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办法.doc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 13:09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3年3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等7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7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
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建设施工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实行封闭施工;(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八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始终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第九条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
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运输建筑垃圾单位的车辆必须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统一标准;(二)车辆的核定载重吨位应在100吨以上。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第十一条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持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建筑垃圾准运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垃圾清运时间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4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垃圾清运时间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垃圾清运时间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垃圾清运时间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清运时间(一)三环路以内建筑垃圾清运时间调整为“每日10时至16时、22时30分至次日6时”。
(二)三环路以外(含三环路)可24小时清运建筑垃圾。
(三)地铁(含轻轨)项目、各类应急抢修抢险工程可24小时清运。
(四)“冬防期”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遇有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重要会议等情况时,按照交通管制规定执行。
(六)灞桥区、长安区主城区可参照三环路以内的清运时间规定执行,由辖区人民政府划定执行区域后公布实施。
二、清运时间调整后的相关措施和要求(一)城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土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回填点)以及建筑垃圾清运行为的监管,合理划定清运路线,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和拥堵路段,严查超高装载、带泥上路、车身不洁等行为。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引导运输企业合理配备驾驶人员,并做好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查超速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行为。
(三)建设、市政、交通、水务、轨道、城改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进出土工地管理,督导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按照规定时间开展进出土作业。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设定条件缩短清运时间或限制工地建筑垃圾外运,并进一步加强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28•【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明远2019年4月28日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废弃的有机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和果蔬、水产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等。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资金投入,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篇: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日期】2006/11/08【颁发文号】市政办发〔2006〕229号【失效日期】《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运输队伍应逐步实行公司化运作,集约化经营。
第四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7区行政区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河管委会(以下简称4个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督促、实施《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二)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的资质认定;(三)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准运证》;(四)对各区和4个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评比,协调各区和4个开发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市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查,并按照职能实施处罚。
负责对城6区和4个开发区城管执法队伍涉及的城管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六条各区、4个开发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市市容园林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其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与辖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实施;(三)审查辖区内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处置,办理处置手续;(四)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并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费;(五)负责监督本辖区内运行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督促清理或自行清理辖区内乱倒的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教育。
西安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管理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2)11(同名48716)

西安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管理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2)11(同名48716)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市容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市容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管理,细化分工、明确责任,确保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以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是指清运以上废弃物的专用车辆。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建筑垃圾清运企业管理(一)由市市容园林局统一管理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资质的审批与吊销工作。
(二)暂停社会企业建筑垃圾清运资质审批。
(三)对民营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和重组,将现有18家民营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按照所属行政区重组为8家公司(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长安区各1家,未央区2家)。
(四)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机构继续保持,在成员单位中增加市国资委,领导小组下设民营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改制重组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民营建筑垃圾清运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
(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实行交通安全备案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停业整顿1日及以上:1.所辖清运车辆半年平均违法记录达5次以上的;2.所辖清运车辆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的。
二、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管理(一)由市市容园林局统一管理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资质的审批与吊销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市政办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二日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方案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3月-12月底,对全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进行综合整治(以下简称综合整治)。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9〕118号)精神,通过综合整治,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市场,推进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规模化运营并形成长效机制。
二、组织机构为了加强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XXX 西安市副市长副组长:张建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田高社市市容园林局局长王海玲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成员:马玲市监察局副局长吕强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张蔚市市容园林局副局长王学超市建委副主任王建东市国土局副局长孙震海市规划局副巡视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园林局(办公地点安东街111号),实行相对集中办公,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整治任务的抽查、督促和指导。
办公室主任由张蔚同志兼任。
各区和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市容园林局。
三、工作目标分工市政府定于3月上旬召开整治工作动员大会,本次整治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2010年目标考评任务。
建筑垃圾消纳场 规章制度

建筑垃圾消纳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与运营,保障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与运营工作。
第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场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作安全。
第四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垃圾分类等法律法规,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建筑垃圾收运管理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建立健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管理制度,明确收运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定期对收运车辆、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安全和有效。
第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对进场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称重,并填写相关记录,确保垃圾处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落实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指导建筑垃圾中的可回收物、有害物质等进行分类处置。
第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根据不同种类的建筑垃圾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并确保垃圾处理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定期清理消纳场内的垃圾堆放,保持场地整洁,防止垃圾污染环境。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对消纳场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运行稳定、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六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建立环境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对消纳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环境质量稳定。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设立环境专岗,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做好环境整治和修复工作。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批准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2.07.12【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7.12【实施日期】2012.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2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装饰装修房屋等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执法、规划、交通、建设、城改、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再利用、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第七条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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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指的是什么,建筑垃圾常见的处理方法有哪些呢,西安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建筑垃圾的概念
建筑垃圾指人们在从事拆迁、建设、装修、修缮等建筑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及
其他废弃物的统称。
按产生源分类,建筑垃圾可分为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工程泥浆等;按组成成分分类,建筑垃圾中可分为渣土、混凝土块、碎石块、砖瓦碎块、废砂浆、泥浆、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废竹木等。
二建筑垃圾的处理方法
(1)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
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
(2)利用废砖瓦生产骨料,可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
(3)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
(4)对于废弃木材类建筑垃圾,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损严重的
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
(5)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基本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等7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7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