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法规
2023年最新环保法律法规清单

2023年最新环保法律法规清单引言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档将介绍2023年最新的环保法律法规清单,以指导个人、企业和政府在环保方面的行为。
1. 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 自然保护区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3. 能源保护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4.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5. 水资源保护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费暂行条例》6.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7. 固体废物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8. 危险废物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经营者责任制实施办法》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法》10. 环境信息公开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信息公开条例》结论以上是2023年最新的环保法律法规清单,这些法规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和改善我们的环境。
个人、企业和政府应该遵守这些法规,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进程。
环保法律法规清单

环保法律法规清单环保法律法规清单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包括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环境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大气污染制定的专门法律。
它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控制标准、排放限值等内容,对大气污染的监测、评估、预警和应急措施等也做出了规定。
3.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水环境污染制定的专门法律。
它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目标、水质标准、排放标准等内容,对水污染的治理、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等也做出了规定。
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固体废物污染制定的专门法律。
它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方式、排放标准等内容,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理也做出了规定。
5. 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部门针对污染源排放许可制度制定的详细实施办法。
它规定了污染源的排污许可申请、审批和监管等内容,对于负责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也作出了规定。
6.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针对新建工程项目和重大改建项目制定的法规。
它规定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对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和公众参与的程序也做出了规定。
7.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管理办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制定的管理办法。
它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标准和划定程序,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也作出了规定。
8. 陆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法陆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法是我国针对陆地生态环境保护制定的专门法律。
它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修复等内容,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相关措施也做出了规定。
9. 环境监察法环境监察法是我国环境监察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环境监察的目的、原则和任务,对环境监察的组织和职责、监察手段和监察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10. 废水排放标准废水排放标准是我国针对各类工业和生活废水排放制定的标准。
2024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大全目录•环境保护法概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管PART01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的定义与目的定义环境保护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的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环境保护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以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护优先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损害担责原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适用于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
适用于各种环境要素的保护,包括大气、水、土壤、生物、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
适用于各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包括工业污染、农业污染、生活污染、交通污染等。
01020304PART0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的定义与分类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分类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
其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原则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提高固体废物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引言环境保护是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文将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根本依据。
2.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3.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单行法主要包括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资源保护法等。
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如《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是由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
6.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
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基本制度,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2.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为防治环境污染提供了法律依据。
3.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了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包括自然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地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等,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生态环境和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是我们现代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也意识到了环境问题的紧迫性。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状况,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下面将介绍一些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最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和义务,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是现代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环境问题。
该法旨在通过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是另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
该法旨在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治水污染。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保护和修复、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威胁。
该法旨在控制和治理固体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污染物的减排等方面的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用来评估和预测某项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方法。
该法旨在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状况。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
以上列举的是中国一些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当然还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和欧盟的《环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除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还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
政府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提高环境监测和执法的力度,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个人也应提高环保意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共同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议题,而法律法规则是实现环境保护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中国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颁布于1989年,是中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法规。
它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对环境保护的责任、企事业单位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以及环境污染控制的标准等。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环保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等。
2.《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律颁布于2015年,是针对大气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措施,以及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对违法排放行为的处罚也做出了规定。
3.《水污染防治法》该法律颁布于1996年,是针对水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承担的水污染防治责任,以及限制和禁止排污的标准。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水污染治理、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的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律颁布于1996年,是针对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运输等基本要求,以及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限制标准和处罚措施。
5.《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律颁布于2002年,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规范。
该法律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内容,以及评价结果的利用和公开要求。
此外,该法律还设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对造成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处罚。
以上是中国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介绍。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也让企业更加注重环保,保障了人们的健康与生存环境。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法保护环境
第二条环境污染防治是国家基本政策第三条加强环境保护的责任制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实现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五条防治大气污染
第六条保护水体环境和海洋环境
第七条防治土壤污染
第八条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条加强污染物排放限值管理
第十一条完善环境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推行清洁生产
第十三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第十四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七条督促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
第十八条建立环境信用体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条国家环境损害赔偿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保护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法解释权
第二十三条本法施行日期
第二十四条过渡期
附件:
1.环境污染防治法
2.生态环境保护法
3.大气污染防治法
4.水污染防治法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环境污染:指人为活动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中某一物质或环境组分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容量,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2.清洁生产:指通过改良生产流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等手段实现环保的生产方式。
3.节能环保产业:指以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为方向的产业,包括节能设备制造、环保工程、可再生能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领域。
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考附件内容。
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清单

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清单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清单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清单包括了我国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状况,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我国一些重要的环保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于2015年颁布实施,旨在防治大气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法规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责任、标准和限值、排污许可、监测和信息公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为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正式实施,主要目的是保护和恢复水环境,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利益。
法规对于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水干支纳入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以及水体污染防治执法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于2015年颁布实施,主要针对固体废物的排放、处置和管理进行规范。
法规明确了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同时也强调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程度分类和监管问题,以确保固体废物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在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中,充分估测并评价其对环境的可能影响,以便提出合理的对策措施。
该法规于2003年正式实施,法规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和报告的公开,对于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于2017年实施,旨在推动企事业单位减少污染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环境。
该法规规定了环保税的对象、税基、税率、纳税申报等方面的问题,从经济角度激励企业减少污染,促进绿色发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纲要》该战略纲要于1998年颁布实施,是我国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文件,对于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纲要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等,为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战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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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基础知识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
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预防、治理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9.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10.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1.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1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14.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15.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1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18.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19.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3.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
24.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25.企事业单位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三监督管理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针对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和排污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
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5.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8.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9.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10.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11.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12.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13.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14.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