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2
【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

中国法制出版社新书征订单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书号978-7-5093-6815-2 定价52.00作者甘藏春、田世宏CIP分类D922.175法律法规出版时间2017.12 上架建议释义作者简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等单位参与修订《标准化法》的同志组织编写了本释义读者对象: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人员;机关单位馆藏;学习研究人员编辑推荐:独家!独家!独家!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这是该法自1988年颁布实施后的第一次全面修订,对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都意义重大。
为宣传、贯彻好新《标准化法》,有效发挥标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战略性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等单位参与修订《标准化法》的同志组织编写了本释义,力求准确阐明立法原意,帮助读者学习、领会新法精神。
内容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4日全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该法的修订既是有效配置市场资源的有力手段,也是企业各行各业优质发展的法律保障。
亮点如下:1.扩大标准适用范围。
在原来工业生产与环保领域基础上,除增加农业、社会事业领域外,还由此前的以产品为主扩大到了服务领域。
2.收紧和规范强制性标准,根治标准体系的混乱。
3.首次确立团体标准,促进企业质量和技术竞争。
为让读者全面学习新法,特出版本书,本书包括条文主旨、条文释义、审议意见与报告、领导宣贯讲话、征求意见情况、相关配套法规、新旧法律条文对照表等。
目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导读一、《标准化法》修订的必要性二、《标准化法》的修订过程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标准的范围和分类】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和保障】第四条【制定标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第六条【标准化协调机制】第七条【鼓励各方参与标准化工作】第八条【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第九条【表彰奖励】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制定程序】第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制定主体】第十二条【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和备案】第十三条【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和备案】第十四条【优先制定急需标准】第十五条【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制定的工作要求】第十六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第十七条【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公开】第十八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及其规范、引导、监督】第十九条【企业标准的制定】第二十条【支持制定自主创新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二十一条【标准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二条【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三条【标准化军民融合】第二十四条【标准的编号】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五条【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六条【出口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第二十七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第二十八条【技术创新的标准化要求】第二十九条【标准实施的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反馈、评估、复审制度】第三十条【标准之间重复交叉等的处理】第三十一条【标准化试点示范与宣传】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监管职责】第三十三条【标准争议协调解决机制】第三十四条【标准编号、复审、备案的监督措施】第三十五条【举报投诉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未按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未按要求公开企业标准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标准制定基本原则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未按要求编号、备案、复审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未按要求编号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军用标准的管理】第四十五条【本法实施日期】附录一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节选)(2017年11月4日)附录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2017年4月1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7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7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7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7年11月4日)附录三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2017年11月4日)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正部长级)秦宜智在新标准化法学习宣贯会上的主持讲话(2017年11月17日)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做好新标准化法的实施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甘藏春讲解宣贯新标准化法(2017年11月17日)把握重大突破依法深化改革——访国家标准委副主任于欣丽(2017年11月10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2017年11月14日)附录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2015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2015年12月17日)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7年12月14日)附录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17年12月15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0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2016年6月28日)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11月6日)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2016年3月28日)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2013年12月19日)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办法(2016年8月26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16年8月29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3月28日)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2015年3月17日)ISO和IEC标准出版物版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1月15日)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22日)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4月29日)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2014年12月22日)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8月1日)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2009年7月1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2013年7月12日)国家高端装备制造业标准化试点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1月13日)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6月29日)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方案(试行)(2011年3月2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试行)(2010年5月17日)附录六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社会征求意见情况综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意见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附录七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196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79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标准化法》新旧法律条文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培训PPT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六条
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 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 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 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 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 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 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 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 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 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 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 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 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 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 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最新)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规范与释义

前言2006年6月至2009年1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修订编写组成员及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人员历经3年多的共同努力,在全国起重机械行业几十位专家和有关单位的支持下,《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报批稿)等相关文件于2009年1月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该标准已于2010年9月26日正式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是起重机械行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GB 6067.1-2010实现了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接轨,反映了世界起重机有关安全方面的要求。
为了使从事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检查等方面的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能够清楚了解编制过程和技术来源以及与GB 6067-1985的差异,全面掌握起重机械的安全要求,我们编写了这本宣贯教材。
GB 6067.1-2010的贯彻实施,对减少和避免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书是根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宣传和贯彻工作的要求而编写的。
本书的编写定位和内容要求如下:1.定位作为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宣传与贯彻教材,应能起到释义条文、指导应用的作用,使从事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检查等方面的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对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有全面的了解,能基本掌握,做到实际应用。
2.内容(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报批稿)编制说明的内容。
(2)技术内容的修改、增加、删除的依据。
(3)起重机械典型事故案例的分析及解读。
本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修订工作过程说明;第二部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前言的说明;第三部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正文和附录的释义与应用说明。
2020公路检验工程师《公共基础》模拟试题四

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标准分为( )。
A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B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门标准和内部标准C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D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和内部标准2《公路工程标准体系》包括公路工程从规划建设到养护管理全过程所需要制定的技术、管理与服务标准。
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通用板块的模块。
A智慧B绿色C基础D信息系统3交通运输行业推荐标准可以表述为JTG/T xx↔XX.x-xXXX,由左往右的数字分别表示板块、模块、标准、系列等序号,其中第三、四位表示的是A标准序号B标准代号C模块序号D板块序号4在进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标识编码时,10位编码里除GL外,其余采用阿拉伯数字,从左向右第一一个两位表示( )。
A领域B项目C设备序号D.专业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中,判定场地所有属性的证明材料是否有效的时间是租赁期()A大于4年B大于或等于4年C大于或等于C年D大千或等于5年6测量结果要求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将实测或者算出的数据第二位按修约规则舍去,则测量结果都存在舍入误差0.05。
这个测量值的概率分布属于( ) 。
A正态分布B指数分布C均匀分布D t分布7. 我们在关注仪器设备的外观状态、功能特性外,还必须关注量值准确性。
下列选项中,( )是与设备最值准确性相关的。
A设备型号B设备精度C计量参数D最大量程8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对管理体系( )。
A定期修订B定期改版C定期审查D.随时审查9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就是要对机构的体系运行、法律地位、授权签字人能力以及机构的( )进行评价许可。
A.仪器设备B.场地设施C.公司规模D.检测能力10.设备在投人使用前,应采用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计量溯源性,并标识其状态。
属于内部校准的设备是( )。
A.所有设备B.强制设备C.辅助设备D.非强制设备二、判断题1.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可以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标准化法释义

标准化法释义
标准化法是一种通过制定、实施和执行标准化程序来促进经济和技术发展的法律体系。
它旨在确保产品、服务和流程的质量和可靠性,促进国际贸易和技术创新,并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标准化法下,标准化机构被设立来制定和执行标准。
这些机构通常是由政府或私人机构授权设立的,负责制定标准和管理标准化程序,以确保产品和服务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标准化法的实施通常涉及以下步骤:
1.确定需要标准化的领域和范围。
2.制定标准化程序和要求。
3.建立标准制定机构并制定标准。
4.推广标准并促进其实施。
5.监督标准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评估。
标准化法的实施对各行业和领域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帮助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增强竞争力,并促进国际贸易和技术创新的发展。
此外,它还可以保护消费者免受低质量和不安全产品的危害。
标准化法解读

标准化法解读一、标准化法概述标准化法是中国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生产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身安全,对标准化工作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
该法明确了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和依据,并对标准化的原则、管理范围、制定和实施标准的要求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标准化法的制定目的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生产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身安全。
同时,该法也旨在规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水平。
三、标准化法的制定依据标准化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其中,宪法对国家的技术标准管理作出了原则规定,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则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标准的制定:该法规定了标准的制定主体、标准的制定程序、标准的分类和标准的管理等内容。
标准的实施:该法规定了标准的实施方式、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方式和标准实施的奖惩等内容。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该法规定了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以及标准的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内容。
法律责任及违规处罚:该法对违反标准化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罚措施。
五、标准化法的实施要求标准化法的实施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行业的标准,监督标准的实施。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参与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工作,并对违反标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和素质。
六、标准化法的修订与解释权标准化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此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标准进行修订,并负责审批、编号和发布标准的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版本:2018年1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更新时间:2017-11-08 09:02(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解读

单项选择题(共9 题)1、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的相关技术要求。
(C)A,强制性地方标准B,强制性行业标准C,强制性国家标准D,强制性团体标准答题结果:正确答案:C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决定(B)A,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B,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D,国务院答题结果:正确答案:B3、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A)A,技术要求B,行业要求C,产品要求D,内容要求答题结果:正确答案:A4、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的途径不包含()(D)A,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B,参与制定国际标准C,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D,直接采用国际标准答题结果:正确答案:D5、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C)A,跨专业跨区域B,跨领域跨行业C,跨部门跨领域D,跨部门跨行业答题结果:6、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D) A,国家标准B,团体标准C,地方标准D,行业标准答题结果:正确答案:D7、在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过程中,应当按照()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D) A,科学快捷B,规范全面C,基础通用D,便捷有效答题结果:正确答案:D8、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A)A,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B,安全性、通用性、稳固性C,合法性、通用性、可替换性D,安全性、稳定性、可替换性答题结果:正确答案:A9、根据《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应当按照()进行编号(A)A,编号规则B,专业规则C,申请时间D,行业规则答题结果:正确答案:A多项选择题(共9 题)1、()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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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
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产品、服务违反标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或者不当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需要承担的责任。
法律责任的主要类型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向另一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行政责任是行为人违反《行政处罚法》等行政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的形式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责任性质一般具有惩罚性。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刑法》规定,实施犯罪行为,国家要求行为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财产和生命等。
市场经营主体如果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责任类型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
一般的民事责任遵循补偿性原则,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还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企业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本条具体规定了两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一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二是不符合企业所公开的标准。
一、产品和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因此,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认定为缺陷产品。
一方面,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作了专门规定,原则上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
如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缺陷产品未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退货。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产品,我国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例如《食品安全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了食品和汽车的召回制度。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服务的法律责任
对于缺陷服务的认定,相关法律未作出明确定义,可以参照缺陷产品的规则予以适用,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服务认定为缺陷服务。
对于缺陷服务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
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实践中,因提供的服务的种类不同,会导致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例如,医疗服务的责任由《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规定。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以补偿性责任为原则,也即让相对人的损失恢复到被侵害之前。
但是,某些特殊情况下,产品或服务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还需要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二、产品和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技术要求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购买者购买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属于双方订立合同的行为。
企业公开承诺的产品和服务的标准技术要求,属于双方约定的重要内容。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果违反其所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公开承诺标准技术要求,主要是指企业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所公开的标准内容,同时也包括企业在产品包装或者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书上明示的标准技术要求。
这些技术要求,可以是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也可以是企业声明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单位、个人主张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通过协商的形式处理,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寻求调解,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