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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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各上市公司、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现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0]第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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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0]第253号)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增资扩股的申请报告》(湘证字[2000]第45号)、《关于增资扩股拟出资股东和出资额变更情况的说明》(湘证字[2000]第11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的增资扩股方案。
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金由23,510.41万元人民币增至120,397.08万元人民币,其中公积金转增资本金6,975.07万元,由现有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另外89,911.6万元资本金向新股东募集,新股东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同意以下企业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一)三九企业集团21,000万元(二)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17,955.8万元(三)湖南正虹饲料股份有限公司17,955.8万元(四)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17,000万元(五)湖南长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7,000万元(六)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元(七)深圳市三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3,000万元三、请你公司接此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方案的落实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正、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新的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须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予以确认。
【热荐】证券公司融资比例新规定是怎样的?

【热荐】证券公司融资比例新规定是怎样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们手头上持有的可用于投资的资金越来越多, 因此, 投资就成了人们增加收益的一种选择, 其中就包括了证券投资。
而作为证券公司,想要获得更好的发展必然要进行融资, 那?证券公司融资比例新规定是怎样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证券公司融资比例新规定是怎样的?融资融券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更通俗的讲就是:维持担保比例=(自己的资产借来的资产)/借来的资产;或总资产/负债总额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高于130%(含)时, 会员向客户发送须关注预警通知: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 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 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担保比例为担保风险敞口与资本总额之比。
担保风险敞口是指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和扣除保证金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价值后的余额。
担保比例计算不包括与贸易及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 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
财务公司担保比例不得高于100%。
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 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 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 在约定的期限内, 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二、证券公司的融资途径(一)国债回购国债回购是当前券商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主要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并股权转让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并股权转让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23•【文号】证监机构字[2006]247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并股权转让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6]247号)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送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重组申请报告》(财证字[2006]56号)及有关文件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你公司增资扩股的方案。
即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土地资本经营有限公司、湖南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分别以现金向你公司增资4亿元、4亿元和2亿元。
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价6亿元向你公司增资。
上述增资完成后你公司注册资本由5.3573亿元增至21.3573亿元。
二、批准你公司此次增资中以下出资单位的股东资格、出资额:股东名称出资额(亿元)1、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2、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3、湖南省土地资本经营有限公司 44、湖南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2三、批准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你公司4.0056亿元股权。
四、你公司应聘请验资机构就增资事项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验明的实缴资本为准。
你公司应按照《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46号)的有关规定,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你公司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五、你公司可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
六、你公司在增资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关于增资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意见书(范本)××股字[ ]第号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股份公司”)的委托,根据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担任××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增资扩股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证券增资扩股的行为以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证券增资扩股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有关部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证券的保证:即股份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公司增资通知函

公司增资通知函尊敬的股东: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公司发展的关心与支持。
在此,我们很荣幸地向您通报以下重要信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决定进行增资扩股。
以下是本次增资的具体事项:一、增资原因为把握市场机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扩大业务规模,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决定进行增资。
二、增资方式本次增资采用定向增发的方式,向现有股东及部分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
三、增资额度本次增资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根据公司估值和投资者认购情况确定。
四、增资用途本次增资所筹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拓展市场渠道;2. 加强研发团队建设,提高产品创新能力;3. 增强公司品牌形象,提高市场知名度;4.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优化财务结构。
五、增资程序1. 股东会审议通过增资方案;2. 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审批;3. 发布增资公告;4. 组织投资者认购;5. 签署增资协议;6. 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六、股东权益保障本次增资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确保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增资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透明度,保障股东权益。
七、增资时间安排1. 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投资者认购;2. 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增资款缴纳;3. 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我们诚挚地邀请您参与本次增资,共同见证公司的发展壮大。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公司的信任与支持。
我们坚信,在全体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公司必将迎来更加辉煌的明天!敬请予以关注并积极参与。
顺祝商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电子邮箱:XXX通讯地址:XXX日期:2023年3月1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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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23日证监发[2001]146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公司:
为增强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提高证券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现行政策。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资扩股的条件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属于企业行为。
凡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均可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设置先决条件。
二、关于增资扩股的申报文件
证券公司申请增资扩股,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增资扩股方案;
(四)新股东名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拟出资额、出资方式、背景材料及近一年经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增资扩股后股权比例;
(六)非证券资产剥离情况报告;
(七)由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八)成本控制计划;
(九)资本充实计划,包括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在特殊情况下,为及时化解风险,中国证监会可要求证券公司增资扩股。
在这种情况下,被要求增资扩股的证券公司可先行提交(一)至(六)项要求的文件,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再行提交上列(七)至(九)项要求的文件。
证券公司须聘请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以上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
性和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增资扩股的审核程序
中国证监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证券公司。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增资扩股的证券公司应自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应自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提交以下备案文件:
(一)增资扩股完成情况报告;
(二)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副本。
四、关于增资扩股募集资金的监督使用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归还被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处理不良资产。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尚未完成增资扩股方案落实工作的证券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上报增资扩股申报材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