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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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是为了防范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管理规定中包括隐患排查、整改、监督、处罚等措施,下面是一份700字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示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防范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因素或条件。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直接事故隐患和潜在事故隐患两类。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计划,明确责任人员和时间节点,定期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自觉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义务,成立专门的排查小组,进行细致全面的排查。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重点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防护措施的完善程度,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第六条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排查计划和时间节点,制定整改方案。

第七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障现场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八条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停产整顿,设备更新,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由工商、安全、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队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由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市、县级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和整改进展。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重大事故隐患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范本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范本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经营、建设、运输等领域,无论企业规模大小。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存在,包括生产设备设施、工艺技术、作业操作、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及早发现、及早处理,防患于未然;(二)全面管理,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三)科学管理,制定科学而有效的管理措施;(四)责任落实,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隐患排查第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和要求。

第六条隐患排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性检查;(二)工艺技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评估;(三)作业操作的安全性评估;(四)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性评估。

第七条隐患排查应定期进行,至少一年一次,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第八条发现隐患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必要时停工整改。

第三章隐患报告第九条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配合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章隐患整改第十二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立即进行整改,并设立整改责任人。

第十三条整改措施要科学合理、具体可行、操作简单,确保隐患被彻底排除。

第十四条整改期限应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确定,必要时可以停工整改。

第十五条完成整改后,应进行验收,并建立相应的整改记录和档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全社会应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八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4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4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各种因素和条件。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监控和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第二章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和评估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所属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识别和评估。

第七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和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因素。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识别和评估。

第九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章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管理第十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组织安全检查,对各类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部门的安全监控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自查和自评工作。

第四章相关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罚。

第十六条对于隐瞒或者故意掩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实施特别严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将予以吊销许可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指挥部的管理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范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化解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监控与管理机制1. 建立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机制,包括隐患排查、隐患记录、隐患通报、隐患整改等环节,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和及时处理。

2. 设立专门的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相关工作。

二、隐患排查与记录1.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立即记录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和整改。

2. 隐患记录应详细描述隐患情况、发现时间、责任人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三、隐患通报与整改1.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发现的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息的畅通和传达。

2. 监控机构应对隐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制定整改方案。

3. 针对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任务。

四、监督与处罚1.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监控人员巡查、抽查和检查的制度,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2. 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

五、宣传与培训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升职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六、监管与责任1. 监管部门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职工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上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而制定的。

实施本规定对于预防和化解事故隐患、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22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发。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我部。

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评估和报告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评估。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4篇)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4篇)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设备设施、工艺工作、环境或其他因素。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责任明确、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层负责、全员参与、监督问责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应当与安全生产工作相衔接,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和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和报告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一)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安全评估、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隐患;(二)对政府机关,应当开展安全监察,发现存在的隐患;(三)对个体经营者,应当从事故模拟演练、安全技术培训中发现存在的隐患。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严禁瞒报、谎报、漏报;(二)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三)报告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概况、影响范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应当根据不同层级和性质进行:(一)对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报告应当分层次、分层级进行;(二)对个体经营者,报告应当由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应当及时进行,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章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和落实第十一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停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停用存在的设备设施,停工整改存在的工艺工作;(二)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做好隐患整改的技术和管理准备工作,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进行。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商丘新闻新起航2019-10-18 23:5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评估和报告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类别;(二)事故隐患等级;(三)影响范围;(四)影响程度;(五)整改措施;(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七)整改目标。

2024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防范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监控要求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制度,定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并将排查结果报告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和方法,重点排查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针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察员,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工作,定期对相关岗位和部门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研究和技术交流,引进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章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要求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管控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大资源投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保证应急响应的及时有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和追溯机制,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过程和结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巡查制度,明确巡查频次和内容,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力度,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追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工作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并掌握紧急事故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为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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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即报告主管部门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二)事故隐患等级;(三)影响范围;(四)影响程度;(五)整改措施;(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

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二条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的整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
整改
第十七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怯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矿山事故隐患的查处按《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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