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人民财产_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3篇)

第1篇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服务。
为了使您更加了解保险责任范围,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特制定本免责事项说明书。
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一、免责事项概述本免责事项说明书旨在明确本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责任范围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二、绝对免责事项1. 车辆自身损失:保险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本车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 车辆自身静止时的倾覆;- 遭受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的损害;- 非全车盗抢;- 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泄漏造成的损失;- 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伤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将保险车辆抛弃;-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泄漏造成的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故意不向公安机关报案;- 保险车辆违反国家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泄漏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保险车辆违反国家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4.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车辆发生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玻璃单独破碎险的保险期间届满;- 玻璃破碎前,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 玻璃破碎后,被保险人故意不进行修理或更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5. 自燃损失险:保险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本车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自燃前,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 保险车辆自燃后,被保险人故意不进行灭火;- 保险车辆自燃后,被保险人故意不进行修理或更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投保告知书-利宝保险

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尊敬的客户:欢迎您选择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投保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
当您投保本保险后,我公司将根据您选择投保的主险和附加险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风险是无处不在的。
应对风险带来的损失,您可以采取控制的方式消除或减少,可以采取自留的方式靠自身力量解决,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
但是,作为风险管理的技术之一,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适合或可以采用保险的方法来处理,只有可保风险才是保险公司所能接受承保的风险。
保险公司一般通过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对可保风险予以明确。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通过把保险人不承保的情形和事由予以排除,使保险费率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减轻消费者的投保压力和保费负担;同时有利于实现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设置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或减轻保险人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范围和事由。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填写投保单前,我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做出如下书面说明,请您注意阅读。
同时,我公司工作人员会针对本免责事项说明书的内容以及投保单所附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向您进行详细说明。
您也可以随时向我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询问,或者致电400-888-2008客服热线,我们将悉心为您解答。
尊敬的客户,当您已全面了解本免责事项说明书以及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内容后,请在本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投保人签章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祝您投保愉快!第一部分责任免除条款概念: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而在保险责任内予以剔除的损失和事由。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指属于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原因:1、国家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已有禁止性规定。
如:“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无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等。
太平财产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2013

太平财产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2013太平财产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2013一、前言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时,我们通常都会收到一份免责事项说明书。
这份说明书详细列出了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保险人在保险后的责任和义务。
而2013年的太平财产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便是其中一份。
二、深入评估1. 定义和范围在2013年的太平财产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免责事项”的定义和范围。
这部分通常会解释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如果保险人未按要求配合调查、未及时报案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有权利免责。
这些内容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权益和责任。
2. 具体免责条款在免责事项说明书中,一般会包含一系列具体的免责条款。
这些条款将详细列出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不予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因为被保险车辆未通过年检、因驾驶人酒后驾驶、未取得有效驾驶证等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将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
这部分内容的详细解读对于保险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将直接决定保险是否能够发挥作用。
3.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2013年的太平财产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在对于免责事项的解释和列举上做得非常清晰和详细。
这有助于保险人在保险前对于保险责任和义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也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管理风险。
三、总结回顾2013年的太平财产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是一份非常重要且有价值的文献。
通过对其中的定义和范围、具体免责条款的评估和分析,我们对于保险所面临的风险和责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保险公司也通过这份说明书能够更好地明确赔偿范围,管理风险。
希望在未来的保险条款中,这样清晰透明的说明书能够成为更多保险公司的标配。
在知识文章中,通过以上的方式编排文章,以深度和广度的方式全面评估了2013年的太平财产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在文字中多次提及了指定的主题文字,包含了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也共享了个人观点和理解。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尊敬的客户:欢迎您选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
当您投保本保险后,我公司将根据您选择投保的主险和附加险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风险是无处不在的。
应对风险带来的损失,您可以采取控制的方式消除或减少,可以采取自留的方式靠自身力量解决,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
但是,作为风险管理的技术之一,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适合或可以采用保险的方法来处理,只有可保风险才是保险公司所能接受承保的风险。
保险公司一般通过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对可保风险予以明确。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通过把保险人不承保的情形和事由予以排除,使保险费率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减轻消费者的投保压力和保费负担;同时有利于实现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设置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或减轻保险人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范围和事由。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填写投保单前,我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做出如下书面说明,请您注意阅读。
同时,我公司工作人员会针对本免责事项说明书的内容以及投保单所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向您进行详细说明。
您也可以随时向我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询问,或者致电95511客服热线,我们将悉心为您解答。
尊敬的客户,当您已全面了解本免责事项说明书以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内容后,请在本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投保人签章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祝您投保愉快!第一部分责任免除条款概念: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责任内予以剔除的损失和事由。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指属于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原因:1、国家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已有禁止性规定。
如:“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无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等。
商业险车损免责协议书模板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乙方(车主):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车辆参加商业险车损险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乙方车辆,车牌号为:________,车辆型号:________,车辆购置价:________元。
二、保险期间本保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保险责任1. 乙方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5)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6)车辆全车盗抢、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7)保险单载明的其他原因。
2.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事故损失程度,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车辆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四、免责条款1. 下列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2)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3)地震及其次生灾害;(4)乙方故意制造事故;(5)乙方车辆损失是由于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造成的;(6)乙方车辆损失是由于乙方未按照规定进行保养、维修、使用或保管造成的;(7)保险单载明的其他免责事项。
2. 下列情况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乙方车辆损失是由于乙方酒后驾驶、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无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造成的;(2)乙方车辆损失是由于乙方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造成的;(3)乙方车辆损失是由于乙方车辆被盗抢后,在保险期间内未及时报警、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或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造成的。
五、赔偿处理1. 乙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版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尊敬的客户:欢迎您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
当您投保本保险后,我公司将根据您选择投保的主险和附加险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风险是无处不在的。
应对风险带来的损失,您可以采取控制的方式消除或减少,可以采取自留的方式靠自身力量解决,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
但是,作为风险管理的技术之一,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适合或可以采用保险的方法来处理,只有可保风险才是保险公司所能接受承保的风险。
保险公司一般通过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对可保风险予以明确。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通过把保险人不承保的情形和事由予以排除,使保险费率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减轻消费者的投保压力和保费负担;同时有利于实现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设置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或减轻保险人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范围和事由。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填写投保单前,我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做出如下书面说明,请您注意阅读。
同时,我公司工作人员会针对本免责事项说明书的内容以及投保单所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向您进行详细说明。
您也可以随时向我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询问,或者致电**客服热线,我们将悉心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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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指属于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原因:1、国家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已有禁止性规定。
车保险免责协议书

车辆保险免责协议书甲方(车辆所有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鉴于甲方已向乙方投保车辆保险,为明确双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免责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1. 甲方已向乙方投保车辆保险,乙方已收取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单。
2.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免责事项,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免责事项1. 以下情况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免责事项:(1)车辆被盗抢后,甲方未在第一时间报警,导致无法追回车辆。
(2)车辆因维修、保养、改装等原因导致的事故。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违反交通法规、超速、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
(4)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
(5)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或乘客的个人行为导致的事故。
(6)保险单中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2. 甲方在投保时已知悉上述免责事项,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三、赔偿处理1.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2. 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赔偿。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请注意: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协议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签订协议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协议内容。
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人士。
车险保险免责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其所有或使用的车辆投保的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甲方自愿投保的车辆信息如下:1. 车辆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2. 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3. 车辆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4. 车辆识别代码(VIN):____________________5. 车辆注册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6. 车辆行驶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保日期至终止日期,具体如下:1. 起保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2. 终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三、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
四、保险费甲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标准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
五、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约定,乙方对以下保险责任承担赔偿义务: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2. 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1)机动车损失保险;(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全车盗抢保险;(4)玻璃单独破碎保险;(5)自燃损失保险;(6)不计免赔特约险;(7)其他特约保险。
六、保险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保险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3)核反应、核辐射;(4)人工直接供油、加剂;(5)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6)受本车所载爆炸、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污染;(7)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而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8)驾驶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9)驾驶员无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规定不相符的车辆;(10)驾驶员故意碰撞、倾覆;(11)驾驶员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12)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1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14)保险车辆转让他人,未按规定办理批改手续;(15)保险车辆被转让、转卖、赠送他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16)保险车辆被抵押、出租、出借,未经保险公司同意;(17)保险车辆被用于非法营运;(18)保险车辆被用于危险作业;(19)保险车辆违反交通规则;(20)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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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尊敬的客户:欢迎您选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
当您投保本保险后,我公司将根据您选择投保的主险和附加险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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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风险带来的损失,您可以采取控制的方式消除或减少,可以采取自留的方式靠自身力量解决,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
但是,作为风险管理的技术之一,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适合或可以采用保险的方法来处理,只有可保风险才是保险公司所能接受承保的风险。
保险公司一般通过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对可保风险予以明确。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通过把保险人不承保的情形和事由予以排除,使保险费率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减轻消费者的投保压力和保费负担;同时有利于实现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设置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或减轻保险人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范围和事由。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填写投保单前,我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做出如下书面说明,请您注意阅读。
同时,我公司工作人员会针对本免责事项说明书的内容以及投保单所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向您进行详细说明。
您也可以随时向我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询问,或者致电95511客服热线,我们将悉心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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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投保愉快!第一部分责任免除条款概念: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责任内予以剔除的损失和事由。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指属于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原因:1、国家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已有禁止性规定。
如:“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无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等。
2、缺乏历史统计数据积累,无法得出风险发生概率,缺少费率计算基础。
如“战争”、“军事冲突”、“核反应”、“核辐射”等。
3、属于保险标的本身原因、自然变化或市场变化因素。
如“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等。
4、可以通过增加保险费,加保相应附加险获得保障。
如“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新增设备的损失”等。
内容:根据我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不同险种的责任免除包括: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说明:上述第八条是情形除外,即只要具有该条所列举的情形,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九条是原因除外,即由于该条所列举的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十条是损失和费用除外,即无论造成损失和费用的原因是什么,该条所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其中,除第(七)项“车轮单独损坏”外,第(六)、(七)、(八)项损失和费用,投保人可以增加保险费,加保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或附加险。
上述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1、2、3、4、5、6、7目,第(三)项第1目,第九条第(四)项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五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说明:上述第二十四条是情形除外,即只要具有该条所列举的情形,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二十五条是原因除外,即由于该条所列举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二十六条是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除外,即无论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的原因是什么,该条所列举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其中第(十)项损失和费用,投保人可以增加保险费,加保附加险。
上述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1、2、3、4、5、6、7目,第(三)项第1目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第四十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