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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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共计172项).

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共计172项).

98 行票据比照政府债券计入基金流动性资产 基金部函[2007]79号
管理事宜的复函
关于实施基金份额拆分后调整基金建仓期
99 有关问题的复函
基金部函[2007]91号
关于将中央银行票据归类为国家债券请示
100 的复函
基金部函[2007]113号
关于 QDII 基金季度报告编制及披露有关问
101 题的通知
附件
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
序号
部函名称
文号
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
1 项审核工作指引
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
关于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的
2 若干要求
机构部部函[2005]576号
3 关于证券公司重组上市有关意见的函
机构部部函[2006]286号
关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
20 关问题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08]323号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
21 工作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08]3有关问题的函
机构部部函[2008]521号
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贴钱“开空户”行
23 为,进一步加强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
95 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部通知[2007]44号
96 关于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部通知[2007]56号
6
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97
基金部通知[2007]57号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口径
关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将中央银
关于证券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发[2001]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发[2001]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现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比照此指引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证券经营实体。

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5•【文号】机构部部函[2011]547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的函(机构部部函[2011]547号)各证监局:近年来,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约束机制持续强化,市场运作机制逐步完善,市场功能进一步发挥。

与此同时,出现了新股发行上市首日“破发”、新股中止发行等新情况,公开增发中大比例包销风险也日益凸显,对证券公司管理证券承销风险提出了新的挑战。

对此,各证监局应高度重视,积极督导辖区证券公司持续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保荐承销专业水平,有效防范承销业务风险。

为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经商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提出如下意见,请各证监局结合辖区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一、积极引导辖区证券公司提升保荐承销专业能力。

要求辖区证券公司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切实履行保荐与承销职责,充分发挥专业服务能力,综合分析经济与市场状况,结合询价情况,合理评估相关证券的内在价值,与拟发行人审慎确定发行价格。

二、要求辖区证券公司切实履行承销义务,健全承销机制。

要求辖区证券公司完善承销团协议,合理界定主承销商与其他承销团成员的承销份额、比例,明确吝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切实发挥承销团成员作用,做到实质分销,依照协议合理分担承销业务风险,避免出现承销风险集中于主承销商的情况。

三、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切实开展专项压力测试。

要求辖区证券公司按照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在充分预计包销风险和明确界定承销责任的基础上,审慎设定相关压力情景,开展证券承销项目专项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承销业务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可能导致公司流动性不足或风控指标不达标的,相关证券公司应事先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预案,确保具有充足、合理、可行的资金准备和净资本补足机制的实施安排。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CSRC)成立于1992年,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CSRC的职责是负责证券行业的监管、执法和行政管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CSRC的职责、组织结构、监管方式等方面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CSRC的职责1. 制定证券监管政策和规章制度。

CSRC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监管政策和规章制度,包括证券发行、交易、上市、交易所监管、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管理等。

2. 监督证券市场的运行。

CSRC负责对证券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督,包括对证券发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等方面的监督。

3. 执法和处罚。

CSRC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执法,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维护投资者权益。

CSRC负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对证券市场不当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进行查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 国际合作。

CSRC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包括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全球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二、CSRC的组织结构CSRC的组织结构分为机构设置和内设机构两部分。

机构设置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部、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执法总队、机构监管部、监察稽查部、国际合作部、信息技术部、证券期货市场基本建设发展中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信息中心、综合计划部、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等,内设机构包括综合计划部、国际合作部、法规研究部、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投资者保护局、机构监管部、信息技术部、证券期货市场基本建设发展中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信息中心、监察稽查委员会、综合计划部等。

CSRC的组织结构严密,各部门职责明确,层级分明,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11.03•【文号】证监信息字[1999]18号•【施行日期】1999.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18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进一步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证监信字〔1998〕2号,以下简称《规范》),提高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技术风险,现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在认真组织学习《规范》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和贯彻《指引》的要求,做到有效防范技术风险,提高安全水平。

二、要根据《规范》及《指引》的要求,找出差距和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三、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对《规范》及《指引》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根据《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7号)和《关于强化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对所属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11号)等文件的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证监会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第一章管理体系技术指引第一节组织结构一、电脑中心负责制定的与信息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2.1.2(1)〕)至少应包括如下方面:1、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2、安全管理(包括病毒防范);3、文档资料管理;4、数据管理;5、硬件设备管理(包括相关设备强制更换);6、软件管理;7、网络管理;8、机房管理;9、运行维护管理(包括操作安全管理);10、技术事故防范与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各证券公司: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贯彻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的工作部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

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司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并公开披露相关制度安排的函【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机构部部函[2010]507号【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4号——关于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共计172项)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9.19【实施日期】2010.09.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司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并公开披露相关制度安排的函(机构部部函[2010]507号 2010年9月19日)各证监局:2009年4月,我部发布《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有关工作的函》(机构部部函[2009]192号)及《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试点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条件和监管要求。

试点情况表明,直投子公司运转总体正常,业务开展比较稳健。

为了督促证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严格落实我会各项监管要求,切实防范利益冲突,促进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规范发展,现请各证监局做好以下工作:一、将辖区证券公司所设直投子公司纳入日常监管体系,加强一线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试点指引》,落实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稳健开展业务,切实防范风险。

二、要求证券公司认真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加强对直投子公司的稽核与管理。

在防范利益冲突方面符合下列监管要求:(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防止与直投子公司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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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9•【文号】机构部部函[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231号)各证监局: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工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证监局要严格执行审核要求,认真做好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初审工作,加强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

附件:《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附件: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1、出资意愿真实。

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2、股权权属清晰。

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

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

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入股股东最近3年在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

入股行为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

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

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8、符合我会相关政策。

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

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

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

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

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

持股日是指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我会核准的日期。

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其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

上市证券公司以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公开增发股票)、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公开发行的认股权证行权等形式增资扩股的,对增资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增资行为,免除上述审慎性监管要求。

(二)对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项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资格条件。

具体包括: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

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

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

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年在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

一是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二是对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三)对证券公司的工作要求证券公司在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健全增资扩股工作机制。

一是制定明确可行的增资扩股方案,包括合理规划增资资金用途,合理拟定增资价格,明确增资股东筛选标准;二是对增资股东的推荐和筛选、信息披露和尽职调查工作有合理安排;三是明确增资扩股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2、对增资股东尽职调查。

除专业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增资扩股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公司做好对增资股东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承诺经过尽职调查,增资股东符合上述审慎性监管要求以及资格条件。

3、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

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过程中,对现有股东和入股股东,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

披露信息不得误导、不实或者重大遗漏。

4、有切实可行的后续处理措施。

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过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股东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等违规行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当和入股股东事先约定处理措施。

例如,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优先受让股权,公司按原价回购股权并注销,限制股东权利,约定转让行为无效等。

股东的上述行为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应当承诺依法对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公司未尽尽职调查义务,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公司应当事先制定处理措施,明确对责任人的内部责任追究,并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

二、各证监局应当依据审核要求,加强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工作的前期指导,完善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初审工作,制作并保存初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一、二)。

三、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者违反承诺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一)督促证券公司按照约定措施内部处理督促证券公司落实与股东约定的各项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采取监管措施对于股东存在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违规情形,或者股东在承诺不予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期限内转让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不良诚信记录,记入股东监管档案和我会诚信系统。

对于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还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51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在股东完成整改前,限制其股东权利;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移送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处理。

股东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证券公司未尽尽职调查义务,未真实、准确、完整向股东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将有关情况作为不良诚信记录,记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增资扩股(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监管档案和我会诚信系统;根据《证券法》第152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规定,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责令更换相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三)追究法律责任股东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6条的规定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根据《证券法》第222条的规定追究股东、证券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一、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申请初审表(略)二、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申请初审报告内容与格式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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