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5•【字号】桂政发[1994]159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1994年11月15日桂政发〔1994〕159号)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现对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范围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主要有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收费。

主要有专项事业性收费、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分批纳入财政预算内进行管理:(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要求,第一批先将属于全国性的资源性收费、证照性收费以及部分收入数额较大的管理性收费,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一)。

(二)对于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由执收单位按规定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就地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桂财资[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3〕4号)区直各单位:为了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5月29日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收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区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入,是指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担保收入,其他国有资产收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5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下同),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直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自治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桂财综[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票据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0〕39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各试点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财政票据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我区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版财政票据分为两大类,共37种。

(一)第一大类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共有10种,其中: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为机打电脑票,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借方凭证),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的存根。

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分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同为一式三联。

机打电脑票,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记账凭证联;第三联,存根联。

手写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凭证联。

两种票适用于在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尚未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或已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但仍采取集中汇缴缴库方式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定额收据”。

为定额票,一式两联。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6年
(七)扫描仪
1.普通扫描仪
2,000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
2.高速扫描仪
4,000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
3.高速双面扫描仪
35,000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厅级机关按人员编制,每50人可配置一台,最多不超过8台;厅属二层以下独立机构如工作需要每个机构可配置1台。
8年
(十二)投影仪
1.可移动投影仪
25,000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厅级机关最多不超过5台;厅属二层以下独立机构经厅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配置1台。
8年
2.固定投影仪
35,000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厅级机关最多不超过3台;厅属二层以下独立机构经厅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配置1台。
(十三)会议室音响设备
1.使用面积50-100㎡的会议室
二、空调设备配置标准
类别
价格上限标准(元)
实物量标准
使用年限标准
备注
(一)安装中央空调
12,000 元/冷吨
按照需要配置
15年
(二)安装分体空调
1.办公室面积15㎡以内(不含15㎡)
3,000
1匹1台/间
10年
2.办公室面积15-25㎡(不含25㎡)
3,500
1.5匹1台/间
3.办公室面积25-30㎡(不含30㎡)
5,000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厅级机关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厅属二层以下独立机构经厅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每个机构可配置1台。
8年
3.中高级数码照相机(机身与镜头配套)
20,000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厅级机关最多不超过5台;厅属二层以下独立机构经厅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配置,每个机构可配置1台,最多不超过2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8号)区直各单位:《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6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各地各单位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办法》的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9月30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关于培训经费控制问题区直各单位培训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

各单位要根据年初确定的培训计划,严格控制培训规模、数量和培训时间,降低培训成本,控制培训费支出。

二、关于培训班人数的计算问题根据《办法》第八条,培训举办单位在做培训班经费预算时,人数含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但是不含授课老师(授课老师的交通、食宿是在第八(七)点“其他费用”中统筹解决),也不含参训人员携带的司机等其他人员。

三、关于培训班费用列支渠道问题(一)培训班相关开支应当作为培训费整体列支,不应拆分列入其他经济分类科目。

(二)随着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中培训费标准的不断提高,原则上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的针对本单位人员的培训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的全区性培训可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13•【文号】财行[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我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附件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本标准基于编制预算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实物量标准和预算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

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对本垂管系统(不含中央本级)制定具体标准,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中央行政单位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中央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所内部工作制度规范文本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所内部工作制度规范文本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所内部工作制度规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桂财农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所内部工作制度规范文本的通知桂财农村〔2015〕13号各市、县财政局:为了规范乡镇财政所内部管理,强化乡镇财政所职能,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所内部工作制度(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和人员配备情况,按照岗位设置、工作开展等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制度悬挂于办公场所墙上,监督工作人员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所内部工作制度(规范文本)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4月22日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所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文本)一、岗位职责(一)财政所所长岗位职责。

1.主持财政所全面工作,对财政所内部各岗位的工作实施分工、督办、检查和考核。

2.组织制定财政所年度工作计划,对所内的中心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及时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并定期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3.抓好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组织纪律管理、勤政廉政建设、行风政风建设及综合治理,争创文明单位、平安单位、人民满意基层站所。

4.做好乡镇财政收支预算的初审并监督年度预算执行。

定期向乡镇人代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5.加强基层财源建设,制订财源建设规划,抓好支柱产业发展,做好协税护税工作。

6.加强乡镇、村(居)委会财务管理及制度建设,严格财务审批,确保规范运行。

7.做好乡村债务管理及化解工作。

8.负责政务财务公开工作,打造“透明财政”。

9.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积极协调与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10.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总预算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乡镇财政年度收支预决算编制工作,定期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各种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8.21
•【字号】桂财资[2014]10号
•【施行日期】2014.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
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桂财资〔2014〕10号)
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财政厅对《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办发〔2009〕83号)进行了调整修订,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8月21日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本标准基于编制预算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的实物量标准、使用年限标准和预算标准,是自治区本级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

一、适用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

二、配置范围
本标准所称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需要而配备的基本办公设施,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施。

本标准将日常办公设施划分为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三大类。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办公设施资产,应当按照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从严控制购置。

办公用房(含装修)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配置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相一致;
(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标准统一;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四、配置的基本要求
(一)本标准确定的实物量标准是按单位工作人员和内设机构的编制数设置,本标准规定的实物量标准是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

省部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厅(局)级、处级、科级(含以下)三个级别划分。

(二)本标准确定的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常用办公设施的价格上限,单位应当在基本满足办公需要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三)本标准确定的使用年限标准是购置常用办公设施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
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施,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常用办公设施的使用效益。

(四)本标准施行之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

待达到正常报废标准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未达到规定配置标准的,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购置。

(五)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日常办公设施,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新成立单位及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购置的办公设施设备,由财政厅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六)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2.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3.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行政事业单位报废日常办公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五、附则
(一)本标准是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购置预算、编制资产购置计划,自治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预算和计划的基本依据。

(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依照本标准配置日常办公设施。

因安全保密、特殊专业需要配置特殊办公设备的,按国家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四)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标准,擅自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
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标准由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

(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附件: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说明:1.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2.延米是指按照桌面周长计算的长度,按每延米设定单价(已含桌面以下配套部分价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