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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城管局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城管局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城管局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市中心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和统一设置规范,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店牌匾,是指xx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定着型户外广告。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三条设置门店牌匾,应当事先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查许可。

设置人凭核准的《市区门店牌匾设置效果图》和《市区门店牌匾设置许可证》进行设置。

第四条新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各出租户的门店牌匾进行统一管理,门店出售、出租前,房屋开发或产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门店牌匾支架,由各承租方申报在预设的支架上设置门店牌匾。

第五条设置门店牌匾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申请设置前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门店牌匾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害市容市貌的;(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七)形象丑陋或者有不良文化内容的;第七条每个门店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牌匾;在一楼临街门面较宽的,可根据其规模在一楼门上沿同一水平设置区适当增加。

标识标牌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标识标牌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标识标牌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识标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提高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宗旨,制定和实施标识标牌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标识标牌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标识标牌的规划、设计、设置、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标识标牌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标识标牌的管理范围、设置原则、标识内容、标识设计、标识设置、标识维护、标识拆除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所有涉及标识标牌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标识标牌的合理设置和有效管理。

第二章标识标牌的管理范围第五条标识标牌的管理范围包括本单位内部及相关区域的交通标识标牌、标志牌以及其他相关标识物。

第六条本单位的标识标牌设置范围为门前区域、停车场、道路、车辆等相关场所。

第七条标识标牌管理单位应负责对标识标牌的设置地点、内容进行管理和维护,及时更新和修复损坏或过期的标识标牌。

第八条标识标牌管理单位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保标识标牌的设置符合安全规范和交通规则。

第三章标识标牌的设置原则第九条标识标牌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一)设置标识标牌的位置应合理,能够提醒司机和行人注意安全,保障通行顺畅。

(二)标识标牌的内容应明确简洁,避免误导和混淆。

(三)标识标牌的设计应符合交通工程规范,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和识别性。

(四)标识标牌的颜色、形状和大小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标识标牌的设置地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划,不能因私人利益而随意设置标识标牌,必须经过审批程序。

第四章标识标牌的设置内容第十一条标识标牌的设置内容应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规划和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信号、车辆限行、速度限制等内容。

第十二条标识标牌的设置内容应统一规范,避免冗余和重复,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第十三条标识标牌的设置内容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保持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市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市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市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发文单位:市工商行XX 市城市市市容环境XX发布日期:2000-1—1执行日期:2000—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招牌管理,规范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照《人民法》、国家《户外登记管理规定》、《市户外管理办法》、《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牌,是指企、**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第三条凡在市行区域内设置招牌的企、**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工商行XX是本市招牌的主管机关。

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内招牌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未经工商行管理机关登记,任何企**和个体工商户不得随意设置招牌.第六条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整齐、美观、规范,与环境相协调,要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

设置招牌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损害市容市貌;(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三)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四)妨碍、影响安全;(五)造成环境污染;(六)粗制滥造、形象丑陋;(七)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七条招牌内容应与工商登记的内容相符.经批准,名称可以简化,并可以标示标志、经营项目等.楼宇招牌的名称应与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名称相符。

第八条经营专营商品的商店可利用招牌部分版面发布专营商品,其面积不得超过整个版面的1/2,但不得发布非专营商品的.第九条招牌使用文字、商标、汉语拼音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招牌名称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招牌的设置应统一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工商、市容环卫等部门XX出规划后,由工商行管理部门监督实施.第十一条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的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格设计制作,不准个别单位在整幢建筑物墙面、楼顶设置。

门店牌匾管理制度范本简单

门店牌匾管理制度范本简单

门店牌匾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门店牌匾管理,规范牌匾设置和使用,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门店牌匾设置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美观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要求。

第三条门店牌匾管理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门店牌匾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牌匾设置第五条门店牌匾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牌匾尺寸、字体、颜色、材质等应当与门店整体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二)牌匾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规范,不得使用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三)牌匾位置应当合理,不影响交通、消防和居民生活;(四)牌匾夜间照明应当合理,不影响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五)牌匾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要求,不得擅自更改、移动、遮挡、拆除。

第六条门店牌匾设置应当提交申请,经城管执法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七条门店牌匾设置变更或者拆除的,应当提前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牌匾使用第八条门店牌匾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持牌匾清洁、完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牌匾设施安全;(二)牌匾内容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有效;(三)牌匾不得用于发布违法广告和信息;(四)牌匾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五)牌匾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牌匾设施的维护、保养责任。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店牌匾设置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门店牌匾设置和使用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门店牌匾设置和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二)处以罚款;(三)强制拆除违法设置的牌匾;(四)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广告牌匾店管理制度范本

广告牌匾店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告牌匾店的管理,规范广告牌匾的制作、安装和使用,保障广告牌匾的合法、合规、安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根据《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店所有广告牌匾的制作、安装、使用和管理。

二、广告牌匾制作管理第三条广告牌匾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店形象要求,内容真实、合法、健康、文明。

第四条广告牌匾制作材料应选用环保、耐用、安全、美观的材料。

第五条广告牌匾制作完成后,应经本店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进行安装。

三、广告牌匾安装管理第六条广告牌匾安装前,应确保安装地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店形象要求。

第七条广告牌匾安装应遵循安全、牢固、美观的原则,确保广告牌匾的稳定性。

第八条广告牌匾安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装质量。

第九条广告牌匾安装完成后,应经本店负责人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广告牌匾使用管理第十条广告牌匾使用期间,应保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广告牌匾出现破损、褪色、变形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二条广告牌匾使用年限到期后,应及时更换,确保广告牌匾的整洁、美观。

五、广告牌匾维护管理第十三条广告牌匾应定期进行清洁、保养,保持广告牌匾的整洁、美观。

第十四条广告牌匾维护保养工作由专人负责,确保广告牌匾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广告牌匾维护保养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六、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店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本店形象的行为,本店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七、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店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旨在规范广告牌匾的制作、安装、使用和维护,提高广告牌匾的质量和形象,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广告服务。

请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本店形象。

门牌标识管理制度

门牌标识管理制度

门牌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门牌标识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市民生活安全,根据《城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居民区、乡村村庄和其他需要设置门牌标识的地方。

第三条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门牌标识的管理工作,具体责任由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社会各界都应当遵守本制度,遵纪守法,共同维护门牌标识管理的秩序和规范。

第二章门牌标识的设置第五条所有住宅区、商业区、乡村村庄和公共场所都必须设置门牌标识。

第六条门牌标识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外部显著位置,易于被发现和确认。

第七条门牌标识应当包含所在建筑物的地址、门牌号码和相关联系方式。

第八条门牌标识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规格、统一样式,符合城市的整体风貌和风格。

第九条门牌标识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市民的实际需求和使用习惯,便于市民查找和识别。

第十条新建或改建建筑物应当在建设和竣工时同步设置门牌标识。

第三章门牌标识的管理第十一条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门牌标识的档案资料库,记录和管理全市范围内的门牌标识信息。

第十二条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门牌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门牌标识的清晰和完整。

第十三条对于已经损坏或丢失的门牌标识,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补发。

第十四条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门牌标识的更新和更换计划,逐步提升门牌标识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社会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门牌标识的更换、更新或设置需求,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市、县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门牌标识的管理政策和相关信息,加强对市民的宣传和教育。

第四章门牌标识的使用第十七条市民应当正确使用门牌标识,不得随意更改、擅自移动或损坏门牌标识。

第十八条市民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门牌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门牌标识的清晰和完整。

第十九条对于涉及门牌标识的纠纷或投诉,市民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广告牌管理制度范文

广告牌管理制度范文

广告牌管理制度范文广告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牌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加强社会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类广告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告牌的管理,应当遵循合理、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确保广告牌的合理利用。

第四条广告牌的管理,应当强调环境保护和城市美化,防止乱贴乱挂,确保城市的整洁有序。

第五条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广告牌管理工作,并建立广告牌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贯彻落实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统一制定广告牌管理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并定期修订和更新。

第二章广告牌申请和审批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均需申请并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八条广告牌的申请应当提交申请表格,申请表格中应当详细填写广告牌的规格、尺寸、内容及位置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广告牌的审批主要参考以下原则:(一)广告牌尺寸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要求;(二)广告牌内容应当合法、合规,并无任何违法、虚假等信息;(三)广告牌的位置应当遵循城市布局和交通组织的需要;(四)广告牌的安装对城市景观和风貌影响较小。

第十条广告牌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格;(二)城市规划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三)广告牌管理委员会对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终审;(四)城市规划部门出具《广告牌使用许可证》;(五)申请人持许可证办理广告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广告牌的许可期限和费用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并向申请人明确告知。

第十二条申请人须按照许可证中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广告牌,逾期未安装者许可证将自动失效。

第三章广告牌的安装和维护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设置广告牌时,应当参照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设计。

第十四条广告牌的安装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对于需要施工的广告牌,申请人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施工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广告牌的维护责任由广告牌的业主负责,业主应当定期对广告牌进行巡查和维修,确保广告牌的正常使用和外观。

门店牌匾管理制度范本

门店牌匾管理制度范本

门店牌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门店牌匾管理,保证门店形象的统一和良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旗下各门店的牌匾管理。

第三条牌匾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精心设计、有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门店牌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五条门店牌匾分为外部牌匾和内部牌匾,外部牌匾包括门头牌匾、招牌、广告牌等,内部牌匾包括指示牌、标识牌等。

第六条门店牌匾应与门店环境、品牌形象相协调,不得违背品牌定位和宣传风格。

第二章设计规范第七条门店外部牌匾应经设计部门或委托专业设计公司进行设计,并经公司审批。

第八条外部牌匾的尺寸、颜色、字体、图案等应符合公司规定,并突出夜间亮化效果,保证夜间能清晰辨认。

第九条外部牌匾不得超出店面范围,不得遮挡周围其他商铺的牌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周围环境。

第十条外部牌匾安装位置应考虑市政规划、建筑结构和安全因素,不得损害建筑物结构安全。

第十一条内部牌匾应清晰明了、易于辨认,符合门店功能的布局和需求。

第十二条内部牌匾的规格、位置、数量应根据门店结构和功能合理设置,不得过多或过少。

第十三条牌匾设计应考虑周围环境、门店风格,做到与周围环境和谐融洽。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四条牌匾安装应由专业的施工队或公司指定的施工单位进行,严格按照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牌匾安装前应对安装地点进行勘察,确认安装位置、地势、建筑结构等情况符合安装要求。

第十六条安装人员应严格遵守施工规范,加固设备,绷紧拉索,保证安装牢固、不松动。

第十七条安装过程中应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避免污染环境或损坏周围建筑。

第十八条安装完毕后进行验收,确认牌匾位置、朝向、亮化效果等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外部牌匾的亮化设备应定期检查、清洁、更换,保证正常亮化效果。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二十条门店牌匾应定期进行清洁和保养,保持外观整洁、亮丽。

第二十一条牌匾损坏或老化需及时维修或更换,保证牌匾完整、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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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第九条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

但单位所在建筑有面向不同道路多个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各设置一处该单位名称牌匾标识。

商业老字号匾额可在符合以上标准基础上予以保留。

第十条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牌匾标识:(一)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骑楼立柱;(二)在墙体上设置突出式、动态式牌匾标识的;(三)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五)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七)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影响居民通风、采光、造成光污染,影响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八)在玻璃幕墙、采光玻璃、橱窗内外侧;(九)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的;(十)禁止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

第十一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本市牌匾标识实行分区分级设置管理,分区分级范围按照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执行。

(二)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灯光效果等相协调;不宜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

(三)同一侧建筑立面上相邻牌匾标识的高度、突出墙面厚度、悬挂位置应当一致,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达到整体和谐。

(四)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标识,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实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

(五)建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牌匾标识,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

牌匾标识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亮度,应采用内透光形式,不得使用外打灯。

(六)在建筑3层(含)以上的建筑物墙体上仅能设置建筑物名称。

(七)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应当统一风格。

第十二条分区控制在禁设区、严控区内,禁止设置突出式牌匾标识,禁止设置厚度超过的灯箱式样牌匾标识。

在开放区内提倡设置有创意、有个性、有品味的牌匾标识设施。

第十三条分类设置要求(一)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1块,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物顶部实墙面上设置,上边缘距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距离≥,并采用单体字式样。

建筑物名称字符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建筑物名称字符尺寸(二)墙面式牌匾标识的设置不得破坏原建筑物整体风格,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

相邻店面的墙面牌匾标识应分别设置。

字符宜小不宜大,根据所在街道的空间尺度不同,其字符的具体尺寸大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字符尺寸表(三)建筑底层的墙面式牌匾标识应设置在上一层楼板居中以下,若征得上一层业主同意可延伸至上一层窗台下,高度≤,牌匾标识底部距地面应保证至少的通行高度。

牌匾标识厚度离墙≤。

牌匾标识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超过所属单位的整个出入口门面的宽度。

(四)同一幢建筑上的牌匾标识应当设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具有明显分割线。

悬挂式牌匾标识不得设置在一层檐口以下,支架悬挂距离≤、宽度≤、高度≤9m、厚度≤;悬挂式牌匾标识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

(五)对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牌匾标识应当整体设计,当单位不止一家时,相邻牌匾标识的形式、悬挂位置、高度和体量应当统一。

(六)对于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如:骑楼),牌匾标识宜设置在廊道内侧门楣上方和出挑结构以下,在出挑结构以下设置的,宜采用小型悬挂式牌匾标识;平行于墙面的宜采用墙面式牌匾标识,宽度不得大于骑楼两根立柱之间间距的三分之二,外沿不得超出出挑结构外墙面,式样、材质应与周边环境、建筑相协调;牌匾标识底部距地面≥,厚度不得超过,同一建筑物上的设置式样和悬挂方式应统一,当底层建筑高度≤时,不得按此方式设置。

(七)对于设有入口构件的建筑(如雨棚式),牌匾标识应当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单体字式样,牌匾标识宽度不得超出入口构件的宽度。

(八)对于单层坡屋顶建筑,应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标识;多层坡屋顶建筑,应在底层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标识;不允许在山墙面上设置的牌匾标识;仿古商业街、步行街提倡设置多种形式的牌匾标识,其牌匾标识宜采用小型牌匾、灯笼、仿古灯箱等小牌匾标识式样,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九)一层无门楣且较难在墙面设置牌匾标识的建筑,可将牌匾标识紧贴屋顶设置,牌匾标识高度不得超过门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十)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牌匾标识的设置不得破坏构图关系,不得覆盖线脚设置;平行外墙式牌匾标识外侧面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十一)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牌匾标识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

(十二)对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牌匾标识;在拱券内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牌匾标识,设置位置不得超过圆拱的下缘。

(十三)若牌匾标识所依附的建筑(或建筑局部)同时具有以上几种特征,则牌匾标识在形式、尺寸和设置位置等方面应同时满足上列规定。

(十四)牌匾标识的结构要隐蔽处理,不得外露。

第十四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地相一致。

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在单位名称牌匾标识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

第十五条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二)对于底层有单独出入口的商业经营单位,一处主要出入口可设置一块墙面式牌匾标识,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数量;对于底层以上的商业经营单位,只能设置一块墙面式牌匾标识且要符合规范,不具备设置条件的不得设置。

(三)对于没有单独出入口的商业服务性单位,牌匾标识应当在出入口内部整体规划、集中设置,一般不宜设置落地式牌匾标识。

若出入口内部无设置条件且单位较集中的,可设置1块组合集中的落地式牌匾标识。

落地式牌匾标识应当设置在所属建筑所在的用地地界线范围之内,牌匾标识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2m,且距人行道≥1m,纵向设置的落地式牌匾高度不应超过7m,且不应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2。

落地式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表3的规定。

表3落地式牌匾标识尺寸表注:设置场地宽度是指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外墙面到与之平行的最近的人行道之间的距离。

第十六条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当按照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

第三章机动车车身标识第十七条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的,字迹应当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百分之十,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面积的三分之一,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

第十八条机动车车身标识不得设置在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安全和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牌匾标识的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应当每年定期对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定期向属地街镇提交牌匾安全检定或自检报告,保证其牢固安全。

因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维护管理不善导致牌匾标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

第二十二条牌匾标识的设置技术标准参照《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11/T 243-2014)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DB11/T 1183-2015)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在施行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15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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