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污染者负责、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计划,保证环境保护投入,保障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职责,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七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环境保护计划的执行;(三)负责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和环境信息的发布;(四)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监督管理;(六)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查办环境违法行为;(七)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八)承担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环境保护计划的执行;(三)负责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和环境信息的发布;(四)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监督管理;(六)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查办环境违法行为;(七)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八)承担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卫生管理制度条例

卫生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卫生管理行为。
第三条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实行责任制,注重预防和综合治理,保障人民健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生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管理服务水平和能力,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监督体系,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卫生管理,形成全社会关注健康的良好风气。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强卫生产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卫生产业的发展,提高产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二章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卫生管理机构,强化卫生管理职能,配备符合条件的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工作制度,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第七条卫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管理工作;(二)制定卫生管理规划和政策;(三)督促和指导单位和个人履行卫生管理义务;(四)组织和开展卫生监督检查;(五)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六)其他与卫生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当具有医学、公共卫生、环境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较强的卫生监督能力和卫生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卫生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依法查处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十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对履行职责中取得的涉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信息和材料要保密。
第三章卫生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开展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卫生档案,做到规范操作、清洁卫生,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如厨房应当具备合格的通风设施和洗涤设备;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格的消毒设施和器械。
除四害消杀管理规章制度

除四害消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预防疾病传播,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各类单位和居民区(以下简称单位)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
第三条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科学防控、群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爱卫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环保、农业、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
第二章任务与目标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消杀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目标任务,保证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除四害消杀活动,主要包括:(一)老鼠、蟑螂、蚊子、苍蝇等四害的防治;(二)病媒生物孳生地的治理;(三)四害密度监测和防治效果评估;(四)四害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制定除四害消杀工作计划,明确消杀时间、范围、方法、药物等,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四害密度进行监测,评估防治效果,及时调整消杀措施。
第三章措施与方法第九条各单位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包括环境治理、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方法。
第十条环境治理:(一)保持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污水、食物残渣等,减少四害孳生地;(二)封堵孔洞和缝隙,防止四害进入室内;(三)合理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设施;(四)定期检查和清理下水道等隐蔽部位,消除四害孳生地。
第十一条生物防治:(一)利用天敌生物防治四害;(二)采用生物农药等生物防治方法;(三)推广四害生物防治技术。
第十二条化学防治:(一)选择安全、高效、低毒的杀虫剂和鼠药;(二)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规范和方法进行消杀;(三)对特殊场所和重点区域采取有针对性的消杀措施;(四)加强对药物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管理。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保健食品监管条例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出台了保健食品监管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第八条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
第九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粮食质量安全规章制度范本

粮食质量安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以及进口粮食等领域。
第三条尊重客观事实,科学决策,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
第五条粮食企业要依法经营,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粮食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各级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严惩不贷。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第八条粮食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粮食贮存、运输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对国外进口的粮食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粮食销售的流通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的问题,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严惩不贷。
第三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粮食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粮食企业负责人要关注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对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粮食企业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对产品质量有疑问的情况,必须及时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粮食贮存、运输等环节要加强管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对产品进行流通、销售等环节要加强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条对单位聘请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合法合规,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严惩不贷。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确保人身安全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家庭等。
第三条确保人身安全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确保人身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五)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六)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二)会议厅(室)、礼堂;(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四)托儿所、幼儿园;(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内部确定出本规定以外的禁止吸烟的场所。
鼓励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
第五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
第六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
检查人员对吸烟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八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新的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的安全生产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法》)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推动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国家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体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遵循生产安全的基本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灾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预警、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责任明确、依法治理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科技进步和安全管理创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安全的主体,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社会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安全生产风险。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相关标准,推动标准与法律相衔接。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制定应急管理措施,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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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二)会议厅(室)、礼堂;(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四)托儿所、幼儿园;(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内部确定出本规定以外的禁止吸烟的场所。
鼓励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
第五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
第六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
检查人员对吸烟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八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罚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对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烟草、烟雾中的有害成分烟草主要是由碳水化合物(占40%~50%)羧酸、色素、萜烯类物质、链烷烃、类脂物质等组成,同时还有一些生长过程中必需的营养物(如硝酸盐等)以及某些污染物(如农药、重要金属元素等)。
烟草与别的植物不同这点是所含的萜烯类物质比较丰富,即通常所说的“蜡质”或“尼古丁”。
吸烟者吸入香烟过程,是香烟在不完全燃烧过程中发生一系列的热分解与热合成的化学反应,形成大量新的物质,其化学成分很复杂,从烟雾中分离出有害成分达3000余种,其中主要有毒物质为尼古丁(烟碱)、烟焦油、一氧化碳、氢氰酸、氨及芳香化合物等一系列有毒物质。
在烟草中原有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维生素、氨基酸等人体需要的有益物质,如果把它作食用那是有益的,但是把它作为香烟,经过燃烧而释放出烟雾灰尘等,也都变成有害物质。
烟草点燃的烟雾由两部分组成,其中气体部分,占据92%,包括多量的氧和氮无害气体和一定量的一氧化碳及微量的致癌、促癌、纤毛毒物质。
粒相部分占8%,主要为尼古丁和烟焦油。
烟雾对环境的污染对人的生命来说,新鲜空气、食物、水是最重要的因素。
从大气污染的角度看,在一般通风不良而吸烟者又较多的地方,它是平常空气中所含尘埃微粒的5万倍,一氧化碳的浓度超过工业允许阈值的840倍。
大量的一氧化碳存在使人精神疲惫,劳动效率降低,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上升到中等中毒程度。
烟雾中含有许多致病物质,如烟碱、二氧化氮、氢氰酸、丙烯醛、砷、铅、汞等。
这些有害气体对人身的危害,据北京铁路局中心防疫站报道,长期在火车站从事客运的职工,由于长期在烟雾污染的候车室内工作,不吸烟的职工工作24小时后,唾液溶菌酶、唾液硫氰酸盐和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都明显增高。
同时调查21名职工在烟雾污染环境下的20项主观感觉反应,如果90. 5%的职工感到不适,66.7%的职工出现呼吸道刺激症状,并有强烈和迫切改善环境的愿望。
通过调查认为:北京站候车室空气污浊的重要污染源,是影响健康的重要因素。
有人研究了自然条件下被动吸烟者烟碱和一氧化碳的吸收情况,他们选择7名不吸烟的职员,令其在假日前一天尽量避免接触烟草,然后于中午11时30分采集血、尿、唾液作为基础标本,测定烟碱及其代谢产物可铁宁(catinine)的含量。
同时也测定呼气中的一氧化碳。
第二天晚间进入与自然条件基本200相似的洒吧间,使之与吸烟者广泛交往,暴露2小时的被动吸烟后,所测定体液中烟碱平均增加7.5%,可铁宁平均增加1.8%,呼气中一氧化碳增加15.7%,三种成分与基础相比都具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
多数材料都指出:在能气条件极差的环境下,暴露在充满烟草烟雾的房间内仅一小时,被动吸烟者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从平均1.6%升到2.6%,大致相当于一支含中等量焦油的卷烟。
暴露在一氧化碳浓度为20ppm的环境下两小时,等于实际吸10支普通卷烟。
这说明被吸烟的危害程度取决于暴露的时间和周围气体中烟雾的浓度。
烟雾与被动吸烟吸烟所散发的烟雾,可分为主流烟(即吸烟者吸入口内的烟),和支流烟(即烟草点燃外冒的烟)。
支流烟比通过主流烟所含的烟草燃烧成分更多。
其中一氧化碳,支流烟是主流烟的5倍;焦油和烟碱是3倍;苯并(a)芘是4倍;氨是46倍;亚硝胺是50倍。
其它许多有害物质包括有致癌作用的硝酸氨等在支流烟中浓度也比从主流烟中吸入的多。
从支流烟中冒出来的烟在空气有所冲淡,实际上被动吸入的烟总比吸烟者吸入的少些。
可是,在全国吸烟者已达3 亿多人的形势下,很少有人能摆脱这种烟雾的袭扰。
据计算,在通风不良的场所,不吸烟者1小时内吸入的烟量,平均相当于吸入1支卷烟的剂量。
不吸烟者每日被动吸烟15分钟以上者定为被动吸烟。
被动吸烟又称“强迫吸烟”或“间接吸烟”。
所谓被动吸烟是指亿万不愿吸烟的人无可奈何地叭入别人吐出来的夹有大量卷烟毒性物质的空气,可能遭致与吸烟者同样的病症,承受与吸烟者相似的隐痛。
在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人不可能完全避免接触烟雾,因而成为被动吸烟者。
吸“二手烟”的危害更大美国医学研究人员最近发表研究报告指出,被动吸烟即俗称的“吸二手烟”比原先外界所知道的还要危险,一些与吸烟者共同生活的女性,患肺癌的机率比常人多出6倍。
肺癌被医学界认为是一种文明病,因为其严重性,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显现出来。
自20世纪开始,肺癌的发生率就大大增加,增长速度超过其他癌症。
青少年不吸第一支烟许多吸烟者对自己无法停止吸烟感到很遗憾,不过他们却把干咳归咎于夏日的感冒,把高血压归咎于每天生活的紧张。
这种吸烟者无法面对一个事实,就是说,他们的真正问题是在吸烟。
美国成人吸烟人口的百分比,已由1965年的42% ,降低到1980年的33% 。
虽然在此期间男性吸烟者减少了,但是妇女吸烟的人数却在增加。
大多数人是在青春期开始吸烟,在这个时候,生病或是死亡的可能性显得是件相当遥远的事情,不像是真会发生的。
青少年偶尔点支烟,是因为他们的朋友都这么做。
吸烟变成了夸耀成熟的象征,也成了在社交环境中掩饰羞涩及举止笨拙的支撑物。
从偶尔吸烟、并且不会把烟雾吞下去,发展到大量吸烟的过程,通常是渐进性的。
年轻人从来不会真正理解到,他们是在什么时候真正上了瘾的。
如果你是个吸烟者,家中有青少年或儿童,现在你至少可以戒烟来为他们树立一个好榜样。
但是要记住,青少年的本质就是叛逆,道德规范及说教不会发生什么作用。
告诉他们事实:吸烟是一种必须在健康上及金钱上付出代价的昂贵习惯。
青少年不要吸第一支烟。
吸烟的三大危害烟草燃烧后冒的严重含有20多种毒素,对生命危害最大的要算尼古丁了。
仅就这一点来说,吸烟有三大危害:1、可以直接毒杀生命有人通过动物实验获得了下列惊人的结果:再大的马也经不住注射8滴尼古丁,就会很快死亡;活蹦乱跳的狗,用不了一滴尼古丁注射到静脉里就可以将它置于死地;另外,使某些动物长期吸烟后,可以发现有血管收缩甚至硬化的明显趋向。
2、可以破坏人体的营养成分吸烟可以阻止人体对维生素丙的吸收,尼古丁对维生素丙有直接的破坏作用。
人体如果长期缺乏维生素丙,就有的坏血病的可能。
3、可以诱发多种疾病由于吸入体内的烟对呼吸道、消化道等器官有恶性刺激作用,因而有人认为它是胃及十二指肠溃疡、呼吸道感染甚至为口、唇、舌、食道、呼吸道费等癌症的诱发因素。
由此看来,吸烟对人体健康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
所以要尽量戒除或少吸,不吸烟的人最好不要染上这个嗜好。
吸烟的危害烟草的烟雾中至少含有三种危险的化学物质:焦油,尼古丁和一氧化碳,焦油是由好几种物质混合成的物质,在肺中会浓缩成一种粘性物质。
尼古丁是一种会使人成瘾的药物,由肺部吸收,主要是对神经系统发生作用。
一氧化碳能减低红血球将氧输送到全身去能力。
一个每天吸15到20支香烟的人,其易患肺癌,口腔癌或喉癌致死的机率,要比不吸烟的人大14倍;其易患食道癌致死的机纺比不吸烟的人大4倍;死于膀胱癌的机率要大两倍;死于心脏病的机率也要大两倍。
吸香烟是导致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的主要原因,而慢性肺部疾病本身,也增加了得肺炎及心脏病的危险,并且吸烟也增加了高血压的危险。
口腔及喉部烟的烟雾(特别是其中所含的焦油)是致癌物质————就是说,它能在它所接触到的组织中产生癌,因此,吸烟者呼吸道的任何部位(包括口腔和咽喉)都有发生癌的可能。
心脏与动脉尼古丁能使心跳加快,血压升高,烟草的烟雾可能是由于含一氧化碳之故,似乎能够促使动脉粥样化累积,而这种情形是造成许多心脏疾病的一个原因,大量吸烟的人,心脏病发作时,其致死的机率比不吸烟者大很多。
香烟烟雾中的毒物香烟,雪茄及烟斗的烟雾中,含有许多不同的物质,最有害的物质有三种,它们是焦油,尼古丁及一氧化碳,这三种东西是使得许多吸烟者早死的祸首。
吸烟妇女服用避孕药,会使服药孕药的危险性增大,每天吸烟15到20支的怀孕妇女,其流产机率比不吸烟妇女大两倍,而且更容易产下早产儿或体质衰弱的婴儿,吸烟妇女所生的婴儿在产后期的死亡率,比不吸烟妇女所生的婴儿大约高30%,还有所谓的“清极吸烟”,或是说吸二手烟,会增加不吸烟者得肺癌的机率,有些牌子的香烟焦油及尼古丁含量较其他香烟为低,但是,世界上党政军没有一种完全“安全”的香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