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

1、职工正常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1、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

(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其中缴费工资指数是参保人员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不足1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3、缴费不足15年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待遇计发办法

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计发办法

按照自治区文件,死亡待遇相关标准规定:

(1)在国家颁布实施统一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标准之前,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发放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按2011年7月1日前有关规定执行,即丧葬费=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一次性困难补助=退休人员死亡当月退休金*8;

(2)企业离休人员一次性发放标准调整为:自2011年8月1日起,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的,退休人员供养对象享受抚养费标准为户口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离休人员供养对象享受抚养费标准则为户口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

2020年应届大学毕业生薪酬调查报告

应届大学毕业生薪酬调查报告 进入8月,xx年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们唱完骊歌,告别校园,大多数已经在工作岗位上开始新的生活。不过,网络上不时有大学生抱怨:“工资太低,还不如保姆,大学4年白读了。”这样的抱怨有些悲观,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刚毕业大学生的工资。近日,100位xx年-xx年毕业的大学本科生成了本报记者采访的样本:他们参加工作后的第一个月工资是多少?工作几年、几个月之后,现在的工资是多少?这5年来,应届大学毕业生第一个月的薪酬走向如何?这期报道,希望对将要求职、正在求职,或者刚步入岗位的大学生们有所帮助。样本此次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100份,其中,xx年、xx年、xx年、xx年、xx年大学本科毕业生各20人;职业包括:公务员、教师、工程师、助理、文秘、业务员、技术员、财务、广告策划、护士、金融顾问、记者等。值得一提的是,这次调查的对象均为大学本科生,毕业院校包括:厦门大学、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江苏大学、天津大学、南昌大学、集美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三明师范学院、漳州师范学院、华侨大学等。此次调查对象均在厦门工作。数据第一个月平均工资:1671元根据统计,这100 名大学生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平均为1671元,其中,1001—2000元这个档次占了七成多。调查发现,第一个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相对较少,且多为业务员。xx年毕业的小陈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主要职务是营销。“名片上印着‘销售代表’,实际工作就是拉业务。底薪800元,其它收入就靠提成。”小陈说,他第一个月工资就只有

底薪,因为没有经验,还没摸着门道,没有完成一笔业务。不过第二个月他就拿到1000元月薪,他拉到第一笔业务,从中提成的200元成为他的奖金。不过,也有不少从事销售业务的大学生,第一个月就拿到了高薪。xx年从厦门大学毕业的小禹,在一家电子企业上班,第一个月工资3000元。别的同事大概在2000元,他因为具有语言优势,待遇比其他人高些。第一个月工资3000元以上的相对较少,不到一成。从职业上看,主要有公务员、IT行业技术人员、媒体从业人员、教师、垄断性行业等。 xx年毕业的小张,在厦门一家媒体工作,第一个月工资就拿了近5000元。“不过,媒体的收入并不是每个月都固定的,底薪一般在几百元,奖金和稿件数量、质量有关,稿件发得多,工资就高,如果没什么稿件,收入就很低”。专家:1200元到1600元最集中郑梦旖,思明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她说:“据我了解,大学本科毕业生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的确大部分集中在1000—2000元之间,并且1200—1600元最集中。”有人抱怨1600多元的工资还不如保姆,保姆包吃包住还有1000多元,其实两者间没什么好比较的。保姆做的活,许多大学生不一定做得来。另一方面,大学生将来的工资收入根据能力、资历还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但保姆的空间却很小。郑梦旖说,大学本科生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很少,除了上面提到的业务员,还有一小部分是在私营企业上班的。第一个月就能拿三四千元的也很少,公务员是其中一类,所以这几年考公务员的人越来越多,但真正能考上的只是个别。垄断性行业收入相对高些,福利也不错,但刚毕业的大学生很难一进去就拿高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条例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1997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发布的规章、文件确定的。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一些地方将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比例一般为20%,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

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档次。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养老金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doc 5)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doc 5)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doc 5)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老有所养,稳定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养老保险是指退休费用实行积累或统筹方式,使乡镇企业职工在年老时能领取养老金,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含镇)办企业、村(含村民小组)办企业职工。有条件的联户(含农民合作)办企业和户(含个体、私营)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乡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办、工业公司、农工商公司等)人员的养老保险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凡持有营业执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经营稳定、有能力实行积累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均遵循自愿原则实行职工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企业职工实行统筹方式的养老保险。 第五条实行积累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认可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经批准成立乡镇企业保险机构。

第六条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应贯彻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原则上应按在册职工一次全部投保,也可以先为科技人员和生产业务骨干投保,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投保范围。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以下部分组成:按企业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企业福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在职工个人工资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九条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承包机构事先约定交纳标准,并统一由企业向承包机构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在交费期间可以随企业经济支付能力的变化变更。 统筹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由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 第十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具体情况可为全体职工选定一个交费标准,也可选定几个交费标准。对工龄长、技术高、贡献大的职工可以提高交费标准。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十一条保险期限包括交费期和领取期。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养老保险费起至职工被批准退休的当月时止;领取期从职工被批准退休次月起至职工身故时止。 第四章养老待遇

应届生招聘、培养与考核管理办法

应届生招聘、培养与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应届毕业生是公司干部管理队伍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后备力 量,应届生招收工作是公司人才引进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公司对新聘应届毕业生的招聘、接收、培养、考核工作,建立导师培养制度, 加快个人职业成长,满足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人才需求,制定本办法。 二、招聘与接收 1.招收计划和招聘活动方案的制定: (1)每年7-8月,各中心、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和岗位人 员配置需要,提出次年度应届生招收计划,经综合管理中心审核,报 公司领导批准。 (2)每年9月,由综合管理中心提出公司次年度应届生招收计 划和招聘活动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 (3)每年10-12月,综合管理中心按照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的招收 计划和招聘活动方案启动校园招聘工作。 2.招收原则:应遵循“按需招收”、“专业对口”、“质量优先”、“结构匹配”和“双向选择”的原则。 3.应届生招收条件: (1)一类(重点院校)和二类(普通院校)院校全日制本科学 历以上应届毕业生;其中,优先招收博、硕士研究生和“985工程”、“211工程”重点院校应届毕业生。

(2)与接收计划中需求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3)在校期间成绩良好,无两科以上的补考记录,无行政处分 记录。 (4)能按期顺利毕业,报到时能提供学历和学位证书。 (5)体检结果正常,无重大疾病。 4.实行招收回避制度,即与公司员工有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 系人员不得招收进入公司。 5.招收程序: (1)通过校园、招聘会、网络途径收集应届毕业生简历→(2)对照招收计划和本办法的招收条件进行筛选→(3)组织面试,并向面试合格者征求实习/签约意向,初步确定招收人选→(4)报公司领导讨论审议→(5)签订实习协议/三方协议→(6)报到后签订包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7)办理接收、入职手续。 6.服务期限: (1)短期:不签订三方协议。 公司与应届毕业生约定一定工作期限内,来司实习工作与其签订实习协议书(详见附件1),不签订三方协议书。 (2)长期:签订三方协议及劳动合同。 应届毕业生如实习期表现良好,能承担岗位基础工作。经公司领导批准正式接收的,与其签订三方协议书及劳动合同,办理接收、入 职手续,按照正式员工进行日常管理。 三、实习期、试用期、见习培养期管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以前的规定是,单位那20%里面的一部分和个人的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现在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仅个人缴的那8%划入个人账户。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费缴纳 1、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确实需要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准。 2、个人缴费 (1)缴费基数与比例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

账户。其中,缴费工资,也称为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2)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 月储存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当地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待遇 (一)领取条件 1、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 15年。 (二)享受的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2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3、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4 、死亡待遇: (1)丧葬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3个月计发(此为退休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修正)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修正) (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天津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四川省广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随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迫切要求制定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对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实现社会保险依法行政、依规管理的需要。《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不仅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

框架、基本制度,而且对参保人权益、基金管理和监督、经办管理服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与其相配套,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已经制定并出台一系列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则是顺应并落实依法行政、依规管理的要求,促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行为,确保各项医疗保险政策准确执行。 二是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的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可以有效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的收费、诊疗、配药及就医等行为;对违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个人起到惩戒作用并促进整改;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交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及时完善政策,堵塞漏洞。本标准明确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稽核结果利用等要求,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是维护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逐步实现,制度缺失问题已得到较好解决。但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收费、过度医疗等现象仍屡禁不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个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案件屡屡发生,直接或间接地加重

应届生求职-薪酬待遇(精选)

第十章薪酬待遇 10.1 薪酬待遇组成 作为毕业生,了解薪酬待遇交金交税的情况是必须的。薪酬待遇主要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股票(股权)、保险、公积金[25]。具体如下所示: <1>工资: | 税前 | 税后 | 发多少个月 | 年底是否有双薪 <2>奖金:(奖金计入当月工资,累加后按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扣税。年终双薪也同样)| 季度奖 | 年终奖 | 项目奖 | 明确奖金的数额(最低数) <3>补贴: | 通讯补贴 | 住房补贴 | 伙食补贴 <4>福利: | 过节费 | 防暑降温费 | 取暖费 | 购物券 | 电影票 | 生活用品(洗衣票) | 健身卡 <5>股票:(即将上市的公司提供股票的可能性较大) <6>保险、公积金:即常说的“五险一金”。 (1)五险: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2)一金:住房公积金 注意:明确缴费基数,是否提供补充医疗、补充养老、补充意外保险,住房无 息贷款、经济适用房等。 <7>加班费等

10.2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及住房公积金 10.2.1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面向劳动者建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雇主 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的制度。中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 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我们通常所说的三金、四金、三险一金、五险一金等其实只是涵盖的内容多一项少一项 的问题,像三金和三险一金里面就涵盖了最基本的险种,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四金或五金无非就是加上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很多时候四金其实就是三险一金,及基本的三种保险加住房公积金被成为四金。当与企业谈到薪酬待遇的时候视具体情况而论。 “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 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缴纳 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 10.2.2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 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在哪些情形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 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 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1996.01.05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9号令)解析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憗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憙第二条憗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憗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 (四)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 第五条职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的义务。职工有权向企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的有关

情况,企业和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六条憗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金、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工作。 第七条省、市、县分别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苏劳社险[1998]26号 各市、县社会保险机构: 为适应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需要,加快省级统筹步伐,规范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1998]11号)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养老保险费的收缴 (一)企业责任 1、企业要凭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企业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合同或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并提供企业及职工的有关资料,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2、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工资收入台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为依据,逐月登记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经职工本人确认后,作为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 3、企业在每结算期规定时期内向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可以按上年的实际工资为基数,加上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当调整部分,作为本结算期的缴费工资,也可以按上季(上月)实际工资收入为下季(下月)的缴费工资。 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要尽量以近期职工实得工资为依据。 4、企业按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一般应在每年1月底前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有条件的应同时报盘),该基数经稽核确认后将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一年间的职工缴费基数。 企业近季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申报时间规定在每季第一月内。 企业按月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应在每月的月初申报。 如在下季(下月)规定期内未申报的,经办机构可按该单位的缴费工资未作变化处理,仍按上季(上月)的基数计算。并可按照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适当调整结算基数。 5、对每月的人员增减变化,企业要持有关资料,在当地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向经办机构分别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逾期不报的,经办机构作没有变化处理。 (二)社会保险机构责任 1、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档案及缴费工资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一、住院起付额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起付额。起付额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等三级医院1000元;小榄人民医院、陈星海医院、黄圃人民医院等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及其他医院600元;市外转院1200元。 二、参保人转院就医 参保人诊治疾病,应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原则上应转往下列指定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已联网结算)、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已联网结算)、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已联网结算)。 三、参保人转院手续 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三级医院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小榄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限传染病及皮肤病)、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本市无抢救条件的危重病人需及时转院的,可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院长批准后转院,但约定医疗机构需24小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办理转院报批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 四、报销市外住院医疗费用须提供的资料 经批准转往市外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社保局医保科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社保卡、身份证(若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本人中山市农业银行存折等资料。 五、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定居退休人员、临时外出人员就医 经备案登记,常驻异地工作(连续1年以上)和退休后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在当地选三家医保定点医院作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外出的人员异地就医限急、危病症,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其门诊费用按市内门诊结算办法报支。上述人员住院的,应在入院后一周内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登记备案,出院后提供相关资料交社保局医保科审批。异地住院又需转院的,原则上转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他医院的,应由当地转出医院提出申请,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批准。 六、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医疗保险的办理 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暂无就业单位且属本市户籍的,可在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续保或以居民身份参保。 七、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1.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应先向挂号处和主诊医生出示社保卡,登记参保号,交费时用本卡结帐。 2.持卡人住院时请出示社保卡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向主管医生出示社保卡,表明参保者身份;出院时凭此卡在医院结帐直接报销医疗费用,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3.如不出示、不使用社保卡登记入院、结算住院费用,而按自费病人结帐出院者,所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支。 4.如因紧急入院,未及时带有社保卡,请向医院入院登记处申明,或告知市社保局,以便与医院协调能暂时按医保入院处理,但必须于入院后三天内持社保卡补办登记手续;若入院时参加了医疗保险,因故未领或遗失社保卡者,请先向医院入院处登记和社保局申明,由市社保局负责查明原因,并及时协调制卡,待领卡后在医院凭卡进行社保结算。 5.凡参加社会保险者一人一卡,必须妥善保管,参保人凭卡办理个人社保业务,不得冒用或转借他人使用。若社保卡丢失、损坏等,请及时拨打12333电话挂失;再凭身份证到就近劳动保障分局或社保卡制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八、参保人如何更好保障自己的医保权益 1.熟悉、了解医保政策。 2.每次就医时使用社保卡,遗失卡及时挂失、补办。 3.就医时告知医生尽量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 4.市外转院时要先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5.属特殊病种的要及时申请登记。 6.定点医院常驻医保驻院代表,就医有疑问时向驻院代表咨询或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九、如何查询单位缴费情况和个人参保资料 1. 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查询。 2. 浏览社保局网站查询中心:。 3. 浏览省社保基金局网站:。 4. 持社保卡到各大医院的自助彩色圈存机查询。 5. 持社保卡到各农业银行网点的社保业务自助查询机查询。 6. 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我局或各镇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查询。 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网址:

招聘录用应届毕业生制度

招聘录用应届毕业生制 度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招聘录用应届毕业生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招聘录用应届毕业生并保证这一工作及时、顺利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从学校推荐到正式录用的全过程。 第三条制度定期录用计划 定期录用原则上每年7月进行一次,人事部必须在6月前制度计划。 第四条计划内容 录用计划主要是确定录用人数及学历、专业和年龄分布,以及各部门人员分配。人事部必须详细分析各部门的经营现状、发展前景、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把增员与效益结合起来。 第五条人员配置分析 确定增员计划的工期是人员配状况,应制作人员配置表加以汇总分析。 第六条增员要求 人事部应在每年6月前要求各部门根据经营情况变化、休假、离退休、其他调整等情况,提出增员申请。 第七条增员会议 人事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增员申请,召集有关领导召开增员决策会,介绍有关情况,确定本年度增员计划。 增员的最终决策权在于公司总经理。 增员决策会议的组织与运行另行规定。 第八条录用原则的确定 依据前条和录用计划,确定录用原则,并分发至各部门主管。 录用原则的内容包括: (1)录用原则; (2)录用标准; (3)招聘原则; (4)考试方式与原则; (5)初次任职报酬等。 第九条招聘 招聘应届毕业生时,人事部应携带有关资料,直接去相关学校和学生处、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校长室联系,说明招聘意向,请他们协助招聘工作。也可到各学校召开人才招聘会。 这里所说的有关资料包括:

(1)企业介绍; (2)经营报告; (3)招聘事项; (4)应聘申请书。 也可到人才市场或网上招聘。 第十条应聘资料 应聘者提交下述资料: (1)应聘申请书; (2)亲笔履历书; (3)照片(近期免冠); (4)应聘理由(应聘说明); (5)体检表; (6)学习成绩表; (7)毕业证书与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其他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业务能力考核和体检五类。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首先是将年龄、性别、专业和身体等不符合招聘条件者排除在外,符合者发给考试通知。 第十三条笔试 笔试科目原则上作以下区分: 本科应届毕业生及以上者:英语、专业课、综合考试(含论文)。 大、中专者:英语、数学、语文、作文、综合考试。 第十四条面试 面试是在公司内对应聘者的能力、素质、性格等作综合考察。 第十五条业务能力考核 业务能力考核是对应聘者的实际工作能力适应程度的测评,以判断应聘者更适合哪一类工作。 第十六条体检 体检只对初步确定聘用者进行。依据录用标准,可以用以确定适合的职位,或确定聘用及拒聘。 第十七条确定 如以上各项考试合格者,由考试委员会决定,并经总经理认可,确定聘用名单。同时向应聘者发给确定通知。

员工医疗保险的缴纳与使用

员工医疗保险的缴纳与使用

员工医疗保险的缴纳与使用 一、专题界定: 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保险资金的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支付项目和待遇标准、支付方式,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的划分使用。 二、名词解释: 医疗保险, 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起付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是在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医疗费用之前,职工个人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先用个人账户或个人自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之后,统筹基金才开始按规定的比例负担医疗费。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补交 【案例】吴明是一名土生土长的葫芦岛人,2002年大学毕业后来到北京工作,近期父母(均

辽宁建设集团公司退休职工,有退休金)来北京与其同住,期间得知:他母亲2002年4月份退休,等到吴工作了以后才知道原公司以没钱为由居然没有给上医疗保险,其父亲2003年病退前也是没有交纳过医疗保险,其父母还能不能补交医疗保险呢?如果以后父母看病住院的话能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呢?如果能应该找哪个不能办理呢? 【评析】退休职工不能以个人身份参保,必须和单位在职职工一同整体参保。退休人员参保个人不用缴费。而是由单位按照当地标准替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不存在补缴费用的问题。参保人员从单位参保之日起下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也不予结算。如果单位没有参保,则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困难单位参保办法。省和各市正在准备出台相关政策,以解决困难单位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困难单位参保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有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保。 案例 2 在计算医疗期时,企业合资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计算 【案例】黎某,男,32岁,原系兴国玩具厂的劳动合同制工,合同期三年,期满后他又与单位续签四年合同,到1998年10月16日才期满。1997年1月,兴国玩具厂与台商合资,改名为台穗玩具有限公司,黎某被安排到合资后的公司工作,续签的合同期与原单位的一样,到1998年10月16日止。1997年4月份,黎某因患急性肾小球肾炎而住院治疗,现公司在给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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