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民法学--绪论、第一章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3

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 事 权 利 的 行 使 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 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而得为一定行为(作 为或不作为)或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并受到法律承认 和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行使就是将这一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过程。
民事义务
第一编 第三章
有权利必有义务。 权利发生,义务即随之发生;权利存在,必伴随 义务的存在;权利消灭,义务随之消灭。
hh
无义务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促成义务履行是 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 救济
民事义务 强制
有权利就有救济。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5

本人的责任
《民法学》
第二节 代 理 权
(三)代理权的终止
四、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又称为代理权的消灭,是指代理人与被 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民法学》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第一编 第五章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请求权 恶意相对人的责任: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仍然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时,如果代理行为没有被追认,相对人不能请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不能依据《民法典》第 171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代理人赔偿 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狭义无权代理人实施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后,如果该行为未获得被代理 人的追认,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当然,被代理人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 同等基础关系请求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应对其 无权代理行为向善意相对人承担履行债务或赔偿责任。在无权代理行为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时, 如果相对人是恶意的,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根据其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在委托代理中,复代理的产生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如果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确实需要转委托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
的同意。 出现紧急情况,复代理不需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马工程民法典 1民法总论

善处理相应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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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 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 律行为、代理制度、时效制度。 本章教学难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民事 法律关系的性质、法人的性质和能力问题、民 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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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六)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1.合法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
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将合法原则表述为 “不得违反法律”,但其应当仅仅理解为不得违反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
高等教育出版社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六)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1.近代民法 2.现代民法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及未来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从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
(四)从民法的基本特征认识民法 1. 民法是私法 2.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 民法是权利保障法 4. 民法是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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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2.《恩格斯致康拉德·施米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 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 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5.朱塞佩·格罗索著: 《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吴汉东: 《罗马法的传播与法律科学的繁荣》,《法商研究》1994年
《区域经济学》(绪论,第1、2章)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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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主要内容
3.区位研究转向区域研究 二战后,随经济的高速增长,发达国家区际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 平衡现象越来越严重。随着这种区域问题和城市问题的出现,许多经 济学家根据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政策,运用宏观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研究区域经济政策、劳动力就业以及城市问题。这样,从单纯的区位 研究逐渐转向区域经济研究,从微观逐渐转向宏观,进而区域经济学 逐渐发展成为 一门独立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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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内容
1、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区域经济学是研究经济活动空间分布与协调以及与此相关的区域决 策的科学。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涉及经济活动空间布局、区域 经济活动协调以及区域决策。
连续空间 一般指地理学意义上的连续的实体空间。在这种空间中,主要根据具 体事物之间的实际距离和运输成本来描述空间属性。区域经济学在这种连续 空间中所要解释的是价格和成本随空间的变化规律,以及这种变化对厂商区 位选择和厂商市场规模的影响,研究这些经济规律的理论就是区位论。 离散空间 离散空间是具有一定边界且又互不重叠的均质空间,这些空间单元可 以组成更大范围的空间单位,这些空间单元就是我们常说的区域。区域经济 学在这种空间中主要研究区域经济发展问题。离散空间又可以划分为同质区 域和功能区域。 同质区域 同质区域是指那些在一种或几种属性方面具有同质性特征的地区组合 在一起的区域。最典型的同质区域是主体功能区。在同质区域中,区域经济 学主要解释区域内生的经济增长问题,研究在地区层面上经济是如何增长的 ,决定区域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是什么,为什么存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 等,称它为区域经济增长理论。
2.改革开放开始到20世纪90年前:区域经济学初步形成阶段 改革开放后,我国强调以平衡布局为主调整为以效率为主,投资重点 放在效益高、见效快的沿海地区。学术界也提出了倾斜式不平衡发展理论, 认为欠发达地区不具有经济全面增长所需的资本和其他资源,无法实现平衡 的经济增长,选择一些具有发展潜力较大的部门或地区进行投资,使得这些 部门和或地区优先得到发展,然后带实动用文其档 他部门或地区的发展。
马工程民法学--绪论、第一章

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二)民法和行政法
本质上来说,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民法属于私法的范 畴。两者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2.发挥的作用不同 3.规范的性质不同 4.调整的方法不同
精品课件
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 采取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调整 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 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 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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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 或 “帝王规则”。《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 诺。”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有 如下内容和功能: 一是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二是解释的功能; 三是衡平的功能; 四是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五是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
当然,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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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在 法律上明确确认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特点表现为: 第一,公平原则本身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的评价标准。 第三,公平原则是法官适用民法应当遵循的重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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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七)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 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部分民法学

第一部分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4.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5.民法的法律渊源6.民法的适用范围(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2.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3.平等原则4.意思自治原则5.公平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7.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8.绿色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四)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监护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5.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6.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五)法人1.法人制度概述2.法人的成立3.法人的民事能力4.法人的分类5.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6.法人的变更和消灭(六)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概述2.非法人组织的设立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4.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七)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3.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八)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4.意思表示5.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6.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九)代理1代理制度概述7.代理权8.复代理9.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0代理关系的消灭(十)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3.民事责任的免除4.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5.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十一)时效制度和期间1.时效制度概述2.诉讼时效制度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4.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6.期间与期日第二章物权(一)物权编概述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物权的行使与保护(二)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模式5.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6.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7.动产登记8.动产交付(三)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9.所有权的权能10所有权的取得11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2.专有权3.共有权4.共同管理权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五)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相邻关系的种类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六)共有1.共有概述2.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4.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5.共有财产的分割(七)用益物权总论1用益物权概述2.准用益物权(八)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5.土地经营权(九)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则(十)宅基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概述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3.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H)居住权1.居住权概述2.居住权的设立3.居住权的效力(十二)地役权1.地役权概述2.地役权的取得3.地役权的效力4.地役权的消灭(十三)担保物权总论1.担保物权概述2.担保合同3.担保物权的消灭(十四)抵押权1.抵押权概述2.抵押权的设立3.抵押权的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5.不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6.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7.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则8.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则(十五)质权1.质权概述2.动产质权3.权利质权(十六)留置权1.留置权概述2.留置权的成立3.留置权的效力4.留置权的实现(十七)担保物权之间及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1.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2.不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3.不动产上抵押权与利用权的冲突与协调4.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顺序与责任分担(十八)占有1.占有概述2.占有的分类3.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4.占有的效力5.占有的保护第三章债权(一)债的一般原理1.债的概念及特征2.债的要素3.债的分类4.债的法律适用(二)合同与合同法导论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5.合同关系6.合同的分类7.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2.要约3.承诺4.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5.强制缔约6.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7.缔约过失责任(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概述2.格式条款3.免责条款4.合同的形式(五)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概述2.履行的具体规则3.涉他合同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六)合同的保全(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2.债的移转(八)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3.合同解除(九)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概述2.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十)典型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保证合同6.租赁合同7.融资租赁合同8.保理合同9.承揽合同10.建设工程合同11.运输合同12.技术合同13.保管合同14.仓储合同15.委托合同16.物业服务合同17.行纪合同18.中介合同19.合伙合同(十一)准合同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第四章人格权(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2.人格权与其他权利3.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二)一般人格权1.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2.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3.一般人格权的功能4.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三)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姓名权、名称权3.肖像权4.名誉权、荣誉权5.隐私权6.其他人格利益(四)人格权的保护1.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2.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及其保护3.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第五章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1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3.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承担4.减轻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二)损害赔偿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5.人身损害赔偿6.精神损害赔偿7.财产损失赔偿(三)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1.监护人责任2.用人者责任概述3.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5.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四)过错侵权责任1.医疗损害责任2.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五)无过错责任1.产品责任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5.高度危险责任参考书目:1.《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第一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马工程《民法学》教材配套题库

马工程《民法学》教材配套题库马工程《民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论第一章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权利第四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主体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代理第八节时效第二章人格权法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具体人格权第三节一般人格权第四节人格权的保护第三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和物权法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共有第六节用益物权第七节担保物权第八节占有第四章债与合同法第一节债的概述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的分类第四节债的履行第五节债的保全第六节债的担保第七节债的移转第八节债的消灭第九节合同法概述第十节合同的分类第十一节合同的订立第十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十三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节违约责任第十五节合同法分则概述第五章婚姻家庭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二节结婚制度第三节离婚制度第四节亲属制度第五节收养制度第六章继承法第一节继承法概述第二节法定继承第三节遗嘱继承第四节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五节遗产的处理第七章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第三节多数人侵权责任第四节特殊侵权责任第五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形成权[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湘潭大学2016年研;武大2 015年研]答: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教材pdf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教材pdf内容简介在法治社会里,人类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的合法方式有和解(通过谈判)、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等。
其中,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的最终方式,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解决争端。
在西方,诉讼是指法庭处理案件与纠纷的活动或程序。
在中国,“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个字组成的。
从字义上讲,“诉”为“以言语斥责”,是告的意思,即告诉、控告、告发的意思;“讼”为“言于公”,基本含义是争或争辩,争曲直于官府。
诉讼,俗称“打官司”,用法律语言来表述,诉讼是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讼的专门活动。
诉讼这种解决社会争端的方式并不是伴随人类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到了奴隶社会,诉讼这种形式才得以产生。
“诉讼的出现根源于阶级社会形成以后统治者的一个主观判断:任何冲突所危及的不仅仅是权益享有者本人,而且同时也危及统治秩序。
”“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突,这是诉讼的本质特征所在。
”一个社会会发生多种矛盾、冲突,由于诉讼所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有所不同,故而,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古代就有,行政诉讼则是在近现代出现的。
刑事诉讼作为古老的诉讼形式,是由国家主导以解决被指控者与国家之间产生的刑事纠纷的专门活动。
刑事诉讼起源于阶级和国家产生的奴隶社会。
那时,“国家认为自身受到了侵害”,于是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伴随着它的立法行动,‘平民议会’就直接打击犯罪”。
刑事诉讼有别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是为了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国家追诉犯罪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通过刑罚实现社会秩序的恢复,但这种追诉活动要受到裁判机构即法院的审查,这样就把追诉犯罪的活动纳入了诉讼的轨道。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地位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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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四)民法和社会法
社会法和民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从法律性质上说,民法是私法,而社会法在性质上并不是私法,它
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福利。 第二,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表现出较强的任意法的特性,而社会法主
要是强行法,它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 第三,民法注重维护形式正义,而社会法则注重维护实质正义。 第四,民法的许多规则都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而社会法主要体现满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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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法与宪法
宪法与民法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作为国家根本 法的宪法,是民法的制定依据;另一方面,宪法对于民法 的解释和适用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民法和宪法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区别:宪法在本质上是公法, 主要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义务虽然对公民也 有约束力,但宪法所设定的许多义务主要是针对国家的, 并不能直接规制公民的行为;民法属于私法,主要调整平 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所设定的义务主 要是针对民事主体, 每个民事主体都负有遵守的义务。
本章教学要求:讲解、分析民法的概念、民法的 调整对象、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等,使学生能够正 确理解民法的概念,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熟悉 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并运用这些民法基本理论妥
善处理相应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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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 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 律行为、代理制度、时效制度。 本章教学难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民事 法律关系的教育出版社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六)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1.合法原则 《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
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将合法原则表述为 “不得违反法律”,但其应当仅仅理解为不得违反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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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六)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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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 犯。”这就确立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该原则包括 如下几方面内涵:
第一,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权益;
第二,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
绿色原则包括如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有效率地利用资源; 二是保护环境和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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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法的适用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 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 至废止之日停止。法律规范何时开始实施,可以由法律规 范本身规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机关以命令或决议予以 规定。如果立法对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日期不加规定,应 认为法律一直有效,直至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时才停止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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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任务
依据 《民法总则》第1条,我国民法的任务主要包 括如下几点: (一)保障民事权益 (二)调整民事关系 (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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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总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当事人参与 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第二,适用规则平等; 第三,权利保护平等。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
关系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恩格斯致康拉德·施米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 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 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5.朱塞佩·格罗索著: 《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吴汉东著: 《罗马法的传播与法律科学的繁荣》,《法商研究》1994年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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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教学目标:使学生掌握民事法律专业知识, 培养专业技能,开拓专业视野。
教学重点:应放在民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 论、基本制度上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 力培养上,运用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理解法律 与适用法律的能力。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1.近代民法 2.现代民法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及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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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
(四)从民法的基本特征认识民法 1. 民法是私法 2.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 民法是权利保障法 4. 民法是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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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财富分配功能。 第五,民法不仅要保护民事主体的生存权,而且要保护民事主体参与市民
生活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而社会法只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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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五)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一方面, 民法所规定的实体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事诉讼法 的规则设;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可以从程序上起到对 民事权利的全面保障作用,为民事权利提供了规则化、 体系化的程序保护规则。
(一)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含义 (二)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特征
1. 本土性 2. 实践性 3. 包容性 4. 时代性 5. 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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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三)未来我国民法学的发展
第一,民法价值的发展。 第二,民法内容的发展。 第三,民法体系的发展。 第四,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衔接。 第五,民法方法的多样性。 第六,民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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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 “帝王规则”。《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 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如下内 容和功能: 一是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二是解释的功能; 三是衡平的功能; 四是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五是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
第三,对新型民事权益进行保护;
第四,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法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对权利
人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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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平等原则 《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 位一律平等。”该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人格平等; 第二,当事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三,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
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公序,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所谓良俗,也称为社会公共道德,善良风俗的含义包含两个
方面:一是指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二是指某个区 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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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七)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 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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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二)民法和行政法
本质上来说,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两者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2.发挥的作用不同 3.规范的性质不同 4.调整的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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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 采取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调整 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 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 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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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五)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也存在如下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民法是实体法、属于私法;民事诉讼法是 程序法、属于公法。
第二,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而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 的法律。民法主要是任意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而 民事诉讼法为强行法,采纳程序法定主义。
第三,从立法目的来说,民事诉讼法以保护民法上的实体权利
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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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 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包括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两个方面。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 (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七)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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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 在《民法总则》中,该原则被称为“自愿原则”,该法第5条 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 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它具体包括 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二是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三是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 四是民事主体有权选择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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