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论公安行政执法中的警察权益保护

区域治理RULE OF LAW论公安行政执法中的警察权益保护云南师范大学 段玲陟摘要:警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任务。
警察通常被认为是社会的强势群体,似乎权益侵害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在警察的身上,但事实并非如此。
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到新时期,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变得错综复杂,执勤执法过程中,警察受到外来不法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因此,构建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警察权益维护机制尤为重要,有利于提高警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警察;权益中图分类号:D693.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1-0074-0001一、公安行政执法警察权益界说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社会公共安全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执法活动的总称,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包括哪些内容?具体来说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当警察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出现时,警察权益理所应当包含职务权利;二是当警察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现时,警察权益也应当包括其享有的公民个人权利。
职务权利是以执法活动为基础的,主要类型有执法防卫权、警械武器使用权、业务培训学习、紧急避免权等权利;公民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休息权、报酬权、名誉权等权利。
警察具有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的双重身份,应由公法和私法进行分别保护。
二、保障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的重要性(一)深入推进警察体制改革不可否认,现实中,由于一小部分警察执法出现不规范或者不文明而引发被侵权的事件也是有的,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也是大家长期以来关注的重点。
建立健全完善的权利监督及保障制度,有利于倒逼公安队伍进行内部净化,推进正规化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激发警察内心的职业认同感和使命感,增强严格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公安贡献。
浅析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如何有效保障合法权益

浅析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如何有效保障合法权益随着当前新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的聚集,各种不安定因素日益增多,公安机关执法环境日趋严峻复杂,民警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受到侵害事件频频发生。
特别是近几年来,民警因公伤亡逐年增多,为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民警家庭带来了极大损失和伤害。
基层民警如何在遭受违法侵害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中亟待高度重视和解决的新课题。
笔者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就出现违法侵害的原因及防范对策浅谈几点认识。
一、基层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特点当前基层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一是侵害行为具有突发性。
基层民警日常接触案件多为矛盾纠纷,涉及百姓切身利益,处置过程中当事人情绪突然失控,侵害突如其来,民警在极短的时间内遭到攻击。
二是网络侵害成为新的方式。
一条短短不实的“爆料”、一副张冠李戴的照片、一段断章取义的视频,经过网络扩音,就有可能在网络上掀起大浪,动辄让人“社死”,在人人都是自媒体时代,公职人员尤其是警察正成为新的“弱势群体”。
三是实施主体具有群体性。
部分群体会联合起来用过激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包括集体上访、静坐、合伙打砸店铺等,基层民警到场处置即使处在客观公正的位置也会被迁怒,遭到群体攻击。
四是行为原因具有复杂性。
基层民警在执法时遭到违法侵害的原因往往系侵害人维权、发泄、仇警等多重因素叠加,民警在进行正当的执法活动时,尤其是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时,既可能遭受违法嫌疑人的反抗,也有可能同时受到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和利益牵连方的阻挠、袭击。
二、基层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一是基层警务工作压力较大。
农村地区警力少,管辖范围宽,当开展现场执法时,没有绝对性的警力优势解决问题,一旦出现暴力冲突极易造成伤亡。
就工作压力而言,长期高负荷高强度工作状态下,一线民警的身心健康堪忧,工作效率也不尽人意。
更严重的是,长期亚健康状态之下,现场处置民警容易对形势做出误判,一旦出现对民警的违法侵害行为,当事民警甚至会迟钝的做出消极反应。
浅析公安警察执法权益法律保护的思考

浅析公安警察执法权益法律保护的思考国家法律是公安警察执法权力产生的基础,公安警察行使执法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侵害、妨碍公安警察执行公务是犯罪行为,因此积极推动维护公安警察执法权益的立法制度,是保护公安警察依法执法、树立国家公安权威形象的重要措施,也是发展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一、我国公安警察权益保障的运行现状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二十多年来的日臻完善,公安警察队伍素质不断加强提高。
以“公正、严格、文明”为本,我国公安警察的权益保障机制日趋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但是,从一些公安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历史记录来看,警民关系还是非常紧张的。
据统计,2001年仅一月份到七月份公安部接报的暴力袭警案件就高达86起,共68人牺牲,3248人负伤。
二、我国公安警察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公安机关被寄予厚望,人们对它的要求越来越高。
一旦这种愿望得不到满足,就会形成局部矛盾并呈激化状态,从而导致袭警事件发生。
对公安警察执法权益立法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公安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建构我国公安警察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为了确保公安警察的执法力度和公安警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我们要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保护公安警察执法权益的相关条例制度。
(二)加强法制宣传为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应该从一些妨碍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抓起,使社会各界对事实真相能有清晰的了解,并且对公安警察执法工作做出公正客观地评价,从而使公安警察的执法工作得到正面的宣传。
(三)加大武器装备的投入为了提高一线公安警察的防护装备和警械枪支的安全性,需从公安经费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经费来改善和研制警用装备,以提高武器的科技含量。
(四)加强教育培训公安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是依法执法、依法维权,所以一定要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使其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以使公安警察的执法力度和综合素质得到全面的提高。
基层民警的合法执法和权力运行规范

基层民警的合法执法和权力运行规范基层民警作为社会治安维护的第一线力量,承担着执行公安工作的重要责任。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执法,并遵循权力运行的规范。
本文将就基层民警的合法执法和权力运行规范展开讨论。
一、合法执法保护合法权益基层民警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必须始终以保护合法权益为宗旨。
他们要以人民利益为重,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侵犯他人权益。
武力适度合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基层民警有时需要使用武器或者武力手段。
然而,该等措施要严格遵循“适度、合理”的原则。
即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才可根据情况适度使用武器。
严禁滥用武力手段或对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虐待等不当行为。
执法程序规范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遵循正确的执法程序。
他们应该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依法进行询问、传唤和带走嫌疑人等。
对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也必须遵循相关规定,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权力运行规范自觉约束权力基层民警在运行权力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我约束。
他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以权谋私。
要时刻坚守职业道德,不以个人感情、利益等因素干涉、滥用职权。
公正执法和司法公正基层民警要公正执法,不偏袒、不徇私。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打击,不以私情左右执法决策。
此外,他们还要尊重和维护司法公正,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司法活动。
配合监督和接受监督基层民警应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接受监督。
他们要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授权、法律法规和政策解释等信息,接受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也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保持与群众的沟通和联系,倾听民意,及时纠正错误。
提升执法素质基层民警应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素质,不仅要熟悉各种执法规定和程序,还要了解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和学习,才能更加专业地履行执法职责。
结语基层民警的合法执法和权力运行规范是确保社会治安的重要保障。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利益、文化多元化发展的影响,社会公众和媒体特别关注罪犯、劳教人员等被监管者的权利,对监狱民警的权益关注却明显不够。
一、什么是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监狱及其警察的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应当在监管改造中得到充分行使。
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就是指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正当权利,包括执行公务时民警的人格不容侮辱和侵犯,人身不容伤害、名誉不容损害、执法活动不容阻挠,事后不容诬告、陷害、侵扰、报复等各种权利和利益。
具体来说,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包括依法享有刑罚执行权、依法管理监狱权、教育改造权、正当防卫权、特别保障权、接受教育培训权、装备保障权、本人及家属不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权、伤亡抚恤权、获得工资报酬权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等。
二、治安警察的压力是一阵子过后再接一阵子,有一个空隙缓冲区,而监狱警察却是长期面对服刑人员,没有缓冲区和调整空隙,保障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就变得尤为有意义。
1.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国家是警察执法的第一“受益人”,警察在执法中受到不法侵害,不仅使警察本人权益受损,同时也令国家利益受损,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公权被“蔑视”,国家“公序”尤其使政治公序受到挑战。
尤其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如果连监狱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都遭受侵犯,这将直接导致非常恶劣的后果,那就是人民对国家法律信任的危机,法律威严将不复存在。
2.打击罪犯狱内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顺利执行近年来,监狱押犯数量和结构的变化极大,暴力犯、“三涉”(涉黑、涉毒、涉枪)犯、“三假”犯、累犯、团伙犯、重大刑事犯罪等罪犯增多,他们往往具有极深的反改造心理和仇社会心理,敢于藐视甚至公然挑衅监规纪律,不服从民警的管教。
罪犯违规违纪手段主要有暴力袭警、行为对抗、辱骂诽谤、寻衅滋事、威胁恐吓、不实投诉、拉拢腐蚀等。
罪犯的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大大增加了民警的执法风险,只有保证民警的执法权不受侵犯,对胆敢挑衅民警执法权的罪犯处于严厉惩治,才能彻底打击和遏制狱内罪犯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的顺利执行。
公安工作中的权益保护

公安工作中的权益保护高速发展,社会治安秩序变得日渐复杂,人民警察肩负着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的历史使命,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
人民警察在依法保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同时,自身的执法权益也应当得到相应的保障。
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是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由其承担执法义务和责任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权利来源于国家赋予人民警察的执法权,人民警察因为行使执法权而享有被保护的权利。
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方式有多种,最具权威的应当是法律形式的保护。
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应当体现在事前、事中、事后的保护。
这三者结合的目的首先是由立法预防危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发生,其次是在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最后是在危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发生以后,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进行救济。
一、警察的执法权益(一)警察的执法权益的内容权益是法制社会所要维护的重要领域,具体而言,权益就是指公民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权利。
公安民警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权益也应当受到重视。
人民警察身份具有双重性。
首先,警察是公民,所以,法律必然赋予其一般公民的权利,保护其作为一般公民的权益。
其次,警察是特殊的国家公务人员,肩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是行使刑事执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主体。
所以,法律也会赋予人民警察为了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权利。
可见,警察权益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警察的执法权益从内涵上讲有两层含义,其一,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在依法执行警察公务过程中及其结束后依法享有的特定权利。
其二,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在执法中其自身及其家属不容侵犯的权益。
研究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就必须将民警置于警察职业、执行警察公务这种特定背景下进行研究。
在这种背景、前提下,我们很容易知道,所谓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就是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所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
浅析涉警舆情对公安干警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以十大涉警舆情为例

6 月 份 安徽 男 子被带 回派 出所 1 2 小 时后身 亡 1 2 5 8 3 0 6 月 份 记者 警戒 线外 采访遭 民警 抢夺 相机
1 1 月份 1 1 月份 民警带 孩 子看病 殴 打护士 临沂 两交 警 当街互 殴
1 . 重拳 打 击结 合媒 体 曝 光 。 针 对 恶 意制 造不 实 涉警 舆 情 , 也 就
件 失去 最佳 处置 时 间 , 严 重 降低 了破 案率 。
5 月份 6 月份
6 月份
大学 生屁 股被 兰州警 察打 开花 深圳 警 察查验 身 份 平 昌公 安局微 博 文 “ 勿拍摄 警察 执法 ” 惹争议 律 师吴 良述 疑似遭 法警 殴打
3 O 6 5 4 2 7 2 3 9 6 3
良影 响 以及 从 公安 网安 工作 角度 出发提 出了一些 防 范措 施 。
关键 词 : 涉警舆 情 ; 人 民警察 ; 网络
一
、
涉警舆情对公 安干警的影响
近几年 , 当人 们 翻看 热 点新 闻时 总会 发 现 各种 各 样 的涉 警 舆 至也 会 因为权 责不 清 导致警 察 成为越 权 执政 的牺 牲 品 。 情, 不 知道 从何 时起 “ 警察” 一词 成 了 网络上 的热 门词 语 , 涉警 舆 情 3 . 降低 处置 案 件 效 率 。 因 为 负 面涉 警 信 息使 部 分 群 众 对警 察 随 之频 频 出现 。 回顾 2 0 1 6 年 度 十大 涉警 舆情 , 见表1 。 1 二 作 不 理解 、 不配 合 , 甚 至 出 现警 民信任 危 机 、 群 众产 生 不 满情 绪 表1 2 0 1 6 年度十大涉警舆情 的同 时也 损害 了人 民警察 形象 , 导 致警 察 在正 常 _ 丁作 中受 阻挠 , 在 月份 事件 微博热度( 务 微信热度( 篇, 证 据 收集 、 证人 证 词 、 现 场 保护 等 方 面 出现 不 配合 调 查情 况 , 使 案 5 B份 雷 洋事 件 1 1 2 0 9 6 3 9 o o 6
浅谈如何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看法

浅谈如何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看法人民警察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的使命任务。
公安民警在严格依法履职时,其行为就是代表国家在执行法律,展示的是法治形象,具有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
然而,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阻碍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侵害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践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
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12月27日,“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并于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袭警罪名。
依据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对一切无视民警正当执法,辱警袭警的行为,警方将依法打击、严肃追究,为一线民警依法履职撑腰打气,请各位亲们多一份理解,尊重每位警察蜀黍的执法行为,切莫以身试法。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近年来,涉警事件的增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广东陆丰乌坎、贵州瓷安“6 .28”事件、上海闸北区“7.01”袭警等事件是典型代表。
涉警事件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些是警察权力违法行使或者行使不当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害,有些则是公民对警察权力的公然对抗。
涉警事件的发生,对警察形象造成严重的损毁,警察的权威被严重弱化,折射出社会转型背景下部分地区警察权和公民权的严重对立冲突。
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稳步推进阶段,警察权和公民权保持基本的动态平衡,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体现。
本文拟从警察权和公民权两者之间关系入手,就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警察权的基本概念
警察权是公权力的典型代表,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产生而产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
警察权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法定性。
警察权由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权的配置、行使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来规范,并受到法律的制约。
在警察权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要符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
二是强制性。
警察权作为公权力,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可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公共性。
警察权的创设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出发,是公共的产物,不是服务于个人
或者部分人的利益,是作为保障性手段或者制度性工具而存在。
四是双重性。
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侦查的双重职能,治安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行政职能,而刑事案件侦查是一种司法职能,警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
二、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关系
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是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维护公民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尊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权利,是公民自由决定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权利。
公民权既包括法定的权利,也包括更广泛的非法定权利。
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已经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保障公民权必须推行“负面清单”,即要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禁止的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的均可以做。
公民权和警察权的关系表现为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最为理想的一种动态平衡应是:公民权能够制约警察权的不当运行和肆意侵犯,同时警察权能够排除公民权的非法妨害。
这种平衡是权力与权利之间基于法律的和谐,是一种利益的协调,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均衡,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警察权和公民权的统一。
根据自然法学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权力来源于个人通过社会契约对自己权利的让渡, 在本质上权力是由权利组成的, 没有权利的让与就没有权力。
我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警察权在内的一切权力也都是人民通过立法赋予的,是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设定。
第一,警察权的行使是公民权的有力保障。
警察权的行使是通过限制部分公民权,更好的保障公共利益,只有警察权得以充分行使,公共利益得到全面保护,公民权的行使才有基本的保障。
第二,警察权的扩张取决于公民权保障的需要。
两者的博弈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总体来说,随着法治理念的逐步确立,公民权的逐渐增长和警察权的逐渐削弱是大势所趋,但是也不排除警察权在特定背景下的强化。
如遭受“9·11”事件后的的美国强化了警察权,其总体特征就表现为软化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强化警察权对秩序的保障。
第三,警察权的行使必须接受公民权的监督。
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说:“滥用权力是附在权力上的咒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警察权作为公共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由于滥用权力、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容易对公民权利造成伤害,因此必须通过舆论、人大、法律、公民建言等进行多层次的监督制约,保证权力在合理区间运行。
(二)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对立。
个人利益和自由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警察权的设立目的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两者会不可避免的产生冲突。
第一,公共利益照顾的是绝大部分人的利益,对于部分个人利益就不能很好的兼顾。
同样,公共秩序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公共秩序的维护需要以牺牲部分个人自由为代价,才能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不加限制的自由,就会造成自由的毁灭,而个人
自由的限度和边界就是公共秩序。
第二,警察权的行使既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又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僵硬和灵活的有机结合。
但是由于部分民警能力素质不足、执法环境复杂等因素影响,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使公民权化为乌有,导致公民对警察权的抵抗或者排斥。
第三,由于社会转型期间诉求多样化,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警察违法犯罪案件曝光,部分公民对警察权持不信任的态度,导致警察正常执法持消极或者抵抗的态度。
三、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一)警察权的限制。
警察权的限制需要多管齐下,涉及立法完善、基本原则的遵循、能力素质提升等多方面因素。
作为警察自身来说,认清警察权的属性,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是行使好警察权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警察是权力的执行者。
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赋予,必须在政治上认识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在任何时刻都要清醒地认识自身所担负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使命,时刻牢记完成任务要依靠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力。
只有树立权力意识,才可能正确运用警察权,才不会放任警察权力的扩张,去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权力才能在笼子里合理运行,才能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其次,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
法治是警察权与公民权协调的基石,二者间的平衡博弈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法治建设的推进过程中,由于法律的颁布、废止、修改数量与日俱增,执法对象、执法环境的多样性,现实中民警违规使用权力的情况时有发生,暴露出部分民警的能力素
质与现实的不相适应。
这就要求广大警察加强学习,在实际执法中积累经验,更加准确的理解法条、适用法条。
最后,警察是人民的服务者。
警察群体以党员为主体,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拥护者和实践者。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的主体,是创造历史、推动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体现了党的群众观点。
党的群众观点的前提就是要带着感情和群众交往,只有带着亲情对待群众,将爱民、便民、为民、利民、护民,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工作的标准,不断拉近和群众之间的距离,才能在执法时关注并维护好群众的利益。
(二)警察权的保护。
据公安部统计,自1981年至2010年,全国己有10414名警察因公牺牲,15. 7万余名民警因公负伤;“十一五”期间,全国共有2182名民警因公牺牲,因公负伤人数15734人,平均不到一天就牺牲一名民警,不到三个小时就负伤一名民警。
“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是警察队伍高风险性的最真实写照。
作为拥有治安和刑事权力的主体,警察直接与社会上的丑恶势力作斗争,牺牲流血固然在所难免,但是因为法律素养欠缺,自身能力不足、维权意识不高也是警察权受到侵害的重要因素。
一是要强化业务技能培训。
提高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重点要在强化接处警规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上下功夫,要从理论和实践入手,增强民警在警情处置中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分析判断违法犯罪案件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差别,并能够根据不同性
质的警情,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防止出现处置简单化、模式化的情况发生。
要加强民警的擒敌自卫技能,提高安全理论和防卫手段,要研判新型的、复杂的案件或警情,适时模拟各类突发、紧急、意外事件的实战演练,切实增强民警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及反应能力。
二是要善于使用法律维权。
警察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要培养自身的维权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如《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随后在该法的第三十五条则具体规定了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五种情形,接着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就明确规定了“阻碍执行公务”应当受到处罚,并且强调“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从重处罚”。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规定了应当处的刑罚。
当警察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不能采取容忍态度,必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保护自己就是保护警察权的威严,只有威严得到了保护,警察权才能更好得以行使。
三是要强化舆论宣传引导。
要从公安队伍的实际出发,用既能反映时代要求、公安特色,又能体现人民警察自身特点,符合人民警察意志的价值观、行为观的舆论来统一广大民警的思想、规范民警的行为,鼓舞民警的士气。
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民警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要通过挖掘和树立大量的具有代表性的先进典型,用他们的成长轨迹、精神风貌、执著追求来教育人,激励人和示范人。
对少数不法分子暴力抗法的,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还要将其违法犯罪事实和处理
结果向社会公开曝光,不断弘扬正气,防止新闻媒体和网络进行不实炒作和片面宣传。
要积极利用地方报刊平台,大力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公民知法守法、民警依法执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执法环境,引导公众尊重警察执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