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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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月15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2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5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6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8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10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11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12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13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13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风险管理13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十二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14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第十三章附则15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表总则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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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

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

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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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

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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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1. 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对其在特定时间段内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和披露的一份重要文档。

报告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进行报告编制的基本准则,旨在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可比性和透明度,为监管部门、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信息。

2. 报告编制的基本原则报告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公正、准确、全面报告编制应公正、准确、全面地反映保险公司在特定时间段内的偿付能力情况。

编制人员应严谨、客观地进行数据收集、分析和披露,确保报告中的信息真实、完整。

2.2 一致性和可比性报告编制应一致性地采用与其他保险公司相同的评估方法和报告指标,以保证报告的可比性。

编制人员应熟悉监管要求和行业标准,遵循相同的评估框架和指标体系,确保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报告可以进行有效的比较。

2.3 透明度和易读性报告编制应具备透明度和易读性,使读者能够清晰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

编制人员应使用清晰简明的语言,避免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和公式,以便广大读者能够理解和评估报告中的信息。

3. 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报告编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3.1 时限要求报告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编制和披露。

一般而言,报告的编制周期为一年,以保险公司的财务年度为基准。

编制人员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报告工作,确保报告及时准确地提交。

3.2 数据收集和整理编制人员应从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系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数据源中收集和整理与偿付能力评估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数据收集和整理应严格遵循监管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3 偿付能力评估方法报告编制应采用符合监管要求的偿付能力评估方法。

一般而言,偿付能力评估方法包括资本充足率测算、风险评估和应激测试等。

编制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各种评估方法的具体要求和计算公式,并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3.4 信息披露报告编制应依据监管要求,披露与偿付能力评估相关的重要信息。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到期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按时履行责任的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充分性对于保障保险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金融体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和评估也越来越严格。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1. 加强资本金管理: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自有资本金水平,确保资本充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监管部门通常通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来评估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

2. 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定量和定性评估。

定量评估主要包括偿付能力比率、净资产价值等指标,定性评估则主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

3. 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

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团队和机制,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4. 多元化投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实施多元化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5.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自身的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提升市场透明度,增强市场信任度。

1. 定量评估:定量评估是通过财务指标和数学模型等手段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量化评估。

常用的定量评估指标包括偿付能力比率、保户表外风险比率、资本充足率等。

2. 定性评估:定性评估主要通过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团队、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便全面把握保险公司的实际风险和监管合规情况。

3. 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是对保险公司在不同风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进行测试,以评估其在极端情况下的偿付能力充足性。

4. 外部评估机构评级: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外部评估机构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独立评级,以提高市场和公众对其信任度。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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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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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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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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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表总则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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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

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

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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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

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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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1—17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2.13
•【文号】保监发〔2015〕22号
•【施行日期】2015.0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
号)》的通知
保监发〔2015〕2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改进和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深化保险业市场化改革,转变行业增长方式,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称偿二代)建设工作,现将研制完成的偿二代全部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见附件)予以发布。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
中国保监会
2015年2月13日。

第十章 保险监管

第十章 保险监管

监管指标的管理 本规定的监管指标旨在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 做出预警。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 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 以下措施: (1)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报告说明指标超正常范围的 原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和改进方案; (2)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检查以评估其实际偿付能 力的状况和趋势; (3)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采取必 要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经中 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 审批险种: 1)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2)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和投资保障型财产保险险种; 3)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保险险种的审批目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和调整。
备案险种 除前条规定外,保险公司使用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 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使用其他保险机构已获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 款或保险费率、国际市场通用的财产保险标准条款, 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监会审批备案遵循原则 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防止不正当竞争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一国的保险监督执行机关依据现行法律 对保险人和保险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以确保保 险人的经营安全,同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 保障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 序发展。 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 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 行宏观指导与管理; 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 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 贯彻执行。
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 低偿付能力额度。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 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相应监管措施。 监管等级分为: (1)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 (2)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 (3)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1.资本充足监管:保险公司应该具备足够的资本实力来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赔付责任。

监管机构会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保险业务准备金,并建立资本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2.风险管理监管: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方面。

监管机构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并建立风险应对机制,确保能够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

3.保险责任准备金监管:保险公司应根据风险管理评估结果和监管机构的要求,提取足够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来履行赔付责任。

监管机构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对其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监管,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4.透明度要求: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公开披露与偿付能力相关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风险管理报告、资本充足率等。

这样可以增加市场透明度,提高监管效果,同时也提供了投资者和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参考依据。

5.持续监控和评估: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持续监控和评估,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资本充足率测算。

如果发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监管机构可能会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资扩股、停止承保等,以确保保险公司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总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保险公司
的监管,可以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增强市场的信心和稳定。

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参考信息,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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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日之外的任 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董 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 善公司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 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 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 规则确定的剩余综合收益。
偿付能力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和 管理层负责的偿付能力管理机制,明确 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资产管理、负债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中的职责、权 限以及偿付能力管理的程序和具体措施。
偿付能力培训制度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 力管理培训制度,对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偿付能力 管理及合规培训。
偿付能力涉及到保险公司业务运作的各个 环节。
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
偿付能力监管的地位
偿付能力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公司治 理监管共同构成了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 三大支柱。其中,偿付能力监管是核心。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依据是《保险 法》和保监会2008年7月颁布的《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资本补充机制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 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相适应的资本补 充机制,通过融资和提高盈利能力保 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偿付能力相对不足公司 利润分配
第二十九条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 150%的保险公司,应当以下述两者的低 者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可分配 利润;
(二)建立和完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 确保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准确性和充足性;
(三)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机制, 明确融资环节的风险控制程序;
(四)严格保险业务以外的担保程 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 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 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谨慎的风 险控制措施,及时跟踪监督。
资产负债管理
报送频率调整和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 调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频率。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 偿付能力状况。
第四章 偿付能力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影响公司 偿付能力的因素都应当纳入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 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包括:
实际资本
第八条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 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 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可 资产适用列举法。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 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动态测试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 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 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 预测和评价。
5. 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 对债权投资、应收分保准备金等信用 风险较集中的资产的管理。
负债风险识别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重点从以下 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承保风险、担保 风险、融资风险等各类负债风险:
(一)明确定价、销售、核保、核赔、 再保等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程序,降低 承保风险;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应当 包括: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二)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三)基本信息; (四)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 (五)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六)最低资本; (七)实际资本; (八)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和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 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季度偿付能力 报告。
2. 建立有效的资金运用管理机制,根据自身投资 业务性质和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操作、 托管、考核相互分离和相互牵制的投资管理体 制;
资产风险识别
3. 加强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 的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关联交 易管理,监测集团内部风险转移和传 递情况;
4. 加强对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 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和授权制度;
分类监管的依据指标
保监会曾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中对分类监管进行了规定。
2008年12月印发的《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 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则主要根据偿 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 规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 险指标和业务经营风险指标等五大类指标 进行分类监管。
分类监管的具体分类
按照风险高低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 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
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 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
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 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
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 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公司治理、
(一)资产管理; (二)负债管理; (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资本管理。
资产风险识别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产管 理制度和机制,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 化解集中度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 场风险等资产风险:
1. 加强对承保、再保、赔付、投资、融资等环节 的资金流动的监控;
偿付能力管理有效性评估改进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定期 对偿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改 进,并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章 偿付能力评估
第六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 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 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 能力。
最低资本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 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 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 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 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偿付能力报告负责者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 付能力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董 事会批准的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偿付能力报告内容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 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总则:充足率要求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 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 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 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 资本的比率。
总则:偿付能力管理责任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 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7. 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 事项。
外国和境外公司的报告
第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 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家在华分公司作为主 报告机构,负责履行本规定的报告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境外保险公 司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按当地监管规 则编制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应当同时将该 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分类监管的优势
分类监管以防范风险为核心,坚持扶优 限劣的原则。
采取分类监管能够有效节省监管成本, 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
只有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机构区别对 待,才能真正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 机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 行。
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 风险。
分类监管的监管政策
保监会日常监管中在产品、机构、资金 运用等方面对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 政策,并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不同 的监管措施。
中介机构的分类监管
对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则根据 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指标,将评估保 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 和综合风险,把机构分为一般非现场检 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和 现场检查类机构三类。
主席吴定富 二○○八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 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总则:相关定义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 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 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 公司。
1.重大投资损失; 2.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
大诉讼; 3.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
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偿付能力不利影响
4.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 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 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
5. 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 机构接管;
6. 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 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承担的业务风险越大,所要求的最低 法定偿付金也越高。
二是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其 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 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可 资产适用列举法。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 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如果保险公司实际偿付额度低于其法定偿 付能力额度,监管机构将根据其不足程度, 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如限期补充资本金, 限制签发新保单等。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 管理负责。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 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和外 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总则:以风险为基础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 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 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 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 债管理,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和机制, 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资产负债在期限、 利率、币种等方面的不匹配风险及其他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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