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示范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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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经营资质:申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食品经营资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申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等。

3. 食品安全管理团队:申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团队,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 食品安全培训:申报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食品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食品安全知识,熟悉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5.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申报单位应定期对食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风险。

6.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申报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能够追溯食品的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

7.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申报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食品安全事件。

8. 社会认可度: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社会认可度,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满意度、政府监管部门评价等。

9. 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处罚:申报单位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也没有因食品安全问题被监管部门处罚。

总的来说,申报食品安全示范单位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要求,以确保其具备高水平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基本条件

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基本条件

“食品安全示范店”基本条件一、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备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营业证照齐全有效并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自觉按时接受证照年检,及时申请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无出租出借营业证照、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经营理念正确。

经营者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经营责任,自觉学习掌握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知识,积极参加工商部门、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食品安全的学习培训活动,认真配合当地工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能够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食品店在当地营业面积较大,经营规模较大,经营品种较多,辐射面较广,效益较好,文明经商,诚实守信,热情服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广告、商标、价格、计量等法律法规。

1.不销售违法食品。

不销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所列禁止上市的11种食品,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食品。

2.建立并遵守食品安全自律制度。

经营者建立并遵守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承诺等制度。

3.经营管理规范。

近两年很少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且能认真整改。

店内整洁卫生,食品摆放有序,其他商品摆设与食品明显分开;经营区与生活区分隔,店内和库房无农药等对人体生命健康高危的商品和物品。

现场制作加工食品、生(鲜)熟食品、冷冻食品特别是速冻面米食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分区经营并符合相关规定。

经营清真等少数民族食品的,品名必须相符,陈列与摆放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

食品店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所有经营人员无危及食品安全的疾患。

4.信誉较佳。

被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较少且能积极认真解决,处理情况有记录,不存在无理拒绝或者故意拖延行为;无虚假宣传、虚假表示,以及欺行霸市等行为;严格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承诺,对不合格特别是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积极召回,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同时立即向工商等部门报告。

5.经营环境良好。

食品店周边不存在危及店内食品安全的明显隐患,采取防鼠、防蝇、防虫、防尘、防潮等措施,确保食品质量。

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实施方案

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实施方案

武功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店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县食安委各相关成员单位: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促进我县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环境,根据咸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店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和武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店”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示范引路、突出重点、创造特色、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监督相结合,部门监督与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食品安全体系;围绕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和餐饮服务全过程监管这条工作主线,建立食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大力加强农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监管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通过树立典型和示范带动,着力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力营造安全和谐的食品环境,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敏(县政府副县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副组长:杨智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赵万军(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白育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段争会(县质监局副局长)李新昌(县工商局副局长)卜备战(县农林局副局长)杜管社(县水利局副局长)王小斌(县卫生局副局长)侯秀科(县商务办副主任)宁文会(县畜牧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白育芳同志兼任。

(二)成员单位职责:1、县农林局:牵头组织开展食品种养殖环节示范店创建活动,根据市农业局种养殖环节示范店创建标准,负责我县种养殖环节示范店创建工作。

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方案

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方案

咸阳市工商局泾渭分局“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新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营造健康安全消费环境,根据省、市工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做到“三有三无”,即有证有照有台账,无假冒无过期无变质。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现将我局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制定如下:一、指导思想通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促进新区食品经营者完善管理制度,带动新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健全新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为加快新区食品流通监管模式创新做出新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泾渭工商分局成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考评活动领导小组,由分局杨国靖局长任组长,苏雷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分局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食品科牵头负责,工商所密切配合。

三、工作目标到2011年12月底,实现“全市每个行政村至少建设一个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工作目标。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至7月底,完成对辖区各乡、镇、街道、村、社市的食品经营主体的摸底调查,对符合“食品安全示范店”评选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登记造册;第二阶段:在10月底完成各乡、镇、街道、社市所在地至少建设一个“食品安全示范店”(含之前评定的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目标;第三阶段:至12月份底,完成辖区每个行政村至少建设一个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目标,对市域广、规模大、经济实力强的行政村和城镇社市,鼓励建设多个食品安全示范店。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一)摸底造册阶段:现在至2010年5月31日,由各工商所对辖市的食品经营户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食品安全示范店”评选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记录经营户的经营地址(门牌号)、姓名、联系方式、证照情况、台帐建立情况等,并由各工商所汇总后于5月25日前将拟评选的各乡、镇、街道、村、社市所在地村的示范店名单汇总上报分局食品科。

(二)组织申报阶段6月31日至7月31日,由各工商所统计申报辖区内拟评选的示范店经营户,并于7月20日前将申报表上报分局食品科。

“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定标准

“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定标准
5
建立并执行垃圾规范化处理制度
6
建立并执行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7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经营行为及食品质量要求
1
所经销食品有质量、卫生检验证明,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食品有安全标志(QS),肉食品应加盖检疫合格章、并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蔬菜、水产品必须是经农业部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
2
所经销食品的包装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标识齐全、无虚假标注,有真实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定标准
名称
条款
要求内容
合格
不合格
主体资格要求1ຫໍສະໝຸດ 取得《卫生许可证》并按规定悬挂
2
取得《营业执照》并按规定悬挂
3
无超范围经营行为
制度建设要求
1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设立消费者投诉举报提示牌
3
建立并执行冷藏销售制度
4
建立并执行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3
所经销食品的商标、广告无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
4
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
5
使用经检定合格有效的计量器具
6
有食品质量、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7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食品采购与储存
1
采购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2
食品来源清楚,按规定索证;有验收制度并建立台帐
3
食品库房整洁、食品存放隔墙离地、分类分架、不与非食品混放
4
食品库房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5
无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无标识食品
6
冷藏冷冻设施齐备、能正常运转

厦门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程(试行)

厦门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程(试行)

厦门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以及《厦门市政府关于推广生鲜超市改造农贸市场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38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处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工商局和工商所开展工作。

第三条积极鼓励和引导食品经营企业争创食品经营示范店,广泛宣传,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第四条食品安全示范店(以下简称示范店)是指符合规范要求的商场、超市和食品便利店(食杂店)。

第五条示范店按规模分大、中、小三个类型,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为大型,营业面积在300-800平方米的为中型,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超市或食品便利店(食杂店)为小型。

第二章示范店规范要求第六条大型示范店应符合下列规范要求:(一)经营管理规范1、经营规模: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生鲜食品经营面积应占55%以上的城镇大型生鲜超市。

2、证照齐备: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并亮照规范经营。

3、设置规范:营业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有规范的生鲜超市名称、告示牌、柜台、货架设置、保洁容器、瓷砖铺面,有统一的规格、色彩、样式;采取自选销售、统一收银、统一配送的经营方式。

4、布局合理:区域标志明显,有布局导购图(牌),商品分区按蔬菜、肉类、豆制品、熟食、水产、活禽等商品进行分类;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与熟食、待加工与直接入口食品商位分开;餐饮服务相对集中有专门区域。

5、品种齐全:以生鲜食品为主,日用品为辅,包装食品、调味品、日用百货经营面积控制在50%以下;蔬菜20种以上(以净菜为主);水果10种以上;鲜活水产品20种以上;生鲜冷冻食品20种以上;粮油及其制品30种以上;猪、牛、羊、家禽等肉食品以及蛋品、干杂食品、熟食品、调味品等各类品种基本齐全。

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 - 副本

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 - 副本
外置化:是(√)否()
负面清单:是()否()
是否已创建为市(州)级食品安全示范店
是()否(√)命名文件编号:
经营者申请
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县级局
初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见
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市、州局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信用等级或量化分级动态等级
A级(√)C级()
B级()D级()
是否实行“外置化”和“负面清单”管理
外置化:是(√)否()
负面清单:是()否()
是否已创建为市(州)级食品安全示范店
是()否(√)命名文件编号:
经营者申请
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经营面积(㎡)
54
经营类别
1、食品流通单位:食品批发()食品零售()食品批发兼零售()
2、餐饮服务单位:餐馆: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信用等级或量化分级动态等级
A级()C级()
B级(√)D级()
是否实行“外置化”和“负面清单”管理
年月日
县级局
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市、州局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
单位名称
山丹县风味小吃店
地址
山丹县大马营镇马营村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业主)
张瑾
联系电话
18993640483

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

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

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的通知》(津党发〔2020〕3号),推动食品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示范引领区域食品安全水平整体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津市场监管食通〔2016〕13号)进行了修订,2021年6月16日经第四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17日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工作,切实增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发挥管理示范店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提升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以下简称管理示范店)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管理示范店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的以销售食品为主的超市,商场,食杂店,批发经营者,市场内经营者,销售特殊食品的药店等各类食品销售主体。

第三条管理示范店建设,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示范店分为市级和区级。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示范店申报、培养、检查、认定颁证工作。

第五条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示范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市市场监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区市场监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管理示范店建设按照“成熟一家、发展一家”的指导思想,原则上实行每年一认定、每两年一复查的工作机制,每年10月份集中进行认定、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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