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方案规定.docx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制度1. 引言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由单位和职工自愿选择参加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规范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提高保障水平,并确保保险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单位和保险机构。
3. 定义•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指职工自愿选择参加的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单位:指职工所在的组织、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保险机构:指依法经营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企业、合作社、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4.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选择与参加4.1 职工在职期间,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4.2 职工选择参加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应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交给单位负责人备案。
4.3 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个人缴费信息等资料报送保险机构备案。
5.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缴纳5.1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5.2 个人应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工资收入中扣除相应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并通过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给保险机构。
5.3 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相应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其缴纳给保险机构。
6.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与支付6.1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及支付标准由保险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2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支付采取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确保保险金的安全和及时支付。
7.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7.1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由保险机构负责管理,按照投资运营安全、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管理。
7.2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流和账目清晰、合规合法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理性。
7.3 保险机构应定期向单位和职工公示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资产状况。
8.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终止和退保8.1 职工在任何时候都有权选择终止参加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但需提前向单位和保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制度(doc 2页)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制度(doc 2页)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1 目的为保证行业向地方的平稳过渡,我公司在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国电集团公司相关要求,适当提高我公司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本规定规定了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实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2 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适用于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在册员工。
3 引用标准劳动部[1995]464号文《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139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国电集人[2003]152号文4 管理职能4.1 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负责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
4.2 综合管理部负责补充养老保险的参保、转移、变更、结算等工作。
4.3 财务部负责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结算金额的发放。
5 管理内容与要求5.1 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5.1.1 公司所有在册的职工5.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险:5.1.2.1 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在刑事处罚期内的员工;5.1.2.2 当年累计旷工达7天(含7天)或累计病、事假达180天(含180天)的员工5.2 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5.2.1 补充养老保险采取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原则。
5.2.2 按照集团公司国电集人[2003]152号文的精神,集团公司对下述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会统一管理,在此之前,各企业可在内部建立员工的帐户。
5.3 补充养老保险的交费标准5.3.1 按集团公司的要求,企业按上一年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的10%左右交费,个人交费部分不能超过企业缴费部分的1/2。
原省电力公司企业交费的标准为15%;因公司大部分员工均从省电力公司调入,为保持延续性,公司交费的标准仍定为15%。
5.3.2 由于公司员工均是今年调入公司,原来各单位的工资水平不一致,上年工资总额较难统计。
公司规定同一岗级享受同等待遇,对于补充养老保险仍按岗级确定交费基数。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进行缴费。
然而,有些职工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缴费年限不足。
为了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我国制定了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一、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工作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养老保险费,继续计算养老保险关系。
这一规定为职工提供了补缴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
二、补缴养老保险的具体操作流程
职工在申请补缴养老保险时,首先需要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个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
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其上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职工需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缴纳相应的补缴养老保险费。
缴费时间和缴费金额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缴费。
三、补缴养老保险的好处和意义
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延长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提高其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
此外,补缴养老保险也是对过去年限不足的缴费情况的一种弥补,有助于保障职工的基本养老权益。
总的来说,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职工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希望广大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及时了解补缴养老保险政策,并根据自身情况及时申请补缴,确保自己的养老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退休后的职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职工可能错过了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导致他们在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金的待遇。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推出了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一、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定义和对象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是指已经错过了正常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段的职工,可以通过一次性支付相应的补缴费用,补齐养老保险的缴纳期限,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1. 已经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按时缴纳;2. 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时间及标准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时间以及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政策可能有所不同,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全额补缴: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额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即第一次开始工作至今的所有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全额补缴可以确保在退休后享受全额的养老金待遇。
2. 部分补缴:在一些地区,职工可以选择部分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即补齐缴费中断期间的部分时间段。
这种方式可以根据具体的缴费情况和能力来确定。
3. 时间限制:对于职工补缴养老保险,通常有一个时间限制。
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将无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因此,职工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免错过补缴的机会。
三、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好处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带来了以下几方面的好处:1. 提高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通过补缴养老保险,职工可以确保在退休后享受到相应的养老金待遇,提高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2. 享受更多的福利待遇:养老保险往往与其他社会福利待遇相关联,例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通过补缴养老保险,职工还可以享受到这些附属福利的待遇。
3. 减少社会负担: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减轻社会的负担,降低政府的养老保障支出压力。
四、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申请和操作流程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申请和操作流程如下:1. 咨询相关部门:职工可以咨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具体的补缴政策和标准。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一、概述为进一步保障企业员工的幸福生活,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本公司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明确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临时工。
三、主要内容1.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缴纳(1)公司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2)除普通员工外,公司向公司董事、高管等进行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具体缴纳金额及标准由公司制定。
(3)员工个人可选择在其薪资中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用,具体比例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2.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享受(1)员工自达到本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将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根据本管理规定享受补充养老保险。
(2)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且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时,也可申请提前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3)员工因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无法继续工作但未达到退休年龄并且离职后未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可根据公司规定申请领取相应的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3.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1)公司将根据国家政策对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进行管理并定期公示缴纳情况。
(2)员工个人和公司在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时需对账,确认缴纳金额和缴纳时间无误。
(3)员工在退休时应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银行卡信息,公司在核实后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
四、补充说明(1)公司将通过内部通知、员工手册等方式告知员工本管理规定,并保证其公开透明。
(2)员工如有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问题,可向公司人事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咨询。
五、生效时间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或修改,将另行公布并适时调整。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五、补缴金额及年限
1.补缴金额按补缴期间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
2.补缴年限最长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5年。
3.补缴金额及年限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六、补缴效果
1.补缴养老保险的职工,补缴金额及年限纳入个人账户,计算养老金时,与正常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本政策旨在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有效实施,为职工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二、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享受。
3.补缴完成后,职工可按正常程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
本政策旨在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广大职工应充分了解政策内容,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补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政策宣传与反馈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职工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和自身权益。
(1)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政策知晓率;
十一、争议处理
1.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补缴养老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补缴业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补充养老保险规定物业发展集团

补充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本公司员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府【1997】18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遵循以下原则:一、促进公司发展原则。
公司通过补充养老保险,提高员工的养老待遇,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公司发展。
二、效率原则。
补充养老保险与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调整,效益好时多补充,效益差时少补充或暂不补充;亏损企业不得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劳动贡献的大小紧密挂钩。
三、坚持政府指导与公司自主相结合原则,要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补充养老保险方案。
第三条:本公司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为:一、具有深圳市户籍、篮印户口的在册在职员工。
二、在本方案实施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深物发【1997】6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内退员工。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标准和渠道第四条:补充养老保险由公司负担、员工个人不缴纳。
第五条:公司根据上年度经济效益情况决定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提取比例,但最高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员工工资总额的15%。
各单位以完成年度经营计划中利润计划指标为基准,按不同比例提取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每年根据经济效益作适当的调整,一九九九年度暂定如下标准:1.超额完成年度利润指标20%以上的单位可按三项工资总额的7%提取;2.完成年度利润指标的单位可按三项工资总额的6%提取;3.未完成年度利润计划指标但有赢利的单位,可按三项工资总额的3%—5%提取;4.亏损单位不得提取。
第六条:公司补充养老保险金,在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员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超过部分从公司公益金或奖励、福利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员工月补充养老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员工月人均补充养老保险费的5倍。
第八条:公司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每季第二个月10日前一次性向市社会保险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第三条:申请补缴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申请人档案原件经存档机构审验后返还用人单位)。
申请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三)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其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申报方式办理补缴手续。
第四条:缴费基数可按以下档次确定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一)第一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第二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第三档为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第五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账户按以下规定记载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档次按照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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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行业向地方的平稳过渡 , 我公司在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 , 结合国电集团公司相关要求 , 适当提高我公司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本规定规定了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实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适用于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在册员工。
3引用标准
劳动部 [1995]464 号文《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 139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国
电集人 [2003]152 号文
4管理职能
4.1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负责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
4.2综合管理部负责补充养老保险的参保、转移、变更、结算等工作。
4.3财务部负责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结算金额的发放。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5.1.1公司所有在册的职工
5.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保险:
5.1.2.1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在刑事处罚期内的员工;
5.1.2.2当年累计旷工达7 天(含 7 天)或累计病、事假达180 天(含 180 天)的员工5.2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
5.2.1补充养老保险采取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原则。
5.2.2按照集团公司国电集人 [2003]152号文的精神 , 集团公司对下述企业的补充养老保
险会统一管理 , 在此之前 , 各企业可在内部建立员工的帐户。
5.3补充养老保险的交费标准
5.3.1按集团公司的要求, 企业按上一年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的10%左右交费 , 个人交费部分不能超过企业缴费部分的1/2 。
原省电力公司企业交费的标准为15%;因公司大部分员工均从省电力公司调入 , 为保持延续性 , 公司交费的标准仍定为 15%。
5.3.2由于公司员工均是今年调入公司, 原来各单位的工资水平不一致, 上年工资总额较难统计。
公司规定同一岗级享受同等待遇, 对于补充养老保险仍按岗级确定交费基数。
同岗级
人员同等享受。
5.3.3补充养老保险基数为各人的岗薪工资+每月月度奖(月度奖基数取1000 元)。
岗位以每年 1 月份的岗级为准。
2003 年应届毕业生的交费基数取2300 元(同基本养老保险交费基数)。
5.3.4对现距职工本人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即2005 年 12月 31 日之前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 , 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2个百分点(但新老办法享受提高标准的年限合并计
算最高不超过 5 年)。
5.4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程序
5.4.1综合管理部年末根据下年一月份职工个人岗级, 确定下年全年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
人缴费标准 , 由厂财务部及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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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综合管理部在每月月底前 , 将全厂应上缴补充保险金金额通知厂财务部。
5.4.3财务部于每月月底前, 将全厂个人部分、企业部分解缴至国电集团公司社保机构( 现国电集团公司未成立社保机构, 个人帐户暂由公司财务负责 ) 。
5.4.4综合管理部根据国电集团统一部署, 每年进行一次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的
打印、发放 , 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 上报国电集团公司社保机构。
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的个
人帐户 , 任何人无权改动。
5.5资金来源
5.5.1工资结余;
5.5.2上年工资总额 1.5 月的额度 , 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5.6下列情况人员其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个人帐户连本带息一次全额结给本人, 同时终止补充养老保险关系。
对此条规定如国电集团公司另有意见, 以国电集团公司的意见为准。
5.6.1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
5.6.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
5.6.3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5.6.4经原单位同意调离国电集团公司系统的人员。
5.6.5其他各种原因(如劳教、判刑、开除公职等)的人员 , 在与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有关手续后 , 将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个人帐户中企业缴费的50%以及个人缴费的100%连本带息一次性结给个人;未办理手续的, 帐户即封存;同时终止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关系。
5.6.6对于国电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调动的人员, 将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个人帐户连本带息一
次性全额划转调入单位, 当年比例不再调整。
6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6.1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 专款专用 , 单独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
6.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运作情况的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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