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喀市政发[2013]85号

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喀市政发[2013]85号

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喀市政发〔2013〕85号)各乡(场)、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喀什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和喀什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30日喀什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喀什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环境,共同维护城市的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喀什市行政辖区内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属地管理,分级分区域负责,部门协调,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管理喀什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经授权开展具体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处罚权,经授权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

市政工程、城乡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物价、房地产、环卫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市貌监管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的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各项体制机制,明确各项职责。

市容市貌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市容市貌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市容市貌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市容市貌环境整治是城市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市
民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市容市貌环境整治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市容市貌环境管理。

1.加大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力度,加强对乱堆乱放、乱涂乱画等行为的整治力度,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

2.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和分类回收的管理,推动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提高垃圾
处理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3.加强对城市绿化管理,增加绿化投入,提高绿化覆盖率,打造宜居宜业的城
市环境。

二、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1.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严格执法,规范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
发生,提高交通通畅度。

2.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鼓励市民
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污染。

三、提升城市建筑环境质量。

1.加强对城市建筑外立面和广告招牌的管理,规范建筑外观,提高城市建筑环
境质量。

2.加强对城市老旧建筑改造和更新,推动城市建筑更新换代,提升城市建筑环
境档次。

四、加强市容市貌环境整治宣传教育。

1.加强市容市貌环境整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引导市民文明
素质提升。

2.加强环境整治成果的宣传,展示城市环境整治的成效,激励市民参与环境整
治工作。

以上就是我们制定的市容市貌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希望通过全面落实这些措施,能够有效提升城市市容市貌环境质量,为市民营造一个更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环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包括城市建设、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全民参与、科学管理”的原则,注重科学规划、精细施策、创新手段、依法监管,努力实现城市的美丽宜居。

第二章城市建设第四条湖北省城市建设应按照科学规划、综合整治、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的功能性和美观性。

第五条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和修复自然环境,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经过环境评估、安全评估等程序,确保项目的环境友好、安全可靠。

第三章市容市貌第七条城市市容的管理应注重城市整体形象和细节管理相结合,推动城市面貌的提升。

第八条城市市容的管理重点包括街道干净整洁、道路畅通有序、公共建筑绿化美化、标识标牌规范、外墙广告控制等方面。

第九条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容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确保市容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美观程度。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条湖北省各地应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的整洁清爽,每一个角落都应清洁无垃圾。

第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包括道路清扫、垃圾收集和处理、污水处理等方面。

第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应采取科学、规范、高效的方式,采用现代化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五章垃圾处理第十三条湖北省各地应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制度,推动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实现垃圾资源化和减量化处理。

第十四条垃圾分类设施应建设到位,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应按照分类要求进行,确保垃圾处理的高效和环保。

第十五条垃圾处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垃圾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最小化。

市容市貌集中治理方案(3篇)

市容市貌集中治理方案(3篇)

市容市貌集中治理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文明创建水平,根据我县文明创建工作要求和城市管理实际,拟于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对南路及惠民中学周边出店经营、占道摆摊设点、乱搭乱建、车辆乱停放等市容乱象进行专项集中整治,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及内容(一)本次整治范围南路及惠民中学周边。

(二)整治内容占用南路人行道和车行道进行出店经营、摆摊设点、乱搭乱建、乱披乱挂、乱堆乱放及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市政道路的平整硬化等工作。

二、工作职责(一)县市容管理局牵头___对占用南路人行道和车行道进行出店经营、摆摊设点、乱搭乱建、乱披乱挂、杂物堆放和非机动车乱停放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清理,籍山镇予以配合。

(二)籍山镇负责阳光小区内市容市貌整治管理及工作。

(三)住建委负责南路道路的平整硬化。

(四)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机动车乱停放进行查处,并配合市容管理局对非机动车乱停放进行整治。

(五)工业区派出所负责整治现场的秩序维护及___的处置工作。

(六)食药局和工商局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容管理局做好本次整治工作。

三、方法步骤此次集中整治分宣传发动、集中整治、巩固提高、常态化管理四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日)市容管理局和籍山镇各抽调___名执法队员对该路段所有经营户及流动摊贩等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同时进行宣传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对违法经营户及流动摊贩建立档案。

公安交警做好对乱停放机动车车主的宣传工作并设置交通提示牌。

(二)集中整治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日)市容管理局抽调___名执法队员,籍山镇抽调___名执法队员,工业区派出所抽调___名公安干警,公安交警大队抽调___名交警,食药局、环保局和工商局各抽调___名工作人员联合对南路及惠民中学周边进行集中整治,同时住建委对该区域破损的路面进行平整、硬化及杂草的清除。

(三)巩固提高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日)市容、籍山、公安交警根据各自职责对集中整治结束后的区域范围进行日常管理,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彻底杜绝该处脏乱差现象,市容局应对该路段人行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线。

市容市貌管理服务方案

市容市貌管理服务方案

市容市貌管理服务方案以下是 9 条关于市容市貌管理服务方案:1. 你难道不觉得大家都应该行动起来,一起维护街道的整洁吗?比如,看到垃圾主动捡起来丢进垃圾桶。

我们要制定严格的卫生标准,让每条街道都像刚打扫过的客厅一样干净!咱得号召大家都养成不乱扔垃圾的好习惯,这多重要啊!2. 能不能想想办法让那些乱贴小广告的现象彻底消失呢?就像给城市洗了个脸一样。

得加大巡查力度呀,一旦发现有人乱贴,就狠狠处罚。

你再看看那些贴得到处都是小广告的地方,简直不忍直视!3. 咱们是不是得好好管管那些随意摆放的流动摊点呀?就像整理自己的书桌一样,让街道变得有序起来。

可以规划专门的区域给他们,这样既不影响他们做生意,又能让街道井井有条,不是很好吗?哎呀,不然乱糟糟的像什么样子嘛!4. 要让绿化像衣服一样把城市装扮得漂漂亮亮啊,难道不是吗?多种些花草树木,让每条路都像公园的小径。

可以搞一些植树活动,大家一起参与,那才有意义呢!看看那些绿树成荫的地方,心情都变好了呢!5. 得严格管理那些施工场地呀,别搞得尘土飞扬的,跟刮沙尘暴似的!规定他们做好防尘措施,该围起来就围起来。

你说要是走在路上被灰尘呛到,多难受呀!所以一定得把这个管好呀!6. 怎么能让公共设施一直保持完好无损呢?好比爱护自己家里的东西一样。

定期检查和维护,有人破坏了就马上修复。

那些缺胳膊少腿的公共设施看着多扎眼呀,咱可不能让这情况出现啊!7. 加强对商铺招牌的管理好不好?让它们整齐划一,像军队一样排列整齐。

太杂乱无章的招牌看起来多别扭呀!规定好尺寸和样式,让城市的“面子”更好看呀!8. 不能任由那些不文明的行为在城市里泛滥呀,必须得管管啦!就像给调皮的孩子立规矩一样。

看到有人随地吐痰就批评教育,慢慢改变大家的不良习惯。

你想想,如果大家都这么不文明,城市还像个城市吗?9. 要打造一个让大家都骄傲的市容市貌,就得全方位努力呀!卫生、秩序、绿化、文明,一个都不能少!只要大家齐心协力,一定能让我们的城市变得美美的!就这么干,准没错!结论:市容市貌的管理服务需要大家共同努力,从各个方面着手,严格执行各项措施,才能让我们的城市变得更加美丽、整洁、有序。

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

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规划部门依法确定。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开区、园区管委会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结合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民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文明习惯。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卫生清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第九条市政、通讯、供电、园林、环卫等公用设施要保持完好、整洁,产权单位要经常维护,做好日常检查和监管,发生设施丢损或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修补或恢复。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等公共用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工程建设等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城管市容市貌实施方案

城管市容市貌实施方案

城管市容市貌实施方案
城市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窗口,也是一个地方的名片。

市容市貌是城市的面子,直接关系到城市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我们制定了城管市容市貌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力度。

加大对乱堆乱放、乱张贴、乱涂鸦等行
为的整治力度,加强对建筑物、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绿地等市容市貌重点部位的管理和维护,对乱搭乱建、乱倾倒垃圾、乱砍乱伐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卫生水平。

其次,我们将加强市容市貌设施建设。

加大对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市容市
貌公共设施的改造和提升力度,提高市容市貌设施的品质和美观度,打造一批具有城市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市容市貌景观,提升市民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另外,我们将加强市容市貌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市容市貌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市民对市容市貌重要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培养市民爱护环境、文明行为的良好习惯,推动全社会形成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市容市貌的良好氛围。

最后,我们将加强市容市貌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市容市貌监督检查机制,加大
对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督导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市容市貌问题,确保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为城市市容市貌的改善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城市的市容市貌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我们将按照这一实施方案,加强市容市貌管理,提升城市品位,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长远利益做出积极贡献。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美丽城市!。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正文:----------------------------------------------------------------------------------------------------------------------------------------------------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12月1日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外观的结合反映,主要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街景、建(构)筑物与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景观照明、施工现场、城市绿化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

第三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市、辖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市容的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综合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辖市(区)经信、公安、财政、国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城乡规划、房管、园林、工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美化城区环境,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现代化文明城市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精细化管理城市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集贸市场、施工现场和户外广告、牌匾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容貌所构成的外部景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建成区、规划控制区,本县建制镇、中心镇。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市貌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坚持城市建设与科学管理并重、部门管理与社会参与互补、从严管理与公共服务兼顾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二章广告牌匾管理
第七条广告牌匾设置标准及要求
(一)门店牌匾设置要求及标准
1、所有门店实行一店一匾,不得设置多余的牌匾。

2、不准设置竖匾或其它影响市容观瞻的广告牌匾。

3、广告牌匾的内容必须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4、同一建筑物牌匾底色与楼体颜色相协调,不得出现较大反差。

5、同一建筑物(含相连接建筑楼体)牌匾规格、尺寸要做到协调统一。

建筑物侧墙、二层与一层之间均不得设置门店牌匾;严禁牌匾重叠设置。

6、牌匾材质应采用铝塑板、亚克力板或彩钢板等高标准安全美观材料,尽可能安装LED等亮化设施。

(二)其它广告设置要求及标准
1、楼顶牌匾必须是霓虹灯形式,或采用金属材料的镂空字体,字体完整,并安装亮化设施。

2、凡在城区内临街悬挂标语的,须经县城建监察大队批准,并规定悬挂时限。

残损和到期的,设置单位应及时摘除。

3、流动广告车单节车体长度不得超过4米,车体后不得拖挂。

4、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和街道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各类非法小广告,现有的非法小广告由责任人(设置人或本体物所有权人)全部清除。

第八条设置广告牌匾必须报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未经审批或未按照规定设置广告牌匾的,由监察大队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大型(任意边长超过4米)户外广告牌匾的,由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拆除。

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临街悬挂标语或超过悬挂期限未摘除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标语、广告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第三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九条建筑物临街一侧不得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阳台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栏;临街安装空调高度应在2米以上,防盗窗不能超过墙体立面,不得安装遮阳雨棚、晒衣架等附属物;外墙瓷砖脱落的要重新补上,外墙涂层污损、陈旧的必须重新粉刷;临街建筑严禁破墙开店、改建阳台,楼顶加层。

第十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现有户外装修或设施,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按规划逐步改造。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经过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城区内设立车辆冲洗点。

凡需设立冲洗点的,必须报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车辆冲洗点须进院作业,并设沉淀池,冲洗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主次干道临街不得设立废旧物资收购点。

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测利用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
进行户外装修,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装修立面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款;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的,每平方米每天处以50元罚款;城市道路两测沿街建筑物吊挂物品或阳台堆放物品超出护栏的,处以10元以上50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区内设立车辆冲洗点和废旧物资收购点,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章摊位管理
第十四条摊位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1、凡有营业用房的商店,必须坐店经商,物进门、货上架,严禁店外设摊、堆放物品;严禁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严禁用高音喇叭、音响等办法招揽生意;严禁在店面前搭设雨棚、阳棚等。

饮食店不得向街道和公共通道排放油烟、污水。

修理、焊接、餐饮等行业手续齐全后须封闭经营,不准在人行道上自行作业或设置附属物。

2、城市主干路两侧和交通要道禁止开办集贸市场、设置摊点。

其它道路两测开办集贸市场和设置摊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按有关规定审批。

3、所有摊点要按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营业。

不得超占、
乱摆、乱移、乱串,摊容要整洁;不得乱搭、乱挂、乱建。

4、城市道路两侧禁止露天屠宰禽畜、烧烤食品。

5、各种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备必要的垃圾收容器具,负责保持摊点周围卫生清洁,废弃物按时倾倒在指定的垃圾池(点)内。

不得利用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设施摆摊设点或搭建附属物,不得在行道树旁支锅立灶,不得将污物污水倒入树坑绿地,更不得泼入路面。

6、早市、夜市、菜市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路段设置,并严格执行开市、撤市时间。

禁止在非指定地点、路段随意设市设摊;禁止产生的垃圾恣意乱丢、乱堆,乱倒污水杂物。

第十五条县城建监察大队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巡视,并对主要街道和部位进行定点防控。

对擅自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经营,每次处以50以上100以下罚款;经批准的摊点随意改变经营地点,扩大占地面积或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经营的摊点,处以5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两侧露天烧烤食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两测露天屠宰禽类的,每只处以10以上50元以下罚款;露天屠宰畜类的,每头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性维修、清洗车辆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施工现场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的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和规定标准设置围档。

主干路两侧和繁华地区施工现场的建筑物要随高度设置满围挡。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出入口要保持整洁,施工渣土不得在施工场地周围倾倒或堆积,施工中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出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临时设施必须及时拆除。

第十九条在城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各种机动车辆应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得街道和人行道上影响交通。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不设围挡或不按规定设置围挡的,按应设围挡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以上5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运输液体、易飘撒的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门前三包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区沿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门前卫生(即不准将垃圾杂物堆放在树下、电杆下、人行道上或店门外,不准随意倒污水);包门前秩序(即包门前及周围环境秩序良好,负责督促门前的自行车、摩托车在线内停放、无乱挂、乱张贴、堆放杂物、店外经营等违章现象);包门前绿化(即包门前行道树、花坛草木的保护,无人为损坏,如有损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偿);
第二十二条“门前三包”工作由县文明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

各有关责任单位、经营门点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根据责任制度完成情况,评选处文明单位和文明市民,并对落实较差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电视曝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管理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