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期限与诉讼时效)【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被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而且这里的民法是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
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人身关系相关试题: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答: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主要包括:(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①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a.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
b.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时,主要通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①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则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②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①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有不同特点。
正是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种财产法律制度,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其意义体现在以下⽅⾯:(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民法调控社会⽣活所欲实现的⽬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法,确定了民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
在进⾏民事⽴法的过程中,⽴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法解释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者解释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民事活动。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民法上的强⾏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度的抽象性。
在未经⾜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但裁判者在裁断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的法律条⽂进⾏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
裁判者在对法律条⽂进⾏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论采⽤何种解释⽅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另外,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裁判者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解决裁断纠纷的法律规范。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所有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四章所有权一、概念题1.原始取得(东财2011年研)答: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2.善意取得(人大2015年研;东财2013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北科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答: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其构成要件包括四项: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需要登记的必须已经办理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3.添附(南京师大2008年研)答:(1)添附的概念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2)添附的方式①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②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③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3)新的所有权的归属①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②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③如果取得新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二、论述题1.试述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中财2008年研;东财2010年研)答:(1)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继承程序)【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十七章继承程序1.如何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答: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资格和遗产范围的标准,也是继承恢复请求权和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还是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至关重要。
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主要有:(1)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2)自然死亡的,以死亡的确切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3)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4)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同时遇难,不能确定先后次序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遇难者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2.试述遗产的范围。
答:遗产是继承权的标的,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明确规定了遗产的范围。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1)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①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②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既有人身权利又有财产权利的内容。
其中的人身权利,与其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可移转、让与,随公民的死亡而消灭;其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移转,也可以继承。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
(3)公民的债权、债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性质属于财产关系。
凡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债务,允许移转和继承。
(4)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有有价证券、某些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
遗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权利),也包括消极财产(义务)。
其理由是:我国《继承法》第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均表明我国已经承认继承人对消极财产的继承;从法理上讲,如果遗产不包括消极遗产,继承人继承积极财产后,这些财产已由继承人享有所有权,所有人无义务用自己的财产清偿他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的权利就会落空。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十章侵权责任1.试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损害的可补救性;②损害的确定性;③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3)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4)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2.试述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有何区别与联系。
答: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债务和责任的区别。
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
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无先后之分。
但是,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理由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坚持了《民法通则》开创的立法体例,认可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除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内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承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其中仅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应着侵权之债,其他诸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对应着债的关系。
3.试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约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同意。
(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代位继承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3.损益相抵规则4.撤销权5.质押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2.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
3.要约。
三、法条评析(15分)评析《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和侵权的请求权竞合问题。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述表见代理的性质、表现形式及其制度价值。
2.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五、案例分析(25分)2008年1月17日,维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余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余某与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齐天公司作为维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余某的全部合同权利。
另齐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
但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余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
借款期限届满后,维奇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齐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回答:(1)孟某作为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可行使哪些职责?与代理人有何不同?(2)本案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孟某与余某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为什么?(3)齐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余某有无约束力?为什么?(4)何为连带责任保证?何为一般保证?两种保证区别何在?(5)你认为依法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代位继承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本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答:民事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和能力。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和答案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和答案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内容简介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民法学》(第6版,王利明、杨立新等著)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民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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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
1.试述期间的概念。
答:(1)期间,是指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段时间。
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期间是指一段时间,它应当有起始和终了的时间,即所谓始期和终期。
期间通常都是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的一段时间。
另一方面,一定的时间经过依法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将导致某种民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所以,期间经过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法律事实。
(2)期间在民法上的意义表现为如下方面:
①期间首先对主体资格的存在产生一定的影响。
②期间也可以成为民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其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③期间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限。
④期间可以作为一定的权利、义务实际行使或履行的期限。
2.试述期间的分类。
答:期间,是指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段时间。
期间有以下分类
(1)可变期间和不变期间
①可变期间,指期间的长短可以发生变化。
诉讼时效一般属于可变期间。
②不变期间,指通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确定的一个不可变更的期间。
除斥期间一般属于不变期间。
(2)法定期间、意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①法定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
法定期间大多为强制性规定,法定的期限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变更。
②意定期间,是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而设定的期间。
意定期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所确定的期间。
二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期限。
③指定期间,是由法院或其他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指定的期间。
(3)除斥期间和非除斥期间(根据所适用的范围划分)
①除斥期间,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当然消灭。
②非除斥期间,包括时效期间以及法定、约定的除除斥期间以外的期间。
3.试述期间在民法上的意义。
答:期间,是指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段时间。
期间在民法上的意义表现为如下方面:(1)期间首先对主体资格的存在产生一定的影响。
(2)期间也可以成为民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其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3)期间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限。
(4)期间可以作为一定的权利、义务实际行使或履行的期限。
4.试述除斥期间。
答:(1)除斥期间,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当然消灭。
(2)除斥期间具有以下特征:
①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在特殊情况下可依据法律规定而适用于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只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它并不考虑权利是否行使的问题,所以,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日起算。
③除斥期间旨在排除形成权行使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所以一般不允许中止、中断、延长。
④除斥期间在性质上是一种权利存续期间,一旦期限届满,则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超过除斥期间,权利本身即不复存在。
⑤对于除斥期间,由于其届满将导致实体权利消灭,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出发,法院裁判时应当主动依法审查。
⑥除斥期间届满之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5.试析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答:(1)除斥期间,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当然消灭。
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
(2)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有:
①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在特殊情况下可依据法律规定而适用于请求权。
②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起算。
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日起算。
③期间是否中止、中断、延长不同。
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
止、中断,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延长。
而除斥期间旨在排除形成权行使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所以一般不允许中止、中断、延长。
④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仅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在时效届满以后,使原来的请求权蜕变成一种“自然债”。
除斥期间在性质上是一种权利存续期间,一旦期限届满,则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⑤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
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在诉讼中由当事人援引,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
而对于除斥期间,由于其届满将导致实体权利消灭,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出发,法院裁判时应当主动依法审查。
⑥是否允许当事人抛弃不同。
对诉讼时效而言,时效利益未完成前当事人不得抛弃,但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准许当事人抛弃。
除斥期间届满之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6.案例分析。
甲为购买房屋向其好友乙借了2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
一年后,甲以其他借款未还清为由,只还了乙10万元,虽表示尽快还清剩余10万元,但一直没有还款。
乙每年6月和12月都会对甲提出还款的请求,但甲都未还款。
3年后,乙再次提出请求时,甲主张乙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无权再请求其还款。
请问: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答: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一般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所规定的2年期限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
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中断的事由包括:
①提起诉讼,指权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②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等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者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
③义务人认诺,指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
(2)本案中,甲与乙之间为借款合同关系,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的规定,即2年内没有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诉讼时效届满,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
但是乙每年6月和12月都会对甲提出还款的请求,诉讼时效因此中断,重新计算。
所以甲的主张不成立,乙有权请求其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