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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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规划评价和方法

城市建设规划评价和方法
根底性评价又可以称之为实现度或符合度评价,主要是比对规划实施评价年限内的城市建设成果与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从而揭露出城市建设行为与规划结果的符合程度或一致性。所以,根底性评价的核心在于评价年限内的城市建设成果与法定规划内容是否相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如何。从基于城市建设状况的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工作的开展来看,土地的使用状况是城市规划中最核心的内容。虽然土地的使用状况并不是衡量总体规划实施状况的唯一标准,但其他各项的内容往往是以土地使用状况为线索而得到的。
作为完整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城市建设状况的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主要是对城市总体规划在规划实施评价年限内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评价。所以,其评价的对象是在规划实施评价年限内所涉及的各项建设活动的结果,即城市建设成果。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建设结果既包括新建的也包括改造的。
1根底性评价
城市建设规划评价和方法
完整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基于城市建设状况的评价、基于城市总体规划作用的评价、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绩效的评价。其中,基于城市建设状况的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是完整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作为法定规划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建设的过程中是否得到了有效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执行状况和程度。
构造性评价主要是指通过梳理所有城市建设成果的空间构造关系来评价法定城市规划结果所制定的城市空间构造的实施程度。城市总体规划并不仅仅是对单项要素的组织与安排,更是对城市整体构造的组织与安排,统筹兼顾城市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所以,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一定不能只局限于对各具体要素实施情况的评价更应该突出这些建设成果对城市构造的奉献,这也是城市总体规划引导城市发展的重要方面。
2)效果性评价。效果性评价主要是依据与法定规划不相符的建设成果实际建成后的使用情况对其建设的合理性和调整的必要性所开展的评价。本文所指的效果性评价主要是指城市建成结果的内容设施等与法定规划成果的规定及要求有所不同,但其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却更符合规划的目标和居民的意愿或者对于规划的后续实施更有利。

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上版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研究(2011—2030年)专题1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070411单瑞琦2011.11目录第二章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及目标评估 ..........................................................................................................第三章城市发展定位 .......................................................................................................................... ............第四章市域城镇体系 .......................................................................................................................... ............第五章城市发展规模 .......................................................................................................................... ............第六章城市发展方向 .......................................................................................................................... ............第七章城区用地布局 .......................................................................................................................... ............第八章重要公共设施(含市域,下同)......................................................................................................第九章重大基础设施 .......................................................................................................................... ............第十章其他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章总结 .......................................................................................................................... ........................第一章概述城市总体规划是为了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评价(二篇)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评价(二篇)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评价1、城市性质:指一个城市在全国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它代表了城市的个性、特点和发展方向。

城市性质的确定为总体规划的首要内容,应从三个方面去认识和确定城市性质:其一是城市的宏观综合影响范围;其二是城市的主导产业结构;其三是城市的其他主要职能。

2、城市规模。

包括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

其中用地规模随人口规模而变。

人口规模确定得合理与否,对城市建设影响很大。

3、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指各项建设规模扩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间抵御扩展的主要方向。

确定城市发展方向一般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先进行用地的自然条件、建设条件评定,考虑城市的经济条件,综合分析城市的发展趋势。

重点把握两个方面:一是门槛规模。

二是经济发展方向。

4、城市用地布局结构与道路网系统。

城市用地布局结构是指各功能区在数量、空间、时间上的分布特征和组合关系,它是城市社会经济活动在空间上的投影。

城市空间结构有团状、带状、多核组团状、星状、轴向发散状,城市道路网系统主要有方格网状、放射状、混合状、自由状。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评价(二)城市总体规划方案是指针对城市发展的宏观规划,涵盖城市的功能布局、土地利用、交通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旨在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评价城市总体规划方案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考量,下面就几个关键方面对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进行评价。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的一项关键任务是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应该充分考虑城市的人口需求以及职住分离等因素,合理布局不同功能区域,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文化娱乐区等。

评价城市总体规划方案时需要考查其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性、灵活性和可行性,是否能满足未来城市发展的需求。

其次,在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中,交通规划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优秀的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应该考虑到城市交通的快捷性、便利性和可持续性,以及交通网络的完善程度。

在评价城市总体规划方案时,需要对交通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是否可以缓解交通拥堵,提高出行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方法体系与研究进展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方法体系与研究进展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方法体系与研究进展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是城市规划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其重点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关键的一步,合适的评估方法可以为城市规划的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和支持。

本文将着重探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方法体系及其研究进展。

一、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概念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是指对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实施效果评价的过程,包括规划落实程度、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分析。

总体来说,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是对城市发展的一种重要指导性评价,其作用是为城市规划的决策提供评估指标和评估结果,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方法体系1.指标体系法指标体系法是城市规划实施评估中最主要的方法之一,其基本理念是通过设立合理的指标体系,全面反映城市规划实施的各个方面。

指标体系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环境质量、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指标,其中涉及到的指标数量很多,需要根据不同阶段的要求进行筛选和综合。

因此,指标体系法相较于其他方法来说较为综合、全面,具有相对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2.问卷调查法问卷调查法是一种常用的实证研究方法。

其主要依据是通过对城市规划落实情况进行问卷调查,从被调查对象的角度出发,了解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

对于规划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并提出改进建议。

3.专家评估法专家评估法是借助专家的意见,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并对指标进行权重分配,从而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优缺点。

专家评估法在城市规划实施评估中具有很广泛的应用,其优点是评估结果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同时能很好地反映出被评估项目的真实情况。

4.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结合定量和定性方法,通过定量数据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更好地反映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

此外,定量与定性结合的方法还可以通过真实情况的反映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信度,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全面的现实情况。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城市总体规划是指为了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问题和挑战,制定出具有发展战略性、综合性、长远性的城市规划方案,并确定相应的规划实施措施和目标。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是指对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效果和问题进行全面、客观、系统的评价。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首先是对规划目标和理念的评估。

城市规划的目标和理念是指规划的目标定位和规划的基本原则。

评估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考虑,评估规划的目标是否与城市的实际需求相适应,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是对规划实施过程的评估。

评估要考察规划实施的总体进展、规划编制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规划的组织管理是否协调高效、规划实施的资金保障是否到位等方面。

同时,还要评估规划过程中是否充分考虑公众参与和民意表达,以及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是否得到充分尊重和合理反映。

再次是对规划实施成效的评估。

评估要从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来进行。

评估经济效益主要考虑规划实施后的经济增长、产业发展、就业机会等问题;评估社会效益主要考虑规划实施后的人居环境、社会服务、公共设施等问题;评估环境效益主要考虑规划实施后的空气质量、水源保护、生态环境等问题。

评估后还可以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和完善措施。

最后是对规划实施中的问题和挑战的评估。

规划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挑战,评估要从政策环境、人力资源、资金保障等方面考虑。

评估还要分析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成因和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总体来说,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过程,需要充分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评价。

评估结果可以为城市规划的调整和完善提供科学依据,确保城市规划实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城市发展规划实施效果综合评估

城市发展规划实施效果综合评估

城市发展规划实施效果综合评估城市发展规划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城市的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城市的发展情况,发现问题,优化规划,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城市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的整体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良好的城市规划可以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改善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吸引投资和人才,推动城市经济的腾飞。

城市规划的实施效果评估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目标是否达成,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

二、城市规划实施效果评估的指标城市规划实施效果评估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考量,其中包括经济指标、社会指标、环境指标等。

经济指标可以看出城市发展的经济增长率、GDP、就业率等,社会指标可以了解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社会保障水平、文化教育程度等,环境指标可以反映城市的空气质量、水质状况、生态环境等。

三、城市规划实施效果评估的数据收集为了评估城市规划实施效果,需要充分收集相关数据。

这些数据可以通过调查问卷、户籍统计、经济统计等途径获取。

数据的采集要准确、全面,对于特定指标,可以借鉴国际通行的评估标准进行衡量。

四、城市规划实施效果评估的方法城市规划实施效果评估可以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定量分析可以通过数据的对比、计算指标的增减等方式进行,定性分析可以通过问卷调查、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

综合两种分析方法可以得出比较客观和全面的评估结果。

五、城市规划实施效果评估的挑战与问题城市规划实施效果评估面临着一些挑战与问题。

首先是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比较繁琐,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其次是评估指标的选择和权重的确定问题,不同的规划目标可能需要不同的评估指标,如何平衡各个指标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挑战。

六、城市规划实施效果评估的意义和价值城市规划实施效果评估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城市规划的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调整和优化。

评估的结果可以为城市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为政府决策和市民参与提供参考,推动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

精品文档,超值下载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

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

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

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

15.紧凑度 16.市政公用设施 17.公共交通系统建设 18.居住用地 19.工业用地
空间组织与布局情况 (40%)
城市建设用地调整情况(20%)
20.公共设施用地 21.绿地 22.道路广场用地 23.对外交通用地规划 24.对城市规划了解的满意程度
公众对规划的满意程度 (20%)
公众满意程度(20%) 合计
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 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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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吻合度评价 用地规划与实施的吻合度 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实施评价 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的吻合度 不同类型用地的吻合度评价 用地吻合度在不同区域的空间 分布
学术探讨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 价
城市人口政策评价 城市产业政策评价 城市总体规划的政策实施评价 城市空间政策评价 城市住房政策评价 政策因素 市场因素 体制因素 投资因素 外部环境 内部环境 建设时序 。。。。。。 结构布局
第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 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 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各相关部 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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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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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

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

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

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六)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七)相关的建议。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提出其他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措施的建议。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认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结合评估成果就修改的原则和目标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其中涉及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有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告组织审查,经同意后,城市人民政府方可开展修改工作。

第十五条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工作,对相关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机制的建立、评估工作的开展、评估成果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对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纠正。

经审查,报备案的评估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原审批机关可以责令修改,重新报备案。

第十八条各地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评估工作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垦区、森工林区、独立工矿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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