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委托书

诉讼代理人委托书前言诉讼代理人委托书是指当事人为了完成司法程序中相关手续,指定一名代理人进行代理诉讼行为时所签署的一种合法文件。
该文件是执业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或行政诉讼时必须携带的,因此需特别注意签署的事项及其相应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或者请律师进行诉讼代理。
”也就是说,原则上当事人有权选择自己进行诉讼或者派律师代理诉讼。
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一些特殊民事案件需受理后方可委托代理诉讼、继承诉讼须受法定优先顺序或经民事案件代理服务机构指派代理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在代理诉讼时,必须具备执业资格,在收到当事人的诉讼委托书后,方可代理诉讼。
诉讼代理人委托书的内容委托人信息在委托书的顶部,需明确标注委托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要素,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及法院与委托人联系的手段。
律师信息在诉讼代理人委托书中,需明确指明律师的执业证明文件号码、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律师的姓名、电话等资料,以证明其代理能力及合法性。
委托事项在诉讼代理人委托书中,需清楚明确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性质、案号、摘要、主张及陈述等相关要素。
因为,委托书的比较重要的内容是代理事项的范围,代理律师需依照委托内容实际行动。
委托时间在诉讼代理人委托书中,需标注具体的委托时间,以便律师在代理时及时知晓期限、不漏诉讼繁琐手续。
此外,还应注意委托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清晰回答,避免引起误解及交涉难题。
委托代理人权利和义务在诉讼代理人委托书中,需明确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承担代理诉讼的责任、保守委托人秘密、收取代理费、代理人的权限和义务等相关要素。
当事人和律师需遵守法律、保证代理程序的正当性及合法性。
注意事项1.诉讼代理人委托书需由委托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
如果是委托单位签署,需获得该单位的授权书或者加盖公章。
2.诉讼代理人委托书的书写须正确无误、准确明了。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 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请上一级法院 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提起上诉 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 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受理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 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 (一)启动方式 1.法院启动 2.当事人申请 (二)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审理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 如果发现案件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该裁定 转为普通程序。
3.争议不大: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引起行政争议的 事实、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没有较大的争议。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行政案件 案件涉及的款项不大,如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或者 要求行政机关发放的抚恤金等金额在2000元以下,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 程序。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与期间、送达
一、诉讼中止 行政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出现 需要中断诉讼进行的情形,诉讼暂时停止,待引起诉 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讼再继续进行的制度。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原告为法人或组织时,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 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一贯性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加强行政服务。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具有行政主管权限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为行政机关、被告人民法院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审判,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自行进行诉讼。
不委托律师代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亲友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调解申请,对方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联系机制,促进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决策科学、人民调解和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衔接。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通知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并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查清事实,说明理由。
第二章立案和受理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受案法院提出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居住地;2. 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的事实和理由;3. 请求法院作出何种行政诉讼裁定的;4. 附有原告的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未提交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后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状。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误的,应当裁定准许。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损害可能连续发生的,可以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每年起诉一次。
第六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民诉司法解释》第44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 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 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节 陪审制度
一、陪审制度的概念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
案件审理的司法制度。 【注意】人民陪审制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英美法系的
陪审团制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101-102)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命与资格(102)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
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保障(102)
公开的对象: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宣告判决 公开的内涵:向群众和新闻媒体
(二)公开审判的功能 1. 恣意限制功能 2. 审判结果正当化功能 3. 舆论监督功能 4. 法制宣教功能
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公开的例外)
A.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1)法定不公开
例
审理的案件
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外 (2)当事人申请 A.离婚案件
A.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
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进行的制度
C.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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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D. 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
民事诉讼法2013秋第二套作业

民事诉讼法2013秋第二套作业作业名称:民事诉讼法2013秋第二套作业出卷人:SA作业总分:100 通过分数:60起止时间:2013-11-7 16:55:09 至 2013-11-8 11:56:49学员成绩:100题号:1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4内容: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死之后遗有房屋6间。
乙乘丙外出之机,将房屋全部卖给丁,后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
丙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什么?A、A.必要的共同原告B、B.普通的共同原告C、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标准答案:C学员答案:C说明:第六章第二节第三人诉讼本题得分:4题号:2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4内容: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
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
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
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B、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C、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D、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标准答案:C学员答案:C说明:第六章第一节当事人概述本题得分:4题号:3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4内容: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
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
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A、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B、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D、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标准答案:D学员答案:D说明:第六章第二节第三人诉讼本题得分:4题号:4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4内容: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之间的关系,正确的说法是()。
民诉法讲义——杨秀清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二、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注意:对人的效力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1.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2.三大诉讼法的关系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权利的同等性与权利的对应性注意与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适用二、辩论原则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注意: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第二节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注意一审合议庭中的审判员与陪审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注意:1、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2、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二、回避制度1 、回避的情形:2、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三、公开审判注意: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四、两审终审制度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一、法院主管的概念与范围注意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二、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1、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人民调解书不具有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具有合同的约束力。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在专利诉讼中的执业行为,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监督管理,发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在社会主义法治和创新型国家战略中的作用,维护专利法律正确实施,保障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维护专利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诉讼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指派的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述专利诉讼业务,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专利民事案件、专利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专利诉讼。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指派的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管理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各级司法机关、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职业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管理,提高专利代理人的专利诉讼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和《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六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设置诉讼代理人名册,并对外公示。
诉讼代理人名册是专利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证明。
第七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设立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
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负责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章诉讼代理人第八条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应当取得诉讼代理人资格。
申请诉讼代理人资格的专利代理人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办理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
刑事诉讼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6章

第一节 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三、值班律师 值班律师是指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的,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第一,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第二,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 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节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二、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诉讼权利 独立辩护权;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 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有要 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 除强制措施的权利;拒绝辩护权。
第三节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人;(3)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监护人、 亲友。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仅限代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仅限代 理律师) ;拒绝代理;审查起诉阶段发表代理意见;在法庭上向被告人、 证人、鉴定人发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 或勘验;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法庭辩论的权利。 2、义务 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
第二节 辩护人的范围
二、辩护律师 (1)概念 律师辩护是指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辩护 律师是以律师身份担任的辩护人。 (2)优点:
第一,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实践经验。 第二,辩护律师具有其他辩护人所没有的广泛的诉讼权利。 第三,律师出庭辩护,是依法履行职务的正当业务活动,受 法律保护。 第四,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为其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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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诉讼代理人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在诉讼中,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权限,被称为诉讼代理权。
代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被称为诉讼代理行为。
这种诉讼代理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代为诉讼行为和代受诉讼行为。
前者如提出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等,后者如接受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意见、代当事人接受诉讼文书等。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点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
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
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前者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后者是指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存在疑问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指定诉讼代理人。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只明确规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中,针对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情况,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由于人民法院是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或有监护职责的组织中指定诉讼代理人,因此该被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
四、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之间存在着相同之处,如两者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一定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但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毕竟是不同性质的代理,仍然存在着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代理的内容不同。
民事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诉讼代理则是代为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
2.代理的目的不同。
民事代理的目的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诉讼代理的目的则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一3.民事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和法人;诉讼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五、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诉讼代理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补充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
在法定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不足。
(2)扩张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
在委托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补充当事人诉讼知识和技能的不足。
(3)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法定代理人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一般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一致。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
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
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
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
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法定诉讼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法定诉讼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
为防止被代理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人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尽管法定诉讼代理是全权代理,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
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没有实体法上的监护权,也就没有诉讼中的法定诉讼代理权。
作为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纠纷存在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权也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纠纷存在的。
由于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有无,对诉讼行为是否有效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在诉讼中,法院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还应要求法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证明。
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在于监护权的消灭,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2)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3)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4)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5)诉讼结束;(6)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权消灭,应当及时将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事实告知法院,并退出诉讼。
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要依赖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也被称为授权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2)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都予以了限制。
总的来讲,可为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律师强制主义,原则上只能由律师充当委托诉讼代理人;另一种则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规定的较为广泛,律师和非律师都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因此,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后一种立法模式。
但根据《民诉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此外在我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各自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
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都是不正确的。
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
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但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因此,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能转委托。
被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后,并没有剥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仍然可以直接实施诉讼行为,并且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不一致时,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为准。
但关于法律问题的陈述,则应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为准。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的,本人可以不出庭。
但离婚案件除外。
因为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因一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出庭,以便法院正确判断,也便于法院进行调解。
对此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在诉讼存续期间,被代理人可以变更代理权限,包括更换委托诉讼代理人,扩大和缩小授权范围。
由于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关系着诉讼行为的效力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被代理人变更诉讼代理权限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要取得代理权,代为进行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因为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的惟一书面凭证,所以应保证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
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委托诉讼代理权,可因下列原因消灭:(1)诉讼终结;(2)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代理人解除委托;(3)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