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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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科普知识

高空抛物科普知识

高空抛物科普知识高空抛物是指从较高的建筑物或其他高空位置抛掷物体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危险,而且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伤害。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高空抛物的科普知识,希望能够提高公众对高空抛物的认识和警惕,减少高空抛物造成的伤害。

一、高空抛物的危害高空抛物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人身安全的威胁,二是对财产的损害。

1. 对人身安全的威胁当物体从高空抛下时,由于重力的作用,其速度将逐渐增加。

如果不慎击中行人头部或其他敏感部位,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致命。

尤其是从较高的建筑物上抛物,其速度更高,威胁更大。

2. 对财产的损害高空抛物不仅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还可能对财产造成损害。

当物体砸到车辆、房屋或其他财物上时,可能导致财物受损甚至完全毁坏。

修复和赔偿的费用将由受害者承担。

二、高空抛物的原因高空抛物的原因有多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不文明行为一些人出于恶意或无知,故意将物体从高空抛下。

这种行为是不文明的,违反了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

2. 不注意安全有些人在高空抛物时,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他们可能没有意识到高空抛物的危险性,或者只是为了好玩而进行。

3. 放纵个人情绪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有些人可能会采取高空抛物来发泄自己的不满和愤怒。

这种行为不仅不负责任,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三、如何预防高空抛物为了预防高空抛物的发生,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做好以下几点:1. 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和媒体应加强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高空抛物的认识和警惕。

2. 增加监控设施在高空抛物较为频发的区域,应增设监控摄像头等设施,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监督和打击。

3. 加强执法力度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者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4. 培养文明习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培养文明习惯,遵守公共秩序,不从高空抛物。

四、遇到高空抛物如何应对如果不幸遇到高空抛物,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1. 保护自己首先要确保自己的安全,尽量避开抛物物体的轨迹,寻找安全的地方躲避。

关于高空抛物知识点总结

关于高空抛物知识点总结

关于高空抛物知识点总结1. 高空抛物的危害高空抛物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造成伤害:高空抛物物体的重量、速度都会对被砸中的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严重甚至危及生命。

(2)精神伤害:受害者在意外事件中往往会受到严重的精神创伤,长时间的恐惧、焦虑等心理问题会影响正常生活。

(3)社会影响:高空抛物事件一旦发生会引起社会舆论,加剧人们对于安全问题的担忧,同时也会对城市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2. 高空抛物的原因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往往有以下几个原因:(1)不文明行为:一些人群出于恶作剧、故意伤害他人或者不注意自身行为规范而进行高空抛物。

(2)疏忽大意:有些人在使用高空设施、搬运物品时容易疏于注意,造成物体从高处掉落。

(3)不当操作:在一些工作场所,由于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原因,也会造成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3. 高空抛物的预防措施为了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对于个人而言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爱护环境:保持环境整洁,不随意乱扔物品,尤其是在高空处。

(2)加强安全意识:在使用高空设施、搬运物品时,要提高警惕,注意周围的安全情况。

(3)教育宣传:加强公众教育宣传,提高大家对于高空抛物的危害性的认识,引导人们文明行为。

对于工作单位和相关管理者而言,也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预防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1)加强管理:对于高空设施、工作场所进行严格管理,对于搬运物品和工具的使用进行规范。

(2)设置警示:在高空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设置相关警示标识,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3)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高空作业和物品搬运的制度,明确责任和处罚措施。

4.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在高空抛物事件中如果造成他人伤害,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影响城市管理,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高空抛物科普知识

高空抛物科普知识

高空抛物科普知识高空抛物是指从高空中抛掷物体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却是十分危险的。

本文将从高空抛物的危害、主要原因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科普,以增强公众对高空抛物的认知和警惕。

一、高空抛物的危害高空抛物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

首先,被抛掷物体砸中的人可能会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

抛掷物体的重量和速度都会对受害人造成巨大的冲击力,导致骨折、脑震荡甚至内脏破裂等伤害。

其次,高空抛物还会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如玻璃窗、车辆、建筑物等都可能被抛掷物体砸坏。

此外,高空抛物还会引发社会的不安和恐慌,破坏社会安宁和秩序。

二、高空抛物的主要原因高空抛物行为的主要原因是人们的不文明行为和不良心理状态。

一方面,一些人缺乏公德心和法律意识,没有意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后果,以及对他人生命和财产的威胁。

另一方面,一些人可能因为心理不稳定、恶作剧心理或其他不良动机而故意进行高空抛物行为。

此外,一些人也可能因为玩耍过程中的疏忽而导致高空抛物事故的发生。

三、高空抛物的预防措施为了避免高空抛物带来的危害,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

首先,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高空抛物危害的认知。

通过媒体宣传、学校教育等方式,普及高空抛物的相关知识,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

其次,加强监控和巡逻,提高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过安装摄像头、加强巡逻等手段,及时发现和制止高空抛物行为,对违法者进行严惩。

此外,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参与,积极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和预防知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总结:高空抛物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需要引起公众的高度重视。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控和巡逻、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参与等手段,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避免高空抛物带来的伤害和破坏。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共同守护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高空抛物危害及处罚提示

高空抛物危害及处罚提示

高空抛物危害及处罚提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然而,在这繁华的背后,高空抛物这一危险行为却成为了城市上空的“不定时炸弹”,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让大家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并了解相关的处罚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高空抛物的危害1、对人身安全的威胁高空抛物所带来的最直接、最严重的危害就是对人身安全的威胁。

一个小小的物品从高空坠落,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其冲击力会变得巨大。

哪怕是一颗鸡蛋、一个苹果,从几十米的高空抛下,都有可能致人重伤甚至死亡。

曾经就有新闻报道,有人在楼下行走时被高空抛下的花盆砸中头部,当场昏迷不醒;还有小孩被扔下的玩具砸伤,留下了终身的残疾。

这些惨痛的案例无一不在警示我们,高空抛物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它可能在瞬间摧毁一个人的健康和生命。

2、财产损失除了对人身安全的威胁,高空抛物还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被抛下的物品可能会砸坏车辆、房屋、公共设施等,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经济上的负担。

一辆停在楼下的汽车可能会因为被高空扔下的石块砸中而面目全非,修复费用高昂;居民楼的窗户可能会被掉落的杂物打破,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这些财产损失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社会的维修和管理成本。

3、社会恐慌和心理压力高空抛物事件的频繁发生,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恐慌和不安。

人们在行走或居住时,总是提心吊胆,担心不知何时会有“飞来横祸”。

这种心理压力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降低生活质量。

长期处于这种紧张的状态下,容易导致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的产生。

4、破坏社区和谐高空抛物行为严重破坏了社区的和谐氛围。

一个原本安宁、和睦的社区,因为个别居民的不文明行为,导致邻里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

大家相互猜疑、指责,信任关系被打破,社区的凝聚力也会受到影响。

二、高空抛物的常见物品1、生活垃圾一些居民为了图方便,将未分类的生活垃圾直接从窗口扔下,如塑料袋、饮料瓶、食品包装等。

高空抛物处置方案

高空抛物处置方案

高空抛物处置方案背景高空抛物是指从高处抛下物品,可能对楼下行人和车辆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目前,我国城市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抛物事件也频频发生。

因此,制定科学有效的高空抛物处置方案,是维护城市安全秩序和行人生命安全的必要措施。

事故预防1.教育宣传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如张贴宣传海报、悬挂条幅、在媒体上发布公共安全知识等,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

同时,加强与学校、物业、社区等单位的合作,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居民自我保护意识。

2.设施设备完善对高层建筑的窗户、阳台等进行改造和加固,设置高大的护栏,避免人们在高处危险踏空和操作。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规范,佩戴安全保护装备,提高意识,确保安全施工。

3.执法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鼓励公众积极参于督促城市管理部门和物业维护部门加强执法监管,落实属地管理,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质量。

事件处理当发生高空抛物事件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第一时间报警如发现从高处抛物,要立即报警。

市民可以拨打报警电话110进行报案,以保证处置及时进行。

现场处理到达现场时,应当全面掌握相关情况,了解受伤人员和肇事者的情况。

及时组织医疗救援,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并迅速处理现场,保障现场秩序及周边公共交通的畅通。

处置调查对于高空抛物事件,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相关技术设备,从视频监控、调查取证等途径进行调查,并对当事人、肇事物进行记录,以便下一步调查处理。

法律打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肇事者,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惩罚;对于不文明行为,应引导肇事者自觉改进。

同时,应对权益受损的受害人予以赔偿,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总结高空抛物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安全问题,应当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为了有效控制和避免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需要通过教育宣传、设施设备完善、执法监管等多种途径综合应对,切实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

对于已经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并有序处理,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高空抛物的案例

高空抛物的案例

高空抛物的案例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给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
威胁。

高空抛物指的是从建筑物或高楼层抛掷物体,可能导致行人、
车辆及其他财产受到伤害或损害的恶劣行为。

以下是一些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某城市一名住户从公寓的阳台上抛下一个重物,不幸击中过
路行人的头部。

受害者当场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过数天的
治疗,幸运的是最终保住了性命。

调查发现,住户事发时并未考虑他
人的安全,纯粹是因为兴奋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案例二:一个商业办公楼的居民将窗外的垃圾随意抛出,不慎砸中了
停放在楼下的一辆汽车。

车主发现后立即报警并提供了监控录像作为
证据。

经过警方的追踪调查,最终找到了肇事居民,并将其移交给有
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三:某学校内的学生在教室里使用弹弓抛射小石头,结果不慎击
中了同学的眼睛。

受伤学生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手术,虽然尽力救治,但失去了视力。

校方对事发学生进行了严肃批评,并加强了学校内部
的安全管理。

这些案例反映出高空抛物行为的严重后果。

高空抛物不仅会给人们的
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还会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和悲剧。

为了维
护社会和谐与安宁,我们应该呼吁更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更加有力的监
管措施,同时教育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创造一个安全
的环境。

高空抛物管理规定(3篇)

高空抛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空抛物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高空抛物行为是指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抛掷物品的行为。

第四条高空抛物行为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属地管理、责任到人;(三)宣传教育、严格执法;(四)技术监控、科技支撑。

第二章预防与宣传教育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高空抛物行为的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体系,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公众关注和抵制此类违法行为。

第八条住宅小区、单位、公共场所等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制定高空抛物行为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高空抛物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空抛物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高空抛物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高空抛物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空抛物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接到高空抛物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人因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人高空抛物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技术监控与科技支撑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监控技术的投入,建立健全高空抛物行为监控网络。

高空抛物 原理

高空抛物 原理

高空抛物原理高空抛物是指从高处将物体抛出,使其在空中自由落体运动并最终落地的过程。

这种行为不仅危险,而且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因此,了解高空抛物的原理对于预防和避免相关事故非常重要。

一、自由落体运动自由落体运动是指在重力作用下物体沿着垂直方向上下运动的过程。

在没有其他外力干扰的情况下,所有物体都会以相同的加速度向下运动,这个加速度被称为重力加速度 g,其数值约为9.8m/s²。

二、初速度与抛射角度当一个物体以一定初速度和一定角度被抛出时,它将沿着一个弧线轨迹运动。

该弧线通常被称为抛物线。

初速度和角度决定了物体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分量大小。

三、空气阻力当物体在空气中移动时,会受到来自空气分子碰撞的阻力。

这种阻力被称为空气阻力。

随着速度增加,空气阻力也会增加。

因此,在高空抛物中,空气阻力的影响通常可以忽略不计。

四、高空抛物的原理在高空抛物中,物体被抛出后会沿着一个抛物线轨迹运动。

其轨迹由初速度和抛射角度决定。

当物体到达最高点时,它的垂直速度为零,但是水平速度仍然存在。

随着物体向下运动,垂直速度逐渐增加,而水平速度保持不变。

当物体落地时,它的垂直速度达到最大值,并且与地面接触时瞬间为零。

此时,由于动量守恒定律,在撞击地面前后的动量总和保持不变。

因此,在撞击地面前具有较大动量的物体也将在撞击后保持相同的总动量。

五、危险性高空抛物行为极易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当抛出的物体重量较大或者从较高处抛出时,其撞击力也将更大。

因此,在公共场所或居民区内进行高空抛物行为是非常危险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六、预防措施为了预防高空抛物事故的发生,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高空抛物危害的认识。

2.建立监控系统,加强对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的监管。

3.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4.加强社会监督,发现和制止高空抛物行为。

总之,了解高空抛物的原理有助于我们预防和避免相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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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

坠落造成他人损伤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重庆烟灰缸案中,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就是法院判决的根据。

法院认为,因为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所以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2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只要不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有关高空抛物事件的侵权责任问题,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八十三那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第七条也规定了:“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的局限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明确表示,高空抛物案中追究所有被告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对于那些被告而言是丧失了正义的标准,没有达到法律公平正义定纷止争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其主编的《人损解释》书中明确指出,“重庆烟灰缸伤人案是个错案”。

笔者也认为,本案中,法官据于判案的过错推定原则不能圆满地解释该案判决原理,因为所谓的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严格禁止法官造法。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由法官来自由裁量分配客观举证责任,从而否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

从这两条中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草案)》对于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规定遵循以下思路:一,在过错行为人或侵权责任人确定的前提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二,在过错行为人或侵权责任人无法确定的前提下,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然而实践中,过错推定原则的运用对于某些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来说,却有失公平。

就以案例一中的22户户主来说,他们明知自己没有任何客观上主观上的过错,也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却要无端端地要支付一笔高昂的赔偿金,这显然会让人觉得十分无辜。

试想想,一个人明知自己没有任何客观上主观上的过错,也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却要无端端地要支付一笔高昂的赔偿金,这显然会让人觉得十分无辜。

毕竟,高空抛物中行为人主动实施了该行为,是一种主动行为。

所以高空抛物行为人存在明显主管过失,而实际上承担赔偿责任的户主大都没有任何主观过错,却不得不平摊赔偿费,真正的责任人也许身属其中,也许不在其中,但无论怎样,对于判罚结果,他侥幸的同时,也许还会暗暗自喜。

明知自己在高层建筑向下抛掷物品可能会损害他人仍然为之,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从这一角度讲,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并不适合。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谁造成了损害结果,另一方面由于主观过错不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因果关系。

当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侵权责任即为构成。

比如说案例一的22户无辜户主就因为“住在实施高空抛物的可能范围内”这一因果关系而被判予高额的赔偿金。

从某种角度讲,这种处理方式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他也让很多无辜的人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违背了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原则,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此外该原则的采用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个很大的问题,这种因果关系十分微妙,甚至根本就不存在。

这些人群没有实施任何对危害结果有关的行为,何以说他们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难道他们还负有避免未知损害结果的义务吗?这是显然不合理的。

即使按照过错推定原则,他们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种因果关系仍旧十分不明确,试问又如何能够根据一个不明确的东西来归责呢?同时,如果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那么侵权的责任主体则被定义成共同赔偿责任人。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其可能是一人或数人所为,此时定义成共同赔偿责任人是不准确的,因为其很大程度上不存在共同故意和过失。

可见无过错推定原则不适用于诸如高空抛物的这类案例中,因果关系认证更应该运用于共同侵权行为中。

事实上,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在第八十三条中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具体把该条规定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则更多地采取公平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对于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但是双方都不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显失公平,则根据公平原则双方适当分担一定责任,在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是多方。

不过这样又有一个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是对于损害结果没有过错,既然没有过错,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理应不承担责任。

这样看来,业主们如果证明了自己是无过错的,则按照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一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实践中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并不常见,因为人们往往对侵权行为没有任何了解。

而且法律也是偏重于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人,而且此人已被确定,那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谁有过错谁就有责任,不过这已是另外一种情况。

对于此类问题,笔者建议能够有相关的法律解释辅助法条出台。

对于草案第八十三条的解释,可以加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公平责任原则”,以反映本条体现的是公平原则与人道主义原则,以对受害者的保障为最高目的,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对于问题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在加害人无法决定的情况下,分摊赔偿仍旧是必要的。

只是不应该以过错推定原则为指导,把没有任何根据的因果关系套在无辜者的头上。

而应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同时规定不是赔偿责任而是补偿责任,即由一定数量的户主对损害人进行基于公平的补偿,因为这样的规定有损害预防的作用,因此是应当规定的,不规定群众反而接受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高空抛物致损的民事责任1. 一般情况下,即指加害人为一人,且已确定的情况下,加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加害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个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我国民事法律、法规虽未有建筑物上抛物行为的明确规定,但就民事责任而言,抛物和坠物行为无本质区别。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在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只要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便推定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2.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3. 在加害人无法确认情况下,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和民法理论界就产生了不同处理方法及分歧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采取部分业主集体归责,分担损失的自理方法,如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烟灰缸”案;而有的法院则反对集体的自理方法,如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菜板”案中,法院以原告起诉中无确定具体加害人,即缺乏明确的被告为由驳回起诉。

谈高空抛物行为及其救济一、问题提出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

实务界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即:判决可能抛物的所有住户分担赔偿责任和驳回原告起诉。

200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下称《草案》)中第83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高空抛物行为探析(一)高空抛物行为是否物件致人伤害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作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来处理,是一些法院处理时的基本思路。

笔者认为,高空抛物行为是责任主体即行为人可能无法查明,而物件致人伤害行为责任主体即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简言之,前者是人侵权,后者是物侵权。

(二)高空抛物行为中楼内住户是否应承担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指基于特定关系,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可否理解为楼内其他住户替真正侵权人承担责任,取得追索权,等侵权人确定后向其追索?笔者认为不妥,第一,替代责任多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如雇佣、监护等,住在一个楼内并不能构成身份关系;第二,替代责任加重了替代义务人负担,应由法律严格规定方可适用,而从现行法来看,于法无据。

(三)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共同危险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都实施了行为,但无法辨别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属于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

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显而易见:后者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而前者为一人侵权。

吊诡的是,有学者提出:将共同危险行为分为显形与隐蔽的,前者是典型的危险行为,后一种是隐蔽的危险行为,由于住在高楼上本就处于危险的条件提供阶段,在此情境下从危险的高楼上向下抛物,更为隐蔽,更具危险性,因此如把高空抛物称为隐蔽的危险行为就比较好解释了。

对此观点,笔者认为有以下不妥:首先,共同危险是因果关系推定问题,而高空抛物属侵权人推定的范畴;其次,从责任承担上看,实务界即使作肯定判决也是确定为按份责任之债,而共同危险为连带责任之债;最后,共同危险立法目的是为了在确定危险人范围的前提下保护被侵害人的弱者利益,共同危险人因共同的行为才被严格划定为一个范畴,如不依靠共同的行为而仅仅依空间相联就将所有住户划定为一个范畴,似有古代愚昧的“株连”之嫌疑。

(四)高空抛物行为是否适用公平原则王利明教授所持的“公共安全说”即从公平原则强调以楼内住户来公平分担社会公共损失,预防此类行为再发生,保障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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