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洛阳市证券公司调整增资扩股方案、更名并迁址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增资扩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7.10
•【文号】证监机构字[2006]134号
•【施行日期】2006.07.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
股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6]134号)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资扩股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批准你公司增资扩股的方案。
你公司股东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人民币现金认购新增9000万股。
增资后,你公司注册资本由5.13亿元增至6.03亿元,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的股权比例由12.28%增加到25.37%。
你公司应按照我会《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46号)的有关规定,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你公司应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我会审批。
你公司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此次增资扩股后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一览表(略)
二○○六年七月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17•【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7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经营风险,落实《证券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在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经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52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4fb8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d4.png)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52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公司:为加强对证券公司业务活动的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上经营范围的表述,经研究,我会决定统一换发各证券公司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证券公司须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到所在辖区派出机构,申请办理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相关事宜。
二、证券公司申请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1、原由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复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3、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4、各专项业务资格证书或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如有);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地址、公司类型、注册资本等)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6、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7、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复印件,如有)。
复印件上须加盖公司公章。
三、各派出机构负责核对证券公司上报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关复印件的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填写《证券公司换证材料一览表》。
四、各派出机构持《证券公司换证材料一览表》及辖区内各证券公司的换证材料(除《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外,其他文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证券公司,只留复印件)到我会统一换领新《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改制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改制方案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9.07.01
•【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50号
•【施行日期】1999.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改制方案的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50号1999年7月1日)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请示》(资证募字[1999]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增资改制方案。
二、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金从30,000万元人民币增至201,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公积金转增资本金70,000万元,由现有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另外101,000万元资本金向新股东募集,新股东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同意以下59位新股东的入股资格及认购股数:
四、请你公司接此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印
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限三个月内完成增资方案的落实工作。
你公司新增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新的公司章程。
五、增资改制工作完成后,请你公司将验资报告、拟变更的公司章程、拟变更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报送我会复查。
六、你公司在增资改制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会报告。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

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0]5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局: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审核工作,经研究,决定对《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进行修订。
现发布经修订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见附件),统一适用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审核工作和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备案工作,请各局遵照执行,并做好辖区证券公司的指导工作。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为落实行政许可公开透明原则,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适用本指引。
二、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三、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一)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
(二)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三)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
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对于以提供担保为常规性经营活动的股东,计算或有负债时可以剔除取得的反担保金额。
五、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依据)。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txt师太,你是我心中的魔,贫僧离你越近,就离佛越远……初中的体育老师说:谁敢再穿裙子上我的课,就罚她倒立。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机构部部函[2010]505号为落实行政许可公开透明原则,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适用本指引。
二、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三、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一)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
(二)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三)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
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对于以提供担保为常规性经营活动的股东,计算或有负债时可以剔除取得的反担保金额。
五、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依据)。
因为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入股股东成立不满2个会计年度的,应当自成立以来累计盈利。
六、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洛阳市证券公司调整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洛阳市证券公司调整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03•【文号】证监机构字[2004]90号•【施行日期】2004.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洛阳市证券公司调整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4]90号)洛阳市证券公司:你公司《关于洛阳市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完成情况的报告》(洛证字[2004]7号)、《洛阳证券公司过渡期规范经营与风险控制承诺书》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后的注册资本由证监机构字[2003]239号文核准的72700万元调整为51200万元人民币。
二、你公司增资扩股募集资金应首先用于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所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自公司变更注册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弥补完毕。
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须实行第三方独立存管,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发生新的挪用。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证券公司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稳定、规范发展。
四、你公司须严格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不得进行账外经营,原有的账外业务必须如实纳入表内核算,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反映公司财务情况。
五、在你公司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指标达到综合类券商的要求之前,只能从事经纪业务,不得开展自营、承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此外,也不得开展国债回购、代办股份转让业务。
六、你公司在增资、更名、迁址后应主动接受河南、深圳证监局的监管,并以河南证监局为主办监管局。
七、你公司应自本批复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更名、迁址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文件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一)增资扩股完成情况报告;(二)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副本;(五)关于公司客户资产的安全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等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明确的整改计划(须明确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方案;(七)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须证实公司所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公司已严格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已将帐外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八)股东单位按我会要求出具的《承诺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河南、湖南、沈阳、西安证券交易中心筹建证券经纪公司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河南、湖南、沈阳、西安证券交易中心筹建证券经纪公司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7.05•【文号】证监机构字[20O1]103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河南、湖南、沈阳、西安证券交易中心筹建证券经纪公司方案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O1]103号2001年7月5日)山东、河南、湖南、沈阳、西安证券交易中心:你们报送的《五家证券交易中心联合改组筹建证券经纪公司的请示》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们关于筹建证券经纪公司的方案,同意所筹建的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同意以下公司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1.山东五证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950万元2.山东银铭投资有限公司50万元二、同意你们在济南、郑州、长沙、沈阳、西安五地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的方案。
三、同意新公司名称为“众成证券经纪公司”。
该名称须待新公司开业,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
四、请你们接此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证券经纪公司的筹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正、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
五、你们须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证券经纪公司筹建及开业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你们应将验资报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等材料报送我会复查。
七、筹建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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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洛阳市证券公司调整增资扩股方案、更
名并迁址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监机构字[2003]23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11.27
【实施日期】2003.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洛阳市证券
公司调整增资扩股方案、更名并迁址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3]239号)
洛阳市证券公司:
你公司《关于洛阳市证券公司变更部分拟出资人、增资改制后迁址上海的请示》(洛证字[2003]20号)、《关于洛阳市证券公司迁址深圳的请示》(洛证字[2003]3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调整后的增资扩股方案。
二、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至72700万元。
三、核准以下单位的股东资格及出资额:
(一)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9300万元
(二)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14000万元
(三)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8700万元
(四)太仓市对外经济投资发展公司6000万元
(五)武汉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