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建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效防范风险。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流动资金贷款的个人、企业等申请人。
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1 资格条件申请人须符合行政规定的有关资格条件,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还款能力以及偿债能力。
2.2 申请材料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个人联系明或企业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具体的用款计划、还款来源等申请资料。
2.3 审批流程申请人递交资料后,银行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贷款利率与期限3.1 利率确定贷款利率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市场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银行有权根据客户信用情况进行浮动。
3.2 还款期限还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金额等具体情况灵活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四、还款管理4.1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方式,申请人必须按时足额还款。
4.2 逾期处理如申请人逾期还款,银行将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对逾期部分进行处置。
五、风险防控5.1 风险评估银行在放贷前将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5.2 抵押担保对于较大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六、监督管理6.1 监督机制银行将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监督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内部审计等工作。
6.2 投诉处理银行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申请人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
七、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7.2 银行保留对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以上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请相关申请人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感谢合作。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企业为满足正常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而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
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了本《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二、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1.企业向金融机构递交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申请进行初步评估,确认申请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3.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将进入资信调查阶段,金融机构会对企业进行详细的信用评估。
4.若企业信用评估通过,金融机构将核定贷款金额,并制定还款计划。
5.贷款协议签订后,金融机构将放款到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1.贷款利率根据企业资信评级和市场条件确定,金融机构将依据利率浮动机制进行调整。
2.贷款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灵活还款方式。
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企业需要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每月还款一定的本金和利息。
3.灵活还款方式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调整还款计划,但需要提前向金融机构提交还款变更申请,并经过金融机构批准。
四、贷款监管和风险控制1.金融机构将定期对贷款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贷款企业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有逾期情况,将按约定的利率进行罚息计算。
3.如企业严重违约,金融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企业账户、起诉追偿等。
五、其他注意事项1.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如有虚假信息或弄虚作假,金融机构有权终止贷款协议。
2.贷款企业应合理利用贷款资金,不得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
3.贷款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及时向金融机构报告贷款用途及使用情况。
以上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贷款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
贷款管理的规范和风险控制对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在申请贷款前,请详细阅读并遵守相关规定。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金融机构联系。
注:本文档为示例,贷款管理规定以实际法律法规为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2月12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流动资金贷款是企业日常运营中常见的融资方式之一,它为企业提供了短期资金支持,以满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向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和个人。
三、贷款申请条件(一)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借款人应提供详细的财务报表和经营计划,以证明其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还款能力。
(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应明确、合法,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
四、贷款额度与期限(一)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还款能力以及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确定。
(二)贷款期限一般为 1 年以内,最长不超过 3 年。
五、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一)贷款利率应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借款人信用状况和金融机构的定价政策确定。
(二)还款方式可以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
六、贷款审批流程(一)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金融机构应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对借款人资格、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和借款用途的审查。
(二)初步审查通过后,金融机构应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抵押物状况。
(三)金融机构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贷款方案,并提交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贷款发放与支付(一)贷款发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
(二)贷款资金的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方式。
受托支付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自主支付是指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自主使用贷款资金。
八、贷后管理(一)金融机构应定期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抵押物状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二)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报告,配合金融机构的贷后检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办法》从借款人贷款需求量测算方法、支付方式、 合同条款等方面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出了系统 的管理规定,并要求自发布日起立即实施;进一 步要求所有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自 2010 年 2 月 12 日起须严格执行监管文件确定的支付条件、方式, 包括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的剩 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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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营运资金量测算
•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 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 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 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 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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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释义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 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 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 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 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 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 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 需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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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 • 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 • 各分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贷后管理人员,在按照我行 贷后管理制度落实贷后管理措施的同时,应严格按监管办 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 (一)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控,确保流动资金贷款不用于 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 域和用途。 • (二)在流动资金贷款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时,需在 借款人按月汇总报告资金支付基础上,通过账户分析、凭 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银监会对于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监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1.3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放贷;(2)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确保贷款风险可控;(3)审慎经营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确保贷款业务稳健发展;(4)服务实体经济原则: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借款人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
二、贷款对象与用途2.1 贷款对象:具备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信用记录;(3)经营状况稳定,具备还款能力;(4)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2.2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3)支付生产经营所需税费;(4)补充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3.1 贷款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3.2 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3 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利率水平、贷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四、贷款申请与审批4.1 借款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基本信息;(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3)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4)贷款用途证明材料;(5)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绪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壮大,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规范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行为,制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二、资金贷款管理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银行在进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时,应始终把控好风险。
在借款人资信状况不明朗或者还款能力存疑时,应慎重考虑是否给予贷款支持。
同时,加强对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的风险评估,确保银行资金安全。
2. 适度支持实体经济原则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应当侧重于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和企业发展。
银行在给予贷款支持时,需审慎评估借款人的真实需求,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3. 透明度原则银行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透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借款人应当真实提供相关信息,银行对贷款管理的决策也应当公正透明,确保整个流程的公平性。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流程1. 申请贷款借款人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书,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资料。
2. 评估资信状况银行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包括债务偿还能力、信用记录等。
3. 审批贷款银行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
4. 签订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5. 放款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金额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流程完毕。
四、贷款管理措施1. 信用评估银行在进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时,要进行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2. 利率浮动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和借款人信用等级情况,对贷款利率进行浮动调整。
3. 还款监控银行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还款行为监控,确保还款计划的落实和资金回笼。
五、结语《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银行贷款管理水平,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稳健发展。
银行在履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职责时,需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章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贷款业务,确保贷款资金使用合规、风险可控。
二、流动资金贷款范围和用途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发展、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原材料采购等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用途。
三、贷款申请和审批第六条:企业在融资需求浮现时,应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到企业贷款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包括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及时告知贷款申请方审批结果,并在审批通过后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
四、贷款发放和管理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企业指定账户。
第十条: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应明确约定于贷款合同中,贷款发放后企业应按时按量偿还贷款。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有权对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企业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五、贷款风险防控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的风险状况设定贷款额度和利率,并加强对贷款人的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及时应对贷款违约等风险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在发现企业存在贷款违约等风险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催收、追缴贷款本息等。
附件:1. 贷款申请表格2. 授信审批流程图3. 贷款合同范本4. 贷款使用报表5. 贷款违约处理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流动资金:企业日常运营所需的资金。
2. 短期贷款:贷款期限较短,通常为1年以内。
3. 中期贷款:贷款期限较长,通常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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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信贷业务办理,防范监管风险,总行、省分行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并且,《办法》还特别附加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参考方法。
省分行转发总行文后,对其中的测算过程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主要涉及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计算公式包含以下五个:
①营运资金总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营运资产周转次数]×调节系数
②营运资产周转次数=上年度销售收入/平均有效营运资产
③平均有效营运资产=(年初有效营运资产+年末有效营运资产)/2
④营运资金缺口=营运资金总量-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借款人自有资金
⑤借款人自有资金=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各类长期资产-无效营运资产
我行在执行《办法》中发现,由于《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计算的数值较多,各支行调查时取值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的取值方法,直接影响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的准确性,为使下一阶段业务规范、稳健发展,落实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和认真执行总行、省分行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特对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数值取值做如下规范:
一、明确各要素的当前数据取值方法
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公式中的各项要素一般应以当前数据为准。
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除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外,其它指标原则上采用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二)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应采用最近的季报数据计算,由以下方法确定:
例子:
受理授信时间为2010年11月份,则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计算如下:
二、严格规定各要素的调整范围。
对预期有变化的要素,在调查核实、依据可信的前提下,可合理估测并在以下范围内审慎调整,并在调查中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
(一)预期的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一般不超过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发布《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对应行业的销售(营业)增长率的优秀值,或借款人最近2-3年的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
(二)预期的销售利润率一般不低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发布《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对应行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或销售(营业)利润率的平均值,或借款人最近2-3年的销售利润率平均值;
(三)预期的营运资产周转次数一般不低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对应行业的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平均值,或借款人最近2-3年的营运资产周转次数平均值;
(四)即将到期结清且不再续借的银行贷款可在当前流动负债中予以剔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借款人自有资金中可剔除将用于购置长期资产或分红的部分。
三、调整时的注意事项
(一)预期的销售利润率和预期的营运资产周转次数在调整时应更加审慎,因为预期的销售利润率的下降一般预示着企业盈利能力下降,预期的营运资产周转次数的下降一般预示企业运营不善,这两者都是企业财务指标恶化的预警信号,没有足够的理由时不宜调整这两项数值。
(二)对于充分调查核实,取得充足依据,需要调整公式要素数值的情况,可按规定给予审慎调整,并详细说明调整理由,调整理由应突出真实可信。
举个例子:去年受理一笔造船企业授信,需调整预期的营运资产周转次数,比较可行的说明可以是:去年经济金融危机,航运行业状况变坏,波罗的海指数大幅下降,导致造船业受到波及,造船业订单减少、船主弃船等事件时有发生。
在此大环境下,该企业也受冲击,目前订单比去年同期减少4000万元;且已订的订单还必须与船主协商降价,降价幅度为8%,以防此船主弃船;企业生产也停滞,原本可以产能为3500吨的船厂,目前仅有60%在开工;因生产停滞,存货、原材料也出现周转放慢的情况。
最近6个月的营运资产周转次数为1.2次,与去年相比,下降0.8次。
因此,调整其周转次数至1.2次,高于造船行业近三年平均数1次。
但是,这个理由在今年就不是合理的了,因为今年经济在复苏,企业经营状况应该有所好转,其营运资产周转次数应比去年高,否则就体现出该企业周转不灵,是一种风险预警。
(三)对于贸易类企业,应以企业当前数据计算的结果为准,原则上不调整各项要素数值。
(四)对于按规定测算出的流动资金缺口少于存量授信额度的业务,应适量进行减信,以防范信贷风险和落实贷款新规。
(五)2010年11月15日以后上报的业务须按以上要求上报,对不符合要求的,将做退回重新调查处理。
宁德分行信贷管理部
201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