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修筑垃圾消纳场园林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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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绿化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绿化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绿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施行日期】200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绿化管理的通知主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要求,营造一个整洁、靓丽的国庆氛围,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巩固峰会环境整治成果,要求在主城区开展市街绿化整治,加强主城区城市绿化管理,现通知如下:一、清除已死亡的植物今年因罕见的大旱,我市主城区绿地不同程度地出现死苗现象,要求各区园林部门在国庆节前认真组织清理道路绿化带、行道树池、游园、广场、立交、转盘等绿地内死亡的乔木、灌木和地被植物,以及因植物死亡而撒落的枯枝败叶,保证现有绿地良好的景观效果。

二、清理绿地多余泥土各区要认真组织清理道路绿化带、行道树池、游园、广场、立交、转盘等绿地内高出花台的多余泥土,使绿地内泥土表面低于花台,避免雨水将泥土冲刷出绿地造成二次扬尘,污染空气,清洗花台和冲洗植物,使植物都展示出靓丽的色彩。

三、加大市街绿化管护力度一是各区认真做好绿地内垃圾的清理工作,保持绿地清洁。

二是修剪整型植物、行道树、草坪以及因干旱枯死的部分枝叶,适时施肥、浇水,保持植物良好的姿态和生长势头。

三是适时补栽枯死的苗木,保证城市绿化景观的完整性。

四、加大植物病虫害的调查和防治工作大旱刚过去,为了避免出现大面积病虫害现象,各区要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的调查和防治,如发现不明病害和虫害,应及时向市园林局汇报,届时局将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提出防治办法。

五、加大绿化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法占绿、毁绿的事件目前,我市各项开发建设项目较多,各区园林执法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占绿、毁绿、偷盗树木的事件,保护城市绿化。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建筑垃圾、大型物件、园林绿化垃圾转运方案

建筑垃圾、大型物件、园林绿化垃圾转运方案

建筑垃圾、大型物件、园林绿化垃圾转运方案因为城镇一体化和旅游产业的发展,目前每日产生大量建筑渣土、园林绿化垃圾、大型物件、生活垃圾,但因建筑垃圾、大件生活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无法进行转运及终端处置,造成这些垃圾随意倾倒,无人清理,严重影响了环境卫生及城市对外的形象。

二、主体思路现有的垃圾主要分为五大类,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一般性工业垃圾、餐厨垃圾和大件及园林垃圾,本方案主要以建筑垃圾、大型物件、园林绿化垃圾为主要服务对象。

2.1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是在对建筑物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是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根据建筑垃圾的产生源的不同,可以分为施工建筑垃圾和拆毁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主要有:(1)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

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

(2)利用废砖瓦生产骨料,可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

(3)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

(4)对于废弃木材类建筑垃圾,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损严重的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

(5)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

(6)废弃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

(7)废钢材、废钢筋及其他废金属材料可直接再利用或回炉加工。

(8)废玻璃、废塑料、废陶瓷等建筑垃圾视情况区别利用。

(9)废旧砖瓦为烧粘土类材料,经破碎碾磨成粉体材料时,具有火山灰活性,可以作为混凝土掺合料使用,替代粉煤灰、矿渣粉、石粉等。

因此,建议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厂和建筑垃圾填埋场,对于建筑垃圾中可以回收利用的部分进行回收,无法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填埋处置。

2.2大件垃圾及园林绿化垃圾大件垃圾是指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

重庆市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园林绿化工程

重庆市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园林绿化工程

重庆市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园林绿化工程
总价最高限价和十项主要清单项目限价
各投标人:
1、重庆市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园林绿化工程最高限价为:叁佰玖拾壹万零贰佰元贰角贰分(小写:3910200.22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暂定金额:叁万捌仟柒佰叁拾肆元零肆分(小写:38734.04元),按实计算费用暂定金额:肆万元(小写:40000.00元)。

2、十项主要清单请见附件1。

重庆市环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十项主要清单项目
2.运输
3.栽植
4.支撑
5.草绳绕树干
6.养护
10 050102004002栽植紫叶

[项目特征]
1.灌木种类:紫叶李
2.胸径:5-6cm
3.冠丛高:200-250cm
4.冠幅:150-180cm
5.树形要求:成型灌木,冠形卵圆形,有三到四层
分枝,枝形丰满
6.养护期:一年
[工程内容]
1.起挖
2.运输
3.栽植
4.支撑
5.草绳绕树干
6.养护
株184438.67
X。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1]中文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发布日期1997-10-17生效日期2020年3月1日 [2]所属类别地方性法规目录.1修订信息.2条例全文修订信息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3号《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条例全文编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1•【字号】渝办[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渝办〔2007〕53号)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遏制当前主城区建筑垃圾违章处置的势头,确保今年主城“蓝天行动”目标的实现,根据2007年6月6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决定从即日起对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主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整治,达到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设置合理,冲洗控尘设施完备,进出口道路硬化,环境卫生管理规范;通过对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建立严格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制,实现建筑垃圾运输整洁、文明,为构建和谐重庆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内容和措施(一)整治违章处置建筑垃圾的消纳(含建筑垃圾倾倒和回填,以下同)场。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各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普查,分类登记造册,对违章处置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按下列情况予以整治:1.对已经行政许可但未按要求规范营运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暂收回《建筑垃圾消纳场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再予发还。

2.对未经行政许可,控尘条件基本具备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责令其暂停营业,限期整改。

重庆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

重庆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

重庆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为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重庆市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重庆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等进行建设、改造、装修、拆除、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的新建工程。

改建或扩建项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重庆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与重庆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垃圾组分特点相适应。

第六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重庆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八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相应建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重庆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须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根据重庆市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综合考虑运输、经济、服务范围等条件,合理确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综合利用厂的建设规模,应考虑服务区域、建筑垃圾的产量分布、规划服务年限、服务年限内预计的建筑垃圾产量变化、目前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能力、地形地貌特征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4.23•【字号】渝园林发[2003]59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园林发[2003]59号)主城各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现将《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管理办法(重庆市园林局2003年4月23日)第一条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渝府发 [2001]38号)和《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主城区集中绿化建设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园林发[2002]21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绿化,是指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城市旧城改造区城市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保证规定配套绿地,由规划部门规划集中绿化用地,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江北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部新区管辖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集中绿化面积为建设项目规定配套绿地面积减去该项目实际配套绿地(实际可用于绿化的用地)面积之差额。

建设项目实施的集中绿化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配套绿地面积的40%。

第五条建设项目集中绿化手续由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审批。

第六条需进行集中绿化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方案设计阶段1、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方案阶段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经市园林局初审后,填写《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实施集中绿化申请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环境卫生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环境卫生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环境卫生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2•【字号】渝府办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环境卫生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乡环境卫生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2日重庆市城乡环境卫生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工作重要论述,加快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三五”时期发展成效。

“十三五”时期,全市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优化环境卫生设施布局,强化环境卫生保障能力,推进环境卫生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城乡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积极探索规范化作业、标准化评价、智慧化管理,推动清扫保洁向精细化管理迈进。

以清扫保洁为主的环境卫生市场化发展迅速,机械化作业能力显著提高。

截至2020年底,全市道路清扫面积301.35平方公里,道路清扫覆盖率达100%,清扫保洁市场化率约53.3%。

其中,中心城区主要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超过95%、市场化率达80%。

基本建成条块结合的水域清漂保洁管理责任体系和日常作业机制,清漂配套设施设备进一步完善,机械化清漂和水域垃圾转运能力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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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园林绿化工程
总价最高限价和十项主要清单项目限价
各投标人:
1、重庆市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园林绿化工程最高限价为:叁佰玖拾壹万零贰佰元贰角贰分(小写:3910200.22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暂定金额:叁万捌仟柒佰叁拾肆元零肆分(小写:38734.04元),按实计算费用暂定金额:肆万元(小写:40000.00元)。

2、十项主要清单请见附件1。

重庆市环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十项主要清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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