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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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安全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严禁在涉密计算机硬盘内存储绝密级文件和信息;对涉密计算机存储的涉密文件,要进行不间断的检查和清理,严格落实保管责任人。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必须设定不少于8位数的开机密码,有专人使用和管理,密码报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成员备案。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需要送修的,须经保密部门和信息通信部门的检查和技术处理。涉密计算机硬盘损坏后,需将硬盘拆下,交有关人员妥善存放,经分局保密领导小组组

长批准后,交分局定点单位销毁。

第五条要对涉密计算机硬件资源加贴标签及定密标识,设备的随机资料(含磁介质、光盘等)及保修(单)卡由各涉密单位保管。

第六条严禁“一机两用”行为。涉密计算机要有完善的安防措施,严禁接入公安信息网、互联网或其他网络,在系统进入、资源共享、屏幕保护等方面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七条公安机关涉密计算机输出涉密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由专人进行操作并登记、备案,按相应密级进行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下载涉密信息、拷贝涉密信息和将涉密信息制作成光盘。

第八条公安机关涉密计算机系统的软件配置,不得进行公开交流和擅自对外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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