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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龙背湾水电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龙背湾水电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龙背湾水电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十政办发[2008]114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龙背湾水电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114号)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确保龙背湾水电站建设顺利进行,市政府同意成立十堰市龙背湾水电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现将其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张嗣义代市长副组长:涂明安常务副市长王华滔副市长梁吉祥副市长李新祥副厅级调研员周有顺市长助理成员:张荣贵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桂华市政府副秘书长洪德林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君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顾善远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孙乃敏市公安局副局长罗勤市财政局局长高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胡俟市建设委员会主任王晋洪市交通局局长姜胜启市林业局局长王栋林市水利水电局局长赵国平市文化体育局局长吴成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王新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顾善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吴修亭市物价局局长曹芳明市扶贫开发办主任龚涤非市广播电视局局长王德政市移民局局长崔光勤市国家税务局局长黎国平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汪发明十堰供电公司总经理高爱民湖北电信十堰分公司经理董伟湖北移动十堰分公司经理张伟文湖北联通十堰分公司经理佘立柱竹山县代县长易光荣竹溪县县长张歌莺房县县长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和移民安置办公室: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由王桂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顾善全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发改委,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并配备相应的办公条件;移民安置办公室主任由张荣贵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德政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移民局,人员由市移民局调剂。

为便于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联络、衔接工作。

二○○八年九月九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223号颁布时间:2005-12-29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O 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书立、领受《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并在本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各类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上签订的合同,在书立或领受时未贴花的,由纳税人回其机构所在地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第四条印花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对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章注销或画销。

第七条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按合同订立时间顺序详细记载应税凭证的名称、编号、另一方订立人名称、标的额、书立地点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内容。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十政办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临时机构、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和规章只授权进行具体行政管理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未设立法制机构的部门,指定相关科室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 采集、录入和应用管理办法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 采集、录入和应用管理办法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和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巩固和完善税收征管基础,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市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十堰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税收征管信息进行处理的税收管理部门(单位)及涉税岗位。

第三条税收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和应用应遵循及时有效、真实准确、全面安全、科学合理的原则,与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相结合、与信息管税建设相统一。

第四条数据采集录入岗位及其职责严格按照《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暂行)》(十地税发〔〕号)执行。

涉及数据采集录入的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根据岗位职责,统一采集录入标准,规范操作流程和工作时限。

第二章信息标准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省局、市局制定的数据采集、录入标准。

第六条征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录入标准是鄂地税发〔〕号文《湖北省地方税费征管核心软件上线基础信息采集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数据的采集、录入、维护、监控和管理考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七条原始数据的采集必须坚持纸质、电子同步的要求进行。

采集时,纸质要与原件相核对,录入时,电子要与纸质相核对,确保采集、录入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采集标准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结合湖北省征管核心软件确定适合的财务会计纸质或电子报表类型进行收集、录入。

第九条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对象是所有企业类纳税人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

第十条税收征管信息的流转标准是十地税发〔〕号文《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资料的传递、反馈、处理和管理考核,确保信息流转顺畅。

第十一条税收征管信息资料的归集标准是十地税发〔〕号文《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征管档案资料内容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十政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十堰市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2日十堰市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十政发﹝2018﹞40号)精神,按照省委今年10月联合督查“一门”“一窗”及省政务办2021年综窗改革的目标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窗通办”进程,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围绕“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企业和群众“最多跑一次”“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打造“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全面形成“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门”“一窗”,最大程度便民利企。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为加强我省跨市州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我省国税部门征管的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计算申报问题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制度。

1.三级机构年度终了必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一式三份随同财务报表一同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留存一份,其中两份盖章后退还三级机构,三级机构留存一份,一份交二级机构。

上述表格填报口径按照填表说明中的口径填写,其中主表仅需填列前21行,附表三只填写帐载金额和税收金额。

资产在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不计算收入与成本。

2.二级机构必须汇总三级分支机构申报表和本级数据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一式三份,并附下级机构和本级的申报资料及财务报表一同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留存一份,其中两份盖章后退还二级机构,二级机构留存一份,一份交总机构。

填写内容同上。

3.总机构必须在汇总下一级分支机构申报表和本级数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税申报表》。

4.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房服[2009]36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实施日期】2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361号)各市、州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及我省《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经省级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服务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所列收费项目),本条款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省定标准的前提下下浮10%执行。

三、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通知未列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及其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四、湖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应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款规定和在省级国税机关备案的外籍税务师事务所,才能开展涉税鉴证业务。

六、涉税业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并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七、各级物价、税务机关要加强协调,共同配合做好收费工作,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活动的监督与检查。

八、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223号颁布时间:2005-12-29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O 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书立、领受《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并在本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各类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上签订的合同,在书立或领受时未贴花的,由纳税人回其机构所在地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第四条印花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对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章注销或画销。

第七条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按合同订立时间顺序详细记载应税凭证的名称、编号、另一方订立人名称、标的额、书立地点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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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十地税发〔2009〕26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各分局、稽查局:现将《十堰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1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地税部门职能作用,更好地服从、服务党委政府决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纳税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用足用活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营造优良的税收政策环境,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08〕148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鄂地税发〔2008〕125 号)和《十堰市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十地税发〔2008〕98 号)有关文件和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服务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一)把有利于十堰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企业成长壮大作为衡量税收政策执行效果的重要标准。

充分研究和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空间和拓展余地,依法放大政策效应,将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缓、抵免、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提高起征点等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用到位。

政策明文规定的,不折不扣地执行;政策留有余地的,挖掘政策潜力;政策规定有幅度,属于各级地税机关权限的,从宽执行;属于各级政府权限的,及时提出建议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工业企业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自用房产的房— 2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工业企业连续停产(不包括季节性生产的企业或因设备正常检修而停产)时间在六个月以上者,免征闲置期间的房产税。

(四)工业企业占用土地中,已出售给职工的住宅用地中的公共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业主共同所有的院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工业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土地,报经地税机关审批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工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七)工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八)工业企业安置残疾人,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九)工业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25%以上的,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安置残疾人达到从— 3 —业人员总数35%以上的,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免征房产税。

(十)支持汽车产业发展,鼓励强强联合,汽车行业企业合并时,允许企业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并据以加速计提折旧,免征合并企业变更权属登记的契税和签订合并合同的印花税。

(十一)支持工业园区发展,对列入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内的企业,从项目投产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经批准给予减免。

(十二)支持高新企业发展,鼓励科技创新。

对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料,2个工作日内审结,指定专人到有关部门协调办理。

对已批准的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时给予税收优惠。

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十三)新设立的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四)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在计征营业税时,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十五)对旅游企业通过奖励、折扣、折让等方式提供的门票优惠,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十六)对建设期内为修筑铁路、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所开采的应税砂石、粘土,减按每立方米0.5元的税额(税— 4 —率)征收资源税。

(十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文化旅游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八)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九)政府部门给予个人在招商引资、旅游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的奖励,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50%的费用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大力支持招商引资,跟踪大项目,服务大项目。

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尽快产生效益,做强做大,对招商引资企业,建设期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营初期有困难的,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招商引资企业吸纳本地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给予税收政策优惠。

三、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二十一)支持新农村建设,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的收入,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政府统一规划的农民自住的新农村建设,经批准减半征收建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自用,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十二)支持农民增收,农民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 — 5 —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收入免征各种税费。

对农民兴办的家畜、家禽饲养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提高农村营业税的起征点,月营业收入达不到5000元的,所有税费免征。

对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农民自用的摩托车、服务于农渔业生产的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对农村集体组织、农民个人投资兴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及残疾人福利机构所提供的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十三)支持和服务农业产业化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香菇、木耳、猕猴桃、板栗等生产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茶叶种植、生产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十四)对企业从事有关种植业、林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等项目所得符合国家政策鼓励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为“三农”服务的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水库、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过乡镇以上政府机关及非营业组织支付的支持 “三农”的捐赠,在企业当年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收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征或免征。

四、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应届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失地农民个人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二十五)下岗失业人员、应届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失地农民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 6 —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2009 年12月31日以前,从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 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十六)支持全民创业,对失地农民、外出务工返乡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复员退伍军人在创业初期二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服务库区移民搬迁的若干意见(二十七)对丹江口水库等南水北调水源区水电工程建设库区移民搬迁,承建、自建移民住房,免征建安业营业税;移民个人购买一处自住房屋,免征契税。

(二十八)全面落实支持县域经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科技自主创新,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把科技创新企业、现代服务企业、中小企业、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新办企业和改组改制企业作为扶持的重点对象,积极运用税收政策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六、服务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二十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落实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对资产整体转让并接受债权债务的,企业资产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 7 —(三十)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改制企业历年欠税,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

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破产企业,其历年所欠地方税款,按照《破产法》的清偿程序依法办理。

(三十一)对改制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手续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十二)对东风汽车公司、东风实业开发公司所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关资产处置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参照市直工业企业改制的规定办理。

(三十三)对改制的工业企业由市中心向市郊搬迁的,其原在市中心区的房产、土地和闲置的厂房,由政府收回的,免征其闲置期间和资产过户的相关税收。

(三十四)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整体资产转让符合条件,可不计算资产重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将房地产变更到合并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优化纳税服务(三十五)建立地税部门税收服务联系制度,确定税收服务重点单位,开展“促百家企业发展,增地税局长责任”活动,更新理念,解放思想,创新思维,强化税收服务责任,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税收经济发展环境。

(三十六)健全纳税服务工作机制,牢固树立“纳税人至上”的税收服务理念,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把税收服务贯穿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对需要特效办理的纳税人开展VIP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咨询服务、办税服务、环境— 8 —服务、信息服务“绿色通道”。

(三十七)实行提前介入制度,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前期主动介入,当好投资参谋,做好超前服务、靠前指导,需要地税部门上门服务的,地税部门派专业人员上门开展个性化服务,以满足纳税人个性化服务的要求。

(三十八)开展直通车服务,对享受直通车服务的重点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对其所有涉税事项,只要符合税收政策,能即时办结的先即时办结,再按相关程序办理;不能即时办结的限时办结。

(三十九)建设服务型地税机关,将税收管理模式由“监督管理型”调整为“管理服务型”,以纳税人的需要为第一需要,厉行简政放权,简化程序,规范检查和行政处罚,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 9 —打字:涂 珍 校对:曹国琴 45份—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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