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法律属性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探析

注 。然 而 , 目前 我 国 对 无 居 民海 岛 开 发 利 用 , 主要 局 限 于 无 居 民 海 岛使 用 权 的 一 级 市 场 ,对 无 居 民海 岛使 用 权 流 转 的 规 定 甚 少 ,理 论 研 究
定 ,更 加 引起 社 会 对 无 居 民海 岛 资 源 开 发 的关
无 居 民海 岛使 用 权 一 级 市 场 ,只 是 解 决 无 居 民
海 岛使 用 权 的权 利 主 体 ,将 利 用 模 式 局 限 在 使
用 权人 对 海 岛 自然 资 源 的 自用 。而 无 居 民 海 岛
价 值 的 凸显 ,只 有 依 靠 和发 展 无 居 民海 岛 二 级
展 市 场经 济 的 必然 要求 和 落 实用 岛人 自主权 的必 要 前提 。我 国 《 海 岛保 护 法 》虽 对 无 居 民 海 岛使 用 权 的设 立 予 以 了 明确 ,但 对 其 流 转 的 规 范还 比较 欠缺 ,存 在 权 利 客体 不 明确 、 流 转方 式单 一 、流 转 程序 缺 失 、登 记 制度 和价 值 评 估体 系 不合 理 等 问题 。 为 此 ,建 议根 据 无
一
使 用 权 流 转 的必 要 性 和 影 响 无 居 民海 岛 使 用 权
流转 的因 素 进 行 分 析 ,以 期 为 完 善 我 国 无 居 民 海 岛使 用权 流转 法 律制 度 提供 有 益 的建议 。
种 资产 ,具 有 商 品 属 性 。 国 内外 经 济 发 展 的
历 史表 明 :一 切 稀 有 资 源 优 化 配 置 的 主要 途 径 是 流通 转 让 。因 为 只有 资 源 在 不 同 民事 主 体 间 流 动才 能 实 现 最 优 配 置 ,只有 进 入 市 场 才 能 产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客体及法律性质辨析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客体及法律性质辨析□唐俐(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要:现行法律规范中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规定模糊不清,对其权利客体、法律性质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由于无居民海岛存在使用权的权利客体范围不清、法律性质不明、权利内容不确定等因素,一方面导致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则加剧了无居民海岛盲目开发的态势。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客体具有整体性,即由岛礁、岛上的植被、水体、岛礁周围海面等构成并予以体现。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仅具有用益物权的共性,而且具有不同于传统用益物权的个性,因而宜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规定。
因此,应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客体范围和法律性质,以期为无居民海岛的有序开发利用和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客体范围;法律性质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9-0092-07收稿日期:2016-07-08作者简介:唐俐(1975—),女,四川蓬溪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南海可利用无居民海岛资源开发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YJA820043;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文社科类重点项目“三沙市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03。
在我国广阔的的海域中,面积大于500m2的岛屿有6900多个,其中无居民海岛6500多个;面积在500m2以下的岛屿和岩礁近万个。
[1]作为我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持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系统平衡、稳定的前提下,适度地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对于维护我国国防安全、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我国已确立了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及有偿使用制度、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及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度和生态保护制度,但法律法规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概念、客体及法律性质等基本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诸多学者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相关基本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一些专家对海岛保护法草案有关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使用权规定的意见

一些专家对海岛保护法草案有关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使用权规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一些专家对海岛保护法草案有关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使用权规定的意见法律委、法工委于2009年9月1日召开座谈会,就海岛保护法草案中关于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使用权的规定听取部分专家的意见。
简报如下:海岛保护法草案第四条中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同时,草案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还规定,从事全国和省域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应当向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经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后批准。
经依法批准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有的专家赞成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主要理由:一是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从广义上讲,“荒地”就是没人居住和利用的土地,包括无人居住的海岛。
二是符合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权属规定的基本精神。
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同时,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包括“海床和底土”。
无人居住的海岛可以理解为底土的一部分,是不规则的底土向水面的延伸。
因此,无人居住的海岛可以看做是法律意义上“海域”的一部分。
三是依据宪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属于国家所有。
即凡是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但到目前为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无人居住的海岛属于集体所有,而我国在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法律制度中只存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既然法律未规定无人居住的海岛属于集体所有,则其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四是“无人占有”的事实决定了无人居住海岛的国家所有性质。
从我国关于自然资源权属规定的一贯精神来看,无人占有的财产基本上定性为国有,无人居住的海岛也不例外。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7•【文号】国海发[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民政厅(局),沈阳、北京、济南、南京、广州军区司令部,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司令部:现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促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内,从事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度。
国家鼓励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严格限制炸岛、岛上采挖砂石、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损害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加强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
无居民海岛的命名、更名及名称标志的设立,应当遵循《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
第五条国家建立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和保护、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监视、监测和统计,发布基础信息。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义务,不得非法侵占和买卖无居民海岛,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功能区划和规划第七条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参谋部制定并公布实施全国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依据上一级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地方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应当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准予备案后,公布实施。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摘要]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作为发展海洋经济一部分,正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海岛保护法》为合理、有序地开发和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由于历史原因,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在《海岛保护法》出台前处于权属不明、多头管理、无序开发的状态,如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先前已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无居民海岛后续开发利用能否顺利进行现实问题。
文章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现状出发,对无居民海岛权属的法律依据、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等方面进行探讨,分析目前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遗留问题;使用权;流转自2010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正式施行起,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作为发展海洋经济的一部分,一度成为社会的热议的话题。
2011年4月12日,国家海洋局公布了我国首批可用于开发利用的176个无居民海岛名录,这些海岛分布在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和海南等八个省份。
2011年11月11日,我国第一个公开拍卖的无居民海岛——宁波大羊屿岛以2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成交。
同年的11月8日,浙江余姚的一名商人经过补办手续并重做规划方案,获得了象山县旦门山岛的使用权证书,成为首位法律认可的无人岛岛主。
?譹?訛但至目前,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似乎是闻之有味、看之有色却难以下咽的饽饽,看的和问的多,付诸行动者少之又少。
之所以如此,除无居民海岛的开发投资巨大、开发周期长、易受海洋气候的影响外,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及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性规定也是重要的原因。
为了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无居民海岛的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18日制定了《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浙江省管理办法),自同年的6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2.07•【文号】国海岛字[2010]775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775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我局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维护国家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建筑物和设施等情况所作的登记,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依法登记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
国家海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
国务院批准的用岛,由国家海洋局确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岛,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确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五条国家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信息系统和查询服务系统。
第二章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应当以同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单个无居民海岛或者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区域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的法理分析

水 平 的发展 而不 断 发展 变化 。概 念 主义 把法 律 概
过 陆权 ,国家 的主要 利益 就 能得 到 ,甚 至认 为 经
念当作法学研究 的主要任务 ,并认为 ,法律概念
是永 恒 不变 和普 遍适 用 的 。事 实上 ,不 同的 民族 语 言 ,不 同时期 ,不 同国家 和地 区 ,不 同的法 律
I io e t l aL a o v Iios案 件 中得 到 ln i C nr iodC . . n i l s aR r l l
了很 好 的阐述 。该 案件 的 主审法 官裁 决 州 政府 受
Ii i全体公民的信托管理芝加哥港 广 ,闲此 , ln s lo 1 = 其无权将该港 口转让给私人 ,该州立法机构无权 转让该水下土地等 自 然资源 与上述判例相类 . 似 ,16 年的科尔伯格公司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件 97 中,主审法官基于公共信托原理裁定加利福尼亚 州加入联邦时候 ,就作为受托人取得 了对这些土 地和航 道 的所有 权1 4 1 。渊源于美 国判例法 的公共信
下无居 民海岛国家所有权制度理论基础具有很强
的合 理 性 和必然 性 。无居 民海 岛 的基本 属 性 ,即
的物 。这是 由于根据传统物权法的基本理论 ,无 居 民海 岛并不 能完 全 与物 权法 下 的物 的概念 相 吻
合 。1 9世纪 以前 ,人类 控制 海洋 的能 力有 限 ,人
无 居 民海 岛 的 自然 属 性 、社 会 属 性 和法 律 属 性 ,
2 7
籀 分 究 研
海洋经 济
规 体 系 之 下 ,就 无 居 民海 岛 的归 属等 权 属 问 题 , 不约 而 同地规 定 “ 无居 民海 岛属 于 国家 所有 ”① 。 立法 者之 所 以做如 此规 定 ,就法 律 功能 而 言 ,人 们 容 易达 成 的共识 是法 律上 明确 无 居 民海 岛属 于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的构建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的构建作者:张庆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3期摘要《海岛保护法》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但是,我国无居民海岛分布众多,由国家一一行使其所有权并不现实,因此有必要在保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派生出另一种可以流转的权利,以更利于其综合价值的实现,这种权利就是本文将要论述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同时,通过构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性质还能有效遏制其开发利用中“无序、无度、无偿”的局面,促进其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
关键词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用益物权抵押权用途管制作者简介:张庆松,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033-02《海岛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海岛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拉开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序幕。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作为连接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和全社会开发利用的纽带,自然承载了更多的责任。
因此有必要构建出合理的、完善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来规范其合理开发利用。
一、研究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的必要性(一)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自然资源利用方式依赖于自然资源物权的分配,“公地的悲剧”等理论模式都已经说明物权制度安排对自然资源衰竭速率的影响。
所有的环境保护方法都是以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为基础的,而使用权制度又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必然对环境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
(二)从立法现状角度考虑《海岛保护法》虽然确立了无居民海岛的归属,但它只是一部单行法律,对无居民海岛的物权理论领域的研究相对空白,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使用权体系,遇到问题时只能机械的照搬法律条文,可谓治标不治本,这样就会导致在具体开发利用中出现各种难以解决的纠纷。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的理论构建(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概念和性质1.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解释为用益物权是不难的,不将其解释为用益物权在技术上也是能完成的,关键是看解释为哪种权利最有利于无居民海岛作为民法上的物,得以发挥最大效益,更好的实现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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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法律属性
摘要:随着无居民海岛保护法的颁布,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被逐渐重视起来,随之也产生了一系列相关问题。
该法的能否有效实施以及贯彻执行,关系到海岛的资源保护及权益维护,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征收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资源的日益紧缺,海岛资源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其中特别是无居民海岛资源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更多人的关注。
近年来,由于海岛政策的缺失和管理上的疏忽,无居民海岛的生态遭受了很大的破坏,大量的植被遭到砍伐,大量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流向海岛,使得海岛的生态系统彻底打乱,变成了”垃圾场”,岛上的珍贵的生物资源也遭到捕杀,几近灭绝,这些都使我们不得不重视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2009年12月26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这部法律的出台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概述
《海岛保护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海岛保护法》第4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
由此可见,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所有,并且由国务院代
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国家依法对海岛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除此之外,该条规定还表明国家是无居民海岛的唯一所有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称为无居民海岛的所有者,而且这种所有权只能由国务院代表国家来行使,除国务院之外的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该项权利。
此条规定还包含了一个意思,就是国家在享有对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同时不仅是为了经济利益,更多的是社会和政治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到我国的国防和生态平衡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形式,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在《海岛保护法》实施以前,对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归属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国家所有,另一种认为属于集体所有,笔者认为,国家应该是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唯一权利主体,理由如下:
1、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无居民海岛作为特殊的自然资源,属于宪法规定归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属于由法律规定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五种自然资源,因此,根据宪法的规定,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
[1]
2、从法理学上看,无居民海岛不同于有居民海岛,没有居民在
那里世代耕作,一直被都没有被视为集体所有,立法者在历史上也从没有赋予任何主体对其享有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在法律性质上应该被看作无主地,无居民海岛作为一种土地类型并不适用先占原则,依据”无主地属于国家”的大陆法规则,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完全符合法理要求。
3、从实际情况来看,无居民海岛归国家所有更有利于海岛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海岛的管理。
无居民海岛大多离陆地较远,如果为集体所有不利于海岛的日常管理和开发,因为开发海岛资源需要相当大的财力跟物力、人力,集体和个人都没有这个能力,对于自然资源丰富的海岛来说,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才是最为关键的,倘若归集体或个人所有,基于利益的趋势,很大程度上将会使海岛的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开发,且有可能造成海岛生态系统的破坏,因此,无论是开发不当还是开发过度,都不适合集体和个人来掌控海岛的所有权,只有国家,才能保障海岛资源的安全和合理开发,才是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最适合主体。
综上,无居民海岛只有归国家所有,才能最大的发挥它的功效。
无论是经济方面还是政治以及社会方面,都才是最完满的形式。
所有权属于国家,具有法律依据,并且也是最有必要的,由国务院来行使国家的所有权,为海岛找到了”真正的主人”。
三、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具体转化
在《海岛保护法》实施以前,其所有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而《海岛保护法》改变了其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其所有权由集体和个
人手里转化到国家所有就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就讨论一下在现实情况中怎样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怎样把在集体和单位、个人手中的无居民海岛所有权转化为归属国家所有。
在海岛保护法规定无居民海岛归属于国家所有以前,海岛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一直处于一种比较模糊的状态,大多都归集体或者单位和个人所有和使用,而海岛保护法的诞生使得其所有权发生转移,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征收的手段来实现国家的所有权,征收是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征用是使用权发生转移,显然,在所有权问题上应该通过征收的手段进行。
在实际情况中,我国的一些地方的无居民海岛都被划分为乡集体所有,并且还有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而乡集体所有之后就利用这些海岛周围的滩涂以及海域自己或者转
让给单位或者个人来从事水产养殖业等等盈利性的行业,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往往不顾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的破坏,肆意的开采,造成环境的破坏。
[2]这些都不利于海岛的保护和利用。
由于以前的所有权的不明确,因此,征收工作也会出现很多障碍,可以通过分批分层次的方式来解决,先征收所有权明确的一部分,对于所有权模糊的部分,通过排查和走访等方式,先将所有权明确,再进行征收。
国家在征收这部分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的过程中,当然会遇到一部分集体、单位和个人不愿意转让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协商、补
偿等手段,在不损害集体和单位、个人的利益状况下,进行征收。
在征收补偿时,应从公平公正合理的角度出发,而不能以国家的身份来强压人,给集体或者个人造成压力和不满。
(二)其次,要解决在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无居民海岛怎样才能被集体或者单位、个人合理有偿的使用。
根据《海岛法》第30第2款和第31条的规定,今后申请利用无居民海岛,必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用岛类型由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其中开发利用涉及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其余用岛审批在省政府。
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使用金,但是一些特殊用途的开发利用不需要受此限制。
最重要的是必须要严格处理好开发和利用之间的关系,掌握好”度”。
由国家所有来分配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充分体现出对无居民海岛这种关系到生态保护、国防安全、社会公正等资源进行分配的性质。
对经营性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在政府控制下有序的采取公开的方式设定使用权。
《海岛保护法》的实施,使得海岛的所有权彻底的明确,有了法律依据,对于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和利用也有了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从此,对无居民海岛的合理有偿使用问题有了法律依据,整个管理体系变得清晰透明,不会再造成随意的开采和无人管制的状况发生,并且会向着越来越秩序化的方向发展,合理规划以及合理利用,这才是对无居民海岛的最佳保护方式。
参考文献:
[1]穆治霖:《无居民海岛所有权辨析》[j].环境保护.2009,(22):34-36.
[2]刘登山:《我国无居民海岛物权性质及立法研究》[j].海南人大.2010,(3):18.
作者简介:侯立男(1987-),女,汉族,辽宁省大连人,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23班,研究方向: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