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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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 一般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时有当事人能力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性:当事人能力独 立于民事权利能力而存在,即无民事权利能力却有当事 人能力(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其经营范围之内,而 当事人能力不受限、死者著作权的保护、胎儿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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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承担的法定事由: 当事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承担 诉讼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由合并者、分立 者承担诉讼 法人终止的,由其财产或实体权利义务的继受人 承担诉讼 当事人在诉讼中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权 利义务的继受人可承担诉讼
第二节共同诉讼人
一、概念 共同诉讼,指同一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一方或 者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诉讼。 N0.5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 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 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五、当事人的更换 (一)任意当事人的更换 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将非正当当事人更换成正当当 事人。 在82年民诉法(试行)中曾规定,91年民诉法中取 消。 (二)诉讼承担----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一方当事 人将其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他人,由他人承担原当 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二、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问题分三个层次考虑: 1.起诉者和被诉者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即 作为当事人的资格) 2.如有资格,起诉者与被诉者与本案是否有 直接利害关系(即是否适格当事人) 3.如为适格当事人,有无诉讼能力(是否能 自己有效地实施诉讼行为)


(一)诉讼权利能力 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民事 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三)诉讼担当

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者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 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就因该实体 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所生的纠纷而提起诉讼,所受判决的效力 及于原来的权利主体的情形。
(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 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 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 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当事人的称谓可因审级和程序的不同而有不同: 1.一审中:原告、被告 2.二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 3.特别程序中:申请人、起诉人、债务人 4.审判监督程序中:
适用第一审程序时: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适用第二审程序时: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
5.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被执 行人) 6.复杂当事人情况下: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请 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7.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 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8.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 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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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 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单位 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单位都起诉的, 都列为被告,但作者和单位有隶属关系为职务作品,只列 单位为被告。

2.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 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3.纠纷经仲裁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而 起诉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4.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 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 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法人或其他组织依 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直接责任 人为当事人。 5.因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 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6.法人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 讼,该法人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 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 事人,企业分立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 人;企业法人终止的,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
(二)诉讼行为能力 又称诉讼能力,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 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为诉讼。

课本引例中李青山即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P129
三、正当当事人 (一)含义: 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 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亦称当事人适 格。 包括: 1.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实体的诉讼权能,即争讼的实 体权利义务主体 2.形式的正当当事人----程序的诉讼权能,在诉讼担当 情形中
(二)正当当事人的认定 在具体诉讼中,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才能 成为案件的正当当事人。 诉讼实施权的基础是诉的利益。指当民事权 益受到分割或与他人发生纠纷时,需要运用 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注意几种情况(最高院《意见》) 1.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 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 害的,其雇主为当事人。




1、基于身份权而引发的诉讼担当:死者名誉权、 著作权的保护,由其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等 近亲属)以原告身份起诉,遗产继承中胎儿保留份 额被侵犯的诉讼,其母亲有诉讼实施权。 2、基于财产管理权而引发: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破产管理人。 3、宣告失踪、死亡的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 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法律授权有关的利害关系 人行使诉讼实施权
第六章 当事人与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


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 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程序意义当事人/实体意义当事人
实体意义当事人的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区别于代理人) 2、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可成为当事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程序意义当事人 --凡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的即为当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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