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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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冒领的原因与对策

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冒领的原因与对策

伪 造户籍部门公章 ,企图蒙混 过关 。三是开具死亡证 明与火化证 用说划拨专门的工作经费。无 论社 保经办机构借助何种先进的认 明书。不少 异地 居住 的领保人 员在 死亡后 ,其家人为 了继续领取 证 方式 ,在怀疑离退休人员死亡时 ,必须到其家 中进行核实 。对

1 . 冒领形 式
( 1 )企业离退休人 员死 亡或 丧失 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后 ,仍 己就有资格 同时领取双份养老金。还有不少人清楚这是 冒领行为 , 继续领取养老金。通常是离退休 人员的家人或有关 人员未及 时将 认 为被发现后最多将 冒领金额退回就行了。 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消息告知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 ,而继续领取养 老金。过去养老金没有实行社会化发放 ,部分单位为了私利故意 2 . 城乡居保信息数据共享渠道不畅通 公 安 、医疗 、民政 、殡葬等部 门能在第 一时间获得城乡居 民
I 嚣
企业 离退休职工养老金 冒领 的原因与对策
玄 振 山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摘 要】 社会保 障是 维护社会安定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其 中,养老保 险属 于社会保 障体 系中的重要 组成部分 。 自离退休
职工养老金 实行社会化发放以来,养老金 冒领 问题就 长期存在 ,造成 了社保基金的流失,对社保机制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 此,本文在 阐述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 冒领形式的基础上 ,深入分析 问题产生的根 源,再提 出防范对策 ,以期促进我 国社保事业的持续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山东省在 2 0 1 2年到 2 0 1 6年共查 出冒领养 老金 5 2 1 人次 ,冒领金 领 问题的政策宣传却远不够 。 量流失 ,对社 会造 成不公。因此 ,如何全 面杜绝这一 问题是值得 而是对 相关 政策法规不了解造成的。不少群众认 为养老金领取者

老人去世后社保如何处理

老人去世后社保如何处理

老人去世后社保如何处理
老人去世后社保处理:如果是企业退休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死亡证明,带着户口本,与死者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到社保服务中心申请,会把死者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余额退还,另外发放10个月当地当年社平工资的丧亡补助。

▲老人去世后社保如何处理
如果是企业退休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死亡证明,带着户口本,与死者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到社保服务中心申请,会把死者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余额退还,另外发放10个月当地当年社平工资的丧亡补助。

▲老年人去世需要哪些手续办理社保局丧葬费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办理时需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交社区盖章,社保员签字后,并携带离退休人员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社保局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丧葬费申领手续。

对长期居住在非火化区的离退休人员,除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外,还需提供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应在申报死亡的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采集供养直系亲属的信息,从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为供养的直系亲属发放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

丧葬费,各地标准不同,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退休费。

再比如四川,如果除了机关事业或企业的人员,城乡居民还可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缴纳人死亡,也可以领取丧葬费,金额为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另外,有的地方为了推行殡葬改革,需要提供火化证明才能申领丧葬费。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具体是:(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席卫东搜集整理⼀、企业职⼯和退休⼈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活费⼈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1、丧葬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次性丧葬费统⼀调整为6000元。

铜⼭区从2012年3⽉1⽇起,丧葬费由4000元调整为6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6000元)。

2、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含所辖县(市)、区)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14000元。

铜⼭区⼀次性抚恤费由4000元调整为14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14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次性救济费,根据江苏省⼈社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苏⼈社发[2012]481号),从2013年1⽉1⽇起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五市1700元。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 ⼈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20%=340元发给;供养2⼈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30%=510元发给;供养3 ⼈及以上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40%=680元发给。

太原市退休人员死亡补助标准

太原市退休人员死亡补助标准

太原市退休人员死亡补助标准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退休人员享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退休人员离世后,其家庭可能面临经济困难。

为了缓解退休人员家庭的压力,太原市制定了退休人员死亡补助标准,为其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根据太原市相关政策规定,退休人员的死亡补助标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丧葬费用补助,二是抚恤金。

第一部分:丧葬费用补助退休人员的丧葬费用补助是指太原市为退休人员家庭支付丧葬相关费用的资金支持。

具体标准如下:1. 一般情况下,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丧葬费用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

2. 对于享受特殊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如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特困等),丧葬费用补助标准会有所提高,具体金额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的家属可以凭借相关手续向居住地的社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提出丧葬费用补助申请,经过审核审批后即可获得资金支持。

第二部分:抚恤金退休人员的抚恤金是指太原市为退休人员家庭提供的经济补助,目的是帮助其度过丧亲之痛,维持生活稳定。

具体标准如下:1. 一般情况下,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人民币。

2. 对于享受特殊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有所提高,具体金额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的家属可以凭借相关手续向居住地的社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提出抚恤金申请,经过审核审批后即可获得资金支持。

总结:太原市退休人员死亡补助标准包括丧葬费用补助和抚恤金两部分,分别为退休人员家庭提供了丧葬相关费用的资金支持和经济补助。

退休人员的家属可以凭借相关手续向居住地的社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相应的补助金,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保障退休人员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为退休人员及其家庭提供更多的关心和支持,让他们安享晚年生活。

0大连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待遇标准(精)

0大连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待遇标准(精)

大连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待遇标准大劳险字[1996]239号、大劳发[2007]138号、大劳发[2008]85号。

2007年6月30日前,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007年7月1日后,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标准,按在职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月数和办法不变。

2007年12月31日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2008年1月1日后,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大劳发〔2008〕85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和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做如下调整: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发〔2008〕18号)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

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劳社发[2005]23号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中央、省属行业统筹管理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5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深化国企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04]28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参统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以下简称丧葬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抚恤费是指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禽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于2005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死亡的,其丧葬抚恤费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为:丧葬补助费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费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1个月计发。

三、于2005年4月30日前(含4月30日)死亡的丧葬抚恤费仍由原渠道解决。

其中,符合云办发[2004]28号文件的,丧葬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时间按云办发[2004]28号文件规定执行;原东川矿务局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时间,按省政府2004年第15期专题会议纪要的决定执行。

四、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关闭、破产时已预留了(含预留现金或在国有资产中已核销过费用)丧葬抚恤费以及企业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已一次性向社区缴纳了丧葬抚恤费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必须在本文下发后的1个月内,将丧葬抚恤费一次性全额缴入属地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石家庄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遗属抚恤金办理指南

石家庄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遗属抚恤金办理指南

⽯家庄企业离、退休⼈员⼀次性丧葬补助⾦及遗属抚
恤⾦办理指南
对于⽯家庄企业离、退休⼈员⼀次性丧葬补助⾦及遗属抚恤⾦办理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申请条件
离休(建前⽼⼯⼈)
退休⼈员:①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未达到按⽉领取基本养⽼⾦条件⼈员因病⾮因⼯死亡;
②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按⽉领取基本养⽼⾦的退休、退职⼈员死亡的
⼆、办理材料:
离退休⼈员:
1、离退休⼈员档案;
2、离退休⼈员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化证或民政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遗属本⼈⾝份证、户⼝及居委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离退休⼈员⼀次性丧葬补助⾦及遗属抚恤⾦审核表;
6、⽣前最后⼀次调资花名册。

在职⼈员:
1、去世⼈员档案;
2、缴费⼿册;
3、死亡证明和⽕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离退休⼈员⼀次性丧葬补助⾦及遗属抚恤⾦审核表
三、办理程序:
1、企业申报;
2、市社保局审核;
3、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保险处承办⼈具体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确认后签字;
4、报处长核准后盖章。

四、办结时限:即办
办公地点:青园街102号106室
联系电话:86689135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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