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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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模拟题(附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模拟题(附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模拟题(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 )。

A、50%B、60%C、70%D、8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2、《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 )。

A、预防、调节和控制B、监测、预防和调节C、监测、调节和控制D、监测、预防和控制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3、《企业年金办法》自( )起施行。

A、2018年2月1日B、2019年2月1日C、2017年12月18日D、2016年12月20日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 )。

A、就业服务机构B、社会保险行政部门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D、公共服务机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考国办发[2009]66号)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考国办发[2009]66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社会保险测试题(附答案)

社会保险测试题(附答案)

社会保险测试题(附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对于企业职工通过国家社保平台、掌上12333、电子社保卡等渠道提交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申请,各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反馈。

A、3B、5C、7D、10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11号)第二条,着力推进社保经办高频服务业事项“跨省通办”,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网上办理,各地社保机构要及时下载参保人员通过国家社保平台、掌上12333、电子社保卡等渠道提交的跨省转入申请,并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反馈。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 )制度。

A、社会保险B、社会救助C、最低保障D、社会抚恤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命题单位:农保司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补记职业年金所需资金由( )解决。

A、上级财政B、同级财政C、上级部门D、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4.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备案时,所需材料不包括( )A、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B、调整对照说明C、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D、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附件3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备案时所需材料:用人单位备案函、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调整对照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26179962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26179962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眼政策吹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四川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川办函〔2016〕181号)到2020年,全省初步构建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推动形成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聚集、孵化主体多元、创业服务专业、创业活动活跃、各类创业主体协同发展的大众创新创业新格局,把四川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中心和创新创业者向往的创业高地。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1342号)推广“量体裁衣”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深入了解残疾人基本状况、就业需求、技能水平,并紧密对接市场岗位需求,采取“一人一策”的方式精准制定技能培训帮扶计划,切实帮助残疾人提高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通过更加有针对性的培训促进稳定就业、更高质量就业。

要健全面向残疾人的终身职业培训制度,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改进培训模式,为残疾人提供多层次多类型的培训服务。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川卫发〔2016〕80号)以满足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宗旨,借助“互联网+”将医疗健康资源要素串连起来,重构健康管理、就医购药等服务模式,不断拓展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服务融合的广度和深度,使医疗服务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医疗健康互联网应用更加丰富,线上线下结合更加紧密,实现诊前、诊中、诊后全流程医疗健康服务。

企业员工退休管理规定

企业员工退休管理规定

企业员工退休管理规定企业员工退休管理规定1.总则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于公司,为了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职员,订有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3.种类3.1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3.1.1服务满20年以上;3.1.2早期退休——服务10年以上,年龄满50周岁;3.1.3延期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55周岁为止。

3.2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3.2.1年龄满55周岁;3.2.2在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

4.退休金的给付4.1退休金的种类:4.1.1一次退休金;4.1.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务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职员就上列两种任择一种,但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

服务5年以上未满15年者仅可采用第一种。

4.2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数为一个基数。

服务满5年者,给付10个基数,每增1年加付2个基数;满15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年至满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个基数;满25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最高以10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

4.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

服务满5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个基数的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

4.4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

5.退休金的加发5.1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加发退休金。

5.2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2项加付20%,年金一律按1个月基数的50%给付,其服务未满5年者以5年计。

6.伤病的认定6.1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者为准。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政策宣传解读


新参保地受理 《申请表》并审
核有关资料,
原参保地收到 《通知书 》 后,为参保人 建立专门 标 识
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15个 工作日内生成《联系函》, 向申请人原参保地发出
原参保地收到《联系函》15工作 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信息表》
新参保地收到《信息表》和转入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举例说明

参保人张三(女性),非本市户籍,存在以下两种 情况分别区别建立临时账户:
☆ 情况一:参保人30岁时在北京市参保,后停止参 保,现在北京市重新就业参保,参保时年龄为41 岁。 ☆情况二:参保人从未在北京参保,现在北京市重新 就业参保,参保时年龄为41岁。
解读六:“10年”原则
一是户籍所在 地: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在户 籍所在地,由 户籍所在地办 理
3
新就业地社保机 构受理《申请表》 审核相关资料。 符合转移条件的, 在受理之日起的 15个工作日内 生成《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联系函》,并 向参保人员员参 保地社保机构发 出。
4
原参保地社保机 构在收到《联系 函》之日起的 15个工作日内 完成相关手续。
第四步相关手续内容:
1.核对有关信息 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信息表》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表》 并审核有关资料,并在15个工作日 内生成《联系函》,向申请人原参 保地发出
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办结 终止参保人的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 划转基金并向参保 人的新参保地经办 机构发出《信息表》 生成《信 息表》
2
三:转入流程
需要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书 面告知不能办理转移的原因和 政策依据,15工作日内为其建 立临时缴费账户,并向其原参 保地发出通知书 申请人提出申请,出示 缴费凭证,并填写《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申请表》

关于上海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精)

关于上海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政策问答1、为什么要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市场成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手段,跨地区流动就业逐步常态化。

目前全国每年都有上亿的农民往返城乡就业,进城务工农民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高、政策不统一不规范以及地区之间基金负担不平衡等原因,近年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跨省就业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正常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不了退休、领不到养老金的个案也时有发生,协调解决这些个案要花费大量时间;在沿海一些地区,每逢两节就出现大量农民工集中退保现象,不仅社保机构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而且农民工退保后其缴费年限“归零”,直接损害了他们的权益,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成为近年来两会期间焦点问题之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和向社会公布政策要点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2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同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颁布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2、《暂行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暂行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的多少与其退休后领取的待遇水平密切相关,即“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这一机制在同一地区稳定就业的劳动者群体中已经比较完善,也得到参保人员的认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18•【字号】鄂人社发[2011]6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63号2011年11月18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地区流动并在城镇就业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的规定执行,并就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有关问题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后,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未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转移。

(二)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利息。

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在我省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其缴费工资指数应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基数与待遇领取地(我省各市、州)各对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且指数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政策宣传解读



业务办理流程
一、总体转移流程
提出转移申请
参保人或 用人单位
办结信息
新参保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信息表
出具缴费凭证
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接续联系函
原参保地
2
二、转出流程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完成以下工作流程: 申请人向新参保地提出申请,出示 凭证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申请表》
应参保人要求出具缴费凭证,告知 参保人跨省转移接续条件、欠费情 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第 四 步 原 内 参 容 保 地 完 成 工 作
3.将《信息表》传送给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 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与广州市农保 间的衔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农 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基本养老保险合并计算。其中农转居养 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农村养老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再合并到城镇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中计算。
3
新就业地社保机 构受理《申请表》 审核相关资料。 符合转移条件的, 在受理之日起的 15个工作日内 生成《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联系函》,并 向参保人员员参 保地社保机构发 出。
4
原参保地社保机 构在收到《联系 函》之日起的 15个工作日内 完成相关手续。
第四步相关手续内容:
1.核对有关信息 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信息表》

解读一:农村户籍人员不能退保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 可按文件规定开具 《参保缴费凭证》,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不能够提前退保 (出境定居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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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形势平稳趋好。

但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对国家政策和经办规程理解不一致、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

各地要结合完善省级统筹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的统一要求,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在今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审核后,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正式下发的实施办法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调整规范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各地要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可行措施,将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抓紧调整相关政策,实现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三、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各地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号]的要求,抓紧统一规范业务经办程序,加快与部级异地转移系统的接入步伐,力争2010年底前三分之一以上地市入网接入服务,2011年底前全部地市(包括所属区县)入网接入服务,实现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努力提高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四、进一步做好经办管理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及有关业务经办规定,为应对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可能出现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提前做好充分准备。

要确保全国转移接续工作的统一和规范,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经办规程中的程序和表格;要简化、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好办理时限;要通过国内各新闻媒体、互联网、热线电话、现场解答 2
等多种形式,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安排专人值守,确保向社会公布的联系渠道畅通。

遇有单位地址、经办科室、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或需要补充的,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保持向社会公布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除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缴费比例高于或低于12%的,均按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

转移时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

参保人员踌省流动就业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利息。

二、关于个人账户记账利息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当地1998年1月1日之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从本人建账之日起计算个人账户利息;之后建立个人账户的,统一从1998年1月1日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含放大或调整到规定账户规模调整额的利息)。

转出地计算利息的截止时点为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的上年末(指自然年度,下同),当年的缴费(含当年补缴历史欠费)和上年末累计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在当年产生的利息,由转入地一并计算。

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转出地上年记账利率未公布的,按再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三、关于个人账户记账额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个人账户记账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转出地和转入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资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2006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8%
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个人账户记录按规定调整后,参保人员又发生跨省流动的,不再作调整。

四、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在非户籍所在地(以省为单 4
位,下同)就业参保、2010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不得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调整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归集归并。

其中,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

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

五、关于户籍所在地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迁入户籍的,从迁入的次月起将其1%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来件、尚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期问,户籍发生变动的,在确定户籍所在地时,以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年龄时点为准。

六、关于参保费年限
在确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时,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下同)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 5
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首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计算在户籍所在地;曾经在部队服役的军龄,按国家规定安臵就业的,计算为本人退出现役后首次就业参保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接国家规定不安臵就业的(不包括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计算为本人达到特遇领取条件时户籍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曾发生多次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组织人事调动,在确定待遇领取地时,应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最后调入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中。

七、关于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实施后又再次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暂行办法》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八、关于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对转出地记录的缴费基数不进行“封顶保底”计算和调整。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在计算该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参保缴费时段的缴费工资指数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九、关于欠费补缴
参保人员(含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跨省 6
流动就业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有欠费记录的应履行告知义务,在参保人员补缴欠费或明确放弃补缴欠费后,再开具参保凭证。

参保人员本人明确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需本人书面签字确认,单位欠费仍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十、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十一、关于预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曾办理一坎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

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关于遗留问题
参保人员在《暂行办法》实施前跨省流动就业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且没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比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补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手续。

待遇领取地应按规定将本地和异地的缴费年限(舍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核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7
转移接续手续,且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由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接规定将本地和异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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