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

合集下载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1.10.09•【文号】人教字[2001]138号•【施行日期】200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1]138号)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二00一年十月九日中国科学院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为优化院机关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配合岗位聘任工作的推进和落实,使离岗安置、待岗人员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特制定本办法。

一、离岗安置人员(一)离岗安置条件离岗安置指未得到岗位聘任,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

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离岗安置,并签订《院机关离岗安置协议书》。

(二)离岗安置人员的待遇1.离岗安置人员从批准离岗安置下月起,按月领取离岗安置期间的生活费。

离岗安置期间生活费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30%岗位津贴)、国家及地方已出台的各项津贴、补贴。

2.离岗安置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3.离岗安置期间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时(含国家、地方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按照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计入档案工资;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档案工资纳入生活费实发;待到达法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离岗安置人员由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局负责管理。

二、待岗人员(一)待岗条件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后无任何岗位但仍与聘用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为待岗人员。

对于在身份聘用合同期内,由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而不被重新聘任或续聘的人员,原聘用部门应督促其做好交接工作并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对待岗人员对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

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制办法》.doc

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制办法》.doc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ﻪﻭ文号:人教字[2001]138号发布日期:2001-10-9执行日期:2001-10-9院机关各部门:ﻪﻭﻭ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ﻭﻭﻪﻭ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ﻪﻭﻭ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ﻪ二○○一年十月九日ﻭ员管理办法ﻪﻭ为优化院机关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配合岗位聘任工作的推进和落实,使离岗安置、待岗人员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特制定本办法。

ﻪﻭ一、离岗安置人员ﻪﻭﻪﻭ(一)离岗安置条件ﻭﻪ离岗安置指未得到岗位聘任,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

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离岗安置,并签订《院机关离岗安置协议书》。

ﻭﻪﻭﻪ(二)离岗安置人员的待遇ﻭ1.离岗安置人员从批准离岗安置下月起,按月领取离岗安置期间的生活费。

离岗安置期间生活费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30%岗位津贴),国家及地方已出台的各项津贴、补贴。

ﻭﻪﻪ2.离岗安置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ﻭﻪ3.离岗安置期间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时(含国家、地方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按照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计入档案工资;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档案工资纳入生活费实发;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ﻭ(三)离岗安置人员由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局负责管理。

ﻭﻪﻪ二、待岗人员ﻪﻭ(一)待岗条件ﻭ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后无任何岗位但仍与聘用单位有关系的人员为待岗人员。

ﻪﻪﻭ对于在身份聘用合同期内,由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而不被重新聘任或续聘的人员,原聘用部门应督促其做好交接工作并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对ﻪﻭﻭ(二)待岗期规定ﻭ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

ﻭﻪ1.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待岗期。

关于印发中科学院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中科学院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58号院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分配激励机制,加强对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收入的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院2001年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法定代表人年薪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字〔2001〕434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二○○六年三月九日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国家科研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我院薪酬管理体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法定代表人年薪制的单位由院批准,其法定代表人收入由院审定。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年薪制必须建立在明确法定代表人岗位责任、任期目标与业绩考核相结合的基础上。

通过实行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规范法定代表人收入,宏观调节研究所整体收入水平。

第二章构成及内涵第四条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的年薪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

基本年薪占年薪总量的60%,绩效年薪占总量的40%。

第五条法定代表人的年薪平均水平控制在全院创新岗位研究员平均收入的2倍左右,最高不超过创新岗位研究员平均收入的3倍。

第六条法定代表人基本年薪,主要体现所长岗位管理基本职责,包括基准年薪(基薪)和调节收入两部分,基准年薪占年薪总量的35%,调节收入占25%。

调节收入包括地域调节、规模与水平调节和收入及学科调节,分别占年薪总量的5%、15%和5%。

根据研究所所在地区社会收入水平、所在地研究所收入水平确定地域调节收入,根据研究所职工规模、经费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确定规模与水平调节收入,根据研究所职工收入情况确定收入及学科调节收入。

第七条绩效年薪主要体现法定代表人的工作业绩,由分档绩效年薪和考核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简称为分档绩效和考核绩效),分别占年薪总量的15%和25%。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劳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1]科发人字1020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劳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1]科发人字1020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劳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劳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1]科发人字1020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

《规定》是我院贯彻落实人事部一系列职改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今后一段时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依据,也是院检查评价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质量的尺度。

《规定》已经人事部职称司审核同意,望你们严格执行。

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要报人事局审核。

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院人事局。

《规定》的解释权在院人事局。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下达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专业技术职务控制职数和比例的通知(略)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1年8月)为了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一步经常化和规范化,根据人事部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我院前几年的工作实际,对我院一九九一年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比例控制1.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院对各单位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仍将采取比例控制的办法,对研究员级职务实行职数控制,以逐步调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

院下达的控制职数和比例是各单位聘任任研究员和副高级、中级职务的最高限额,单位要实事求是地使用好控制职数和比例并安排好逐年的递增幅度。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8.23•【文号】劳人薪[1985]35号•【施行日期】1985.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35号1985年8月23日)中国科学院:你院制定的《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暂行规定》,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参照上述文件(其中,地方科学研究单位高级研究人员的比例,应低于中国科学院的比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所属科研单位工资制度的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备案。

附件:1.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暂行规定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改革实施方案。

一、中国科学院研究、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一)职务工资。

专业人员按担任的研究、技术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管理人员按担任的管理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职务工资随职务或工作的变动而变动。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7.23•【文号】劳部发[1997]226号•【施行日期】1997.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7〕226号1997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199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二、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数:1996年离退休的人员为办理离退休手续时核定的离退休金数额,1996年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为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调整后的离退休金数额。

调整的总体水平:一般为1996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特殊情况下也可低于40%。

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要通过调整基本养老金,减缓物价上涨对离退休人员生活的影响,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不同群体人员养老金水平进一步趋于合理化。

调整中,应注意向养老金水平较低的群体适当倾斜,对近年来因工资、养老保险等各项改革措施出台而增加待遇较多的群体人员可以小幅调整或暂不调整。

四、1997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时间,原则上定为7月1日。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7.05.16•【字号】京劳险发[1997]97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险发(1997)97号1997年5月16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号令规定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对1997年贯彻实施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6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办理养老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1997年6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1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90元。

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上述标准增加养老金。

三、企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满4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1.23•【文号】国办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科学院,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是国家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和全国自然科学与高新技术综合研究与发展中心。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成果评审、财务审计、外资外贷、绩效评价、成果推广等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强化的职能。

加强知识创新工作的组织和建设,切实发挥中国科学院在国家知识创新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下属研究所对其事业发展的责任和权力;院机关主要发挥目标导向、综合协调、绩效评价、激励监督功能。

2.下属研究所自主决定学科布局及调整、科研立项、经费使用、人才聘用和激励措施;院机关在这些方面主要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

3.原则上取消院机关对人、财、物等资源的二次分配权;院机关主要负责各类资源统筹规划与初次分配。

4.凡由一个研究所为主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由该研究所组织实施;由多所联合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由项目专家委员会(组)指定研究所组织实施。

凡属一个学科领域的重点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立项;凡属跨学科领域、跨所的重大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协调、竞争立项。

凡是重点、重大科研项目都要成立项目专家委员会(组)负责项目的业务把关、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科学院关于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字[1997]330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1997.10.25
【实施日期】1997.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科学院关于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
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人字[1997]330号)
京区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人事部、财政部人发[1997]89号、人发[1997]91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现对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科发人字[1996]056号和人字[1996]340号文件规定,在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凡未按规定组织考核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正常晋升工资工
作。

二、调整工资标准按照人发[1997]89号文件精神,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工资标准.
1.1997年6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含聘用合同制职工)列入调整工资标准范围,其中停薪留职的在编人员,也属在册职工。

2.1997年7月1日以后调入的职工,从起薪的当月起增加调整工资标准。

3.新参加工作的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暂不变,待北京市文件下发后再调整。

4.职工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津贴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