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会员,在办理退出工作岗位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缴纳公积金的会员,按其公积金养老专户存款核定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公积金养老专户存款额除以180计发;

2、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额除以120计发。

会员在退休时按规定在个人帐户上留足养老和医疗最低存款后,未将多余款项一次性提取的,可将这部分款项除以180随同基本养老金一起计发。

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会员,基本养老金按如下两种办法进行计算,以高者确定:

1、按公积金养老专户存款核定。

(1)公积金养老专户存款额除以180计发;

(2)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额除以120计发。

2、参照苏州市区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核定。

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8年7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会员,基本养老金按如下两种办法进行计算,以高者确定:

1、按公积金养老专户存款核定。

(1)公积金养老专户存款额除以180计发;

(2)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额除以120计发。

2、参照苏州市区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核定。

注:退休会员基本养老金参照苏州市区基本养老金办法计算核定的,根据其公积金历年缴费基数及对应的苏州市区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苏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应计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存款。计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扣除已入帐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后,从会员公积金个人帐户累计存款中抵扣,抵扣的金额划入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专户,计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款保留在其公积金养老专户内,公积金个人帐户余下的金额,按规定在其公积金医疗专户留足相应的医疗最低存款额后,保留在其本人

公积金养老专户内。

如会员公积金个人帐户累计存款(包括已入帐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部分)不足按苏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应计的养老保险费金额时,需用现金补足差额后,方可核定其基本养老金。

(二)会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鉴定之月起办理退出工作岗位手续,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参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低于苏州市上年平均工资30%的,由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三)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余额

会员达到退休年龄,或因病或非因工伤致残,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第(二)、(三)项规定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同时终止公积金社会保障关系。(四)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

退休会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先从其公积金养老专户中列支,养老专户存款支用完毕后,退休会员在退休当年按规定留足养老和医疗最低存款后,未将个人帐户多余存款一次性提取的,其基本养老金从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直至死亡。

2020年养老金工资标准计算公式

2020年养老金工资标准计算公式 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 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 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 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 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 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 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 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况且, 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 划算。 例如: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 ×0.6)÷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 ×1.0)÷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 ×3.0)÷2×15×1%=12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 ×0.6)÷2×40×1%=12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 ×1.0)÷2×40×1%=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 ×3.0)÷2×40×1%=3200元 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 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 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 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所谓法定退休年龄,就是指职工退出工 作岗位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7日发布消息称,从2014年8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个人基本养老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 (含2500元)的部分免收本行异地取现手续费,而前2笔中每笔超过2500元的部分,以及第3笔之后的金额可收本行异地取现手续费。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研究报告读书笔记精编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研究报告读书 笔记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研究报告 ——读书笔记 一、编写背景和目的 背景: 1.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我国正快速进入“未富先老”的困境,而我国现存养老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养老问题严峻。 2.个人账户基金具有个人产权和完全积累的属性,在现阶段面临着难以做实、做实部分也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的挑战,是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 3.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对象仅限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回报率较低带来很大的基金贬值风险,对制度财务的可持续性构成巨大的挑战。 4.中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模式和投资管理体制的落后,以及市场化投资的国际趋势。 目的: 希望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切入点,通过对个人账户投资管理领域进行探索研究,为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一个样例和思考视角。 二、简介

本书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编写,主编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郑秉文教授和曾担任嘉实基金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张峰,编者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成员和嘉实基金成员组成。(本书共有七章,27节。附录A、B、C+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第一章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发展与改革过程(简介) 首先是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定义、特征和属性的基本阐述,以及结合理论和实际探讨引入个人账户的意义。其次,简单阐述了基本养老个人账户制度的发展历程,以新加坡模式(中央公积金模式)、智利模式(完全积累制模式)和瑞典模式(部分积累制模式)三个经典模式为例介绍了个人账户制的三种不同模式;从参保人数以及各地区所占比例、基金数额以及部分国家占地区全部基金总额等方面介绍了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引入积累制个人账户制度的现实情况;分析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优劣势以及其发展趋势,并做出判断,部分积累制更为可取。最后,介绍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实施背景,以及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实施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发展前景。同时,从收入分配、资源配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1997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

(员工福利待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精编

(员工福利待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 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是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凭证。 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分类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按照不同的退休人群分别使用不同的表式在付标题注明,共分为五种:壹次性:适用于不满足按月支付条件的,壹次性支付养老补偿金和个人帐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转制单位:适用于事业单位转制进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117号:适用于1998年1月1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人员。 普通:适用于非上述四类以外的人员(含1998原行业移交人员)。 二、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具体要求 由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根据申报退休人员的职工档案、《个人缴费情况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如实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项目逐项填写清楚。

申报单位在申报职工退休时,《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作为申报退休的凭证,申报单位在填写好该表后,须签署申报意见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有上级主管单位,也须有主管单位签署申报意见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经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后,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上签署核准意见且加盖公章生效。成为职工退休的最终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壹式六份分别留存在:退休核准部门、社保经(代)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申报单位(俩分,其中壹份须装入退休人员本人的档案)、退休人员本人。 对退休核准结果不服的可在退休核准之日60天内,向核准部门的上壹级行政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核准部门所在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各栏目的填写 1、“单位名称”填写申报退休单位全称。 2、“姓名”应和居民身份证壹致。 3、“社会保险号”应和居民身份证号壹致。 4、“年龄”申报退休时的实际年龄。 5、“性别”如实填写 6、“民族”填写全称。 7、“出生年月”应按公历时间填写,不要填农历日期。 8、“户口性质”选择:本市城镇、本市非城镇、外埠城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南养老金计发办法2007-09-09 16:36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U+Va)÷2×N×1% 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J÷y 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见表) 4、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3% =Vb×n1×1.3% Vb——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1——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参保人员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统筹范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4舍5入。下同)的乘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1、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 Va= Vn-1×t1 t1——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段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内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其视同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2010-3-31 13:36 任舸【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文章简要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取得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 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 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 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

养老保险退休工资计算公式

养老保险金计算公式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J =(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2、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G = G同+ G实 其中:G同= C平×Z同指数×N同×1% G实= C平×Z实指数×N实98×1% 3、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J 为“基础养老金”; (2)C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 (3)Z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 n /C n-1 +……+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 (4)X n , ……,X1993, 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5)C 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2),其中C n-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

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当年的应缴费月数,C1991为199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3; (6)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7)C平×Z实指数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实+同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9)G 为“过渡性养老金”; (10)G同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1)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12)N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13)G实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4)N实98 为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以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养老保险已经实行多年,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仅供参考!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模式。就是用养老基金收上 来的钱付给现在的退休人员。1997年,政府开始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 容是实行双轨制,在继续推行“现收现付”的同时,建立起个人退休账户。 自养老制度改革伊始,虽起步就明确养老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由统筹资金主要是财政补贴、企业年金及个人缴费资金三块构成。但由于综合配套改革迟迟未能启动和到位,同期财政分灶吃饭后客观上加剧了地方与中央之间、地方各级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受制于片面追求政绩为取向的发展观,导致统筹资金———三大资金板块中最主要的一块资金长期“缺斤少两”,经日积月累,加上“上梁不正下梁歪”———直接和间接造成企 业少缴、赖缴、欠缴风行,致使养老金缺口创下2.5万亿元的天文数字。 对于个人账户这个概念,仅仅是作为一个计发方法,实际上,就只是一个名义账户,无论是在财务上还是在金融体系上,个人账户并不存在。由于个人账户仅仅是一个虚拟账户,所以在对养老基金财务的管理上,实行的是混账管理的办法,即允许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相互调剂使用。这种调剂完全是单行道:个人退休账户里的钱被挪用,填补“现 收现付”制度的窟窿。 养老金巨额缺口原本首先缘于政府没有“身体力行”,而已纳入保障体系内的养老金又 必须月月发放,这又迫使地方政府“刮肉补疮”,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以消解养老金拖欠问题———日积月累,个人账户从此成为“空账”,以每年1000多亿元的规模增加,到2005年末将达到8000多亿元。 照这样下去,政府的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可能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上亿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退休以后却领不到养老金。为此,政府于2000年开始在东北进行社保改革的试点,明年开始将向全国推广,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做实个人账户。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 1、职工正常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1、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 (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其中缴费工资指数是参保人员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不足1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知识参考)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已与该系统联网的,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交换(具体规则另行发文规定)。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第五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得;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第六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心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第七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

赔偿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赔偿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摘要:2007年2月,冯某某开始在重庆市江津区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上班。2007年11月9日至2012年8月15日,某某机械公司先后三次与冯某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为冯某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12年7月5日,冯某某以某某机械公司未给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向某某机械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某某机械公司于次日收到该通知书。此后,冯某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某某机械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审判:《最咼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冯某某在某某机械公司工作期间,某某机械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故某某机械公司应承担冯某某在其单位工作时间年限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以上年度统筹区域社会平均养老金为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以统筹区域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的比例进行计算。重庆市江津区2011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为1515.33元/月,重庆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7岁,冯某某在某某机械公司的工作时间为 5.33年,故某某机械公司应当支付冯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01442.51元

(1515.33元阴X 12 月/年X 15.7 年X 5.33/15 年) 裁判要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其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当以上年度统筹区域社会平均养老金为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以统筹区域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的比例进行计算。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doc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历经辽政发[1993]34号、辽政发[1996]1号、辽政发[1997]41号、辽劳社[2002]105号和辽劳社发[2006]81号等5次改革,目前执行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现将此文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说明如下,并附举例。 一、计发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计发基数=(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本人平均指数=(a1/c1+a2/c2+a3/c3+……+a n/c n)/ N 其中:a1a2……a 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c1c2……c 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

(二)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前)×计发比例(1.4%)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老账户养老金+新账户养老金 二、举例说明 某女,1958年11月出生,1977年12月参加工作,2013年11月(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全部缴费年限为36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零1个月,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为18年零1个月。截至退休当月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42175.77元,其中: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为6846元;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为35329.77元。该人历年缴费工资见下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 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0

第7单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P347) 1.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提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区、市)不同(通常为19%),考试由题目已知条件提供。(2019年调整) 2.个人缴费 (1)职工个人按照本人月缴费工资的8%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2)缴费工资的确定 ①缴费工资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②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③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3)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案例】甲公司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为2400元: (1)职工王某,月缴费工资1400元: 甲公司每月应从王某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2400×60%×8%=115.2(元); (2)职工李某,月缴费工资为8500元: 甲公司每月应从李某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2400×3×8%=576(元)。 (4)个人账户 ①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②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等组成,主要组成: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精)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形势平稳趋好。但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对国家政策和经办规程理解不一致、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各地要结合完善省级统筹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的统一要求,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在今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审核后,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地正式下发的实施办法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调整规范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各地要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可行措施,将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抓紧调整相关政策,实现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三、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号]的要求,抓紧统一规范业务经办程序,加快与部级异地转移系统的接入步伐,力争2010年底前三分之一以上地市入网接入服务,2011年底前全部地市(包括所属区县)入网接入服务,实现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努力提高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四、进一步做好经办管理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及有关业务经办规定,为应对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可能出现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提前做好充分准备。要确保全国转移接续工作的统一和规范,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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