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01.05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9号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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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1.05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9号令)解析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憗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憙第二条憗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憗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

(四)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

第五条职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的义务。职工有权向企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的有关

情况,企业和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六条憗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金、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工作。

第七条省、市、县分别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八条憗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和职工的养老保险手续。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撤销、破产或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向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向当地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者由经办机构委托的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的方法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条各市、县(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拟订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方案,经市(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市应当统一当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全省逐步做到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第十一条职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原则上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到8%。并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对企业缴纳比例作适当调整,逐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职工工资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最低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国家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可以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同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一)本规定实施后,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本规定实施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计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三)前两项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前款(一)、(二)项合计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2%,并保持不变。

第十七条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每年5月1日公布。

各级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向职工本人出示个人帐户储存清单。

第十八条职工流动,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档案

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职工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

(二)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三)缴费年限满10年的(含参加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条件的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一)社会性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本省和其所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为基数,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25%计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按月计发;

(三)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以其缴费工资和

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后的一段时期内,在按照第二十一条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各市可适当增发调节金。增发调节金后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原办法计发水平的120%;低于原办法计发水平的予以补足。

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以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1994年职工本人的标准工资为准。

第二十三条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照缴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2个月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和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

额,一次付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低于本规定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予以补足。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由企业为其办

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本规定实施前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仍保留原国家和省规定的养老保险优惠待遇。

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退休时按照本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憙第二十六条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不定期公布。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予以补足。

第二十七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全省职

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进行正常调整,每年7月1日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憗职工退休时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有关证明,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换领《职工退休养老证》,由经办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月支付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憗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后,由其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第三十条职工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下列来源:

(一)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依照本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所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支付的一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和发放的生活费;

(三)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所支付的储存额或者余额;

(五)支付给本规定实施前退(离)休人员的基本

养老金;

(六)各级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调控。各地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全额转入积累基金。积累基金的80%暂存放在当地,20%上解省集中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主要用于退休高峰或者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需要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需要支付积累基金前,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报省劳动、政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两个月支

付的费用外,一般按80%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存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和银行存款所得利息,全部并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增值所得,免征税费。

第三十五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每年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时编制和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憙第三十六条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增值和营运,应当接受劳动、财政、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苏州 https://www.360docs.net/doc/0615665989.html, 苏政办发〔200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丛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83号),结合目前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单位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其他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工信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工信部网站更新时间:2011-11-16 工信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三)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四)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 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认定申请 地方企业向其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一起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江苏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样表)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表人:填报日期: 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名称工商注册的公司名称 注册地点县(区) 注册资金工商注册资金万元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电话手机号码 联系人 该项目负 责人 电话该项目负责人的手机号码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这次上的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或改建) 建设地点句容市县(区)行业类别所属类别 项目年耗能是否超过 1000吨标煤是/否(一般都为否,看节能登记表项目年耗能总量)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有新建建筑物才有建筑面积,否则填0 主要产品(服务)及 年生产(服务)规模 1.年产多少套(台)XX 2.年产多少套(台)XX 3. 4. 计划用地面积亩,其中耕地亩 计划开工时间年月建设期限个月 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总投资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投入设备+其他固定 资产(厂房造价或者租金)万元 其中用汇0万美元 项目资本金注册资金万元,占总投资注册资金/总投资%(≥20%)项目资本金主要出资方 出资人XXX(百分比) 出资人XXX(百分比) 出资人 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法人(盖章): 年月日 项目所属乡镇(盖章): 年月日 (乡镇领导签字)

项目名称: 序号设备型号名称 单价 (万元) 台 数 单台功 率(kw) 总价 (万 元) 总功率 (kw) 年运行时 间(小时) 备 注 01 设备名称 型号类别 要填写 要 填 写 要填写 要填 写 要填写要填写合计** ** **

项目名称: 序号设备型号名称 单价 (万 元) 台数 单台 功率 (kw ) 总价 (万美 元) 总功率 (kw) 年运 行时 间(小 时) 进口 国别 备 注 01 设备名称 型号类别 要填写要填写 要填 写 要填写要填写要填写合计******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1)

附件1: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成长的重要力量,是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为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科技管理体系健全、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专精特新”特色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工作由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组织,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 第二章评审推荐条件 第四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体

系。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吸纳就业、节能降耗以及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优先推荐。 (三)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在管理、生产、营销等方面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效果明显。 (四)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年研究开发费用占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2%以上。 (五)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30%以上。 第三章评审推荐程序 第五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审推荐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审推荐的办法,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申报,下季度首月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六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一式一份),向所在地市或者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化工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7]12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2007年9月) 为统筹兼顾化工产业的地域适宜性、产业集聚性、生产规模性和环境安全性,体现从严控制、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要求,现就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国内外资本和产业正在向苏北加速转移,苏北地区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防止污染严重的化工项目借机转移,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阻碍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三年专项整治期间,要进一步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推进苏北地区化工产业健康发展。 二、提高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准入门槛。苏北地区禁止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淘汰和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设备、土建、环保及公用工程,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各类化工项目。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须达到25%以上。 三、严格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程序。根据国家现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严格项目管理程序,严禁分拆项目后违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新建核准制化工项目,按现行规定由省或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备案制化工项目,由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依照准入规定和权限核准、备案项目后,应将项目核备文件及相关附件及时抄送同级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负责确认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收到。备案类化工项目在项目备案并且完成环保、土地等相关批准手续后,由省辖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开工前会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三年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期间批准建设的项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 088号)逐项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项目批准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产。严禁不具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的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批准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

2018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拟认定企业名单

2018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拟认定企业名单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詹阳动力重工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北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三三工业有限公司 中石化四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梅岭电源有限公司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银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先声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鲁能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 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长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西藏华泰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江铃底盘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宝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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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标 签】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 号】苏政发﹝1998﹞118号 【发文日期】1998-12-24 【实施时间】1998-12-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征收教育费附加,是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教育经费来源的重要渠道。各地、各部门要从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省"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做好教育费附加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 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快发展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教育费附加"是指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 发[1984]174号)和《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规定征收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称"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城市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支出时,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增长一优先"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

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条 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为教育费附加征收对象: (一)城市(含县所在镇)凡交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含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 (三)农村农业经营户和非农业经营户; (四)其他依法应当交纳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征收的依据及标准: (一)城市以单位和个人实际交纳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三税"同时计算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以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销售收入的4‰。 (三)农村农业经营户、非农业经营户以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依据,计征比例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以内)。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征收部门:城市教育费附加,乡(镇)、村办企业、私营企业等缴纳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农户缴纳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财政所征收。 第七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外,其余在当地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八条 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征、代扣、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应同时代征、代扣、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 第九条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十条 城市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相应减征或免征教育费附加。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中列支。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 单(第一批)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发[2017]8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6 【实施日期】2017.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决定 (苏政发〔2017〕8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省政府决定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市或县(市、区)实施43项许可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2项,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法规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在修改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

取消的许可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许可事项,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委托实施审批的事项,委托机关不得截留审批环节,确保委托事项的受理、审查、许可、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委托到位。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行政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6日 附件 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第三批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名单

第三批创新型企业名单 (共154家)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 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天津曙光计算机产业有限公司 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

山西信联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永济新时速电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中绿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鸿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奥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博大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新产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电缆研究所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 定(2009)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2 【实施日期】2009.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9年12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罗志军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可能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除外: (一)房屋买卖、房屋中介、住宅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合同; (二)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 (三)旅游、拍卖合同; (四)有线电视、电信服务合同;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其他合同。 “经备案的合同文本,内容需变更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业,其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机关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机关为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上级机关备案的合同文本,不再重复备案。 “已备案的合同文本,应当在其合同文本封面左上角位置加注‘已备案’字样。使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苏办发[2011]4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09 【实施日期】2011.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苏办发〔2011〕41号2011年9月9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

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意见》(组通字〔2011〕33号)和全省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忠诚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修养,加强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义和目的 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公务员队伍建设事关江苏“两个率先”全局。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是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公务员更好地服务群众、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公务员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本领、开创江苏科学发展新局面的现实需要。通过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省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切实做到坚持为民宗旨不动摇、求真务实不放松、清正廉洁不含糊、高效服务不懈怠,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

(项目管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07]1591号 发布时间: 2008-01-25 09:45:00 信息员:本文被阅读次数:214 【字体:大中小】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 (五)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主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

2017年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附件1 2017年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共70家) 北京市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 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唐山晶玉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市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丰东热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华耀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孚能科技(赣州)有限公司 山东省 南山集团有限公司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成山集团有限公司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 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 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 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 湖南省农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江苏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Word

2012年度江苏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 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一、电子信息 (一)软件产品 1、系统软件 2、支撑软件 3、中间件软件 4、嵌入式软件 5、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软件 6、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 7、图形、图像软件 8、金融信息化软件 9、地理信息系统 10、电子商务软件 11、电子政务软件 12、企业管理软件 (二)微电子技术 1、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及设计软件工具开发 2、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开发

3、集成电路封装技术 4、集成电路测试 5、集成光电子器件 (三)计算机及网络产品 1、计算机和终端产品 2、各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及关键部件 3、网络产品 4、空间信息获取及综合应用集成系统 5、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 6、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和系统(四)通信产品 1、光传输产品 2、中小型综合接入系统 3、无线接入产品 4、移动通信系统的配套产品 5、软交换和VoIP系统 6、业务运营支撑管理系统 7、电信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 (五)广播电视技术产品 1、演播室设备 2、交互信息处理系统

3、个人媒体信息服务平台 4、媒体资源管理系统 5、信息保护系统 6、光发射、接收设备 7、电台、电视台自动化设备 8、网络运营综合管理系统 (六)新型电子元器件 1、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含半导体照明用功率发光二极管) 2、新型表面贴装元件(片式元件) 3、片式半导体器件 (七)信息安全产品 1、安全评估与管理类产品 2、安全应用类产品 3、安全支撑平台类产品 4、网络安全类产品 5、专用安全类产品 (八)智能交通产品 1、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和系统 2、先进的公共交通管理设备和系统 3、运输营运安全监控和管理系统 4、先进的交通管理和控制系统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苏清办[2009]3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清办〔2009〕36号)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6日】【来源:科技司】【字体:大中小】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关于建设创新型陕西的战略部署,落实《陕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 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我省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工信部、财政部印发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决定联合组织开展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2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设创新型陕西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规范和加强我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鼓励我省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陕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26 【实施日期】2014.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苏政发〔2014〕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现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县(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调控和监管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按照规定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各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

江苏百强企业名单公布,2019年江苏最新百强企业名单及排名.doc

江苏百强企业名单公布,2019年江苏最新百 强企业名单及排名 江苏百强企业名单公布,江苏最新百强企业名单及排名 很多江苏本地网友对江苏百强企业很感兴趣,江苏有哪些企业比较有名、江苏哪些企业比较突出。本文小编带你一起了解关于江苏百强企业名单公布,江苏最新百强企业名单及排名,希望本文对你有帮助。 2018年江苏最新百强企业名单及排名尚未公布,以下是最新2017年江苏百强企业名单: 江苏省创新型企业100强名单 排名企业名称地区1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2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3天合光能有限公司常州4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5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通6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南通7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8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无锡9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常州10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州11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泰州12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州13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原常熟开关厂)苏州14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无锡15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16常州市宏发纵横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17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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