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分行)
陕西信合企业贷款业务介绍

①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②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③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④有合法财产抵质押或第三人担保;
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⑥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
业务介绍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具有固定期限的人民币贷款。
适用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需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需联营各方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需经合作各方书面同意);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并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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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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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二环路分社
西安市西二环路26号
710077
029-84253991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桃园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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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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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门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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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88632035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
西安市西关正街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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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延路分社
西安市唐延路东段1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30•【字号】陕政办函〔2018〕355号•【施行日期】201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18〕35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30日陕西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一)清理偿还省、市、县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逾期账款。
(二)清理偿还省内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逾期账款。
二、目标任务(一)2019年1月底前优先完成以下账款清理。
1.拖欠农民工工资;2.涉及供气供暖等民生、安全方面的工程项目欠款;3.中央或省级财政已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或通过调剂解决了资金渠道的欠款;4.各级政府拖欠民营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5.国有大型企业对民营企业的欠款;6.按照政策规定入库保留的PPP项目到期应付民营企业合同款。
(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提前完成)(二)2019年底前着力完成以下账款清理。
1.暂时难以落实预算资金的政府欠款;2.已被叫停的不规范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且已形成一定工作量的欠款(有关工程项目不得借机重新启动);3.确有困难的大型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欠款。
流动资产管理办法

流动资产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第二章第十一条,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从严控制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从严控制贷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5.03.21•【文号】•【施行日期】1985.03.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从严控制贷款的通知(1985年3月21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年初以来,总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检查一九八四年信贷、控制货币投放的指示精神,先后发出了一系列电报和通知,要求各行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落实国务院有关指示,从严控制信贷投放,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当前建设银行信贷收支情况,特再作如下通知:一、认真检查核实一九八四年各种不合理贷款。
各行要如实报告贷款中的问题,并按照边检查、边纠正、边处理的原则,停止发放并清理收回各种违反政策规定的不合理贷款,比如:年终弄虚作假贷款转作存款的、向党政机关及其所办企业发放的贷款、向个体户、专业户发放的贷款、助长非法倒买等商业活动的贷款等等。
在各行自查的基础上,总行责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有重点地组织抽查和核实,汇总各项不合理贷款的年终余额数字,连同检查的情况,在四月中旬前报告总行。
对于不如实反映情况、有意隐瞒问题的,一经检查发现,要追究有关行领导的责任。
二、一九八五年各项信贷收支,各行必须严格按照总行核定的计划安排执行。
要大力组织吸收资金,努力完成存款计划;要加强贷款回收,严格审查发放,未经总行文件批准,不得随意突破贷款计划。
对信贷收支情况,各级行都要及时进行分析检查,加强管理。
各行要在加强信贷资金宏观控制、执行总行批准的信贷计划的基础上,开展调查研究,加速资金周转,把资金用好用活,积极支持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支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
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一定要控制在计划之内。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2月12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贷款贴息实行细则第一条为了增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运用信贷资金发展,按照《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赔偿措施》有关规定,对本市科技金融流动资金贷款旳轻资产科技企业、青年科技人才开办旳科技企业,波及知识产权、股权等非实物质押贷款部分进行一定旳贷款贴息,特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在其经营范围和领域内,重要基于脑力劳动发明完毕旳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旳专有权利,重要包括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第三条科技企业获得贷款贴息应满足如下条件:1.企业贷款属于市科技局推荐函确认旳科技金融贷款;2.申报年度未获得市级财政旳贷款贴息支持;3.企业科技贷款已按期全额还本付息;4.贷款期内,准时向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报送六个月账务决算(8月31日前)和年度审计汇报(3月31日前);5.企业提供旳贷款担保或反担保资产组合中波及知识产权质押;6.属于本市当年科技计划指南重点支持旳领域。
第四条贷款贴息原则按企业贷款波及知识产权质押部分旳3%计算。
第五条申请贷款贴息时,科技企业应当提供如下材料:1.贷款贴息申请表;2.贷款协议复印件、银行借款入帐单、银行利息单、贷款还款凭证、担保协议复印件(核查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其他与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有关旳材料。
第六条贷款贴息采用后补助方式,企业科技贷款已按期全额还本付息后,再按本细则申报贴息补助。
对于同一申报企业,贷款贴息最高持续支持两年。
第七条申请和拨付程序:1. 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两次受理科技金融贷款贴息申请;2.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对贷款贴息申请进行初审后,汇总报送市科技局;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材料,并编制贷款贴息专题计划;4.市财政局按照专题计划负责贴息补助资金拨付。
第八条采用弄虚作假等不合法手段获得补助旳企业,一经发现,将收回补助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资格。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3

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各行社)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各行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及临时性资金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按照《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发放的基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与风险评价、授信审批、签订合同、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
额度较大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社团贷款方式,依照《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章借款人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提供各行社及其分支机构认可且合法有效的担保;(七)在各行社其分支机构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使用飞天卡、POS机具,自愿接受贷款机构信贷监督、账户资金使用监督,如实向各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八)能够提供各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所要求的贷款申请资料;(九)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申请第七条借款人可就近向经营所在地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受理行社应积极主动向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提出借款申请,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操作,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办法,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所辖支行、营业部(以下称“支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以下称“借款人或客户”)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流程是本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贷款基本流程第四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支行(客户经理、行长)、总行审查、审批人员应按照总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基本流程分为:客户申请授信→授信阶段→客户申请用信→用信阶段→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柜面支付→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无法收回的进入处置阶段)其中,授信阶段流程又分为:支行权限内: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达到会办额度的授信)→支行行长审批支行权限外: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支行行长确认后申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审(调)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用信阶段流程又分为:支行权限内: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审批支行权限外: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确认后申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章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管理第五条支行在借款人提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过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六条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贷款的发放与支付本行受托支付是指支行根据客户的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通过合同指定的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客户交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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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信银行西安分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总行《中信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等信贷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我行经营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授前调查、授前审查、授前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五条在贷前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我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逐步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实施风险限额管理。
第七条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经营机构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及贷款规模指标,依法合规参与同业竞争,防止突击放贷。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九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信贷政策、基本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负责流动资金贷款法律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监控;负责组织、督促和落实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监控管理和其他贷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并实施放款操作。
第十条合规审计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检查、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会计管理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公司银行部/国际业务部/资金资本市场营销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营销推动和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各经营机构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调查与评估,审核贷款支付,监控贷款用途,实施贷后管理。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依法合规经营;(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五)贷款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经营机构应根据我行信贷政策和市场目标对借款人进行选择,对符合我行基本准入标准的客户,可以受理其借款申请,按照我行贷前调查相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申请资料,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六条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和真实反映的原则。
贷前调查人员应采取现场调查方式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结合非现场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对调查报告内容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贷前调查报告应按照我行贷前调查相关规定撰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八)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十)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十一)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履约情况、我行内部评级情况及相关预警信息等。
第十八条贷前调查报告由调查人员双人签字,报经营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风险管理部审查。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人员在办理授信业务申请时,应根据《中信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中信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定义,在天信系统中准确选择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分类属性。
第四章审查与审批第二十条授信审查审批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合规审慎、独立审贷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查人员应按照我行授信审查相关规定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审查和全面风险分析,撰写审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简况;(二)经营状况评价;(三)财务状况评价;(四)现金流量分析;(五)用途合理性评价;(六)担保代偿性评价;(七)我行往来记录评价;(八)风险及存在问题分析;(九)应用我行内部评级系统评级;(十)授信方案建议。
明确业务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六要素;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包括限定条件、结算要求、跟踪条件、停止使用及收回条件等。
第二十二条审查人员应参考银监会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方法(见附件1),在测算基础上,结合借款人所属行业特点、经营规模、发展阶段、银企关系等因素,合理、审慎地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部门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查后,按总行授信审批流程及相关授权规定报有权审批机构或有权审批人审批。
风险管理部审批人员在天信系统中下发授信批复时,应对申请中的贷款分类进行审核确认。
第五章合同签订第二十四条我行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我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六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我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一)向我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二)配合我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四)我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行。
第二十八条我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我行可采取的措施:(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发放和支付第二十九条分行放款中心负责按照我行公司授信放款操作相关规定对放款资料的合规性、全面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确认天信系统自动控制合同中的贷款分类在批复所确定的范围内。
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开立用于贷款资金专项管理账户,对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资金应全部进入该账户监控管理;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开立贷款资金专户的,经营机构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填写《业务联系单》,在《业务联系单》中注明不能开立贷款资金专户的原因,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上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对于在贷款合同中标明账户管理类型为“非专户”的贷款,经办机构应对贷款台账每笔资金流向进行判断,确认转出资金是否为贷款资金。
天信系统将根据规则自动校验该账户的贷款资金是否纳入管理,校验规则为贷款金额减去确认过的贷款支出金额应小于该账户的余额,否则发出预警。
第三十一条经营机构负责借款合同、借据、用款计划表(见附件2)、受托支付申请表(见附件3)、贸易合同、额度审批表、贷款卡查询记录等有关放款所需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并对上述放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按照贷款批复要求、合同约定及用款计划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审核。
经办人员在天信系统中准确录入放款合同信息,并在出账信息中录入支付方式及支付金额。
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三条经营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三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借款人首次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且信用评级在CCC级(含)以下的;(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三)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为流动资金贷款发放金额的50%,但流动资金贷款发放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除外;(四)授信批复或其他相关规定要求采取受托支付的;(五)分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采用受托支付的,经营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当日完成资金支付的,则必须在贷款发放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完成资金支付。
经办人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受托支付申请表、用款计划表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贸易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经办人员在贷款支付前应在天信系统中填写“贷款资金支付审核表”,录入支付对象及账户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贷款资金支付审核表”,由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提交会计部门作为贷款支付依据。
经办机构人员应核实系统生成的台账是否准确。
第三十六条采用自主支付的,经营机构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在7日内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对于自主支付的贷款,在贷款资金支付后,经办机构人员应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在天信系统“资金支付管理”菜单下查看对应的资金流向记录,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完善贷款支付台账。
第三十七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经营机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