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史话(上)_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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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史话(上)_户调

农业科技史话(上)_户调

魏晋时期按户征收的赋税。

十六国、南北朝时继续沿用。

户调制产生于东汉末年。

献帝建安五年(200),曹操(即魏武帝曹操)在兖、豫二州征收户调,其征敛物为绵、绢。

九年平定河北后,曹操正式颁布户调令,规定每户征收绢二匹、绵二斤。

这是历史上首次颁布的户调制度。

户调与田租相配合,构成对自然经济下男耕女织自耕农的赋税剥削。

西汉对于自耕小农的剥削有田租和人头税,没有户调。

人头税包括口赋和算赋,征收货币。

此外,统治者在应付迫切需要时也向人民“调”其他实物。

东汉时,“调”逐渐成为人民经常的负担,但还没有规定数额及缴纳物。

直到曹操时“调”始固定化,成为新兴税目,取代了汉代的口赋、算赋。

由于东汉末年商品货币经济萎缩,自然经济进一步发展,民间以谷帛交易,于是征敛物由货币改为绵绢,按户征收,故称户调。

从此它与田租一起成为国家的正式赋税。

太康元年(280),西晋灭吴统一全国以后,制订“户调式”,规定以丁男为户主的户,每年交纳绢三匹、绵三斤。

丁女及次丁男立户,减半征收;边郡民户户调只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者纳三分之一;少数民族每户纳“布”一匹(巴人称赋为),远地或纳一丈。

就丁男为户的税率而言,高于曹魏时期,但对于贫弱农户和少数民族有所照顾,表现了一定的灵活性,有其积极意义。

上述户调数额只是平均标准,在具体征收时,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即依据资产多寡将农户分为九等,按照户等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

但其征收户调总数应与各地丁男、丁女及次丁男户数须纳户调总额相等。

西晋灭亡后,在南方,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

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丁调,南朝户调的征敛物常为布。

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大致仍行户调制。

太和九年(485)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税,户调制和九品混通制从此废止。

均田制发展历程

均田制发展历程

均田制发展历程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其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
1、起源与发展:均田制起源于北魏时期,由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并开始执行。

这一制度是在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田地大量荒芜的背景下产生的,旨在通过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保证国家赋税来源。

均田制的实施,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适用于当时的社会环境。

2、实施范围与对象:均田制最初仅在中国北方实施,后来隋统一后扩展到全国。

该制度对农民实行计口授田,同时对皇室、贵族、勋臣和官吏按等级分配土地和奴婢。

3、政策内容:均田制规定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

这种制度体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满足了农民的需求,使劳动力与土地得到充分结合。

4、兴盛与衰落:均田制在唐朝前期达到鼎盛,成为贞观之治、开元盛世产生的制度基础。

然而,由于人口增长过快,而国家能用于分配的土地越来越少,加之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导致的人口快速增长,均田制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

5、影响与评价:均田制作为一种重要的土地制度,在历史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如减少田产纠纷、促进社会公平等。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最终导致了均田制的瓦解。

简述唐代均田制的特点

简述唐代均田制的特点

简述唐代均田制的特点
唐代均田制的特点是:
1. 强调土地的公平分配:唐代均田制规定,所有成年男子均有机会获得土地,不论贫富、贵贱,都是如此。

这项制度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2. 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更加规范:唐代均田制对于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对于土地的买卖进行了限制,同时也规定了农民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和继承权。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持土地的利用效率,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

3. 重视农业生产的发展:唐代均田制规定,农民需要种植指定的农作物,同时也需要参加农业生产的劳动。

这些规定有助于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国家的粮食储备。

4.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唐代均田制对于土地的分配和管理更加重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土地的分配方面,唐代均田制注重均衡分配,避免土地的过度集中,同时也注重土地的改良和养护,这些都有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之,唐代均田制是一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制度,它有助于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

农业科技史话(上)_租庸调

农业科技史话(上)_租庸调

唐朝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

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租调制度,规定以一夫一妇作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对徭役的规定不详。

北齐对租调和服役年龄都作了具体规定。

隋朝建立后,开皇二年(582)新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交纳租粟三石,调绢一疋(四丈)或布一端(五丈)、绵三两或麻三斤;单丁和奴婢、部曲、客女依半床交纳;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

开皇三年又令: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为二十一岁,中男由十一岁提高到十六岁;每年服役期由一个月减为二十天;调绢由一疋改为二丈。

开皇十年又规定丁年五十岁,免役收庸。

以庸代役的制度开始部分推行。

隋炀帝即位后,“除妇人及部曲、奴婢之课”。

租调徭役完全按丁征收。

李渊建立唐朝后,武德二年(619)二月制,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此外不得横有调敛。

武德七年四月,又颁新的赋役令,规定:每丁纳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每年交纳绫(或绢、拖)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折绢三尺。

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皆免,正役和加役总数最多不能超过五十天。

赋役令还规定:遇有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十分损六以上免调,十分损七以上,课役俱免。

这就是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

以后虽不断修订,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但上述基本内容一直未变。

唐朝赋役令还规定,五品以上高级官僚及王公的亲属都可以按照品级在规定范围内免除赋役。

六品以下、九品以上的中下级官吏只免除其本人的课役。

征发课役的原则是,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

唐律禁止官吏在征发课役时违法及不均平。

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

庸调绢每年八月开始收敛,九月从州运往京城和指定地点,租则根据各地收获的早晚进行征收,十一月开始运送。

一般是物之精和地之近者运往京城,送交司农、太府、将作、少府等寺监。

物之固者与地之远者则送交边军及都护府以供军用。

租庸调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

农业科技史话(上)_佃客

农业科技史话(上)_佃客

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贵族、地主豪强所荫占的依附农民。

亦称田客。

在汉代,原自由身份的宾客逐渐降为贵族、豪强的附从。

东汉时期,宾客参加农业生产的渐多,对主人的依附性渐强,身份越来越卑微,以致有“奴客”、“僮客”之称。

自魏晋开始,不仅从法律上确认了客作为世族、豪强私属的依附地位,而且数量也大大增加。

佃客的来源主要有政府“赐客”、“复客”和“给客”,世族豪强私相招募、荫庇以及放免奴婢为客等多种途径。

世族豪强拥有占客的特权,是佃客的主要占有者。

三国时,曹魏政府赐给公卿数目不等的客户,以后农民为避课役,乐于投庇,以致贵势之家动辄拥有佃客数百人。

孙吴也通过复客方式,赏赐给世族豪强大量佃客,其中不仅有屯田客,也有编户农民,吕蒙破皖城后获赐的是寻阳屯田六百户。

陈表所得复客二百家则是编户农民。

复客属于合法佃客,而非法荫庇的佃客往往也被追认为合法。

如孙权曾下令,故将军周瑜、程普的所有人客,“皆不得问”。

西晋也有赐客制度。

太康元年(280),西晋政府颁布户调式,规定贵族官僚得荫人以为佃客,具体数量是:第一、二品官荫庇佃客不超过五十户(疑作十五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九品各一户。

此外,还可荫人以为衣食客。

又可荫庇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世。

按官品荫庇佃客数的公布,目的在于限制非法荫庇。

但实际上作用甚微,却使更多的非法佃客获得了合法地位。

许多世族豪强在荫庇亲属的名义下得以合法地占有大量超额佃客。

东晋不得不再次颁布给客制度,规定第一、二品荫庇佃客不超过四十户,第三品三十五户,第四品三十户,第五品二十五户,第六品二十户,第七品十五户,第八品十户,第九品五户。

各品的给客数都比前大大增加。

限额以外非法占有的佃客数,自然增加得更多。

十六国和北朝世族豪强荫占佃客的情况同样存在。

南燕时,百姓“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公避课役”。

这种现象在北方十分普遍,只是荫附常常族宗以是相聚,结坞自保的形式出现,带有浓厚的宗族北。

农业科技史话(上)_前言

农业科技史话(上)_前言

中国的科学技术有着自己的发展道路,成就辉煌,举世瞩目,对人类文明产生过巨大的影响。

一、石器时代的科技萌芽工具的制造是原始技术启始的标志。

原始社会时期,人类征服自然界的物质基础十分薄弱,因而,这一时期科学技术的萌芽和发展非常缓慢。

工具的制造与火的使用,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起源,原始医药水平的提高,交通工具和居所的建造等都是科学知识与技术萌芽的表现,都给自然界打上了越来越多的人为烙印。

这是人类理性曙光的初现,它昭示了那大放异彩的科技发展的未来。

二、青铜时代的科技幼苗这一时期的科学技术在原始社会的基础上有了巨大进步,在世界文明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青铜器是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标志物。

夏、商、西周的科技进步,促进了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成就了青铜文化的辉煌,为此后科学技术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三、铁器时代的科技奠基春秋战国是中国科技知识进一步积累与奠基的重要时期。

这一时期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在中国科技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为秦汉及其后的科技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壮大成型中的秦汉科技秦汉科技最显著的特点是科学建制完整、技术体系统一。

在这一时期,传统的农、医、天、算四大学科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冶炼、纺织、土木建筑、造纸、船舶制造等主要技术体系及风格也大体确立,从而为此后近两千年的中国科技发展确定了大方向。

五、魏晋南北朝的科学技术这一时期战乱频仍,政局动荡,科学技术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在曲折中进步着,有些学科甚至获得了突破性进展,主要体现在农业、机械、数学、天文历法、地理、化学等领域所取得的成就。

六、隋唐科技综观随唐科技,可谓是全面推进,重点突出。

这一时期既是对先前的诸多科技领域的成就进行了继承与发展,又开创了多方面的世界之最。

中国科技在随唐时期获得了蓬勃发展,而且随着中外交流的增强,科技成就不仅促进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对世界文明的进展也产生了极大影响。

七、鼎盛的宋元科技这一时期虽说一直战火纷飞,社会也动荡不安,但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却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黄金时代。

北魏均田制主要内容

北魏均田制主要内容

北魏均田制主要内容北魏均田制是北魏朝廷为了解决社会秩序问题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土地的大小和质量,将国家的土地划分成均等的田地,然后按照一定的规定分配给农民耕种。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农业生产力,改善人民的生活状况,稳定社会秩序。

北魏均田制的核心是将土地进行合理的划分和分配。

根据土地的大小和质量,将国家的耕地分为数十等级,每个等级的土地面积和质量相当。

然后,根据农民的家庭人口和劳动能力,将这些等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每个农民都能获得相对公平的土地,避免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造成社会不稳定。

均田制还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土地的等级,确定了农民可以拥有的土地面积,同时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耕种义务。

农民有权使用自己被分配的土地,并从中获得收益。

同时,农民也有义务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耕种,保证土地的有效利用,提高农业生产力。

均田制还规定了土地的流转和继承问题。

根据均田制的规定,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农民只是土地的使用者。

因此,均田制规定了土地的流转和继承必须经过朝廷的批准。

农民如果需要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他人,或者将土地继承给子孙,都需要向朝廷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土地私有化,避免土地流转过于频繁,导致土地的集中和农民的丧失。

均田制还规定了对农民的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均田制规定了农民在耕种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如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继承权。

同时,均田制还规定了农民的义务,如缴纳租税、服兵役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北魏均田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的划分和分配、农民的权益和义务、土地的流转和继承、以及对农民的保护措施等。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北魏社会的稳定和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对后世的农地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均田制的内容

均田制的内容

均田制的内容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农业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源于南北朝时期,因此也被称为朝均田制。

此制主要是将封建社会中宗法制度下的人口和土地划分为均田,以保证地价和田赋不致变动、区域经济均衡发展。

均田制一直持续至清朝灭亡,其中影响极大的是在南宋时期的南迁,至此,均田制不仅在地区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在国家层面也顺利实施。

均田制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首先,通过实施均田制,可以促使农民尽其所能地激发农业生产,以满足当时国家的财政收入。

其次,均田制有助于调节土地的实际利用,即使很多地区的土地质量也可以得到改善,令农业生产更具效率。

此外,均田制还可以有效地调整民众的社会关系,使农民能够得到公平的土地分配,进而减轻封建制度的贫富悬殊。

然而,均田制虽然在当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首先,均田制旷日持久,导致了地方政府收获不佳的情况,令政府办事效率降低。

此外,由于均田制的持续实施,使得一些地区的贫困地区开始产生,同时也加剧了农民劳动生活的负担,进而也导致了农民的社会责任感降低,令整个社会处于萧条状态。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农业经济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中国历史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当今世界,人们也在研究均田制的特点和实施过程,以研究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发展。

不仅如此,人们也从中汲取经验,以推进今天的农业生产发展,引导农业经济朝着和谐稳定的
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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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到唐前期的一种土地制度。

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三百年。

均田制的内容骨耜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是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劳动力与土地分离,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产物。

其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

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

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

桑田为世业田,不需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

原始陶器上的麻布印纹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

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

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

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

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

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

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

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

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

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

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

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

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陶猪圈石斧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

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

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

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

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

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以上内容,各朝有过若干变动。

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应受额改为一夫一妇一百四十亩,单丁一百亩;受田年龄改为十八岁成丁受田,六十五岁年老退田。

赋役负担改为一夫一妇纳调绢一匹、绵八两(或布一匹、麻十斤),牛耕(甘肃)租粟五斛,单丁减半。

十八至五十九岁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

北齐河清三年(564)重新颁布均田令,规定邺城三十里内土地全部作为公田,按等差授给洛阳刚迁来的(原来从代京迁洛阳的所谓“代迁户”)鲜卑贵族官僚和羽林、虎贲;三十里以外、一百里以内土地按等差授给汉族官僚和兵士。

一百里以外和各州为一般地区,应受田额与受田、退田年龄大致与北周同。

奴婢受田人数按耙地(甘肃)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间。

赋役负担,一夫一妇之调与北周同,租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

奴婢则为良民之半。

隋代开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受田额与北齐同。

补充内容中突出的一点是官人永业田与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给一百顷,最小四十亩。

此外,内外官按品级高下授给职分田(职田),最多五顷,最少一顷。

内外官署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赋役负担以一夫一妇为一床,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第二年减为二丈),绵三两。

单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纳租调。

丁男每年服役三十日(第二年减为二十日)。

隋炀帝杨广即采桑(甘肃)位,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大概也同时废除了他们受田的制度。

唐代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

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主要内容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见丁中),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

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

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户主的,则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

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充抵应受的永业、口分额。

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

勋官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

道士受口分田三十亩,女冠受口分田二十亩。

僧尼受田与道士、女冠同。

官户(指官府所属的一种贱口)受田按甘肃嘉峪关出土画像砖耙地图百姓口分之半请受。

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

受田悉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

狭乡的口分田减半授给。

狭乡的人不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

五品以上官人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但准许在狭乡买荫赐田充。

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还公田充。

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

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但首先照顾本户应受田者。

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碓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

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

内外官署各有一顷扬场(甘肃)至四十顷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

均田农户法定的赋役负担,大致与隋同(见租庸)。

均田制的施行与作用均田令,一方面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但限制他们占田过限。

一方面又规定授田时先贫后富,以及限制民户出卖应受份额的土地,以期农民也能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

其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甘肃嘉峪关出土魏晋画像砖牧牛图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

均田令规定的受田数量,指的是应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额。

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额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补充多少,则因时因地而异。

总的说来,农民所拥甘肃嘉峪关出土画像砖牧畜图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

在长期战乱,存在大量无主土地、荒田的地区,农民所受土地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东地区。

但各个地区之间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宽乡、狭乡之分。

唐贞观时,关中的灵口就是狭乡地区,一丁受田只有三十亩。

有的地区还不到三十亩。

在相对和平时期,缺乏无主土地;农户受田则很少。

如隋初狭乡一丁只有二十亩,没有丁男的户,土地更少。

从文献记载和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手实、计账、户籍以及给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无疑是施行了的。

直到开元时期,西州仍在进行土地还授,尽管还授的田亩数很少。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一种认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终仅施行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

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甘肃嘉峪关出土画像砖牧马图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均田制是在鲜卑拓跋部由游牧、畜牧经济向农业经济转变,鲜卑及其他少数民族与汉族融合的过程中产生的,它的实施加速了上述转变过程。

隋朝所以能够统一南北以及唐王朝的强大,均田制的实施是一个重要原因。

均田制的性质学术界看法不一。

甘肃嘉峪关出土画像砖坞壁图主要有两种说法:①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

但此说对均田制是否包括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

一部分学者认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内。

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私有土地存在于均田制之外,与均田制同时并存。

②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

北魏实施均田制时,中国北方一方面存在着大量无主土地和荒地,按照传统,属国家所有;一方面存在着以宗主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势力耕织图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

实施均田制并没有改变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均田制的两重性,正是客观存在着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

实施均田令,不仅把国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请受登记,原有的私地在不变动所有权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规定进行了登记,充抵应受额。

这一原则贯彻于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终未变。

均田制范围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等,属国家所有。

原有的私田、园宅地、桑田(麻田、世业田、永业田)、官人永业田、勋田、赐田等,属康熙耕织图私人所有。

这两种封建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土地,并存于均田制范围内,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

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

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

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

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

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

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

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

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

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

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

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

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

唐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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