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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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治税

【内容摘要】:“依法治税”是指税收征纳双方均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不应该是税务机关无原则地避免与纳税人发生矛盾和冲突,也不是无原则地要求纳税人必须履行税务机关做出的一切决定,而是必须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妥善地处理征纳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同时,法律法规也是处理征纳之间矛盾和冲突的唯一准绳,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的单方面行动都是无效的,都是违法的。所以,对于我们税务机关来说,就要做到依照税法的规定去妥善地处理各种征纳关系,也就是依法治税。

关键词:明晰征纳权责依法治税

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依法治税是准绳,但不能一刀切,眉毛胡子一把抓,必须明晰现行税收征纳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剖析其内在的根源。

一、当前税收征纳关系中影响社会管理的负面因素分析

近年来,税务机关在构建和改善征纳关系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有益的探索,思想观念不断更新,广大纳税人对于税收工作的理解度、遵从度、满意度显著提升,文明诚信服务的税收

环境日臻优化,税收征纳关系的主流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态,对于服务发展大局、促进社会科学管理发挥了积极功效。但少数地方在处理税收征纳关系的理念思路、政策法规、方法手段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与不足,甚至在个别地方因税收征纳关系处理不当,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呈现加剧、激化的趋势,个别地方征纳之间出现严重分岐、对立、甚至对抗的情况也时常见诸于报刊网络媒体,做好新形势下税务管理工作时刻不能松懈。

(一)是税收增长与客观税源的矛盾。长期以来,由于受税收计划层层加码,一年更比一年高的思维定势的影响,加上经济税源的持续拉动,近年来税收收入在国民经济运行指标中始终保持高位增长,成为“一匹跑得飞快的骏马”。以***年为例,全税务收收入完成66862亿元,比上年增长20.8%;而同期全国国内生产总值(GDP)39798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3%。在税收增幅远远超越国内生产总值增幅的背景下,引发了广大有识之士和纳税人的反思: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增幅远高于经济增长,税收从何而来,尽管理论界早就有“税收增长可不完全同步于经济增长”的共识,但增幅过大,也容易让人产生对税收的误解。**年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税负痛苦指数”榜,在该榜单中,中税务负痛苦指数为159,在公布的65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列第

二。有人也因此称“中国进入了高税收低福利”的时代,尽管这些观点有其偏颇之处,但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对于现行税收与民生之间的关注程度。同时,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老、少、边、穷”的贫困地区,对于年年增长的税收任务,时常产生望尘莫及、望“税”兴叹之感,个别地方为完成税收任务和追求数字政绩,出现了收“过头税”,搞寅吃卯粮,甚至人为引税、买税、卖税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影响了税收征纳关系。

(二)是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的矛盾。在努力构建现代服务型政府、服务型税务机关的时代步伐中,税务机关面临着工作理念、管理转型、提升服务等重大转折带来的阵痛,一方面,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征收、依率计征,准确把握计税依据,杜绝收取“人情税”、“关系税”,确保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做到合法征税、文明征税、应收尽收,把经济发展的成果及时真实地反映到税收收入上来。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实现,考虑到纳税人合理需求的实现,考虑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涉税服务,降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在“执好法”与“服好务”这两个并非对立的命题之间,少数地方税务机关感到难以把握和统一,出现了“强调管理淡化服务、强调

服务淡化管理”的矛盾,造成了服务与执法之间难以取舍,无所适从。

(三)是依率计征与税负不公的矛盾。征收税款的多少,站在税务机关的立场,注重的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符合课税条件的客体所产生的课税依据,做到应收尽收,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也就是税法意义上的公平,但在纳税人的心目中,税负公平的内涵则更为丰富,更多地表现为赢利预期、现实预期、纵向对比预期、横向对比预期,如果达不到预先设定的目标和底线,就会产生税负不公的心理。税收征纳双方对于税收负担的不同依据和理解,也容易造成双方在涉税问题上的分岐和矛盾。

(四)是权利主张与实际兑现的矛盾。首先,受纳税人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的个人综合素质能力、渠道畅通程度,以及办理时限和效率等因素影响,纳税人权利的兑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依靠于税务机关主动履行职责,履行义务,一旦税务机关不主动作为,纳税人的权利维护与实现就会非常困难。其次,从法理的角度分析,纳税人的权利不是自动生成的,而是程序性的权利,其先决条件是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只有在依法诚信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才具有享有应有权利的条件。而评判纳税人是否依法诚信纳税的决定权,在于

税务机关,这种权利前置和认可前置,决定了纳税人主张权利的难度。第三,从征纳数量关系来看,纳税人群体大,量多,而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数量小,无论是在时间空间上,还是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都难以保证每一位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难以保证每一位纳税人都能得到优质服务。

二、造成税收征纳关系影响社会管理的原因和根源分析(一)大局意识淡化,税务管理尚未实现社会管理的“无缝对接”。一是主体意识缺失。实际工作中,少数同志对于社会管理的认识显得过于狭隘,将社会管理理解为:社会综合治理、教育、就业、社保、医疗、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土地利用、保障房建设等民生问题,而将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收入分配、再分配的税收管理问题,则隔离于社会管理领域之外。二是思想理念滞后。少数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思想观念未能及时转变,习惯于管理而不习惯于服务,多以“管理者”自居,“官本位”、“官贵民贱”等思想仍未完全消除,直接影响和决定了税收征纳关系的走向。三是主动作为不够。立足税务部门和工作岗位,充分关注社会管理问题,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够,通过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促进社会矛盾的缓和,促进对于国家政策法规的理解支持、促进社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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