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五个步骤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考国办发[200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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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要着力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面向企业和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解读政策,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加快建立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平台,为转移接续提供技术支撑。
要准确把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省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要按照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顺利实施。
各市要及时掌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九日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会因为工作变动或者搬迁等原因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什么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转移的条件;转移的流程;转移的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指职工在不同单位或不同地区工作时,将原单位或原地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或新地区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过程。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转移的条件1. 职工在转移前必须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2. 职工在转移前必须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3. 职工在转移前必须已经取得了参保证明。
三、转移的流程1. 提交申请:职工在转移前需要到原单位或原地区的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同时需要提供身份证、社保卡、最近一年的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审核申请:原单位或原地区的社保局会对职工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职工是否符合转移条件。
3. 提供材料:审核通过后,原单位或原地区的社保局会向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4. 提交材料:职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交给新单位或新地区的社保局。
5. 确认信息:新单位或新地区的社保局会对职工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成功。
四、转移的注意事项1. 转移前需要提前了解新单位或新地区的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定;2. 转移前需要对原单位或原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对;3. 转移后需要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准确发放;4. 转移后需要注意自己的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及时查询是否有缴费漏缴或者欠费情况。
总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对于职工而言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需要认真对待。
只有在符合转移条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操作并注意相关事项的前提下,才能确保自己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会出现任何的问题。
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流程是什么

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流程是什么社保转移接续需要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续—新参保地接收转移⼿续和资⾦,三个流程⾛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续。
办法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作⽇,也就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作⽇就可以将全部⼿续办完。
伴随着主体发⽣变更也会相应的进⾏转移,有些员⼯在不断跳槽的过程当中,保险也相应的就需要各种转移,或者是从本省到其他省市的社会保险转移这都是需要员⼯本⼈亲⾃参与的⼀件事情。
⽽且⼩编觉得这种事情很有可能城镇职⼯都会在⼯作当中遇到的,所以⼤家也⼀定要知道,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流程是什么?⼀、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流程是什么?社会转移具体办理流程:(1)参保⼈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基本养⽼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单位或参保⼈员向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作⽇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定条件的,向参保⼈员原基本养⽼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员作出书⾯说明。
(3)原基本养⽼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作⽇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员原基本养⽼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保险关系和资⾦后,应在15个⼯作⽇内办结有关⼿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单位或参保⼈员。
对于参保⼈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保险关系需要⾛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续和资⾦。
三个流程⾛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作⽇,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作⽇就可以将全部⼿续办完。
有关负责⼈表⽰,转移⼿续极⼤地⽅便了参保⼈,参保⼈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对接转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9.29•【文号】人社厅发〔2019〕94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三、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简称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
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
公司员工社保转移流程

公司员工社保转移流程公司员工社保转移流程导语:社保现在不用转移,只要原来的单位,把社保做停,不用办手续,现在的单位凭身份证号就可以直接上社保。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分享的公司员工社保转移流程,欢迎借鉴!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如果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诉讼期间公司是否应该代缴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明示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确认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时间即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同意解除或根据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
所以,只要法院没有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该支付由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份额。
审理当中一般会有法庭示明程序,询问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是否要求继续履行的态度。
当劳动者明示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在法庭认定劳动合同已不具有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时,则可以确定双方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的具体时间。
当月离职,公司把代缴的社保算在工资一并扣除合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有责任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由于社保转移是单位的责任,故单位应当支付由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份额,,单位不应当把应由单位交纳的社保额转嫁给个人.同时,单位还需要尽快办理退工。
至于为不能转嫁给个人,道理很简单,单位缴纳的部分是进入社保款中“社会统筹”部分的,并不是直接进入你个人账户,此行为属于单位的社会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社保转移流程1.第一步: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离职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社保卡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参保缴费凭证》;2.第二步:申请转移接续参保人持《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养老续保流程

养老续保流程养老续保是指,在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相关规定,以继续参与养老保险,延续个人账户年度缴费和相关待遇的一种行为。
养老续保可以确保参保人在退休后仍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提高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在养老续保的流程中,参保人需按照相关规定,逐步进行申请、审核和缴费等步骤,以确保顺利续保。
下面就养老续保的具体流程进行介绍。
一、养老续保资格认定在养老续保流程中,首先需要对参保人的续保资格进行认定。
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待遇享受资格规定》的相关规定,养老续保的资格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年龄要求: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继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连续参保要求:参保人需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连续参保满15年及以上,才能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续保申请要求:参保人需在法定退休年龄到达前,向所在单位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续保申请,并按照相关流程提交相关材料。
在养老续保资格认定流程中,参保人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进行资格认定。
二、养老续保申请流程在完成资格认定后,参保人可根据相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续保申请。
养老续保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填写申请表:参保人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养老续保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2.提交材料:参保人需携带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续保申请。
3.办理手续:所在单位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对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4.缴纳费用:经审核确认符合续保条件后,参保人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续保费用。
在养老续保申请流程中,参保人需按照流程和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缴纳费用,以确保续保手续的顺利进行。
三、养老续保费用缴纳流程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在养老续保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账户的费用。
职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职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工作的变动和流动越来越频繁,职工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社保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它关乎着我们在生病、失业、退休等情况下的基本保障。
那么,什么是职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为什么要进行转移接续?以及如何进行转移接续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职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概念。
简单来说,职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就是指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流动就业时,将其之前在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参保地,以保证社保权益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这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五项社会保险。
为什么职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如此重要呢?对于个人而言,它能够确保我们的社保权益不受损失。
当我们更换工作地点或单位时,如果社保关系不能顺利转移接续,可能会导致社保缴费年限中断,影响到我们将来享受社保待遇的水平。
比如,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直接关系到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则关系到我们能否及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从社会层面来看,职工社保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有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流动是非常正常和必要的。
如果因为社保关系的束缚而阻碍了人才的流动,将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那么,具体该如何进行职工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呢?一般来说,需要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前,需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停保手续,并打印相关的参保缴费凭证。
第二步,在新的就业地参保后,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申请,并提交之前打印的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三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和沟通,核实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四步,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会将参保人员的社保关系和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
第五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移的社保关系和资金后,会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保关系接续手续,并通知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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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五个步骤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五个步骤已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以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
符合转移接续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
(2)将转移基金金额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职工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新人新制度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
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以60岁退休、缴费35年为例,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59.2%(其中基础养老金35%,个人账户养老金24.2%)。
中人逐步过渡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
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
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好“中人”的过渡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
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
老人老办法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
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被保险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