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民诉司法解释》第44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 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 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节 陪审制度
一、陪审制度的概念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
案件审理的司法制度。 【注意】人民陪审制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英美法系的
陪审团制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101-102)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命与资格(102)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
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保障(102)
公开的对象: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宣告判决 公开的内涵:向群众和新闻媒体
(二)公开审判的功能 1. 恣意限制功能 2. 审判结果正当化功能 3. 舆论监督功能 4. 法制宣教功能
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公开的例外)
A.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1)法定不公开
例
审理的案件
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外 (2)当事人申请 A.离婚案件
A.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
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进行的制度
C.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件
D. 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发表时间:2008-4-3 14:34:00 阅读数次: 5898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三)诉讼担当人
– 诉讼担当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旳当事人因故不能参 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旳第三人以当事人旳资格, 就该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旳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旳效 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担当旳主体往往与诉争法 律关系旳真正主体之间存在着另一法律关系。诉讼担当涉及 法定旳诉讼担当和任意旳诉讼担当,我国只有法定旳诉讼担 当。诉讼担当是基于下列两类情况而引起:
• 这一学说扩大了诉讼当事人旳范围,有利于公民、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利用诉讼程序取得司法救济。但这种观点将会直接 造成诉讼担当人成为诉讼当事人。
• 3、程序当事人说
• 程序当事人也即形式意义上旳当事人,是指向法院提起诉讼 祈求旳人及应诉旳人。
• 这一学说是西方大多数学者主张旳观点。程序当事人旳构成 要件:
–1、必须以自己旳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活动;
–2、必须是向法院祈求拟定私权或其他民事权益旳一方及 相对方;
–3、必须在诉状内明确表达。
–程序当事人旳概念受到某些学者旳赞成,程序当事人强调 当事人实际进行了诉讼,而不问其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 系或权利义务关系。把当事人界定为程序当事人旳意义:
–第一,有利拟定当事人是有道理旳,一是 它尊重了当事人旳处分权,二是它反应出了诉讼独立于 实体旳意义。
• (三)我国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旳认定
–1、认定旳原则
–我国采用旳主要是老式意义上旳利害关系人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旳要求,起诉必须符合 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旳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11)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消,有清算组织旳,以该清 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旳,以作出撤消决定旳机 构为当事人。
– 12)借用业务简介信、协议专用章、盖章旳空白协议书或 者银行帐户旳,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章

2. 种类 刑事代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代理
委托代理 一般委托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
3. 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的区别 1) 针对的对象不同。 2)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介入诉讼方式有所不同。 3) 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
较大区别。
4) 在诉讼职能行使上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基本 上对应存在。
二、自诉讼案件中的代理
(2)辩护权
• 狭义的辩护权: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以及获得辩护人帮 助的权利。
• 广义的辩护权:是指除狭义辩护权外,还包 括其延伸部分。
• 辩护权的特征: 1)专属性。 2)防御性。 3)绝对性。 a. 辩护权的行使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 b. 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享有辩护权。
•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律师或其他公民 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 托,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活动。
• 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有权委托诉讼 代理人。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 两种观点:
1) 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辩护人的独立诉 讼地位,可被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委 托的律师”、“法律帮助人”、“犯罪 嫌疑人的法律顾问”。
2)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被视为广义上的辩护 人。
(3)辩护人的责任
1)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应当根据事实 和法律。
2) 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 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云南消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云南消防网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爱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
公布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益。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公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六章当事人

者不应当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 2、内容 •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无理缠讼。 • (2)、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 (二)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 • 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 者消灭的人。 • (三)程序当事人概念 • 前两种当事人概念,都是把当事人作为正当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予以界定的。
• 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 的人及其相对方。简单地说,凡是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的 人,就是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1、概念 •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用以维护自
己或者自己应当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诉讼手段。 • 2、内容(民事诉讼法第50条、51条、49条) : • (1)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其中包括:请求司法保护
• 第四节 团体诉讼(公益诉讼) •
•
• 一、第三人的概念与分类
• 一、诉讼代表人制度简介 •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
讼
•
• 第六节 第三人撤消诉讼
• 第五节 第三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
• 一、当事人的确定 • 是指就具体的诉讼案件来说,应确定何人为当事人。就当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6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刘乙
刘甲
刘丙
刘乙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 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便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兄二人平 分遗产房屋。法院受理后,刘 刘英 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 应得的房屋份额。
刘乙
刘甲
假设 刘乙和刘丙都一致认为三人 都依法享有继承权,刘甲侵 谢英 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刘丙
三 、普通共同诉讼
【案例6-4】 甲、乙、丙各从丁商场购买雪花冰柜一台,买 回后发现冷藏效果不好,要求退货。 商场不同意,甲、乙、 丙分别将丁告上 法院。问:
上,其诉讼标的是
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 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二)特征
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2,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3,是可分之诉,既可以单独起诉,又可以共同起诉
4,法院对各诉讼请求分别确定。即对当事人分别作出判
本节有关司法考试真题
2010-3-4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 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 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 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 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课件
2,原因共同型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原先不存在个人的权利 或义务,但是由于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 的原因使得他们间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典型的就是共同侵权: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
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民事实体法对共同侵权的具体类型作出了规范。 另外注意:
决。
构成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三种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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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事人的更换 (一)任意当事人的更换 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将非正当当事人更换成正当当 事人。 在82年民诉法(试行)中曾规定,91年民诉法中取 消。 (二)诉讼承担----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一方当事 人将其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他人,由他人承担原当 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二)正当当事人的认定 在具体诉讼中,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才能 成为案件的正当当事人。 诉讼实施权的基础是诉的利益。指当民事权 益受到分割或与他人发生纠纷时,需要运用 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注意几种情况(最高院《意见》) 1.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 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 害的,其雇主为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 一般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时有当事人能力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性:当事人能力独 立于民事权利能力而存在,即无民事权利能力却有当事 人能力(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其经营范围之内,而 当事人能力不受限、死者著作权的保护、胎儿继承权)
当事人的称谓可因审级和程序的不同而有不同: 1.一审中:原告、被告 2.二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 3.特别程序中:申请人、起诉人、债务人 4.审判监督程序中:
适用第一审程序时: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适用第二审程序时: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
5.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被执 行人) 6.复杂当事人情况下: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请 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 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3.纠纷经仲裁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而 起诉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4.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 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 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法人或其他组织依 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直接责任 人为当事人。 5.因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 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6.法人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 讼,该法人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 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 事人,企业分立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 人;企业法人终止的,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
7.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 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8.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 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 当事人。
9.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 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单位 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单位都起诉的, 都列为被告,但作者和单位有隶属关系为职务作品,只列 单位为被告。
1、基于身份权而引发的诉讼担当:死者名誉权、 著作权的保护,由其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等 近亲属)以原告身份起诉,遗产继承中胎儿保留份 额被侵犯的诉讼,其母亲有诉讼实施权。 2、基于财产管理权而引发: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破产管理人。 3、宣告失踪、死亡的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 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法律授权有关的利害关系 人行使诉讼实施权来自(三)诉讼担当
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者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 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就因该实体 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所生的纠纷而提起诉讼,所受判决的效力 及于原来的权利主体的情形。
(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 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 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 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六章 当事人与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
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 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程序意义当事人/实体意义当事人
实体意义当事人的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区别于代理人) 2、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可成为当事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程序意义当事人 --凡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的即为当事 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问题分三个层次考虑: 1.起诉者和被诉者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即 作为当事人的资格) 2.如有资格,起诉者与被诉者与本案是否有 直接利害关系(即是否适格当事人) 3.如为适格当事人,有无诉讼能力(是否能 自己有效地实施诉讼行为)
(一)诉讼权利能力 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民事 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1. 2. 3. 4.
诉讼承担的法定事由: 当事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承担 诉讼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由合并者、分立 者承担诉讼 法人终止的,由其财产或实体权利义务的继受人 承担诉讼 当事人在诉讼中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权 利义务的继受人可承担诉讼
第二节共同诉讼人
一、概念 共同诉讼,指同一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一方或 者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诉讼。 N0.5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 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 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二)诉讼行为能力 又称诉讼能力,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 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为诉讼。
课本引例中李青山即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P129
三、正当当事人 (一)含义: 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 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亦称当事人适 格。 包括: 1.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实体的诉讼权能,即争讼的实 体权利义务主体 2.形式的正当当事人----程序的诉讼权能,在诉讼担当 情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