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范

合集下载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水利工程的建设与施工也日益增加。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监理服务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就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进行详细探讨,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监理机构的资质要求、监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监理流程的规定。

一、监理机构的资质要求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机构是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监理服务的水平,相关机构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1. 注册资金要求:监理机构需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2. 人员配置要求:监理机构需拥有一支专业化的技术团队,包括工程师、技术员和其他必要的专业人员。

3. 业绩要求:监理机构应具备丰富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经验,包括参与过的项目数量和项目质量。

4. 设备设施要求:监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检测仪器,以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监理人员的专业素养监理人员作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核心力量,其专业素养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1. 专业知识:监理人员需具备充足的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

2. 监理能力:监理人员需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能够独立完成监理工作。

3. 法律法规:监理人员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法规,以确保施工合规。

4. 沟通能力:监理人员需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各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监理流程的规定为了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过程的规范性和监理工作的高效性,需制定相关的监理流程和规定。

1. 施工前期准备:监理人员在施工前需进行现场勘察和预先评估,确定施工方案和监测计划。

2. 施工过程监管:监理人员需进行现场巡查,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3. 质量控制:监理人员需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并做好质量记录和资料整理。

4. 安全管理:监理人员需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及时应对紧急情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部令第28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部令第28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项目法人委托监理业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二年八月目录前言 (2)目录 (3)1 总则 (5)2 名词术语 (5)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6)3.1监理单位 (6)3.2监理机构 (7)3.3监理人员 (9)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11)4.1 施工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11)4.2 主要监理工作方法 (12)4.3 主要监理工作制度 (12)5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13)5.1监理机构自身准备工作 (13)5.2施工准备监理工作 (14)6 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16)6.1 工程开工 (17)6.2工程质量控制 (17)6.3工程进度控制 (19)6.4工程投资控制 (21)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25)6.6合同的其他管理工作 (26)6.7信息管理 (37)6.8 工程协调 (40)6.9工程验收与移交 (40)7 保修期阶段监理工作 (41)7.1工程保修 (41)8 其他 (41)8.1奖励 (41)8.2赔偿 (41)附录 (42)附录1《监理规划》内容及编写要点 (42)附录2《监理实施细则》内容及编写要点44 附录3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47)附表………………………………………附表 A 施工企业提交的申请表…………附表 B 监理机构审核表…………………附表 C 监理机构汇报表…………………附表 D 监理机构内部用表………………1 总则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行为,明确监理单位和各级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和义务,促进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实行建设监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监理程序、方法和具体工作内容上可适当简化。

1.0.3 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需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按照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
(一)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项目法人委托监理业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9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9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14版)目次1 总则 (2)2 术语 (2)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3.1 监理单位 (3)3.2 监理机构 (4)3.3 监理人员 (4)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7)4.1 基本工作程序 (7)4.2 主要工作方法 (7)4.3 主要工作制度 (8)5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8)5.1 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8)5.2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9)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10)6.1开工条件的控制 (10)6.2 工程质量控制 (10)6.3 工程进度控制 (13)6.4 工程资金控制 (15)6.5 施工安全监理 (17)6.6 文明施工监理 (18)6.7 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18)6.8 信息管理 (20)6.9 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22)7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24)附录A 监理规划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 (25)附录B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 (27)附录C 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29)附录D 监理报告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 (34)附录E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36)标准用词说明 (150)条文说明 (151)1 总则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依据有关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实施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等应分别依据相关专业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

1.0.3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依法必须施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应按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

监理业务委托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前言1996年12月和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对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成套设备,在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设备监理制度,并要求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设备监理工作。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已在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行为,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设备制造质量和投资效益,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制定了《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范》,作为水利行业标准实施。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正文分10章,另有2个附录及条文说明,其中附录B为提示性附录。

1. 总则1. 1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设备制造监理行为,提高设备制造监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 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监理可参照执行。

1.3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资质。

监理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水利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4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项目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5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1 水利工程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2.2 水利工程设备水利工程中使用的各类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前言
1996年12月和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对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成套设备,在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设备监理制度,并要求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设备监理工作。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已在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行为,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设备制造质量和投资效益,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制定了《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范》,作为水利行业标准实施。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正文分10章,另有2个附录及条文说明,其中附录B为提示性附录。

1. 总则
1. 1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设备制造监理行为,提高设备制造监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 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监理可参照执行。

1.3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资质。

监理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水利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4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项目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5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1 水利工程
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2.2 水利工程设备
水利工程中使用的各类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

2.3 设备制造监理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

2.4 建设单位
工程项目建设法定人或工程项目权益所有者(业主)。

2.5 设计单位
受业主委托承担设备工程设计或制造设计业务的单位。

2.6 制造单位
与建设单位签订设备制造合同,承担设备制造业务的单位。

对国家和水利部实行产品生产与使用许用制度的设备,其制造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7 监理单位
与建设单位签订设备制造监理合同,承担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单位。

2.8 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依据设备制造监理合同,派驻设备制造单位,直接承担合同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组织。

2.9 总监理工程师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由监理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承担设备制造监理项目的全权负责人。

2.10 专业监理工程师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承担设备制造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2.11 监理员
经过设备制造监理业务培训和考核,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作的监理人员。

2.12 监理大纲
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设备制造监理方案性文件。

2.13 监理规划
监理单位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14 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设备制造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15 平行检验
在设备制造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监理机构独立进行质量检验的活动。

2.16 质量见证
由监理机构采取现场监督或文件目睹,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验证的活动。

2.17 旁站监理
在产品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生产过程中,由监理机构在现场对产品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2.18 巡视监理
监理机构到现场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3. 基本规定
3.1监理单位
3.1.1监理单位的确定
监理单位由工程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建设单位宜在水利工程设备采购招标前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设备制造监理合同。

3.1.2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3.1.2.1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范围包括发电机组、水轮机组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闸门、压力钢管、拦污设备、起重设备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

3.1.2.2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资格证书中明确的级别、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开展业务。

3.1.3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2. 依照合同规定,认真负责公正地进行监理活动,对设备制造质量、生产进度和合同费用进行控制。

3. 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参与被监理单位提供的任何可能影响正常、公正监理的活动,不得提出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利益要求。

4.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以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2监理机构
3.2.1监理机构的建立
监理单位应在设备制造现场建立与监理任务相适应的常设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直接承担设备制造监理任务。

3.2.2 监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监理机构由监理单位授权,享有和承担监理合同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2.3 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
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监理行政事务与辅助服务人员等组成。

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全权负责人,监理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聘任、调整与撤换均应事先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

3.3监理人员
3.3.1资质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都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注册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3.3.2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全权负责人,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

主要职责应包括: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 当合同文件允许分包时,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5. 组织复查设备制造图样、技术标准、工艺规程、生产计划、质量措施和安全规程等文件,并提出复查意见。

6. 主持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设计变更事宜、调解建设单位与设备制造单位的合同争议。

7.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