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业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_1

合集下载

中国证券业发展历史

中国证券业发展历史

中国证券业发展历史自1980年开始改革开放担负了推动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使命,证券市场开始初步形成。

1872年,由李鸿章发起的“官商督办企业”——轮船招商局成立,是中国最早的股份制企业。

民国时期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证券交易所法》,推动证券交易所的建立。

1917年,北洋政府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经营业务。

1918年,经北洋政府批准,成立了“北平证券交易所”,这是全国第一家由中国人创办的证券交易所。

1946年5月,国民党政府决定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1949 年6 月1 日,经过改造的天津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

1950 年1 月30日,经过改造的北京证券交易所重新开业。

国民经济恢复以后,计划经济体制开始贯彻,天津市证券交易所于1952 年7 月22 日关闭,并被并入天津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于1952 年10 月关闭。

1984年11月,飞乐音响公开发行了我国第一只股票,由工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开始代理发行,发行市场逐步开始形成。

1986年9月,沈阳信托投资公司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业务部先后办理股票的柜台交易,标志着二级交易市场也开始慢慢形成,是中国证券正规化交易市场的开端。

1988年,上海先后成立海通、万国和振兴等3家证券公司。

1990年11月26日,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告成立,并于1990年12月19日正式营业,成为我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1991年4月11日,我国另一家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宣告成立,并于同年7月3日正式营业。

1990年至1991年,相继成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标志着我国全国性证券市场的诞生。

全国统一监管市场的形成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颁布。

1995年《商业银行法》以及1999年7月《证券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业正式由混业经营进入到分业经营的阶段,四大金融行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开始脱钩。

中国证券业监管发展阶段

中国证券业监管发展阶段

中国证券业监管发展阶段中国证券业监管体系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92年以前,1992~1998年,1998~2005年,2005年至今。

1.1992年以前1992年以前,中国关闭了投资银行业。

然而,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政府发起了经济改革,开始实行市场经济,并打开国门允许外国贸易和投资。

2.1992年~1998年1992年,中国政府建立了两个委员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主要是立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负责监督证券市场。

1995年,摩根士丹利成为第一家也是当时唯一一家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的国际投资银行。

3.1998年~2005年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是中国监管投资银行的主要法律。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政府机构。

在《证券法》下,银行的存款业务和证券业务分业。

4,。

2005年至今2005年中国修订了《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律上的改变巨大:超过40%的章节被修订,增加了53条新规定,减少了27条原有规定。

2005年《证券法》修订之后,对银行及附属机构从事证券活动的限制放松了,允许成立衍生品市场,而此前,严格限制金融市场为现金市场。

另外,新的《证券法》采取进一步措施保护投资者在新证券发行中的利益。

例如,第五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最后,新的法律给了证券监管者更多的权力去调查和收集信息,在必要情况下,还可以控制证券公司的资产。

最新-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与改革诠释 精品

最新-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与改革诠释 精品

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与改革诠释摘要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分散、多头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建立了符合证券市场发展规律和我国经济实际的集中统一监管模式。

但受制于转轨经济和新兴证券市场的影响,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仍有许多缺陷。

因此,要从监管机构的设置、对监管者的监督以及强化自律功能等方面深化改革,建立一个法制化的辅以自律监管的集中管理体制。

关键词证券监管监管体制改革一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由分散、多头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年5月以前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萌芽时期。

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在国务院的部署下,主要由上海、深圳两市地方政府进行管理,有关证券法规也是由两地政府和两地的人民银行制定并执行。

第二阶段1992年5月一1997年底是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阶段。

199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证券管理办公室,同年7月,国务院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

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为专门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

这种制度安排,事实上是将国务院证券委代替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替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将中国证监会替代了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管理办公室。

同时,国务院赋予中央有关部门部分证券监管的职责,成了各部门共管的局面。

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建议编制证券发行计划;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报证券委备案;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事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国家体改委负责拟定股份制试点的法规,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同时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的试点。

另外,地方政府仍在证券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当地政府管理,由证监会实施监督;地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分析.pptx

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分析.pptx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5)证券交易所的活动必须接受行政主 管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督。行政主管机 关虽不得干预证券交易所的业务,但却 有权对证券交易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并要求其定期汇报规定的营业和财 务报告。自律组织也有权根据自律组织 的规范来监督证券交易所的活动。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2、公司募集资金是否按照招股说明书、 配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使用;若筹集资 金的使用项目发生变化,是否经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公 司是否就募集资金使用的变动情况及时 向股东进行充分披露。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3、公司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执行情 况。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4)在申请前5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 重的行政处罚
(5)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 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2年以上证券业 务或3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经验,或4年 以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与证券相关 的工作经历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6)经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培训机构举办 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或通过其他学习方 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统 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7)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 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为规范,接受中国 证会的监督与管理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四、对投资者的监管 1、对个人投资者的监管 首先是审查个人投资者的资格 其次,要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证券的途径
进行管理, 最后,还有对个人投资者买卖操作的管
在承销业务中主要强调承销资格的取得, 主承销商资格的取得,承销行为的规范 性等方面。

中国证券行业发展历程

中国证券行业发展历程

中国证券行业发展历程中国证券行业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

当时,中国启动了改革开放政策,引进了西方的金融理念,并开始试行股权分置和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1990年代初,中国证券市场开始逐步形成,首次设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这两家交易所的设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开端。

1992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了证券市场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框架。

该法律进一步规范了证券交易和证券市场的运作。

2001年,中国证券市场迎来了里程碑式的发展,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

这一举措进一步推动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200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取代了原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法律委员会。

这一改革强化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2007年,A股市场开始出现持续性增长,促使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国证监会签署《两地市场互联互通安排》。

这一安排进一步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与全球市场的互联互通。

2014年,中国证券市场迎来了巨大的波动,股市出现了大幅度的上涨和下跌。

这一事件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高度关注,促使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稳定市场,包括暂停IPO、实施熔断机制等。

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联合宣布推出科创板和港股通互联互通机制。

这一举措为中国证券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推动了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改革。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正不断深化改革,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简化上市公司审核程序、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等。

中国证券行业也在与国际市场接轨,逐渐走向全球化。

金融学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历史回顾 17.1

金融学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历史回顾 17.1
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 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 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 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 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10月 • 中国证监会的机构设置 • 中国证监会的职能
•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 管;对会员的监管;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中国证券业协会
• 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 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 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 组织。
•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 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 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 第三阶段,1998年8月至今。1998年,国务院 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职能并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对地方证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从而 形成了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
二、中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 的构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
• 自律性监管机构
• 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 • 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中国国债协会
• 中国国债协会于1991年8月成立 • 中国国债协会的机构设置 • 中国国债协会的主要职能
自律性监管机构
• 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业协会 • 中国国债协会
证券交易所
•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 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
•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
• 我国大陆目前有两个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交易所都采取会 员制,它们通过吸纳证券经营机构入会,组成 一个自律性的会员制组织。

中国股市的发展及监管历程

中国股市的发展及监管历程

03
中国股市的监管体系与法 规
监管机构与职能
01
02
03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 集中统一监管。
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负责上市公司 的日常监管和交易活动监 管。
中介机构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 场中介机构,负责提供经 纪、投资咨询等服务,并 需接受证监会的监管。
逐步完善
加强监管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加强了对市场的 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采取了更加严 厉的处罚措施,提高了市场的规范性 和透明度。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国际化,监管体系 和法规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 市场的变化和满足国际监管要求。
04
中国股市的风险与挑战
市场风险
股价波动
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股价可能出现大幅度波动,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改革目标
建立和完善中国股市,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提高直接 融资比重,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市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改革措施与实施
改革措施
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加强信息披露、完善市场体系、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加强市场监管等。
实施情况
中国股市经历了多次改革和调整,逐步完善了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提高了市场 活力和透明度,促进了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
开放进程与国际合作
开放进程
中国股市对外开放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股市、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DII)等制度。
国际合作
中国股市与国际市场加强合作,推动互联互通机制,如沪港通、深港通等,促进资本流动和投资便利化。 同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组织(IOSCO)等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全球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

证券业监管体制历史沿革

证券业监管体制历史沿革

证券业监管体制历史沿革证券业监管体制历史沿革证券业监管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它承担着维护市场安全、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稳定、规范市场秩序,发挥金融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提高金融业风险防控水平等方面的作用。

证券业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它的历史沿革经历了多个阶段。

一、从无到有时期(1980-1990年代)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

1980年,中国证券市场第一次亮相,成立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该机构充当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逐渐加速,证券市场也开始逐渐发展壮大。

1984年,中国建立了证券发行制度,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正式进入现代化阶段。

这时候,证券市场还没有完全开放,尚未形成市场化运作机制,证券监管体制也尚不完善,监管较为薄弱。

二、国家证券监管委员会时期(1990-1998年)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管证券市场,国家成立了国家证券监管委员会(CSRC),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向国务院负责。

CSRC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进入了国家层面,并且是在国家层面上进行全面的监管和管理。

在CSRC成立之后,证券市场飞速发展。

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建立,证券市场的规范制度开始逐渐完善。

三、证监会时期(1998-2018年)1998年,国家证监会(CSRC)正式成立,掌管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这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从半官方化向现代化、职业化发展。

国家证监会实行部门制管理,下设6个部门和4个综合部,分别负责证券交易、企业监管、投资者保护、监察稽查、法规制定等职责。

同时,证监会还负责协调管理全国证券市场。

2001年,证监会推出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板等证券品种的开发与管理。

此外,在监管方面,证监会还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力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证券业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一、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状况10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地区性市场迅速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市场,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1、上市公司数量增加、结构有所改善。

截至2000年底,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达1088家。

其中A股上市公司从1990年的13家增加到955家,B股上市公司114家。

2000年,经过科技部和科学院认证的高科技企业和金融类企业发行上市,开始改变传统产业一统天下的局面,上市公司结构也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

境外上市公司52家,其中38家单独在香港上市,8家在香港和纽约同时上市,3家在香港和伦敦同时上市,1家在香港、纽约、伦敦同时上市,2家在纽约和新加坡上市。

2、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

截止2000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亿股,市价总值达亿元,相当于GDP的57%。

10年中,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累计筹资近10000亿元。

其中,2000年境内筹资1541亿元,加上境外上市公司和红筹股筹资,我国上市公司当年筹资金额3249亿元,比上年增长%。

宝钢等特大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顺利发行上市,表明我国证券市场承受大盘股的能力明显增强。

中石化、中石油等特大国有企业海外路演、和发行上市成功,表明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已经消除。

3、投资者开户数大量增加,机构投资者队伍逐步壮大。

截止2000年底,投资者开户数达到万户。

其中机构投资者28万户,比上年末增长40%。

尽管散户投资者仍占到开户数的%,但机构投资者队伍在证券市场的影响正在稳步扩大。

一是证券投资基金在试点的基础上稳步发展。

到目前为止,已设立基金管理公司10家,另有4家获准筹建,发行封闭式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33只,总规模达560亿元。

去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试点工作将在今年展开。

二是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工作稳健推进。

在清理整理证券公司的基础上,26家证券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其中13家成为我国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

现有101家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5753亿元,比1999年的3081亿元增长87%;净资本亿元,比1999年的亿元增长倍。

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看,2000年底,余额总计3037亿元,比上年末的1642亿元增长127%。

三是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渠道得到解决。

经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商定,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回购市场,一部分证券公司还允许以股票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进行质押贷款。

四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获准有条件进入股票市场。

五是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

4、证券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初步建立。

到2000年底,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主要有:2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多件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150多件部门规章。

证券期货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补充,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与之同时,根据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决定和1998年4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中国证监会在全国中心城市设有9个证券监管办公室,2个直属于中国证监会的办事处,25个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并直接管理2家证券交易所和3家期货交易所。

5、证券市场风险进一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正在逐步解决中。

从1998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开展了五项清理整顿工作,即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清理规范原有投资基金。

到目前为止,期货交易所由14家撤并为3家,交易品种由35个压缩到12个,179家期货经纪公司完成增资和重组,69家证券公司完全归还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由于各项清理工作基本完成,证券市场的风险与隐患得到了有效化解和消除。

与之同时,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正在妥善解决中。

2000年4月,中国证监会允许转配股在2年内分期分批上市流通。

目前,已有128家公司的亿转配股上市流通,没有对市场造成大的冲击。

为我国进一步解决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多头到统一、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80年代到1992年5月,在国务院的部署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市两地地方政府管理的阶段。

1981年7月,财政部重新发行国债,中国证券市场开始起步。

接着,上海、深圳、北京等地的企业开始以股票、债券的形式集资,如深圳宝安、北京天桥、上海飞乐等。

1986年,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开办窗口交易,代客买卖股票和企业债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区营业部开始证券柜台交易,有价证券转让市场恢复。

1988年,国务院决定在上海、深圳等七个城市进行国库存券上市交易试点,国库券交易市场的形成。

1990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分散的柜台交易迅速转变为场内集中竞价交易。

在这一阶段,我国对证券市场没有集中统一的管理,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决策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市两地地方政府管理。

首先,证券发行与交易限于上海和深圳两市试点,是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决策的。

其次,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上海、深圳地方政府充当了主要管理者的角色,两地人民银行分行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法规,对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第二阶段:从1992年5月到1997年底,是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予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阶段。

199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证券管理办公室,7月,国务院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

中央政府参与证券市场的管理,是证券发行与交易规模日益扩大,要求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必然结果,但这种由中央银行代管证券市场的格局没有持续多久。

8月10日,百万人拥至深圳争购1992年新股认购表,并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风波”。

这一“风波”,反映了广大投资者对股票的狂热心理,也表明中国证券市场到了需要按国际惯例设立专门的机构的时候了。

为此,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将发行股票的试点由上海、深圳等少数地方推广到全国。

这种制度按排,事实上是将国务院证券委代替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将中国证监会替代了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管理办公室。

与之同时,国务院赋予中央有关部门部分证券监管的职责,形成了各部门共管的局面。

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建议编制证券发行计划;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报证券委备案;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事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国家体改委负责拟订股份制试点的法规,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的试点。

另外,地方政府仍在证券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当地政府归口管理,由证监会实施监督;地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为了把对证券和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中国证监会向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权,让它们行使部分监管职责。

获授权的地区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云南省、陕西省、江苏省、四川省、吉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江西省、沈阳市、大连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武汉市、深圳市、成都市、广州市、西安市、长春市。

第三阶段:从1997年底到现在,初步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

1997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鉴于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形势,召开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

这次会议决定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完善监管体系,实行垂直领导,加强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统一监管。

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从而以证券市场基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总体上看,这项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将证券交易所由地方政府转为中国证监会管理。

证券交易所肩负着一线监管的重任,对交易所的监管是政府证券监管体制中的重要环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是由地方政府建立起来并管理的,因此,初期的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地方政府直接任命,“证券交易所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总经理由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理事会聘任,报证券委备案”,随着沪、深证券市场由地方性市场发展为全国性的市场,这种以地方政府为主对交易所管理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国务院就此作过调整。

1995年7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在《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中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正副理事长和正副总经理人选,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商所在地人民政府后推荐给交易所会员大或理事会任免”。

1997年8月15日,国务院正式作出决定,沪深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1997年11月,国务院批准了经修改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同时“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证券交易所中层干部的任免报证监会备案,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报证监会批准”;同时增加了“对会员的监管”、“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内容,对其它内容也进行了修改。

《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朝着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体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其次,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监管职能划入中国证监会。

在证券市场初期,法律曾确定了双重管理的证券监管体制,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为“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并规定“证券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业务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1998年4月,随着机构改革的逐步到位,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事业单位,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证券委被撤销,其职能归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归口管理也划转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得到了加强。

再次,1998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中国证监会作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区证券、期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心城市设立证监会派出机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