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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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管理整治方案

市容管理整治方案

市容管理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城市的市容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乱搭乱建、乱倒垃圾、乱张贴广告等不文明行为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市容管理整治势在必行。

二、问题分析市容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乱搭乱建:一些商户和居民未按规定搭建门头,窗户乱加阳光房、空调外机,给城市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2. 乱倒垃圾:一些市民随意乱扔垃圾,造成环境脏乱差,垃圾堆积成山。

3. 乱张贴广告:大量的乱张贴广告糟蹋了城市环境,严重影响了市容质量。

4. 没有规范的绿地和景观:一些绿地和景观设计不规范、维护不到位,不能给市民提供良好的休闲环境。

5. 缺乏文明市民素质:一些市民行为不文明,随地吐痰、随地乱扔垃圾等问题突出。

三、解决方案1. 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了商户和居民的搭建门头、广告张贴等行为的标准和要求。

只有明确了规则,才能保证整治效果。

2. 加强执法力度:市容环境整治需要有力的执法支持。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治理力度,加大罚款力度,同时加大抽查频率,保持持续治理的压力。

3. 宣传教育:开展市容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开展主题演讲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宣传市容环境整治的重要性和意义。

4. 设置监控设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在城市的重要路段、公共场所设置监控设备,对市容环境违规行为进行监察,实施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5. 建立巡查制度:组织市容环境整治巡查队伍,定时巡查城市各个区域,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同时,可以设立市民投诉举报热线,方便市民报告问题区域。

6. 强化执法团队:建立专门的市容环境整治执法团队,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加大对市容环境问题的整治力度。

7. 推行分类垃圾回收制度: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垃圾分类垃圾回收制度,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处理习惯,减少乱倒垃圾的现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3篇)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3篇)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市民的居住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宣传教育,加强监管,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协调配合。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法治思维为基础,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注重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厚此薄彼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风险预防和隐患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倡导绿色环保理念,推动可持续发展,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注重联动协作,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的合力,共同推进市容环境卫生建设。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市容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化带、市政设施等公共区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市容管理要依法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公共区域的用途范围,确保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

第十三条市容管理要加强对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定期进行巡查和清理,确保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

第十四条市容管理要加强对城市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设立合理的交通标识和设施,维护道路畅通和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市容管理要完善城市绿化和景观建设,增加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打造宜居的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市容管理要加强对市政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及时修复破损和故障,确保市容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市容管理要注重对违法建设和乱搭乱建的整治,加强对建筑立面和外墙的装修管理,提高城市的整体美观。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X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美化城区环境,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现代化文明城市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精细化管理城市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集贸市场、施工现场和户外广告、牌匾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容貌所构成的外部景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建成区、规划控制区,本县建制镇、中心镇。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市貌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坚持城市建设与科学管理并重、部门管理与社会参与互补、从严管理与公共服务兼顾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二章广告牌匾管理第七条广告牌匾设置标准及要求(一)门店牌匾设置要求及标准1、所有门店实行一店一匾,不得设置多余的牌匾。

2、不准设置竖匾或其它影响市容观瞻的广告牌匾。

3、广告牌匾的内容必须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4、同一建筑物牌匾底色与楼体颜色相协调,不得出现较大反差。

5、同一建筑物(含相连接建筑楼体)牌匾规格、尺寸要做到协调统一。

建筑物侧墙、二层与一层之间均不得设置门店牌匾;严禁牌匾重叠设置。

6、牌匾材质应采用铝塑板、亚克力板或彩钢板等高标准安全美观材料,尽可能安装LED等亮化设施。

(二)其它广告设置要求及标准1、楼顶牌匾必须是霓虹灯形式,或采用金属材料的镂空字体,字体完整,并安装亮化设施。

2、凡在城区内临街悬挂标语的,须经县城建监察大队批准,并规定悬挂时限。

残损和到期的,设置单位应及时摘除。

3、流动广告车单节车体长度不得超过4米,车体后不得拖挂。

4、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和街道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各类非法小广告,现有的非法小广告由责任人(设置人或本体物所有权人)全部清除。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文明风尚,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的公共环境、设施、建筑物等进行综合管理,以提升城市的形象、环境和文明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协调发展,注重城市整体形象和环境水平的提升;(二)依法管理,维护法律法规的实施;(三)科学规划,按照城市发展规划进行统筹管理;(四)公众参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管理;(五)分类管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六)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素质;(七)技术创新,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五条城市市容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建筑物的外立面、招牌、广告、空调外挂机等的统一管理;(二)城市道路的绿化、防尘、防撞设施的统一管理;(三)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与管理;(四)城市垃圾桶的设置、收集、清运和处理;(五)城市噪声和震动的控制;(六)城市排水和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七)城市交通秩序的管理。

第六条城市建筑物的外立面、招牌、广告、空调外挂机等的统一管理(一)城市建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干净、统一、有序,且不得乱涂乱刻;(二)招牌和广告应设置统一的规范,不得乱贴乱挂,且应符合环保要求;(三)空调外挂机的位置、颜色和尺寸应符合规定,不能影响市容和环境。

第七条城市道路的绿化、防尘、防撞设施的统一管理(一)城市道路应设置绿化带,绿化带内应按规定进行绿化;(二)城市道路的防尘设施应及时安装、维护,保证城市道路的清洁;(三)城市道路的防撞设施应安装在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部位,以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八条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与管理(一)城市公共厕所应布局合理、数量充足,便于市民使用;(二)城市公共厕所的卫生管理应严格,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三)城市公共厕所应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和消毒用品,保证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

场容场貌管理制度

场容场貌管理制度

场容场貌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并维护公共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它的目的是通过明确各个参与方的权责,规范操作流程,有效管理和维护场容场貌,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下面是对场容场貌管理制度的详细探讨。

一、制度的必要性1. 形象建设:场容场貌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整洁、美观的环境能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吸引力,从而促进城市的发展。

2. 居民生活质量:良好的场容场貌能够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增加居民的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

3. 环境保护:场容场貌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城市运作,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

二、管理内容1. 垃圾分类:制定垃圾分类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并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推动垃圾分类意识的普及和落实。

2. 排污管理:建立健全的污水排放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污水处理要求,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

3. 绿化管理:制定植树、修剪、浇水等绿化措施的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公共绿地和绿化带的管理和维护。

4. 道路维护:规范道路管理的责任和操作程序,确保道路的平整、干净,并及时处理道路上的积水、污染等问题。

5. 建筑外观管理:对建筑外墙、广告牌、露天设施等做出统一的管理要求,禁止擅自在建筑物上张贴、喷涂广告,保持城市的整体协调性。

6. 环境卫生:加大对公共场所、街道和小区的卫生监督力度,制定巡查和整治的频次和要求,保持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7. 秩序管理:加强对公共场所和行人街道的秩序管理,规范人行道的使用,防止乱停车、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8. 合理使用场地:统一规划和管理公共场地的使用,确保场地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以满足居民的需求和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管理流程1. 立项阶段:明确管理的目标、范围和内容,制定管理的实施方案,建立场容场貌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人员。

2. 宣传教育:通过广告、宣传单等方式向居民宣传场容场貌管理制度,提高居民的意识和参与度。

市容环境管理办法

市容环境管理办法

市容环境管理办法市容环境是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市容环境是城市形象的窗口,关系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为了有效管理和改善市容环境,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市容环境管理办法。

本文将为您介绍市容环境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和重点措施。

一、总则市容环境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市容环境管理行为,提升市容环境品质,增强城市的形象和竞争力,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该办法适用于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基本原则1. 依法管理:市容环境管理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法律法规的制度和规定。

2. 综合治理:市容环境管理应当采取多部门、多层次的综合治理方式,形成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3. 合理规划:市容环境管理应当依据城市的规划要求和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市容环境,并通过城市更新和改造项目,逐步改善市容环境。

4. 公众参与:市容环境管理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加强与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参与市容环境的管理和改善。

三、重点措施1. 建立健全市容环境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人员配备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2. 加强市容环境巡查和日常维护,对乱堆乱放、乱涂乱画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整治,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和有序。

3. 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严重市容环境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威慑效应。

4. 开展市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培养公民的市容环境意识和法治观念。

5. 加强市容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优质的市容设施和便利的公共服务,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

6. 积极开展城市绿化和美化工作,增加绿地面积,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宜居空间。

7. 强化对废弃物和垃圾的管理和处理,推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8. 加强对违法广告、乱贴乱挂行为的打击,规范市容环境中的广告经营行为,确保广告的合法、有序和文明经营。

2024年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024年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024年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空间的整洁、有序以及对垃圾处理、卫生设施维护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注重科学管理,依靠居民的自觉参与,形成政府、市民、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六条市容管理是指对城市空间的外观、布局、建筑物的立面、街道设施等方面的管理。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制定市容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并通过政策、法规等手段,加强市容管理的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市容管理规定,确保城市的整洁和有序。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建筑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建筑物立面和内部公共区域进行规范管理,保持良好的外观。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观和立面的审批管理,严禁盲目仿建、大量夜间发光的建筑物。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物拆迁、改建和重建等活动的监督,确保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

第十二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空间的布局和设计的规划管理,保证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和美观。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景观、广告等市容设施的管理,确保其良好状态。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的垃圾处理、卫生设施维护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

第十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提升垃圾处理能力,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提升其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垃圾处理的安全、环保。

第十八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的卫生管理,确保公共环境的整洁。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区域内的设施、设备、交通、道路、建筑物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倡导节约、环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市民素质,不断改善城市环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保障城市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市容环境设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合理、完善的市容环境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广场、健身设施、休闲娱乐设施、垃圾分类设施、公用厕所等。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容环境设施实行分类管理、定期维护和更新换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和使用。

第七条市容环境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设施的质量保证和维护责任。

第八条市容环境设施的使用应当遵守用户使用规定,并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不得损坏、污染、占用或私改。

第三章道路交通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区道路交通实行有序管理和规划,制定城市交通应急预案,依法保证市民的出行安全和便利。

第十条行人、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交通信号和标志,妥善保管交通工具,保持良好出行秩序。

第十一条行人不得在道路中心线、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内横穿道路,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过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按照信号灯提示行动。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道路运行,并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确保排放达标。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通行,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规范、合理,车主应当遵守停车场规定,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停车,妨碍正常交通。

第四章垃圾分类管理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垃圾分类管理,推广垃圾分类减量,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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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市容市貌管理办法荣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建人居优良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容市貌~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有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临街商店等构成的城市整体容貌。

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是指包秩序、包卫生、包绿化、包市政设施、包文明。

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二条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凼、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第三条排水沟,管,畅通~无渗水、无堵塞。

窨井盖、水窗板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第四条道路铺装率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采用彩色地砖或其他新型材料铺设。

重点街道、繁华区域道路应铺设残疾人盲道。

第五条到了指路牌、路名牌、地下通道、人行通道等交通标志、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醒目。

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六条地区范围内无新建架空各类杆,管,线~已架空和建有的各类杆,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第七条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貌~确保恢复质量~并做到封闭作业~文明施工。

第八条不得擅自占用桥梁、停车场、洗车场、修车点、摊区和城市道路摆设摊点、堆放物品、经营作业、从事商务宣传和棋牌活动或设置其他与其功能不符合的项目。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场,点,应规范设置~画出标线~设置标志~专人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第三章建,构,筑物管理第九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旅游名县的特色风貌。

各类临街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立面不得做外凸全封闭式防护栏~不的做悬挑阳台。

第十条主街达到、景区景点临时建,构,筑物外立面~涂料颜色应与原建筑外墙颜色相近或周边环境协调~保持外观完好、整洁。

建,构,筑物的幢号、门牌号应完好整洁~无破损、无掉字、无掉漆。

第十一条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走廊等应整齐、美观~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物品~无晾晒衣物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临街单位、商店、住户不得安装遮阳,雨,蓬。

第十二条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因故残损的要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所有名胜古迹建筑物应设置醒目标志。

第十三条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的单位外~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和美观。

第十四条临街屋顶、人行道、梯道、巷道和建筑物之间无乱搭乱建物~无乱堆乱放物品。

临街建,构,筑物一律不准违规开门堵窗、破墙开店。

第十五条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无吊挂、晾晒物品~无乱张贴、乱喷涂现象。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公交车站,台,、电话亭、画廊、张贴栏、宣传栏、信息港亭、书报亭等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无破损、无脱漆、无锈蚀、无污垢。

第十七条沿街无残破的建,构,筑物、危险房屋。

第十八条景区景点,名胜古迹,建,构,筑物装饰装修、广告牌,匾,设置应与景区景观规划协调。

第四章园林绿地管理第十九条行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池完好、整齐~树窝内无杂物。

行道树无缺株、死树~无病虫害~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影响路灯照明和电力、通信管线及周边建筑物的使用。

第二十条临街绿带、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无裸露泥土~无枯枝、死树、杂草。

第二十一条公园、街心花园、主要街道景点、文化和购物广场的绿化~应造型美观、特色鲜明、四季常绿~并保持完好、整洁。

第二十二条雕塑小品、游乐设施、射灯、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园林绿化和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损、整洁~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

第二十三条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经常管护~绿化、美化效果明显。

第二十四条河流两岸有树木、花草环绕。

公路、水域护坡、堡坎等的绿化带及环保林无暴露垃圾。

第二十五条古树名木及各种珍贵树种有保护措施~应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第二十六条各类树木及园林绿化设施上无吊挂、栓挂、晾晒物品~不得乱贴、乱画、乱刻、乱涂写,无擅自砍伐、损坏和迁移树木、损毁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绿地。

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车站、河道、停车场、候车亭,棚,、信息港亭、集贸市场、体育场、商场,店,、影剧院、歌舞厅、公园、游乐园、居民小区应按照“门前五包”落实责任~各责任单位对卫生区域范围进行清扫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容貌整洁。

第二十九条城区内无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2、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带,盒,等废弃物~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3、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4、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5、坐商不归店、占道经营~乱堆乱放、吊挂各类物品~违章搭建亭,棚,。

6、乱写、乱画、乱贴、乱刻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倒落、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按城区环境卫生的要求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

第三十一条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或暴市现象~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无油烟扰民。

第三十二条各类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不得带泥土进城或抛洒各类废弃物。

人力客运三轮车应保持车容车貌卫生整洁。

第三十三条载运容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密封运输。

第三十四条对生活垃圾投放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库、果皮箱、垃圾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三十五条垃圾收集逐步实行袋装化~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采用密闭箱体的车辆运输~无散落飞扬物。

第三十六条公共厕所应保持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灯具、衣帽钩的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

沿街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清楚明了~富有美感。

第三十七条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导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意排放、丢弃、污染环境。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损坏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九条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限养区内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六章户外广告及标志管理第四十条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游园、建,构,筑物、绿地、河堤等户外空间不得擅自设置过街横幅~不得擅自设置彩旗、彩条、布幅、充气物、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宣传标语及标志、标牌。

第四十一条不得在建,构,筑物、护栏、邮箱、信息港亭、电话亭、橱窗、张贴栏、指示牌、指路牌、电杆、路灯杆及其他审视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和乱张贴广告或印刷品。

第四十二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材质精良、设计新颖、制作精美、用字规范、牢固安全~字迹和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清洁。

凡陈旧、破损、脱漆、缺字、错字的~应几十整修或更换。

第四十三条商店店招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同一条街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店招下沿距地面高度一致~店招的规格、风格、色调、体量与主体建筑物像协调~实行一店一招~无重复设置。

第四十四条单位名称、牌匾及各类广告、标牌、告示的字体大小符合规范~位子用语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无繁体字和简化字混用现象,需用外文标示的必须同时标示汉字。

第七章夜景灯饰管理第四十五条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景区景点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河堤、广场、游乐场、游园、园林绿地及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商店、餐饮、娱乐场所等~应按照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和彩灯规划设置夜景灯饰、彩灯灯组和灯景。

第四十六条夜景灯饰、彩灯灯组和灯景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注重节能和环保~力求体现文化旅游名县特色~并保持灯饰、灯组和灯景的功能良好~整洁美观~牢固安全。

第四十七条设置的夜景灯饰、彩灯灯组和灯景无强光直射居民住宅~无眩光影响居民生活~避免光污染~不影响城市市容和公用设施使用功能~不妨碍交通、消防通道畅通~不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夜景灯饰的亮灯时间按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要活动及节假日期间的亮灯时间应服从县上的统一安排。

第八章施工工地管理第四十九条施工、拆迁、待建工地主干道应设置不低于2米高度的围墙~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围墙或围挡材料应采用砖砌或定型板材~实行封闭式施工。

围墙主要进出口和围墙上端应设置夜间照明装置~外墙应做美化装饰。

围墙主要进出口处应设置铁大门~施工现场显目处应有六牌一图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及“门前五包”责任书。

工地管理做到内部标准化、外部景观化。

第五十条待建工地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

停工场地应做到整洁美观。

第五十一条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第五十二条施工工地进出口10米应进行硬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

建筑材料、渣土运输车辆应装载适量~实行封闭运输~沿途无撒漏~无污水溢流现象。

第五十三条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实体隔离或封闭施工,隔离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第五十四条新、该改、扩建、拆除或装饰、装修等工程缠身的饿渣土、废弃物应几十清除。

待建工地内无乱搭乱建物~无积存垃圾。

竣工投入使用前~应拆除、清除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九章城市水域环境管理第五十五条城区段河道、各类支流河道水域及岸坡的卫生按责任划分和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保洁工作。

第五十六条城区段河道不得擅自侵占、覆盖~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掏捞沙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打井、钻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建,构,筑物~栽种植物~堆放物品。

第五十七条水域及滩涂不得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直接向河道排放污水、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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