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污染源监控运行与日常维护制度

污染源监控运行与日常维护制度一、前言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污染源监控成为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
制定一份严格的污染源监控运行与日常维护制度,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主要围绕污染源监控的运行与维护制度展开,借助在实践工作中的经验,建立一个完整的监控体系,确保污染源监控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制定背景环保示范城市认证,要求对工业园区、化工厂等重点污染源建立在线污染源监控系统,并制定监控运行与维护制度,便于对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测及数据的管理。
为此,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污染源的特点,建立一套科学、完善、可操作性强的污染源监控运行与日常维护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三、目的和基本原则1. 目的: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与数据的准确可靠,及时预警和发现异常情况,实现对环境污染的严格监管和有效治理。
2. 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和科学性;(2)实用性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现场实时响应和及时反馈;(3)可操作性原则:确保监测操作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且可靠;(4)安全性原则:确保监测站点的运行安全、场地安全、数据安全,提高监测设备的使用寿命。
四、主要内容制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与日常维护制度需要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包括管理层面、技术层面、运营维护等方面。
主要内容如下:1. 管理层面(1)责任认定:明确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责任;(2)规章制度: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监控系统合法、安全、规范运行;(3)管理体系:建立污染源在线监管统一管理体系,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便于监管和管理。
2. 技术层面(1)监测站点建设:根据污染物类型、排放量、环境特点等因素,科学合理选择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2)设备选型:选择性能优良、可靠稳定、适应性强的监测设备,确保设备质量,有效提高监测数据的精度和可靠性;(3)数据传输和管理:建立数据传输和管理系统,及时传输监测数据,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和汇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易读性和稳定性。
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方案

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方案目标本方案旨在确保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能够持续稳定地运行,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以支持环境保护工作。
运行维护策略为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及时发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运行维护策略:1. 系统监控定期监控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的运行状态,包括网络连接、硬件设备、软件程序等方面,以确保系统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数据质量检查定期对获取的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查内容包括数据完整性、异常数据、数据一致性等方面。
3. 故障处理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异常情况,以减少系统运行中断和数据损失的发生。
故障处理包括系统故障诊断、故障修复、数据恢复等操作。
4. 系统更新定期对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进行软件升级和系统更新,以提高系统的功能性、性能和安全性。
更新前需要进行充分的测试和验证,确保新版本的稳定性和适用性。
5. 备份和恢复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备份数据需存储在独立设备或云端,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意外损坏。
在数据丢失或损坏时,能够及时恢复数据,减少影响。
6. 培训和技术支持为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有效地操作和维护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
总结通过以上运行维护策略的实施,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可以保持稳定可靠的运行状态,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定期的系统更新和数据备份能够提高系统的功能性、性能和安全性,应对潜在的故障和数据丢失风险。
培训和技术支持也能够确保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对系统进行有效操作和维护。
以上是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方案的相关内容,以期提供一个清晰的指导和参考。
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
(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
(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
(6)氨氮分析仪和总磷/总氮分析仪: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7)仪器校准:TOC/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分析仪,每48小时通过仪器进行自动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8)TOC分析仪数据准确性校验:每月应按照HJ/T354-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统确认;
省电信公司利用现有的三级网络运维组织机构和全球眼业务的专业化维护队伍,完善环保专用网络和视频监控的支撑响应体系,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省运维公司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负责组建覆盖全省的运行维护技术保障体系,在11个设区市建立运行维护分中心,并在设区市下属的县(市、区)设立满足运维要求的现场运行维护组。组织机构详见附2。
(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
(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
(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
(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
环保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方案计划体系

环保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体系目录一、总则 (3)二、运行维护体系 (3)2.1运行维护组织机构 (3)2.1.1运行维护机构组成 (3)2.1.2岗位职责 (3)2.1.3运行维护人员、硬件配置 (6)2.2公司相关制度 (7).2.2.1 考勤、考核制度 (7)2.2.2 财务管理制度 (7)2.2.3 工装管理制度 (7)2.2.4 运维车辆管理制度 (7)2.2.5 薪酬制度 (7)2.2.6 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7)2.2.7 运行维护人员技术等级评审方 (7).2.2.2办事处管理规范标准 (7)2.3运行维护工作流程管理 (9)2.4运行维护工作标准 (10)2.4.1单点基站规范化标准 (10)2.4.2运行维护巡检流程及内容 (11)2.4.3台账记录 (11)2.4.4监测站房卫生 (11)2.4.5 故障响应及抢修 (12)2.5运行维护保障 (12)2.5.1备品、备件 (12)2.5.2试剂、标准液 (12)2.5.3台帐 (13)2.5.4 费用 (13)2.5.5技术支持 (14)2.5.6数据有效性 (14)三、监督考核 (15)3.1运行维护监督检查 (15)3.1.1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15)3.1.2公司监督检查 (15)3.1.3运行维护辖区自检 (15)3.2运行维护考核(附考核细则) (16)3.2.1环保部门考核 (16)3.2.2公司考核 (16)3.2.3办事处考核 (16)3.3运行维护奖励 (16)附运维巡检内容表 (17)环保在线监测运行维护管理体系一、总则在国家、省、市环保部门监督下,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XXX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考核细则》等规范要求,为了规范公司运行维护工作,全力保证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运行。
提高队伍整体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完成费用控制目标,打造一支创全国一流水平运行维护队伍,制定本办法。
环保在线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CKK垃圾焚烧项目
环保在线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CKK垃圾焚烧项目环保在线监控设备需按照各种仪器相应的维护管理规范进行维护,但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体外观功能、状态查看:每周对整个系统(含采样系统、分析仪器系统、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一次检查,看是否运行正常。
二、每周对在线监测仪器样气流量进行查看,看是否运行正常。
三、每月对在线监测仪器进、出气管道进行一次泄漏检查。
四、每月对在线监测仪器至少进行一次手动(自动)校准,对仪器进行一次零点、重复性、量程的校准。
五、每月对在线监测仪器风扇过滤器进行一次清洗,必要时进行更换处理。
六、每半年对在线监测仪器样气过滤器进行一次检查并清洗过滤器,以确保过滤器清洁。
七、每半年对在线监测仪器风机滤芯、仪表气调节阀滤芯进行更换。
八、每半年对在线监测仪器电磁阀运行功能及泄漏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确保电磁阀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方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方案第一章某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概述1.1某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简介某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采用现代监测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对排污单位实行全程监督、控制和管理。
全天候24小时监测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净化设施运行状态,并采取远程遥控的执法手段。
该系统借助海量数据存储与数据挖掘技术,主要以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扩散预测,12369平台集成,排污权交易,专家应急响应等功能,实现了强大的决策分析能力。
1.2.某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主要由5部分组成,分别为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CEMS)、废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在线报警和控制系统、软硬件集成数据平台。
1.2.1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CEMS)121.1 CEMS 概述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简称为CEMS。
该系统主要对固定污染源颗粒物浓度和气态污染物浓度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信息传送到环保主管部门,以确保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达标。
1.2.1.2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CEMS)的组成一套完整的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主要包括: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数据处理子系统四个部分。
颗粒物监测子系统主要对烟气排放中的烟尘浓度进行测量。
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主要对烟气排放很中NOx、SO2、CO、CO2等气态方式存在污染物进行监测。
烟气排放参数自动监测子系统主要对烟气的温度、压力、流速、湿度、含氧量(或二氧化碳含量)等参数进行监测,用以将污染物浓度转换成标准干烟气状态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过剩空气系数下的浓度。
数据处理子系统主要完成测量数据的采集、存储、统计功能,并按相关标准要求的格式将数据传输到环保局。
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

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篇一: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客观、准确、及时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动态变化情况,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由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控中心组成。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及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包括站房基础设施、监测监视及其辅助仪器设备。
环境监控中心由省、市、县三级组成,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监视设施连接,将所获取的环境信息存贮、分析处理、发布的软件硬件平台。
第四条省环保局对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质量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发布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建设规划和系统的考核验收。
市、县(市、区)环保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经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质量评价、生态补偿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经环保局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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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类在线监测系统日常பைடு நூலகம்护、校验、仪器检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仪器档案管理等具体要求详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2、废气类的日常维护(维护周期为每周):
(1)采样/预处理单元:针对采样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气体管路畅通,防止气路的堵塞和泄漏,保证气体预处理系统的过滤、冷凝、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
(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
(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
(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一)日常维护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由采样单元、在线监测单元、视频监视单元、数据采集单元、数据传输单元、辅助单元、环境监控中心平台和监测站房单元等组成。具体维护要求如下:
1、废水类的日常维护
(1)采样单元:针对水泵、管路、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管路畅通,防止管路的堵塞和泄漏;
(2)监测单元:主要针对流量计、pH计、COD(或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等设备,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2、监测数据准确性:通过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定期比对(废水类比对频率为每年至少1-2次、废气类比对频率为每年至少1次)和平时不定期抽查校验,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率达到90%,使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准确性保持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
3、视频网络畅通性:保证全天24小时视频图像的流畅、清晰和传输网络的畅通。
4、运维档案完整性:建立完整的运维技术档案,确保各级环保部门可通过调阅运维技术档案,了解该在线监控系统的使用、维修、停运、性能检验、水样比对等全部历史资料,进而对在线监控系统各台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出正确评估。
二、运行维护目标
总体目标: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重点污染源实行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并将监测数据、视频图像通过计算机平台、专用通讯网络快速、及时、准确地传输到各市、县、区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
具体目标:
1、监测数据完整性:实现对排污企业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将在线监测数据根据企业的排放情况完整上传至各级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各在线监控系统的各类设备运转率(特别是主分析仪设备)应分别达到90%。
(6)氨氮分析仪和总磷/总氮分析仪: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7)仪器校准:TOC/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分析仪,每48小时通过仪器进行自动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8)TOC分析仪数据准确性校验:每月应按照HJ/T354-2007方法进行CODcr转换系数验证。当废水组份或工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统确认;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
(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
(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
(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
(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
(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
(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
(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
(3)数据采集单元:从一次仪表和数据采集设备上所采集到的监测数据是否一致,从一次仪表到各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保证同步传输,保证数据采集设备的正常运行;
(4)辅助单元:废水分瓶采样器与在线监控系统的报警功能联动,对分瓶采样器作日常的保养、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监测站房单元:保持监测站房的清洁,保证站房内的温度、湿度、电力设施达到监测设备的运行要求;
(2)在线监测单元:主要针对烟气在线分析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温度压力流速一体化分析仪、烟尘检测仪等设备,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3)数据采集单元:从一次仪表和数据采集设备上所采集到的监测数据是否一致,从一次仪表到各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保证同步传输,保证数据采集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运行维护内容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以及《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浙环发〔2007〕33号)进行。主要内容如下: