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污染者负责、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计划,保证环境保护投入,保障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职责,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七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环境保护计划的执行;(三)负责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和环境信息的发布;(四)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监督管理;(六)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查办环境违法行为;(七)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八)承担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环境保护计划的执行;(三)负责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和环境信息的发布;(四)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监督管理;(六)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查办环境违法行为;(七)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八)承担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2024年放射、射频防护安全技术规程

2024年放射、射频防护安全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保护公众和职业人员免受放射性物质和射频辐射的危害,制定本技术规程。
第二条:本技术规程适用于放射性物质和射频辐射的相关工作,包括使用、储存、运输以及相关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第三条:本技术规程的实施应以科学和技术为基础,依法规范和管理放射性物质和射频辐射的使用。
第四条:放射性物质和射频辐射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本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放射性物质防护技术规程第五条:进行放射性物质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具有相应的核安全许可或批准,并按照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六条: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并设立封存区域和保安措施。
第七条: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应按照相关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保证运输过程中不泄漏和散播。
第八条:进行放射性物质相关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辐射防护培训,并按照相关要求佩戴辐射防护装备。
第九条: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避免超过放射性物质使用的限制和指导规定。
第十条:放射性物质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按照相关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射频辐射防护技术规程第十一条:进行射频设备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许可,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
第十二条:射频辐射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设立安全保护区域和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进行射频辐射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辐射防护培训,并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
第十四条:射频辐射设备的操作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避免超过射频辐射的安全限值。
第十五条:射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按照相关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放射性物质和射频辐射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放射性物质和射频辐射的安全技术进行研究和评估,及时更新和完善技术标准和规程。
卫生管理制度条例

卫生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卫生管理行为。
第三条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实行责任制,注重预防和综合治理,保障人民健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生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管理服务水平和能力,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监督体系,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卫生管理,形成全社会关注健康的良好风气。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强卫生产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卫生产业的发展,提高产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二章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卫生管理机构,强化卫生管理职能,配备符合条件的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工作制度,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第七条卫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管理工作;(二)制定卫生管理规划和政策;(三)督促和指导单位和个人履行卫生管理义务;(四)组织和开展卫生监督检查;(五)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六)其他与卫生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当具有医学、公共卫生、环境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较强的卫生监督能力和卫生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卫生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依法查处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十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对履行职责中取得的涉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信息和材料要保密。
第三章卫生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开展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卫生档案,做到规范操作、清洁卫生,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如厨房应当具备合格的通风设施和洗涤设备;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格的消毒设施和器械。
除四害消杀管理规章制度

除四害消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预防疾病传播,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各类单位和居民区(以下简称单位)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
第三条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科学防控、群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爱卫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环保、农业、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
第二章任务与目标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消杀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目标任务,保证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除四害消杀活动,主要包括:(一)老鼠、蟑螂、蚊子、苍蝇等四害的防治;(二)病媒生物孳生地的治理;(三)四害密度监测和防治效果评估;(四)四害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制定除四害消杀工作计划,明确消杀时间、范围、方法、药物等,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四害密度进行监测,评估防治效果,及时调整消杀措施。
第三章措施与方法第九条各单位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包括环境治理、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方法。
第十条环境治理:(一)保持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污水、食物残渣等,减少四害孳生地;(二)封堵孔洞和缝隙,防止四害进入室内;(三)合理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设施;(四)定期检查和清理下水道等隐蔽部位,消除四害孳生地。
第十一条生物防治:(一)利用天敌生物防治四害;(二)采用生物农药等生物防治方法;(三)推广四害生物防治技术。
第十二条化学防治:(一)选择安全、高效、低毒的杀虫剂和鼠药;(二)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规范和方法进行消杀;(三)对特殊场所和重点区域采取有针对性的消杀措施;(四)加强对药物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管理。
药品检测规章制度范本

药品检测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规范药品检测工作,促进药品质量的提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检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药品检测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和法律法规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药品检测工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职业操守,不得私自篡改数据。
第五条药品检测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六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药品检测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崇尚科学精神,不得索取、接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药品检测管理第八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检测管理机制,落实专门的药品检测单位,确保药品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药品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保证检测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药品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检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药品检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检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药品检测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检测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药品检测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规定和程序。
第十四条药品检测单位应当配备充足的检测试剂和标准品,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药品检测单位应当对外公开检测范围、项目、方法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药品检测流程第十六条药品检测工作应当遵循规范的检测流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药品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修改或变通。
第十八条药品检测人员应当按照程序要求收集样品,制备检测溶液,进行检测分析。
第十九条药品检测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法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北京市第204号《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二)托儿所、幼儿园;(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九)体育馆、健身馆;(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第三条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三)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条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六条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设置明显的标志;(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第七条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卫生管理制度法律法规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学校、家庭等。
第三条卫生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科学管理,规范行为;(四)保障权益,公平公正。
二、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管理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卫生知识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并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制度,及时发现、报告、隔离、治疗传染病患者。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第九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清洁、卫生、完好。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处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公共卫生监督员,负责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四、工作场所卫生管理第十三条工作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卫生。
第十四条工作场所应当设置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清洁、卫生、完好。
第十五条工作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处理。
第十六条工作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卫生意识。
五、学校卫生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卫生。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设置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清洁、卫生、完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校环境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卫生意识。
深圳控制吸烟条例原版

深圳控制吸烟条例原版深圳控制吸烟条例(原版)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二)托儿所、幼儿园;(三)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五)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各类展馆;(六)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电梯内;(七)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体育馆。
第三条下列场所为部分区域禁止吸烟场所:(一)歌舞厅、卡拉OK厅、游戏机室、音乐茶座;(二)商场、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三)拥有100个以上餐位的室内餐厅;(四)公共交通的等候厅、售票厅。
部分区域禁止吸烟场所的直接经营者或直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应将场所明确划分为禁止吸烟区域(室)和吸烟区域(室),并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允许吸烟标志。
第四条禁止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烟。
第五条香烟销售者不得向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呈明显怀孕状况的妇女出售香烟。
香烟销售者必须在出售香烟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或悬挂有吸烟有害健康内容的告示。
第六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在本条例生效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应当在1999年12月31日前清除。
第七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控制吸烟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吸烟危害身体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三)组织、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罚。
各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控制吸烟工作的管理和处罚。
第八条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城管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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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二)会议厅(室)、礼堂;(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四)托儿所、幼儿园;(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内部确定出本规定以外的禁止吸烟的场所。
鼓励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
第五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
第六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
检查人员对吸烟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八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罚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对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烟草、烟雾中的有害成分烟草主要是由碳水化合物(占40%~50%)羧酸、色素、萜烯类物质、链烷烃、类脂物质等组成,同时还有一些生长过程中必需的营养物(如硝酸盐等)以及某些污染物(如农药、重要金属元素等)。
烟草与别的植物不同这点是所含的萜烯类物质比较丰富,即通常所说的“蜡质”或“尼古丁”。
吸烟者吸入香烟过程,是香烟在不完全燃烧过程中发生一系列的热分解与热合成的化学反应,形成大量新的物质,其化学成分很复杂,从烟雾中分离出有害成分达3000余种,其中主要有毒物质为尼古丁(烟碱)、烟焦油、一氧化碳、氢氰酸、氨及芳香化合物等一系列有毒物质。
在烟草中原有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维生素、氨基酸等人体需要的有益物质,如果把它作食用那是有益的,但是把它作为香烟,经过燃烧而释放出烟雾灰尘等,也都变成有害物质。
烟草点燃的烟雾由两部分组成,其中气体部分,占据92%,包括多量的氧和氮无害气体和一定量的一氧化碳及微量的致癌、促癌、纤毛毒物质。
粒相部分占8%,主要为尼古丁和烟焦油。
烟雾对环境的污染对人的生命来说,新鲜空气、食物、水是最重要的因素。
从大气污染的角度看,在一般通风不良而吸烟者又较多的地方,它是平常空气中所含尘埃微粒的5万倍,一氧化碳的浓度超过工业允许阈值的840倍。
大量的一氧化碳存在使人精神疲惫,劳动效率降低,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上升到中等中毒程度。
烟雾中含有许多致病物质,如烟碱、二氧化氮、氢氰酸、丙烯醛、砷、铅、汞等。
这些有害气体对人身的危害,据北京铁路局中心防疫站报道,长期在火车站从事客运的职工,由于长期在烟雾污染的候车室内工作,不吸烟的职工工作24小时后,唾液溶菌酶、唾液硫氰酸盐和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都明显增高。
同时调查21名职工在烟雾污染环境下的20项主观感觉反应,如果90. 5%的职工感到不适,66.7%的职工出现呼吸道刺激症状,并有强烈和迫切改善环境的愿望。
通过调查认为:北京站候车室空气污浊的重要污染源,是影响健康的重要因素。
有人研究了自然条件下被动吸烟者烟碱和一氧化碳的吸收情况,他们选择7名不吸烟的职员,令其在假日前一天尽量避免接触烟草,然后于中午11时30分采集血、尿、唾液作为基础标本,测定烟碱及其代谢产物可铁宁(catinine)的含量。
同时也测定呼气中的一氧化碳。
第二天晚间进入与自然条件基本200相似的洒吧间,使之与吸烟者广泛交往,暴露2小时的被动吸烟后,所测定体液中烟碱平均增加7.5%,可铁宁平均增加1.8%,呼气中一氧化碳增加15.7%,三种成分与基础相比都具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
多数材料都指出:在能气条件极差的环境下,暴露在充满烟草烟雾的房间内仅一小时,被动吸烟者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从平均1.6%升到2.6%,大致相当于一支含中等量焦油的卷烟。
暴露在一氧化碳浓度为20ppm的环境下两小时,等于实际吸10支普通卷烟。
这说明被吸烟的危害程度取决于暴露的时间和周围气体中烟雾的浓度。
烟雾与被动吸烟吸烟所散发的烟雾,可分为主流烟(即吸烟者吸入口内的烟),和支流烟(即烟草点燃外冒的烟)。
支流烟比通过主流烟所含的烟草燃烧成分更多。
其中一氧化碳,支流烟是主流烟的5倍;焦油和烟碱是3倍;苯并(a)芘是4倍;氨是46倍;亚硝胺是50倍。
其它许多有害物质包括有致癌作用的硝酸氨等在支流烟中浓度也比从主流烟中吸入的多。
从支流烟中冒出来的烟在空气有所冲淡,实际上被动吸入的烟总比吸烟者吸入的少些。
可是,在全国吸烟者已达 3 亿多人的形势下,很少有人能摆脱这种烟雾的袭扰。
据计算,在通风不良的场所,不吸烟者1小时内吸入的烟量,平均相当于吸入1支卷烟的剂量。
不吸烟者每日被动吸烟15分钟以上者定为被动吸烟。
被动吸烟又称“强迫吸烟”或“间接吸烟”。
所谓被动吸烟是指亿万不愿吸烟的人无可奈何地叭入别人吐出来的夹有大量卷烟毒性物质的空气,可能遭致与吸烟者同样的病症,承受与吸烟者相似的隐痛。
在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人不可能完全避免接触烟雾,因而成为被动吸烟者。
吸“二手烟”的危害更大美国医学研究人员最近发表研究报告指出,被动吸烟即俗称的“吸二手烟”比原先外界所知道的还要危险,一些与吸烟者共同生活的女性,患肺癌的机率比常人多出6倍。
肺癌被医学界认为是一种文明病,因为其严重性,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显现出来。
自20世纪开始,肺癌的发生率就大大增加,增长速度超过其他癌症。
青少年不吸第一支烟许多吸烟者对自己无法停止吸烟感到很遗憾,不过他们却把干咳归咎于夏日的感冒,把高血压归咎于每天生活的紧张。
这种吸烟者无法面对一个事实,就是说,他们的真正问题是在吸烟。
美国成人吸烟人口的百分比,已由1965年的42% ,降低到1980年的33% 。
虽然在此期间男性吸烟者减少了,但是妇女吸烟的人数却在增加。
大多数人是在青春期开始吸烟,在这个时候,生病或是死亡的可能性显得是件相当遥远的事情,不像是真会发生的。
青少年偶尔点支烟,是因为他们的朋友都这么做。
吸烟变成了夸耀成熟的象征,也成了在社交环境中掩饰羞涩及举止笨拙的支撑物。
从偶尔吸烟、并且不会把烟雾吞下去,发展到大量吸烟的过程,通常是渐进性的。
年轻人从来不会真正理解到,他们是在什么时候真正上了瘾的。
如果你是个吸烟者,家中有青少年或儿童,现在你至少可以戒烟来为他们树立一个好榜样。
但是要记住,青少年的本质就是叛逆,道德规范及说教不会发生什么作用。
告诉他们事实:吸烟是一种必须在健康上及金钱上付出代价的昂贵习惯。
青少年不要吸第一支烟。
吸烟的三大危害烟草燃烧后冒的严重含有20多种毒素,对生命危害最大的要算尼古丁了。
仅就这一点来说,吸烟有三大危害:1、可以直接毒杀生命有人通过动物实验获得了下列惊人的结果:再大的马也经不住注射8滴尼古丁,就会很快死亡;活蹦乱跳的狗,用不了一滴尼古丁注射到静脉里就可以将它置于死地;另外,使某些动物长期吸烟后,可以发现有血管收缩甚至硬化的明显趋向。
2、可以破坏人体的营养成分吸烟可以阻止人体对维生素丙的吸收,尼古丁对维生素丙有直接的破坏作用。
人体如果长期缺乏维生素丙,就有的坏血病的可能。
3、可以诱发多种疾病由于吸入体内的烟对呼吸道、消化道等器官有恶性刺激作用,因而有人认为它是胃及十二指肠溃疡、呼吸道感染甚至为口、唇、舌、食道、呼吸道费等癌症的诱发因素。
由此看来,吸烟对人体健康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
所以要尽量戒除或少吸,不吸烟的人最好不要染上这个嗜好。
吸烟的危害烟草的烟雾中至少含有三种危险的化学物质:焦油,尼古丁和一氧化碳,焦油是由好几种物质混合成的物质,在肺中会浓缩成一种粘性物质。
尼古丁是一种会使人成瘾的药物,由肺部吸收,主要是对神经系统发生作用。
一氧化碳能减低红血球将氧输送到全身去能力。
一个每天吸15到20支香烟的人,其易患肺癌,口腔癌或喉癌致死的机率,要比不吸烟的人大14倍;其易患食道癌致死的机纺比不吸烟的人大4倍;死于膀胱癌的机率要大两倍;死于心脏病的机率也要大两倍。
吸香烟是导致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的主要原因,而慢性肺部疾病本身,也增加了得肺炎及心脏病的危险,并且吸烟也增加了高血压的危险。
口腔及喉部烟的烟雾(特别是其中所含的焦油)是致癌物质————就是说,它能在它所接触到的组织中产生癌,因此,吸烟者呼吸道的任何部位(包括口腔和咽喉)都有发生癌的可能。
心脏与动脉尼古丁能使心跳加快,血压升高,烟草的烟雾可能是由于含一氧化碳之故,似乎能够促使动脉粥样化累积,而这种情形是造成许多心脏疾病的一个原因,大量吸烟的人,心脏病发作时,其致死的机率比不吸烟者大很多。
香烟烟雾中的毒物香烟,雪茄及烟斗的烟雾中,含有许多不同的物质,最有害的物质有三种,它们是焦油,尼古丁及一氧化碳,这三种东西是使得许多吸烟者早死的祸首。
吸烟妇女服用避孕药,会使服药孕药的危险性增大,每天吸烟15到20支的怀孕妇女,其流产机率比不吸烟妇女大两倍,而且更容易产下早产儿或体质衰弱的婴儿,吸烟妇女所生的婴儿在产后期的死亡率,比不吸烟妇女所生的婴儿大约高30%,还有所谓的“清极吸烟”,或是说吸二手烟,会增加不吸烟者得肺癌的机率,有些牌子的香烟焦油及尼古丁含量较其他香烟为低,但是,世界上党政军没有一种完全“安全”的香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