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清洁油品的通告》和《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清洁油品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7〕130号)、《关于加强房建与市政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宁建质字〔2018〕219号)等规定,结合本企业和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旋挖机、强夯机、平地机、履带吊车、内燃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柴油发电机组等。
三、管理机构结合本项目施工现场实际,成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担任,成员均由责任心、事业心较强的同志担任。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机械管理检查工作。
组长:副组长:组员:领导小组职责如下: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2、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单位或个人、下同)提供的机械负责监督、检查;3、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定期进行机械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或个人,下同)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5、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污染物排放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对未达到排放标准和用油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退场处理。
四、防治原则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五、准入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南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非道路移动机械设管理和验收准入制度

******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和验收准入制度项目效果图*********项目部二零一九年为加强我项目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关于强化通州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的通知》(通住建委发【2019】15号)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旋挖机、强夯机、平地机、履带吊车、内燃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
第一条【尾气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进场前由使用单位安排第三方尾气检测机构对机械设备尾气排放进行检测,并出具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第二条【备案登记】使用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机械设备的尾气检测合格报告、机械出场合格证、机械铭牌、机械环保信息牌及机械照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机械设备负责人在微信公众号“生态通州”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并将纸质办材料:机械尾气检测报告、机械台账、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等报送生态环境局309室进行环保登记,审批通过后生成二维码。
第三条【验收准入】审批通过后可在微信公众后“生态通州”上下载生成的二维码,并将二维码张贴到验收合格证上,并填写对应机械设备的相关信息,监理总包相关人员对机械设备的其它性能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将验收合格证张贴于机械设备明显位置。
第四条【验收牌重领】验收合格证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停止作业,并及时向项目安监部重新申领。
第五条【用油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北京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购买油品,并留存进货凭证、发票,建立台账。
第六条【禁用管理】项目应严格落实《关于强化通州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的通知》,在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内,西起行政区域边界,东至任李路、京榆旧路、白师路、右堤路、堡东路、潞城中路、武兴路、京塘路(以上道路均不含)组成的边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不含)的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南路18号(宗地D)新建商业用房、绿化工程及附属设施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2018年1月目录一、制定目的 (3)二、适用范围 (3)三、防治原则 (3)四、准入制度 (3)五、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 (3)六、机械用油管理 (4)七、施工单位职责 (4)八、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职责 (4)九、处罚制度 (5)一、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防治原则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四、准入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成都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五、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市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六、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成都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到项目部留存备查。
七、施工单位职责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要求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要求
1、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市政府划定并公布市区三环以内(含三环)及三个开发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成区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国Ⅰ及以下标准),2016年8月15日起开始实施。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
管理部门对其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环境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处五千元的罚款。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都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负责人:电话:
有奖举报电话:12369 举报电话:67189378
附件2
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登记表
负责人签字:。
非道路机械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非道路机械工作管理制度范文非道路机械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规范非道路机械工作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使用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工作管理。
第三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的是以内燃机为动力的,用于工程施工、市政建设、农村建设、环境管理等领域的移动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推土机、起重机等。
第四条所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本单位领导及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工作安全。
第六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设备台账的维护、设备清单的编制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机械的购置、登记、报废等工作。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机械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工作安全。
第三章设备购置与登记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购置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提供购机合同、发票等购置凭证。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购置计划,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设备台账,并及时登记使用单位购置的机械设备信息。
第十二条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设备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号和标识,并定期更新设备信息。
第四章验收与登记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验收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到设备台账中,并颁发使用证明。
第十五条验收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第五章机械操作与维护第十六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经验,且年满18周岁。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南路18号(宗地D)新建商业用房、绿化工程及附属设施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2018年1月目录一、制定目的 (3)二、适用范围 (3)三、防治原则 (3)四、准入制度 (3)五、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 (3)六、机械用油管理 (4)七、施工单位职责 (4)八、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职责 (4)九、处罚制度 (5)一、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防治原则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四、准入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成都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五、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市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六、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成都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到项目部留存备查.七、施工单位职责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冶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的通知》(成建委〔2018〕349号)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帯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推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结合现场实际,成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担任,成员均由责任心、事业心较强的同志担任。
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后,针对施工的特点,成立专职检査小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机械管理检査工作。
组长:杨建兵副组长:魏戴军机械班长:蒲元勇组员:朱建华、张志、艾智成等四、防治原则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五、准入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成都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亐染控制装苴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六、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市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七、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成都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枦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槭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到项目部留存备查。
非道路移动机械制度及台账

非道路移动机械制度及台账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防治原则: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四、准入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成都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五、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市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着位置。
六、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成都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到项目部留存备查。
七、施工单位职责: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2、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
3、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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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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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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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深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结合现场实际,成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担任,成员均由责任心、事业心较强的同志担任。
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后,针对施工的特点,成立专职检查小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机械管理检查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机械班长:
组员:
四、防治原则:
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五、准入制度:
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成都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六、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
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市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着位置。
七、机械用油管理: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成都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到项目部留存备查。
八、施工单位职责:
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2、施工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
3、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
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5、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6、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可对未取得排放标准和用油不可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退场处理。
九、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职责:
1、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负总责,安排专人队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管理。
2、应安排专人负责配合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提供进入本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信息,共同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
3、确保进入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已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放标志。
4、购买油品要向施工单位报送进货单位的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及进货数量,并安排专人负责用油和储存登记管理,有相应的出入库记录。
5、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6、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
7、接受施工单位对所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进行检查。
十、处罚制度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施工单位主管人员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1、拒绝接受排气污染监督检查的,对使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备案登记或使用与备案不符的,对使用人(单位)处每台次1万元以下罚款;
3、不按排放标志管理规定作业或在禁止区内作业的,对其使用人(单位)处每台次5000元以下罚款;
4、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破坏、伪造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监管设备的,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处每台次5000元以下罚款;
5、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毁坏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5000元罚款。
6、拒绝向施工单位提供油品进货凭证和供油单位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对使用人(单位)处2000罚款;
7、使用排放超标、无排放标志、不合格油品的,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场;
8、被市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处罚的,施工单位可对其进行双倍处罚。
****************项目部
**********8**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