通过10年逐步取消.从2021年1月1日起,在确定这类资本工具的名义价金融工具的增值局部的计算将在其到期后逐步取消.不符合核心资本条件的资本工具将自2021年1月1日起从核心资本中扣除.然而,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的金融工具会不包括在上述扣除对象之中:一是由非关联股份公司发行;二是作为资本符合现行的会计标准;三是在现在银行法律下,被成认可以作为核心资本.仅有那些在本文发表之前的金融工具符合上述过渡时期的安排.〔五〕监督检测期安排.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于2021年7月26 日发表了对资本充足率比例的阶段性安排.监督性监测期间开始于2021年1月1日,并行运行期从2021年1月1日一直持续到2021年1月1日.披露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构成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基于并行运行期的结果,任何最终调整都将在2021年上半年执行,并在采取适当的方法和计算的情况下,作为2021年1月1日正式执行时的最低资本要求.〔六〕对LCR和NSFR的时间安排.在2021年观察一段时间后,流动资金覆盖率〔LCR〕将于2021年1月1日被引入.修订后的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将变动到2021年1月1日执行的最低标准.巴塞尔委员会将实施严格的报告程序,以监测在过渡时期的资本充足率比例,并会继续检验这些标准对金融市场、信贷扩张和经济增长以及解决意外事件的意义.附件一资本划分框架附件二:阶段性实施安排附件一资本划分框架资本要求和超额资本〔所有数字用百分比表示〕普通股权益〔扣减后〕一级资本总资本最低标准资本留存超额资本最低标准加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反周期超额资本范围*0 -*普通股或其他完全损失弥补资本附件二阶段性实施安排〔阴影局部表示过渡期〕〔所有数据都从1月1日起〕2021 年2021 年2021 年2021 年2021 年2021 年2021 年2021 年2021 年 1 月1日以后杠杆比例监督性检测平行运行期2021年1月1 0-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开始信息披露迁徙至第一支柱最低普通股比率%%%%%%%资本留存超额资本%%%%最低普通股加上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分阶段从核心一级资本扣除的工程〔包括超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抵押效劳权和财务额度的金额〕20%40%60%80%100%100%最低一级资本%%%%%%%最低资本总额%%%%%%%最低资本总额加资本留存超额资本%%%%%%%不符合核心一级资本或二级资本条件的资本工具从2021年开始逐步取消流动资金覆盖率观察期开始实施最低标准净稳定资金比率观察期开始实施最低标准原文来自于: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是巴塞尔委员会中的监管机构,是由成员国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组成的.该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瑞士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2]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提供了有关银行监管合作问题的定期论坛.它旨在促进和增强全球银行监管和风险治理.[3]本文将the 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 译为资本留存超额资本.[4]本文将A countercyclical buffer 译为反周期超额资本。
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

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问题: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答案: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是:1、最低资本要求;2、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3、市场纪律。
【相关阅读】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木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市场纪律。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
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木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己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
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
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木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木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2、第二支柱一一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
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
原则一: 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木水平的战略。
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木充足率的评估状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木比率的潜力。
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原则三:监管当局应期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 并应有潜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木。
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木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 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状况。
巴塞尔协议三的核心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的核心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的核心内容如下:
1、明确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是普通股(含留存收益)最低要求为4.5%,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为6%,总资本最低要求为8%。
2、明确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一个是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2.5%,设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是为了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本用于吸收经济压力时期的损失,并规定银行必须用普通股来满足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另一个是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0~2.5%,只有当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期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
3、明确过渡期安排。
为了防止过快实施更高的资本标准影响全球经济的复苏,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自2019年开始,正常条件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最低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标准法基础内部评等法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
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
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
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
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
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
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
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
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
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
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
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
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

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的一项重要协议,其中包括了三大支柱,即资本监管、监管要求和市场纪律。
这三大支柱构成了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资本监管是巴塞尔协议的第一大支柱。
资本是银行的核心资源,也是银行承担风险的保障。
资本监管的核心目标是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银行应当保持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要求,以及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银行在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时能够有足够的资本来承担损失,从而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其次,监管要求是巴塞尔协议的第二大支柱。
监管要求包括了银行的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内部控制和审计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
监管要求还包括了对于银行治理结构、董事会的要求,以及对于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以确保银行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最后,市场纪律是巴塞尔协议的第三大支柱。
市场纪律要求银行应当对其经营活动和风险承担负责,向市场和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和透明度,以便市场和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从而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市场纪律还包括了对于银行破产清算机制的要求,以确保在银行出现破产情况时能够有有效的清算程序和机制,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总之,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构成了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资本监管、监管要求和市场纪律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和落实,将进一步提升金融体系的风险防范能力,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巴塞尔协议3

巴塞尔协议3巴塞尔协议3(Basel III)是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为应对金融危机而推行的一种监管框架,在泛欧洲银行监管环境下得以出现。
该协议于2010年12月16日由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旨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其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以此来避免类似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再次出现。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巴塞尔协议3。
一、前言金融危机是自20世纪30年代后全球范围内爆发的一种严重的经济危机,其起因往往是金融市场风险的积聚。
面对此类问题,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十分注重完善监管措施以降低风险。
巴塞尔协议3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一种监管框架,该框架的推行意味着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将得到更细致的规定,资本监管的标准也将更加严格。
二、巴塞尔协议3的目标巴塞尔协议3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三点:1.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加强资本质量监管,防止金融机构资本缺失的风险。
2.完善监管框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稳定性。
3.加强监管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提高金融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
三、巴塞尔协议3的具体内容1.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3要求金融机构在天平表上的权益资本占资产的最低比例为7%,其中核心一级资本要求占资产的最低比例为4.5%。
这些数值都比巴塞尔协议2提高了至少2个百分点。
2.资本要求的更严格的定义巴塞尔协议3对资本的定义比巴塞尔协议2更加严格。
除了普通股份,核心一级资本还包括可转换的普通股、在资本工具融资问题上具有优先权的股票和长期债券以及优先债券等。
此外,附条件的资本针对分配利息和在机构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进行资本补充而设。
3.新的流动性风险规定巴塞尔协议3规定了两个新流动性监管指标:一个是流动性覆盖率和另一个是流动性缓冲期。
前者是指银行的流入现金和可转换资产必须保证短期债务的偿还,后者则是指资本充足率在极端情况下至少要保持100天以上。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银行在流动性危机时仍具有足够的能力归息债务和履行其他支付义务而设置的。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Capital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标准法基础内部评等法进阶内部评等法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
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
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
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
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
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
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
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
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
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
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
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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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三的最低资本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三,最低资本要求是指银行资本的最低比例要求,该比例被称为资本充足率,旨在确保银行在面临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来保障其偿付能力和稳定性。
根据巴塞尔协议三的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如下:
1. Tier 1资本充足率:至少要求银行的Tier 1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达到6%以上。
2. 资本充足率:至少要求银行的总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达到8%以上。
此外,巴塞尔协议三还引入了另一个指标,即杠杆比率,用于限制银行的杠杆风险。
杠杆比率要求银行的核心资本占总风险敞口的比例不低于3%。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最低资本要求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的监管要求而有所不同。
巴塞尔协议三是一个国际标准,各国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