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04]95号养老保险退休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4]27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12.24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
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劳社办发[2004]2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4]10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次月,为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时间。

(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特殊工种、因工致残、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职)的人员,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退休(职)之月为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时间。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渝府发[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4]10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我市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范围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6月30日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

三、调整标准(一)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调整:1.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1994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3.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195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按本款1、2、3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企业退休人员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总额达不到310元的,补足到310元;企业退职人员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调整退职生活费后,月退职生活费达不到260元的,补足到260元。

国家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国家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完善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办法,促使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管理及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低温岗位,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岗位,以及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岗位。

第三条企业特殊工种管理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特殊工种的监督管理和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特殊工种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采集、记录和管理,以及特殊工种退休审核。

第二章特殊工种检测第五条特殊工种检测按照GBZ2-200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国家标准,对照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各行业企业特殊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劳动条件进行技术检测。

特殊工种检测根据特殊工种场所、职业特点以及企业实际情况,采用技术检测和现场勘验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有毒有害场所、高温、低温场所主要采取技术检测方式,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主要采取现场勘验调查与技术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特殊工种检测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劳动鉴定中心具体承办。

其他有资质的法定技术检测机构也可承担特殊工种技术检测工作。

第七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特殊工种检测专家库,开展特殊工种检测工作。

特殊工种检测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二)精通本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特殊工种检测的法规、标准和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特殊工种退休申请(2019)

特殊工种退休申请(2019)

特殊工种退休申请书权益告知: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的规定,“特殊工种退休,是指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一)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的。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号)的规定,退休年龄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挂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与养老金计发挂钩。

同时,根据重庆市历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度挂钩。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文件精神,“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

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填报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和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列入违规企业黑名单。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取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退回片区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以罚款,同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名单,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我已阅读并确认以上《权益告知》,现提出特殊工种退休申请:我于年月至年月在从事特殊工种,于年月至年月在从事特殊工种,共年月,现达到周岁,特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3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现就《暂行办法》贯彻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正常退休、病退休(职),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一)由用人单位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的填制说明见附件1,下同),并代为向参保地
【总页数】2页(P34-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1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J], ;
2.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J], ;
3.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 [J], ;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

渝府发 [2000] 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施行以来,对于建立我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新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同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3]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994]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5]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5]1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废止;《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5]178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建立我市统一、规范、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

退休业务操作培训

退休业务操作培训
7
一、退休人员新增
办理退休的类别及年龄条件
1、正常退休: 正常退休: 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干部55周岁. 60周岁; 周岁 工人50周岁,干部55周岁. 50周岁 55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男55周岁及其以上、女45周岁及其以上,并符合下列情形之 特殊工种退休: 55周岁及其以上、 45周岁及其以上, 周岁及其以上 周岁及其以上 一的: 一的: (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10年的 (2)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 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 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的; 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的; 3500米以上高山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 4500米以上高山 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的。 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的。 3、病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缴费年限 病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 15年以上的。 15年以上的。 年以上的 4、政策性提前退休(30退、提正、提特) 政策性提前退休(30退 提正、提特)
3
退休主要政策
二、养老待遇计算的主要政策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 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31号 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31号) 2、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2〕110号 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110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6〕 205号 205号) 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6〕41号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41号) 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75号 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号) 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 1996 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人社发〔2011〕187号 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1〕187号)8一 Nhomakorabea退休人员新增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9.20•【字号】渝劳社办发[2004]193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9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有关规定,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对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和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以下统称区县社会保险局)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监督检查(以下简称业务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区县社会保险局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对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实施对区县社会保险局的业务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从其规定。

第五条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监督和检查,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为准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
渝府发(2004)9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办理退休,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渝府发〔2004〕21号文件所称非正常退休,是指本办法中的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退休,是指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或退职(以下简称病退休)、纳入国家和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提前退休和其他符合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提前退休(以下简称提前退休)。

第五条正常退休,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从其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

(二)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特殊工种退休,是指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中,应结合企业的实际,做好特殊工种的检测确定工作,规范和完善企业特殊工种
的范围(具体检测确定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病退休,是指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退职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或退职。

提前退休,是指纳入国家、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的符合相关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或符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

第六条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实行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当月,办理病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相关退休条件后,由用人单位代为向办理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

个人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

用人单位代参保人员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个人参保人员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应提交参保人员本人的书面申请。

申报退休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完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

第九条申报退休,应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参保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
(三)《职工档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病退休,还需提供《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表》。

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还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以及按特殊工种退休或提前退休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递交材料时应制作材料清单一式二份,经递交人和收受人签字后,分别保存。

第十条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退休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且无欠费的,当即受理;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但有欠费的,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催缴欠费通知书》,并抄送申报退休的职工,督促用人单位完清欠费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其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

第三章审核、审批退休及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办理正常退休、病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初审,并在《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后,委托用人单位在其显著位置对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进行公示,个人参保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负责公示,公示期为7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及其工会组织签署意见后,及时将公示结果书面反馈参保地社会保险局。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公示结果后,连同初审后的材料一并报送市社会保险局审核。

市社会保险局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对情况特殊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到当地办理。

对少数边远地区,也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市社会保险局直接经办的参保单位的职工退休,由市社会保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办理。

第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应重点审核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的下列事实,并作出相应认定。

(一)出生时间;
(二)参加工作时间;
(三)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四)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六)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退休材料全面审核后,在《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

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准予退休或退职,并明确退休或退职时间、待遇支付的起始时间,向退休或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对符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准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予批准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依据审批机关的批准决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计算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对符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计算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计算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或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应制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同时收回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随同《审批表》、《计算表》以及有关材料等整理建档。

对符合国家和市里相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完成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办理情况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审批表》、《退休证》和《计算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委托用人单位向当事人送达;个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审批表》、《退休证》和《计算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向当事人送达。

其中,对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送达《审批表》和《计算表》;对不予批准退休的人员,送达《审批表》。

同时,将职工档案和有关材料退回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并及时收回回执。

第十六条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特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核、审批期限,但正常退休、病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工作延长期限的,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告知有关当事人。

本条规定的工作时限,不含公示、请示上级机关明确相关政策等所需时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申报退休,应如实申报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职工档案。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办理的退休,由审批机关撤销原审批决定,收回《退休证》,并及时告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

社会保险局从审批机关撤销原审批决定的次月起停发违规办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时,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追回损失的基金;给管理相对人
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退休的行为及社会保险局计算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退休文书格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作。

第二十一条我市过去有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