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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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4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年检新规

7374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年检新规

7374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机动车年检新规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国政府制定的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法规。

此法规对机动车进行年检的新规包括以下内容:
1. 年检范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都需要进行年度排气污染检测。

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工程机械、农机具、船舶等。

2. 年检机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年检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

车主需要选择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年检。

3. 年检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年检机构将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否则将无法通过年检。

4. 年检周期:机动车一般每年需要进行一次年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年检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年检结果:检测机构将根据检测结果给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分别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

6. 不合格处理:对于不合格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车主需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零件,达到国家标准后重新进行年检。

7. 年检证明:通过年检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将获得年检合格证明,该证明为车辆上道行驶的凭证。

总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年检新规是为了强化排气污染防治,保障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车主应该积极配合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北京机动车环保管理制度

北京机动车环保管理制度

北京机动车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北京地区机动车环保管理,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的环保管理。

二、环保标准与准入1. 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应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

2. 新能源汽车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和标准。

3. 机动车环保检测应定期进行,未通过检测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三、排放检测与维护1. 机动车所有者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排放检测,确保排放符合标准。

2. 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进行维修,直至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

3. 鼓励使用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环保信息公开1. 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向公众公开其产品的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数据、能耗水平等。

2. 政府部门应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五、激励与约束机制1. 对于低排放或零排放的机动车,政府应给予税收减免、通行便利等优惠政策。

2. 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个人或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罚。

六、监督管理1.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环保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环保部门应及时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实际的管理制度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并可能需要包含更多具体的执行细节和操作程序。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共同防治第三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四章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第五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第六章扬尘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有效、严防严治的原则。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措施。

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

第二章共同防治第六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防治的要求,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2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人口规模,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产业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减少生产、生活带来的污染。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和防治对策分析,推广应用先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大气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

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

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1. 引言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一直致力于改善空气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出发,对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期能够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主题。

2. 什么是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指的是对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废气排放进行限制的标准。

这些机械在施工、土方、挖掘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排放,对环境和空气质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制定和执行排放标准对于减少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 北京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具体要求北京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要求是严格的。

在市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机械将被限制行驶或处以罚款。

北京市还明确了不同类型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不同作业情况下的具体排放要求,例如在建筑工地、城市道路施工区域等。

4. 整个行业的调整与升级北京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提升,也推动了整个行业的调整与升级。

更加环保的机械产品开始受到市场青睐,各大生产企业也纷纷加大研发投入,推出符合更高排放标准的产品。

这也为整个行业的环保转型提供了动力和契机。

5.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个人角度看,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提升是非常必要和积极的举措。

这不仅有利于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也推动了整个产业的转型和升级。

对企业生产环保型机械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有利于整个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6. 总结通过本文的全面评估和撰写,相信读者对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已经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该标准的实施,不仅是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对环保、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

期待未来,这样的标准能够不断提升,为我们创造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试题HDDOC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试题HDDOC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试题一、单选1、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A)浓度为重点。

A、细颗粒物B、硫氧化物C、氮氧化物D、重金属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在网站或者其他对外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开。

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D)年。

A、二年B、三年C、四年D、五年3、下列(B)不符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

A、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并每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B、工业涂装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记录生产工艺、设施与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并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与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

台账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二年。

C、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D、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4、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与时启动了应急方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实施了包括停止露天烧烤在内的应对措施。

此时,某餐馆却公然进行露天烧烤。

请问相关部门可以对其实施下述(A)处罚。

A、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C、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B、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D、责令停产5、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并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

(A)A、标准总量B、规定总量C、要求浓度D、标准浓度6、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制度,明确的责任。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污染及治理措施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污染及治理措施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污染及治理措施周雅萍(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新疆乌鲁木齐830000)摘要:在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当前人们所具备的环境保护意识也愈发增强,因此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治理也越发关注起来°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的是在国一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在用移动机械,如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牵引车、装卸搬运机械等°目前,随着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管制措施及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普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污染物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因而治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势在必行°基于此,文章以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现状分析为出发™,而后探讨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治理对策°关键词: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引言我国工程项目的迅猛进步及发展,许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运用次数频繁增多,如摊铺机、挖掘机以及推土机等在施工期间的运用,不但会大量排放尾气,也会产生粉尘以及噪音等,这样就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污染,所以务必要强化治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力度#应针对当前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所存在的现状问题,来积极探寻出相应的治理对策,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在运用期间对于周围环境所产生的影响$1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污染现状1.1污染物排放量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型相对较多,同时对于各种机械设备来说,均有着不同的用途及性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对我国生态环境有很大影响,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现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根据《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0年)》显示,2019年我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和颗粒物(PM)分别为33.7万吨、333.5万吨、17.4万吨,分别达到了机动车量的17.8%、52.5%、235%,尤其是颗粒物(PM)更是远超机动车的排放量,而我国非道路机械数量仍以每年200万台左右的速度快速增长,因此,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的治理刻不容缓#1.2底数不清管理力度不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用围,在进时,也不需办理相关的手续,能够针对自主需求来加以采购叫目前,在运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的理及施力度不,如此则难以做到良好控制尾气的排放,全部减排工作的开展均需根据使用单位所具备的责任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意识来加以开展#同时非道路移动机械还具备明显的流动性特征,其运用的地点及时间等方面均不固定,因而就难以对其实施良好管控,如此就易于污染到大气与土壤#除此之外,虽说有关部门可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数量加以统计,然却难以真实性的体现出应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实际数量,所以会致使最终的底数排查成效不够明显#1.3虽有标准但监管不到位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租赁多但管理难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应利用土方作业展开施工,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而现实的问题却是建设方存在上报不及时等问题,有些刻意虚报、瞒报甚至不报叫且租赁市场的成分复杂,多为个体租赁,也有些租赁者来自偏远地区,更增加了监管难度#虽然我国对施工方租赁设施制定了相关政策,但仍存在虽有标准但监管不到位的现状#1.4权责不清监管不够规范现阶段,我国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方面的管理还未引起高度重视,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需要像机动车一样必须登记上牌,分属不同行业,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且各主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清,未形成有效合力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管#虽说有关部门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租赁等方面有着一定要求,然在管理流程之中却不具备可实施性以及操作性,因而在运用期间就会较为困难#再者,也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方面的市场管理部门较为之多,所以会导致管理标准及规范不一致,而非道路移动机械又归属为不同的领域,因此管理部门则易于出现彼此交叉的消极状况,最终则难以确保管理工作的开展质量#2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污染治理措施2.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应生环境部制订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做到科学化管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且还需积极完善此方面的法律制度,能够以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来推动生产单位优化及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运用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量叽再者,需细致分析排放标准,对于滞后的设计方案以及设备等均应更新及淘汰,且还需对此方面予以资金保障,这样则能够加大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产品的创新力度,如此也才可在技术层面上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的排放实施减排操作,以此来保障排放情况以及运用性能等方面均能够获得优化#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时,的定机械污染防治监管体系以及质量体系,以此来保障质量控制的138效果!但因这方面的经济基础以及体制发展均相对落后,所以会致使工作人员配备以及检验经费等方面均得不到充分保障0另外,也有一些检测单位未能够肩负好自身所具备的责任,出现了行政干扰以及造假等方面的消极状况,如此则会使得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治理水平因此而遭受不利影响!而伴随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则务必要强化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治理工作,而对此就应在法律制度方面上强化对于相关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以此来保障环境监管工作可获得积极贯彻!2.2紧抓排污重点,摸清底数在调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实际数量时,对我国环保部门来说,就应利用于专项调查的形式,紧抓排污重点,让相关部门摸底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的应用情况,并一同分析与探讨管理养护的主要方式[4]0能够根据黄标车淘汰标准,来加大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的淘汰速度及力度,积极构建相应的管理机制,并根据我国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来确保机械设备不会进行超标排放!而对于生产单位来说,需做到强化排查以及检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通过检验确定无误之后方可进行销售,此部门也需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准入标准,针对尾气检测低于相关标准的机械,那么则需设置好环保装置!2.3强化管理手段,构建制约机制为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控制效果,那么对于我国政府部门来说,则也需重视对此的有效性管理,做到总体性监督租赁市场和生产销售等诸多环节,也应构建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好维修和保养的.施与方法,并严格贯彻相应的排放限值与标准!政府部门也要根据大型施工企业和重点工程来实施有的放矢的管理,确保在租赁非道路移动机械时,能够充分了解到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以便对此实施良好控制!而对于未能符合相关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绝不可让其进入至施工现场之中,唯有如此才可渐渐推动施工企业选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移动机械设备叫再者,还需尽己所能的挤压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械设备的市场需求以及其生存的空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9〕1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9〕1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9〕10号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本市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等四类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自2019年8月1日起,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其中,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通州区行政区域西边界,东至任港路、京榆旧线、白师路、右堤路、堡东路、潞城中路、武兴路、京滨线(以上道路均不含)组成的边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公路(不含)的区域。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市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行政区域五环路(含)以外部分,房山区行政区域,以及门头沟区、顺义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和延庆区部分行政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其中,门头沟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增峪路、大峪南路、高家园路、新桥大街组成的边界,东至石担路,北起门头沟路,南至葡山路的区域。

顺义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西环路、顺白路组成的边界,东至右堤路,北起白马路,南至顺平路的区域。

昌平区部分行政区域包括,一是西起京藏高速公路,东至朝辛路(东段)、昌金路组成的边界,北起西关路、西环路、北环路、朝凤庵路、水库路、朝辛路(北段)组成的边界,南至怀昌路的区域;二是西起昌平区与海淀区交界,东至昌平区与顺义区交界,北起北清路,南至昌平区与朝阳区交界的区域。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共同防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8章130条,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予以废止。

以下是最新整理的最新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有效、严防严治的原则。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措施。

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

第二章第六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防治的要求,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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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控制第三章使用、检验和维护第四章区域协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

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推广新能源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加强领导,实施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城市管理、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托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共享数据库。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数据信息包括机动车登记注册,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道路交通流量流速,在京使用的外埠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治理,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管理等。

第二章预防和控制第七条本市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新能源机动车通行便利的具体规定,由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

本市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采取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引导树立城市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本市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发展新能源,逐步削减化石燃料消耗。

第九条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整优化运输结构,统筹推进多式联运运输网络建设,协调利用现有铁路运输资源,推动重点工业企业、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优先采用铁路运输大宗货物,建立城市绿色货运体系。

第十条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应当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在本市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相关环保标准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第十一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具体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生产企业及零部件厂商应当配合开展在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第十二条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的功能;不得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远程排放管理系统发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同一型号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查找原因,排除故障。

生产企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四条本市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在本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检验和维护第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遥感监测、远程排放管理系统、摄影摄像取证等发现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对上道路行驶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

外埠车辆在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第十七条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租赁汽车、驾校教练汽车以及从事运输经营的轻型汽油车辆的行驶里程超过标准规定的环保耐久性里程的,应当更换尾气净化装置。

交通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复检合格前不予办理营运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具备远程排放管理功能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当检查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联网情况,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无法联网或者不正常运行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予通过检验。

第二十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证检验设备正常运行;(二)有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三)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四)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五)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的相关信息,提供准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报告;(六)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环保标准规定的期限对排放检验的数据信息进行保存;(七)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

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规定的记分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进行检定。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质量管理制度,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检验设备,确保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

第二十三条市生态环境、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

市交通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目录,并制定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二)与交通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进出工程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对被检查车辆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检查资料。

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区域协同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第三十条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

第三十一条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

第三十三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生产企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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