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消防站标识标牌设置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附件:自治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为进一步强化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推动社区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强化社区和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标准。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一章微型消防站分类1.1 微型消防站的分类根据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结合我区消防工作实际,将微型消防站分为消防重点单位、社区和便民警务站微型消防站三种形式。
第二章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2.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均应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2.1.1建设规模2.1.1.1 等级划分。
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和二级微型消防站。
2.1.1.2 规模划分。
1.达到以下规模或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建设一级微型消防站:(1)建筑总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100000平米以下或者总占地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易燃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物流中心、商贸城。
(2)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20000立方米以下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30000立方米以上100000立方米以下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3)总储量50000吨以上的粮库,总储量10000吨以上20000吨以下的棉花储存、加工场所,总储量50000立方米以上20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以及储存总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注:上述规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 除应设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单位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3.多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于同一栋建筑内,且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可集中建设一个微型消防站,但微型消防站的规模应按照建筑内规模最大、火灾危险性最高的单位建设。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除按照消防法规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一、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应少于 6 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可依托单位现有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组成。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二、站房设置(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部位。
(二)微型消防站内应配置外线电话、对讲机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
(三)微型消防站外应设置标识标牌,统一名称:** (单位名称)微型消防站;站房内应悬挂反映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等内容的公示栏和制度牌。
(四)器材存放处应设置储物架或储物柜,确保器材分类存放,统一管理。
三、器材配备(一)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灭火、通信和个人防护等器材装备。
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1 的规定。
表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车辆、器材配备标准(二)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宜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实际配置。
对占地规模较大且无法满足消防员3分钟到场扑救要求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车辆。
(三)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存放点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备勤人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任意事故现场不超过2 分钟的要求。
四、工作职责(一)微型消防站应承担以下任务:1、开展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2、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3、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及时赶赴本单位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4、熟悉所在单位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5、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6、在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下,协同建立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并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消防标志及标牌设置要求

消防标志和标牌设置要求一、建筑外部标牌1、消防总平面布局图:在建筑大门左侧或场所主入口处的醒目位置应设置该建筑消防总平面布局图。
主要包括建筑总平面布局图、消防车道、扑救面、室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消防控制室位置、建筑通向室外的主要出口、以及建筑通向外部的出入口等内容。
2、消防车道标识:在建筑消防车道上应喷涂黄色“消防车道严禁占用”。
3、室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等消防设施:地下式采用红底白字喷涂。
地上式采用标牌标明。
分区设置的应标明所管区域。
二、建筑内部标牌1、消防安全告知书:公众聚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告知书(格式见上层)2、楼层疏散平面示意图:在每层楼的主要疏散通道和宾馆饭店的房间内、公共娱乐场所的包房内墙面上应有本层疏散平面图,图中应明确本层安全出口的位置、疏散通道的布置等情况。
3、配置应急疏散器材箱:在主要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处应配置应急疏散器材箱,平均每1000平方米至少配1个,每个单位或场所配置不少于2个。
每个箱内应配备不少于1根疏散荧光棒、1个移动疏散指示标志、4个口哨、1个手持扩音器、2件反光背心、2只手电筒、2具防烟面具、20条毛巾、10瓶瓶装矿泉水等器材。
4、疏散引导员标牌:应在每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明确疏散引导员,并将其照片和姓名上墙(与应急疏散器材箱相配)。
5、消防公益宣传栏:人员密集场所醒目位置和住宅小区应设置向公众宣传消防知识的宣传栏。
6、疏散走道标识线:商场市场的疏散走道与卖场摊位间应划定明显标识线。
公共娱乐场所大厅走道两侧应划定黄色标识线。
7、其它宣传方式:通过广播、视频、张贴图画等方式宣传“四个能力”及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三、消防设施设备标识标牌1、重要设备房标牌:在重要设备房(如控制室、水泵房、发电机房、配电室等)门上部应设置明显的名称标牌,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应设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牌。
2、水泵、报警阀、控制柜、阀门等标识标牌:应为红底白字,标明阀门常开常闭状态、所管楼层范围、水流方向等相关内容。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四、岗位职责 站长负责社区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 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业务训 练,组织指挥扑救初起火灾。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参加扑救初起 火灾。 五、值守联动 (一)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 24 小时值守制度, 分班编组值守, 每班不少于 3 人。 (二)乡镇(街道)辖区内建有多个社区微型消防站的, 应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 六、管理训练 (一)社区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社区微型消防 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建立日常管理、排班值守、训练和灭 火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熟悉本社区情况,提高 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公安部消防局 2015 年 11 月 11 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试行)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 ) 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 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 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 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 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 分钟到场”扑救 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 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 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 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 6 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 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 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晋城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晋城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晋城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一、总则
1.1 为规范晋城市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晋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微型消防站建设与评估。
二、建设原则
2.1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结合晋城市城乡规划,按照“重点突出、因地制宜、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规划建设微型消防站。
2.2 立足实战,满足需求。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满足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具备快速响应、有效处置的能力。
三、站点设置
3.1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车辆出动、靠近火灾事故多发区域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2 每个站点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员,负责日常值守和应急处置。
四、设施配备
4.1 微型消防站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水枪、水带、个人防护装备等。
4.2 微型消防站应配备消防车辆或消防摩托车,确保快速到达火灾现场。
4.3 微型消防站应配备通讯设备,确保与消防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信息畅通。
五、管理制度
5.1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值守制度、训练制度、演练制度等。
5.2 微型消防站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提高队员的灭火救援能力。
六、监督评估
6.1 各级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微型消防站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处置。
6.2 微型消防站应定期接受评估,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站点,责令整改或撤销。
七、附则
7.1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晋城市消防部门所有。
7.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微型消防站配置标准

单位微型消防站配置标准
一、人员配备
1.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值班、轮换和应急出动需要,至少明确一名负责人。
2. 微型消防站应确定一个班次,工作时间应与行政办公时间相符合,或根据单位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3.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人员档案,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设备设施
1.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水桶、消防沙箱等。
2.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标明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3. 微型消防站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如对讲机、电话等,确保通讯畅通。
4.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识,确保人员疏散安全。
三、值班制度
1.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和值班时间。
2. 值班人员应保持高度警惕,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
3. 值班人员应做好消防器材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器材完好有效。
4. 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包括值班时间、人员情况、器材使用情况等。
四、培训教育
1.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法规、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灭火技巧等。
3.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积极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培训和演练活动。
五、应急预案
1.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对突发
事件的流程和措施。
2. 应急预案应包括报警、通讯、疏散、灭火等各个环节。
四川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附件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除按照消防法规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一、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应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可依托单位现有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组成。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二、站房设置(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部位。
(二)微型消防站内应配置外线电话、对讲机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
(三)微型消防站外应设置标识标牌,统一名称:**(单位名称)微型消防站;站房内应悬挂反映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等内容的公示栏和制度牌。
(四)器材存放处应设置储物架或储物柜,确保器材分类存放,统一管理。
三、器材配备(一)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灭火、通信和个人防护等器材装备。
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 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车辆、器材配备标准(二)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宜由重点单位结合实际配置。
对占地规模较大且无法满足消防员3分钟到场扑救要求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车辆。
(三)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存放点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备勤人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任意事故现场不超过2分钟的要求。
四、工作职责(一)微型消防站应承担以下任务:1、开展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2、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3、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及时赶赴本单位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4、熟悉所在单位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5、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6、在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下,协同建立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并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 1 —三、建设要求(一)人员配备1.基本要求。
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
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
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 2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三)站点设置— 3 —1.单位微型消防站选址应遵循“便于出动、全面覆盖”的原则,选择便于人员车辆出动、3分钟可到达单位任意地点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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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站标识标牌设置标准
为统一全市微型消防站标识标牌设置,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标准,特制定本标准,供基层单位参考使用。
一、微型消防站门头制作标准
门头设计在入口处,中间为主体(如下图所示),按16:5的比例制作,高度最小值不低于30cm;两边根据现场尺寸制作,遇有挑棚时,则三面合围,上端可安装射灯。
参考色卡:红C:0 M:93 Y:84 K:0,白C:0 M:0 Y:0 K:0。
设置在公安派出所、设置在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内的微型消防站色卡应当与所在建筑标识统一。
(参考色卡:蓝C:100 M:100 Y:50 K:20)
二、微型消防站竖式标牌制作标准
尺寸标准为160cm×30cm,也可根据微型消防站建筑物大小适当调整。
标牌上缀中文“×××单位(单位名称)微型消防站”,下缀底部为英文“MICRO VOLUNTEER FIRE STATION”,其颜色为银灰底黑字。
材质使用铝合金或户外用铝塑板,字体为黑体。
竖式标牌设置在微型消防站大门的右侧(进门方向)。
三、微型消防站灯箱制作标准
(一)微型消防站标识灯箱的尺寸标准为40cm×50cm ×25cm,灯箱底色为上白下红,边框为橙色,参考色卡:红C:0 M:93 Y:84 K:0,白C:0 M:0 Y:0 K:0,橙C:7 M:62 Y:91 K:0。
内容上缀为纯白色底,内侧印制消防警徽,下缀红底内印“微型消防站”英文“MICRO VOLUNTEER FIRE STATION”。
横排列,颜色纯白色,字体为黑体,灯箱边框采用铝合金,内设三只20W电感式日光灯管,发光功率≥60W便于维修更换;安装在微型消防站进门方向左侧,离地距离在1.8m以上位置。
设置在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内的微型消防站色卡应当与所在建筑标识统一。
(二)微型消防站路边导视牌高2350mm(上部40cm,印制消防徽;中部40cm,印制字体;下部1000mm。
支架),宽为60cm,厚度(纵切面、横切面)205mm。
边框采用铝合金,主龙骨支柱采用型材。
有条件可制成灯箱,内设三只20W电感式日光灯管,发光功率≥60W便于维修更换,消防徽所在方框背景底色为纯白色。
参考色卡:红C:0 M:93 Y:84 K:0,白C:0 M:0 Y:0 K:0,橙C:7 M:62 Y:91 K:0。
文字为红底白色,由中文、英文、电话号码(含区号)和距离标注等组成,文字采用文鼎CS大黑字体,英文MICRO VOLUNTEER FIRE STATION及距离数,采用FUTURA MD BT字体。
中英文所在方框背景色为红色,文字、英文为纯白色。
四、职责、制度牌参考样式
(以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为例)
尺寸:40cm*60cm ,材质与制作工艺:40mm铝合金型材边框,涂层灯片纸写真覆亚膜,裱5mmpvc板。
参考色卡:红C:0 M:93 Y:84 K:0,白C:0 M:0 Y:0 K:0,浅黄C:0 M:10 Y:13 K:0。
职责内容参考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设置在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内的微型消防站色卡应当与所在建筑标识统一。
五、信息公示栏参考样
尺寸:150cm*90cm 材质与制作工艺:不锈钢框架户外写真覆亚膜裱10mm pvc板,3mm有机玻璃覆面。
参考色卡:红C:0 M:93 Y:84 K:0,白C:0 M:0 Y:0 K:0。
“今日值班”栏的人员配备根据微型消防站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设置在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内的微型消防站色卡应当与所在建筑标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